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的隐私权.doc

合集下载

浅析小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浅析小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员应该如此 ,对于我们青年教师来说 , 亦
是如 此 !
曾经 阅读 过这样一 个故事 :南山寺 中, 有个和尚年纪最小 、 资质最差。 他终 日 苦思如何改变 自己, 心情愁苦。 日, 一 小和
尚终 于鼓 足 勇气 , 向师 父 南 山 禅 师 道 m 了 心 中 的 疑惑 。南 山禅 师并 没 有 回答 他 , 而
再也 无 法安 心学 习 ,最终 被迫 i 种考 虑,笔者赞 同最广泛意义
转学。
l 的隐私概念,即隐私是一种与
毋庸置疑 , 小学生隐私权 的 l 共利益 、 群体利益无关 的, 当事
保护 已经作为一 个问题摆上 了桌 } 不愿被他人知道或觉得他人不一
是呀 ,蕨 草虽然很快 便长得葱 郁茂 盛, 但最终 只能成为柴火 , 而竹子 虽然几
是 呀 . 有 一颗 平 常心 !如 果 小 沈 阳 要
第一 次就上了春晚 , 就红 了 , 那将会 得瑟 成啥样 ?如果郭德纲没有 十年的默默 无 闻, 没有十年 的潜心 钻研 相声 , 他会有 当
下 如 此之 火 吗 ? 要 有 一颗 平 常 心 , 仅演 不
隐私 权 的保 护
■湖 南韶 山市如意镇 中学 庞胜 如
在我 国小 学教育 作 中 , l 侵 生隐私权 的外延
是领 着他来 到后 山 的竹林对 小和 尚说 : “ 你看这些竹子和地上的蕨草 ,皆由为师 几年前种下 。刚种下它们时 , 蕨草很快便 长得葱郁茂盛 , 而竹子却 毫无声息 。一年 又一年 , 年年如此 , 但我始终坚持浇水 、 施 肥 。 看小和尚疑惑不解 , ” 南山禅师又继续
年都毫无声息 ,最终却能成 为栋梁之才 !
我们青 年教师要有一颗平常心 , 只有让 自 己的成 长之根 、 发展之根扎得深、 扎得牢 , 将来才能够 “ 千磨 万击 还坚劲 , 任尔东西

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冲突问题探析

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冲突问题探析

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冲突问题探析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和其他先进的通信技术来获取信息并进行交流。

这种依赖性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尤其是对于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冲突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保护个人的个人信息和行为免受他人的干涉和侵犯。

对于未成年学生而言,隐私权尤为重要,因为他们正处于成长和教育的关键阶段。

他们需要一定程度的私密空间来发展自己的兴趣和个性,同时也需要保护个人信息和行为不被他人滥用。

然而,随着互联网和其他通信技术的普及,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面临着挑战。

例如,学校和教育机构可能收集和存储学生的个人信息,以便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然而,这些机构需要在收集、使用和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方面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以确保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得到充分尊重。

另外,社交媒体和其他在线平台也成为了未成年学生的重要交流和表达个性的方式。

然而,未成年学生在使用这些平台时常常会受到欺凌、侵犯和滥用等问题的困扰。

教育机构和家长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对未成年学生使用社交媒体的监督和指导,以确保他们的隐私权和相关权利得到保护。

为了解决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加强教育机构和家长的责任意识。

教育机构和家长应当认识到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和相关权利的重要性,并积极履行保护、监督和引导的责任。

他们应当帮助未成年学生建立正确的隐私意识,提供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行为。

第二,建立健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当出台相应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明确未成年学生隐私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要求,加强对教育机构和在线平台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保护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推动技术创新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在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日益复杂,他们在信息爆炸的时代面临着更多的隐私泄露风险。

而《民法典》的出台,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犹如一把坚实的法律盾牌,守护着孩子们的私密空间。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简单来说,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就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这包括他们的日记、信件、手机聊天记录、身体的隐私部位等等。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些隐私的保护至关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一规定当然也适用于未成年人。

这意味着,无论是学校、家长还是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都不能随意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比如,学校不能未经学生同意搜查学生的书包、课桌;家长不能偷看孩子的日记或者私自查看孩子的手机聊天记录。

在信息时代,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为重要。

《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这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如今,很多未成年人都拥有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参与网络游戏等。

