材料差价的调整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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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第一条本规定的目的为消除拆迁对工期的影响,推进新线工程建设,参考省建设厅《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仅适用于因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的地铁工程合同。

第三条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基本原则3.1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调价的项目:由承包商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的工程项目。

包括:土建工程:明(暗)挖车站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明(暗)挖区间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盾构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高架车站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高架区间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车辆段工程;轨道工程;供电安装工程;弱电安装工程;主变电站工程;车站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区铝板吊顶、彩色玻璃墙面、搪瓷钢板墙面、天然石材地面、不锈钢栏杆、票亭、商铺装修工程以及钢结构安装工程、出入口雨蓬安装工程)。

3.2人工、主要料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期为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生效日期前28天的日期。

合同中已明确基准日期的按合同执行。

)价格10%时,按本规定调整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并以此调整合同价格。

3.3 人工调价原则:所有工程项目的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合同开项中的“前期准备与辅助工程”所包含项目不予调整人工差价,完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所需要的且在投标文件或合同变更中进行了单价分析的项目予以调整人工价差。

人工调差仅对直接费中人工费调整。

3.4调整价差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下列构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所需要的主要工程材料可以调整材料价差,本规定其他未列明的工程材料不予以调差,但合同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所有工程项目的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合同开项中的“前期准备与辅助工程”所包含的工程材料不予调价,其他调整价差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分类如下:土建工程:水泥(含盾构管片中水泥)、钢材。

材料价差5%的调整方法的文件

材料价差5%的调整方法的文件

材料价差5的调整方法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重大影响。

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原材料价格波动较为频繁,波动幅度也较大。

原材料价格上涨不仅给企业带来生产成本的增加,还可能对企业盈利带来负面影响。

如何合理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成为了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材料价差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企业在原材料价格波动时的生产成本和盈利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材料价差5的调整方法进行深入探讨,以为企业在原材料价格波动时提供决策支持。

二、材料价差5的调整方法1. 建立灵活的原材料供应体系:在材料价差发生5波动时,企业应当建立起灵活的原材料供应体系,及时调整供应商,以适应市场价格变动。

企业还可通过多渠道采购原材料,降低对特定供应商的依赖,保持原材料采购的灵活性。

2. 引入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在材料价差发生5波动时,企业可考虑引入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如期货合约、期权等。

企业可以通过交易所或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原材料价格的对冲,减少企业在原材料价格波动时的风险。

企业还可借助金融机构的专业建议,选择合适的金融工具,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

3. 建立完善的原材料库存管理制度:在材料价差发生5波动时,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原材料库存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原材料的库存水平。

企业可通过准确的市场预测和订单情况,科学制定原材料库存的进货计划,以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库存风险。

企业还应合理利用原材料库存,降低存货占用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4. 加强对原材料价格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在材料价差发生5波动时,企业需加强对原材料价格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了解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和原因。

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信息收集机制,企业可以有效地获取市场价格信息,并通过专业分析师对市场数据进行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支持。

企业还可借助行业协会、市场研究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获取原材料价格的相关报告和分析,为企业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提供参考。

工程施工合同中材差调整

工程施工合同中材差调整

工程施工合同中材差调整
一、材料差价调整原则
1. 本合同所涉及的主要材料如水泥、钢材、砂石等,其价格根据国家或地方权威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若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出现差异,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

2. 材料差价调整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3. 材料差价调整的申请应由承包方提出,发包方有权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二、材料差价调整范围
1. 调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中明确的主要材料,以及双方认可的其他辅助材料。

2. 材料价格的调整应基于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的有效市场价格。

三、材料差价计算方法
1. 材料差价计算公式为:材料差价 =(实际采购价格 - 合同价格)× 实际使用量。

2. 实际采购价格应以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准,由承包方提供。

3. 实际使用量应以施工记录或现场签证为准,由发包方核实。

四、材料差价调整程序
1. 承包方应在发现材料价格变动时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发包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实,并与承包方协商确定调整金额。

3. 双方达成一致后,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调整金额及支付方式。

五、其他约定
1. 材料差价调整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任何因材料差价调整导致的工程延误,承包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材料差价调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3. 本合同中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材料价差调整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材料价差调整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材料价差调整相关规定说到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嘿,那可是一个大家都绕不开的“重头戏”!别看它是一个听起来挺沉甸甸的东西,实际上,它里面藏着不少“门道”。