在这些活动中,他们会留下大量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

如果这些信息被不当收集、使用或者泄露,将会给未成年人带来极大的危害。

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游戏运营商等在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民法典》的规定,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隐私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当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他们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为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果学校或者老师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保护的调查报告

关于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保护的调查报告

引言: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涉及学生的个人信息保护、私人空间保护和网络安全等多个领域。

本报告旨在通过调查,对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以促进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保护工作的进展。

一、调查背景:为了解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我们选择了市的两所中学作为调查对象。

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我们收集了学生、家长和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综合分析。

二、调查结果:1.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大部分学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一定的认识,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

其中,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渠道。

学生普遍认为学校和家长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教育和指导还不够。

2.私人空间保护:学生认为学校对私人空间保护做得不够,学校的监控设备和身份验证制度给他们带来了困扰。

此外,家长在家庭教育中也存在较强的管控倾向,不尊重孩子的私人空间。

3.网络安全:学生对网络安全的认识普遍较为薄弱,不会正确使用密码和防止网络攻击等基本操作。

同时,学校和家长对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也较低,没有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教育体系。

三、存在问题分析:1.家长和学校在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教育和指导不到位。

家长过于关注学生的学业表现而忽视了个人信息保护和私人空间保护等问题,学校则过于强调纪律和安全,忽视了学生的隐私权。

2.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对学生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较大。

这些平台缺乏有效的安全机制,容易被他人非法获取学生的个人信息,导致隐私泄露。

3.学生对网络安全的认识不足,缺乏正确的网络安全意识和基本操作知识。

学校和家长对网络安全教育的投入不够,并未建立起完善的网络安全教育体系。

四、建议:1.加强学校和家长的教育和指导。

学校应该在课程中加入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引导学生正确对待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和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家长应该注重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孩子正确使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

2.加强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的安全管理和监管。

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探析

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探析

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探析一、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的现状网络环境复杂: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不良信息,包括暴力、色情、赌博等,这些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和心理健康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实施诈骗、侵犯隐私等犯罪行为,给未成年人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法律法规滞后: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网络空间的跨地域性、实时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使得打击网络犯罪面临很大的困难。

一些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执法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取证和处罚。

家庭教育缺失:许多家长忙于工作,缺乏对孩子网络行为的监管,导致孩子沉迷于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侵害。

一些家长对网络安全知识了解不足,无法有效指导孩子正确使用网络,进一步加剧了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泄露的风险。

学校教育不足:虽然学校在课程设置中增加了网络安全教育的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学校的网络安全教育仍然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实践操作和案例分析,难以提高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社会关注度不够:尽管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但整体关注度仍然不够高。

一些媒体和公众人物在报道和讨论网络安全问题时,往往过于关注网络犯罪事件,而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的关注和引导。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需要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立法、教育、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益。

A. 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的活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未成年人在网络上的行为越来越丰富多样。

他们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网络游戏、在线教育等多种途径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和娱乐休闲。

这种便利的同时,也给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社交互动:未成年人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如微信、QQ、微博等)与朋友、同学、老师等人进行实时聊天、分享照片和动态等功能,以满足他们的社交需求。

未成年人隐私权概述

未成年人隐私权概述

未成年人隐私权概述(一)隐私权的概念和特点1.隐私的含义要研究隐私权,理应然要对隐私的概念进行一定的理解。

何为隐私呢?隐私作为一种秘密,它不愿为他人知晓,包括私生活、日记、照相簿、生活习惯、储蓄、通讯秘密等[1],这种秘密是客观存在的,是自然人维护自己人格尊严和精神权益的意识。

由于计算机、网络、传播等各种科技的快速发展[2],隐私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个人隐私、信息隐私、网络隐私等多种隐私类型相应出现。

2.隐私权的含义和特点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3],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将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另外,我国最新《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也已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民事权利并受保护。

隐私权的特点包括: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5],具有唯一性,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6];客体包含私领域、私事和个人信息三个方面,但是并不排除其向更广范围发展的趋势。

隐私权保护的是自然人的私领域和个人信息,因此其必然是隐秘的,并且隐私权保护的均是客观事实,真实性也是其特点。

隐私权在保护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和信息时,必须注意要与公共利益区分开,不可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以及违背公共道德。

隐私权是可支配的,对于拥有隐私权的任何人来说,均可在合理情况下放弃支配。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概念和特点1.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概念未成年人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私人生活和信息受我国法律保护而不被非法侵犯的权利。

由于自然人作为主体享有隐私权,那么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也理应享有隐私权。

2.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点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龄小、心智还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等因素,属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一类人,也正是因此而具有其特殊性,具体说来包含以下:(1)隐私权客体范围的有限性第一,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客体范围较窄。

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心理和生理都处于不成熟的阶段,社会经验等等都缺乏,种种因素都可看出未成年人的客体范围较窄。

在园幼儿隐私权保护浅析

在园幼儿隐私权保护浅析

在园幼儿隐私权保护浅析摘要: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已被社会广泛接受。

在园幼儿作为自然人中的特殊群体,也应享有隐私权,其主要内容包括幼儿的个人信息、私人领域、生活情事或经历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幼儿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幼儿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关键词:在园幼儿;隐私权;保护一、幼儿隐私的内容隐私权是自然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是人人都享有的权利,只要有生命延续这一事实即可取得。

作为自然人中一个特殊群体的在园幼儿,应该具有隐私权,其权利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前面所述的关于隐私和隐私权的理论,笔者认为,在园幼儿的隐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幼儿个人的信息幼儿个人的信息既包括个人直接的身份资料、信息(如幼儿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宗教信仰、生理特征、生理或心理疾患、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等),也包括与之密切相关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社会关系成员的身份资料、信息(如父母等亲属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收入等等)。

对于这些属于幼儿个人的信息资料,他人(无论合法掌握还是非法掌握者)不得泄露、宣扬或公布。

比如对某些生理缺陷,幼儿患过小儿疝气、得过小儿麻痹症、色盲或有身材矮小、过胖、眼斜等生理上缺陷,尽管这些是明摆着的,教师也不应该在其他同学面前提及,也应制止其他同学提及。

而对某些心理疾患,幼儿正在患或曾经患过诸如孤独症、抑郁症或多动症等心理疾病,幼儿是十分敏感的,如果教师时常挂在嘴边,对疾病的康复是不利的,即使这些疾病已经痊愈,但如果时常“揭短”,同样不利于幼儿心理健康。

(二)幼儿的私人领域幼儿的私人领域主要包括个人身体、私人物品、私人空间三个方面。

幼儿个人的身体应从整体上去理解,而不仅仅指身体的隐私部位;私人物品主要指箱包、抽屉、个人的文具用品、相册、日记、笔记、私房钱、信件及其他私人函件等;私人空间,如个人的卧室、房间等。

除因法定原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外,任何人不得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搜身;对于私人物品,非因法定原由或本人允许,他人不得搜查、翻看;对于私人空间,他人不得非法侵入、搜查、监视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干扰,如窥视、摄影。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未成年人的隐私权3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未成年人的隐私权3

一、认识隐私
2、隐私的内容: ① 私人信息:家庭地址、身体缺陷、婚恋状况
(无形隐私) 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电话号码
② 个人私事: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婚姻生行李、日记、书包等。 (有形隐私)
二、了解隐私权
1、隐私权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 人信息 保密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一、 认识隐私
构成隐私的两个要件: 一为“隐”, 二为“私”。
隐“私隐—”—即隐指藏与,公是共当利事益人、不群愿体公利开,益不无愿关 让 事他情人。介入,的或纯不个宜人公私开事,。他人不宜介入的
“私”即个人之事, 与“公”相对应, 是指 纯粹个人的, 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 情。
“隐”即依隐照藏法律,规是定的当程事序人对不通信愿进公行开检查,
律导 不宜愿介让入他的人事外 由介情侵,入。任犯何公,组民或织的不或通者信宜个自公人由开不 和,得 通以 信他任 秘人密何不。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未满10周岁的 航“私”即公个民人为无之民事事,行为与能“力公人。”相对应,
是指纯粹个我人国的未成, 与年人公保共护利法第益3、1条群有体关规利定益对
2.公民隐私权的具体内容
私人生活安宁权 个人信息保密权
私人通信保密权
请判断以下行为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壹 未经同意老师乱翻学生书包
三、探究 隐私权
贰 教室内安装监视器 叁 家长偷看孩子聊天记录
肆 家长询问孩子成绩
伍 学校公示特困生家庭财产状况
在教室安装监视器,你如何评价?
教室属于公共场所,不属于私人空间,在 公共场所安置监视器不属于侵犯个人的隐私 权。
但使用时必须慎重,对所收集到的有关 学生隐私的信息,不擅自公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绪论未成年人被视为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更容易被忽视甚至践踏。