今天咱们就来说说合同里面一个特别容易让人头疼的话题——材料价差调整。

怎么回事呢?我就用个通俗的比方给大家讲讲。

先说说材料价差调整是啥意思。

简单来说,就是咱们在做工程的时候,买的材料价格有可能会涨,也有可能会降。

正常来说,施工合同里会规定一个固定的材料价格,可是啊,这东西总不可能一成不变。

比如,一开始签合同时钢筋是5000块一吨,结果等到真到施工时,价格已经飙升到6000块一吨了。

那你说,价格涨了,原本施工方可能就要吃亏了。

合同里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专门有个条款叫做“材料价差调整”,用来调整合同价格,公平一下。

要知道,这个材料价差调整可是事关重大,关系到的钱可不少!几个百分点的价差,可能就让一个工程的利润缩水了不少。

施工方心里当然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发生,所以合同里就会规定,材料的价格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涨幅,施工方就可以要求调整合同,重新核算价格。

听着好像挺简单的,但实际操作起来,那可真是一门大学问。

你得知道,材料价差调整不是随便提的。

你不能说今天价格涨了个十块八块,就说要调整。

通常,得有个合理的涨幅门槛,比方说,钢材价格上涨超过了合同约定的10%,那就可以谈价差调整。

这时候,大家就得把合同里头的条款翻出来,看看当初是怎么规定的。

就好像吃饭前,你得先看菜单才能点菜,不然服务员可不会随便给你上菜。

然后,材料价差的调整还不是一拍脑袋就能决定的事。

施工方和业主方都得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价格变动。

比如,钢材价格上涨了,你得去找出供应商的报价单,或者通过第三方的市场数据来证明,材料确实比原来贵了。

这不是你随便说一句“价格涨了”,就能拿到调整的机会。

这就像你想买个打折的东西,得拿到商家的打折凭证,不然谁也不信你。

这还不算,材料价差调整还有个非常麻烦的地方,那就是调整幅度的问题。

工程材料差价调整方案

工程材料差价调整方案

工程材料差价调整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投资力度加大,建筑施工行业一直保持着稳定增长。

然而,受国际原材料价格波动、国内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工程材料的价格也出现了较大的波动,而工程材料的价格波动对于工程施工的成本和工期有着直接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有必要对工程材料的差价进行调整。

二、调整原则1.依法合规:调整工程材料差价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程序和规定有着明确的条款依据。

2.公开透明:对工程材料差价调整方案应尽可能公开透明,使相关利益方可以了解到价格调整的原因和过程,提高行业和社会的信任度。

3.合理合理:工程材料差价的调整应该合理合法,考虑到市场供求关系、成本变化等因素,使其真实反映市场变化,避免出现过度行政干预和涨价过快的情况。

三、调整范围1. 建筑材料类:如钢材、水泥、砂石等常用建筑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需要对其差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2. 机电设备类:如输配电设备、空调设备等,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和国内市场需求影响较大,也需要进行差价调整。

3. 其他材料类:如管道、防腐材料、绝缘材料等常用的建筑装饰及辅助材料,也应考虑进行差价调整。

四、调整流程1. 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的价格监测系统,定期对工程材料价格进行监测和分析,发现价格波动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2. 调查研究: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工程材料,应建立专门的调研小组,进行现场调研和市场调查,了解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价格波动。

3. 评审决策:对于价格波动明显的工程材料,应由相关专家和利益方进行评审,作出相应的差价调整决策,确保调整方案合理合法。

4. 公告公示:对于进行差价调整的工程材料,应当及时公示给相关利益方,做好价格调整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调整措施1. 价格政策调整:根据市场的变化,对工程材料的价格政策进行适时调整,使其更好地与市场供需匹配。

2. 资源整合优化:通过资源整合与优化的手段,降低工程材料的生产成本,避免过度涨价导致工程成本过高。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协议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协议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协议1. 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工程材料的价差调整原则和条件,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的不稳定性和供需关系变化等原因,工程材料价格可能发生波动,为了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进行价差调整是必要的。

2. 定义•工程材料:指为完成工程项目而需要采购和使用的各类材料。

•价差调整:指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对工程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3. 调整条件3.1 价格波动幅度价格波动幅度是指标的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之间的差值。

当价格波动幅度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方可进行价差调整:1.月度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价格的10%。