隐私权对成年人来说已是一个较为普遍的话题。

在理论上,成年人的隐私权已有了较为充分的研究,在实践上,也有了许多成年人为维护自身隐私权而发生的案例。

但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关注的比较少,研究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会使整个隐私权的理论变得更加完善。

提出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于提醒全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最亲近的老师。

在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行使隐私权的特殊性,尊重他们的权利,加强对其独立人格的教育。

完善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理论也将促进婚姻家庭法的进一步发展,因为未成年人毕竟多数时间是在家庭中度过的,接触最多的也是他们的父母(监护人)。

所以说,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发展与完善关系到家庭的稳定进而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在整个民法和婚姻家庭法中都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国内许多学者开始对其加以研究。

有关这篇论文题目的研究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人人都应享有。

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生活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自1890年美国学者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中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这100多年期间,有关隐私权的讨论逐渐增多,有的国家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有关保护隐私权的法律。

我国现阶段对成年人的隐私权研究已达到了一定的阶段。

在我国,改革开放后,不论是理论界还是法律实务中对隐私权开始加倍关注,有关隐私权的立法也开始实施。

虽然对隐私权的概念尚未达成统一意见,且在理论界存在多种隐私权概念,但在我国理论界和现实生活中已普遍接受隐私权这一较为新鲜的法律词汇,且一致认为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越来越多的理论倾向于将人格权从名誉权中划分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人身权利。

成年人在实务中,也开始注重自身隐私权的保护,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真是案例也越来越多。

但是今年来,因家长偷看孩子日记、追查孩子的生活短信,教师公布学生浅析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学习成绩、用设备监控学生的行为,而导致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自杀等极端事件的频繁发生。

由此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讨论。

多数学者也认为未成年人应享有隐私权,但对于诸如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性、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相关权利关系及法律到底如何对未成年人隐私权进行保护还不能达成共识。

从大的发展方向来看,未成年人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未成年人隐私权是肯定存在的,且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原因,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存在主要从隐私权性质、客体等方面去谈也是大势所趋。

从目前研究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状况来看,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研究也应成为重中之重,因为这关系到如何对未成年人隐私权进行保护。

而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也是多数学者们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仅仅局限在从立法的角度进行保护。

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应从法律入手是不错的,因为法律的完善是进行保护的前提,但也不能忽略其他方面的考虑,诸如从侵权责任承担、未成年人自身等等。

本文也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提出多方面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隐私权概述未成年人是否享有隐私权,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研究这一问提我们首先要从一般隐私权的概念谈起。

1890年美国法学家戴斯和沃伦在其著作的《哈佛法学评论》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1]。

虽然这一概念已发展了一百多年,但迄今为止并没有一个为公众所普遍认可的隐私权的概念。

一般认为隐私权就是指自然人就其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所知悉或者不愿为他人知晓,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其内容主要有:个人生活安宁权,即自然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或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包括个人信息和资料。

如身高、体重、疾病、身体缺陷、财产状况、婚恋、信仰和嗜好等。

同时,禁止他人了解和利用个人生活资料,如身体的隐蔽部位、私人的日记不许偷看和个人财产不得披露等;个人通讯秘密权,如个人信件、电话、谈话的内容保密等,任何人不能私自拆看他人信件、不能窃听他人谈话等;个人隐私支配权,如撰写自传、公开准许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观察、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浅析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等,但不得有悖于法律和民俗;个人隐私维护权,即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在受到非法的侵犯时可以受到司法保护的权利。

根据以上对隐私权的基本论述,未成年人同样享有隐私权。

理由如下:首先,从隐私权的性质看来看,隐私权是一种自身权利,是一种人格权利,这已成为学界的共识[2]。

人格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人格权的享有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无关。

未成年人是自然人的一部分,享有自然人一切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利,包括隐私权。

虽然未成年人的年幼及智力等因素会影响到其隐私权的行驶能力,但这不应成为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的障碍,而是应该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予以特殊保护的重要原因。

其次,从隐私权的客体来看,隐私权是以隐私为权利客体的权利[3]。

隐私权与隐私相关是国内外学者的共识。

未成年人虽然年龄小,心理、生理上都不够成熟、其生活相对简单,在法律上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他们一样拥有个人的空间如书包、抽屉,个人生活如与同龄人的正常交往及个人秘密如个人的通信、私人日记和疾病状况、学习成绩等。

这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属于私人所有的个人空间、个人生活和个人秘密就是实质上的隐私,既然未成年人也拥有隐私,那么他们理所应当的享有隐私权。

再次,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也应享有隐私权的。

在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该法第39第二款及69条也有相关的规定,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6、44、45条以及其他的诉讼法、相关得司法解释都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有所涉及[4]。

上述这些法律的规定,都表明我国法律承认并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最后,确立未成年人具有隐私权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作用,使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能够更加科学和完善。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是否能够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命运。

确立了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存在,能够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使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将来更好的建设国家。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并且得到法律的保护。

那种认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心里不成熟而不享有隐私权的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浅析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是有害的。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与其他相关的权利的关系通过上述分析,未成年人是完全享有隐私权的,但未成年人享有的隐私权又是不完全的,这主要是由未成年人隐私权自认的特点决定的。

权利主体自身特点影响隐私权的范围,未成年人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隐私权的有些内容并不能享受,在上述对隐私全能容的阐述中,未成年人就不能直接享有隐私权侵害维护权。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按当前法律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寻求司法保护。

且未成年人的社会生活简单,其生活主要是家庭生活和学校生活。

这就意味这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行驶主要受到监护人(多是父母)履行监护权、学校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知情权的限制,这就引出了未成年人隐私权与这两种权利的关系。

(一)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监护人的监护权它们的关系主要是未成年人行使隐私权受到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限制。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是父母,也可能是其他亲属或者有关组织,监护人为了履行监护职责,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的日常行为、受教育状况、使用财产情况等进行了解,也就不可避免的要探询未成年人的隐私。

在监护制度下,客观上也要求未成年人“应将其日常的行为踪迹、受教育情况、有关个人身体健康与安全、从事财产性活动的情况等可能对其个人权利与利益的行使、处分等有关的事务告知监护人”。

这样无非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监护人(父母)过分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能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状况,从而失去监护的主动权;而是监护人否定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把未成年人视为私有财产,使未成年人丧失了独立人格和自尊。

在中国这种背景下,作为监护恩的父母,大多是第二种情况,父母大都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要想穷极尽一切了解子女的隐私来管制、掌控自己的未成年人子女,这样必然会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使造成侵害,使二者的关系由原来的平衡、和浅析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谐的关系发展为冲突。

(二)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学校行政管理权和知情权的关系未成年人多数在学校受教育,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负有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维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利益,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和生命安全,确保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法定职责。

学校要履行这种职责就要必须尽可能的全面了解和研究学生,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行为习惯、学习状况、身体状况以及生活状况等,这样不可避免地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行使发生矛盾,此时,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一般要让位于具有公权力性质的学校行政管理权。

学校行使管理权必然要求学校具有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为知悉权、了解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5]。

学校享有知情权,未成年人入学接受教育时,其监护人实际上已经代未成年人默许学校对未成年人的隐私进行合理的察知,比如学校有权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未成年人的身体秘密、为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记录等,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已经让位于学校的知情权。

当未成年学生入校后,学校仍要掌握未成年学生的诸如学习成绩、思想动态、行为习惯等的隐私。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案例,多数也是由于没有处理好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监护人监护权或学校行政管理权和知情权的关系。

事实上,监护人履行职责及学校行政管理权和知情权的行使应掌握在一定的“度”上。

不论监护人履行职责还是学校行使管理权和知情权时,都应用合理的方式,比如用交谈方式而不要偷看日记、偷听电话或监控学生等,要了解有利于未成年管理的隐私,而不能对未成年人一切隐私全部掌握,未成年人也有自己的生活空间对未成年人的隐私应合理使用不能无理由披露。

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三、我国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现状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尤其是关于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研究较晚,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浅析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首先,从立法上看虽然我国多部法律对隐私权和未成年人隐私权有所涉及,但显得过于零乱,难成系统,从上面关于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上也可以看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