2.季度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价格的15%。

3.年度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价格的20%。

3.2 相关证据为确保价差调整的合理性,甲方应提供以下证据:•市场行情报告:包括工程材料的市场价格走势、供需情况等相关信息。

•供货商报价:提供至少三家工程材料供货商的报价,以证明市场价格的波动。

3.3 申请和审批甲方应在发现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价差调整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据。

乙方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甲方。

4. 调整原则4.1 调整计算根据价格波动幅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调整计算方法:1.月度调整:根据月度价格波动幅度,将合同约定价格按波动幅度进行加减调整。

2.季度调整:根据季度价格波动幅度,将合同约定价格按波动幅度进行加减调整。

3.年度调整:根据年度价格波动幅度,将合同约定价格按波动幅度进行加减调整。

4.2 调整范围甲方仅有权调整工程材料的价格,不得调整其他任何工程项目相关费用。

4.3 调整限制每次价差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价格的50%。

4.4 调整记录甲方应在每次价差调整后,重新确认并记录工程材料的实际价格和调整后的价格,并及时通知乙方。

5. 其他条款5.1 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互不承担责任。

工程合同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工程合同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工程合同材料价差调整规定一、材料价差调整的基本原则1. 材料价差调整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2. 材料价差调整应以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依据,超出或低于该价格的部分按约定比例进行调整。

3. 材料价差调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

二、材料价差调整的范围1. 包括但不限于钢材、水泥、砂石、木材等主要建筑材料。

2. 调整范围应明确列出,非范围内的材料价格波动不予调整。

三、材料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1. 材料价差调整金额=(实际采购价格-基准价格)×实际使用数量。

2. 实际采购价格应基于有效票据或其他双方认可的证明材料确定。

3. 若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基准价格,应按相同方法计算节约部分,并相应减少合同总价。

四、材料价差调整的申请与确认1. 承包方应在材料采购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价差调整申请。

2. 申请应包括详细的材料购买发票、价格证明、数量证明等相关文件。

3. 发包方收到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后确认调整金额。

五、材料价差调整的责任与义务1. 承包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价格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虚报价格。

2. 发包方应及时审核并确认材料价差调整申请,避免影响工程进度。

3.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因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争议。

六、其他相关事项1. 材料价差调整的具体操作流程、时间节点等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若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协商调整基准价格。

3. 本条款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工程合同中的材料调差规定

工程合同中的材料调差规定

工程合同中的材料调差规定
第一条总则
1.1 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材料价格,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均应按照合同签订之日的市场价
格为准。

1.2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材料价格发生变动,合同双方应根据以
下规定进行价格调整。

第二条材料价格调整的条件
2.1 材料价格调整应基于公认的市场价格指数或权威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

2.2 材料价格调整应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浮动范围,通常为合同价格的±5%。

第三条材料价格调整的程序
3.1 甲方应在得知材料价格变动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书面通知,并附上相应的
价格变动证明。

3.2 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与甲方协商确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3.3 双方达成一致后,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调整后的价格及生效日期。

第四条材料价格调整的限制
4.1 材料价格调整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4.2 材料价格调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4.3 材料价格调整应仅限于合同中未固定价格的材料,已固定价格的材料不予调整。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若甲方未按照第三条规定及时通知乙方材料价格变动,导致乙方未能及时调整价格的,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2 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按照第三条规定进行核实和协商,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的,
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其他
6.1 本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规定,如与合同其他条款发生冲突,应以本条款为准。

6.2 本合同中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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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无锡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
无锡市建设局文件
锡建价[2008]5号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明确有关操作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合同中未约定主要材料调差办法的,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主要材料差
价按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期(招标时)指导价,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加权平均市场价减去基准期市场价计算。

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或5%)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10%(或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计取,以《无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调差计算公式:材料差价=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基准期指导价*[1±10%(或5%)]
发承包双方可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的主要材料的划分办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合同中未约定的,可按以下范围确定:
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为:商品砼、沥青砼、砌块、水泥、砂、碎石、电缆桥架等。

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为:钢材、木材、沥青、电线、电缆等。

三、由于近几年来,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波动幅度较大,为满足建设市场各方及时掌握材料价格及工程结算的需要,对于一些价格较高或
占工程比重较大的常用材料,从2008年开始在《无锡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该类材料的及时信息指导价,供建设市场各方参考使用。

无锡市建设局
2008年3月27日附件:《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
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
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
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
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
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
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
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
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
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
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
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

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

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
予以合同备案。

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

八、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意见。

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江苏省建设厅
2008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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