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一切病原微生物实验工作均应按照本规定规范进行。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有专门的
管理人员,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和组织实验工作。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实验室设备、仪器和试剂,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及安全使用。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应分别设有不同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工作在相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内进行,以控制病原微生物污染及感染的风险。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所有人员应接受生物安全知识和技能
培训,并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
理制度,包括相关人员的责任分工、实验操作规程、急救预案、事故处置预案等,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工作安全可靠。
7、对于潜在致病病原微生物,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如戴高
效过滤口罩、穿防护衣等,以避免病原微生物的空气传播和通过集成电路的传播等,确保实验和操作的安全性。
8、实验室强制所有工作人员遵循规定的生物安全操作标准和
程序。
所有生物安全事故都应该及时处理和上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为保障实验室内工作人员与环境的生物安全,防止病原微生物泄漏、扩散和传播,制定本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本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由技术主管任命,他/她应至少拥有硕士学位及相应的生物安全专业资格证书,熟悉实验室内所有的设备、操作及实验项目,能提供技术支持及指导,时刻关注实验室的安全状态及生物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实验室安全。
二、实验室标识及进出管理本实验室采用进门刷卡方式,除实验室内维护人员外,所有人员进入前必须进行身份确认,仅授权人员可进入实验室。
实验室应符合相关安全标识要求,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室区域功能,并制定相应的标识说明,明确区分各个实验区域及各类样品。
标识说明应缺一不可,具有较高的精准性,以减少因标识误解而引发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卫生管理实验室应保持干净整洁,周边环境清洁卫生,不堆放废弃物品;每日应对实验室内地面、平台、椅子、柜子、设备等进行消毒清洁,并规定清洁时间。
实验室内有任何动植物均严禁入内,并设立灭蚊器等等清除异味、异物等的工具,确保实验室内干净卫生。
四、实验室防护设施实验室内必须配备齐全的实验室防护设施,如生物安全柜、负压通风系统等。
生物安全柜具有相应级别的过滤效能,必须经过定期修理、验收、清洁及消毒,确保其正常工作。
实验室内设置必须为低气压状态的负压通风系统,以防止实验室内的病原微生物扩散。
五、实验室人员保护实验室内所有工作人员应全程佩戴一次性纱布口罩、防护手套、实验衣、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
进行实验时,应佩戴专门的实验帽子,以减少因头发等带入实验室的污染源。
六、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废弃物处理应妥善安排,严格依照实验室管理规章处理。
实验室废弃物应根据种类、容器等分类放置,并及时清理。
废弃物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倾倒或转移出实验室,减少对外部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七、事故应急处理本实验室针对各类应急状况,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应急可被及时响应、处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一、总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为保障实验室人员及周围环境安全,制定本管理条例。
二、实验室管理
1.实验室设立时应符合相关规定,包括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设备。
2.实验室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个人防护装备,并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
3.实验室负责人需具备相关资质证书,负责实验室管理和安全培训。
三、生物安全措施
1.严格控制实验室出入口,禁止未授权人员进入。
2.生物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3.实验室内禁止食品饮水,避免交叉感染风险。
四、废物处置
1.废弃的生物制品应按规定处理,禁止随意丢弃。
2.废弃物需分类储存,定期由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理。
五、事故应急处理
1.实验室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主管部门。
2.针对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实验室人员生命安全。
六、违规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止实验
室使用等。
七、附则
本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以上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望遵守并落实到实验室管理实践中,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概述二、实验室人员管理1.员工进入实验室前必须接受相关培训,掌握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2.严格执行实验室人员的资格审批制度,确保所有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3.实行员工健康检查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确保他们身体健康,没有携带病原微生物。
三、实验室环境管理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具备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流通,防止病原微生物传播。
2.实验室内部设施必须经常进行维护和清洁,保持干净卫生。
3.常规消毒:实验室内表面、工作台、仪器设备等必须经常进行消毒,使用规定的消毒剂。
四、实验室操作规程1.所有实验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包括实验服、手套、口罩、护目镜等。
2.禁止在实验室内进食、喝水、抽烟等行为。
3.实验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并按规定的方式处理。
4.严格遵守实验室内的标示和警示牌,不随意触摸或移动实验器材。
5.实验室内禁止使用非法、违禁物品和药品。
6.实验操作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终止实验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生物安全事故应急管理1.制定生物安全应急预案,规定各类生物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药品,如生物防护柜、消毒剂等。
3.组织定期演练生物安全应急演习,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4.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确保事故不扩散。
六、其他管理措施1.严格监控实验室内的废液、废弃物的处理情况,确保按规定的方式处置。
2.实施实验室出入管理,设置出入口和门禁系统,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
3.加强对实验室物品和资料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登记和归还制度。
4.定期进行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实验室工作的安全进行制定的,通过合理的组织、管理和培训,确保所有实验人员都能够遵守规定,正确进行病原微生物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原则、预防为主、防护为主、安全第一、监测防制、整体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坚持“谁播种菌,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部门监管、全员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坚持“防控相结合、长期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实验室建设和设施要求第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选址在安全距离内,与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具备完善的防护设施和设备,包括通风系统、防护服、生物安全柜、处置设施等。
第八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有专门的实验室主任和安全员,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内应设立指定区域及指定通道,严格控制人员、物品和生物材料的进出。
第十条实验室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各项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安全可靠。
第三章实验操作和废弃物管理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流程,确保操作规范、流程明确、操作人员得到充分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二条实验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服和口罩,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操作失误或意外。
第十三条实验操作中应加强管控,避免细菌外泄或污染,保障实验室内外环境的安全。
第十四条实验废弃物应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暂存,待专业单位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废弃物处理程序应遵守相关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不得外泄、不得私自弃置的原则。
第四章应急预案和演练第十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责任分工、人员逃生和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能力。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 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
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 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 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 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 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 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 传播风险有限, 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 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的生物安全,保护实验人员的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病原微生物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审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人员。
三、基本要求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保证实验室内的生物安全。
2.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风险评估,合理设置实验室的级别。
3. 实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能力,并接受规范的培训。
4. 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实验方案,并在实施前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5. 所有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个人防护措施。
6. 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 发生生物安全事故或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理。
四、实验室分类和级别根据实验室的风险等级与特点,将实验室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1. 一级实验室:主要进行无病原微生物、无风险微生物的基础实验,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没有危害。
2. 二级实验室:主要进行对人类和动物有病原性的微生物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对个人和环境有一定危害,但在实验操作下,不易传播给周围人群。
3. 三级实验室:主要进行高致病性且能在实验条件下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诊断、鉴定和研究,对个人和环境有高度危害,并可能向周围人群传播。
4. 四级实验室:主要进行高度致死性且能在实验条件下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对个人和环境的危害极高,并有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威胁。
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措施根据实验室级别的不同,应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
1. 一级实验室:具备基本防护设施,要求实验人员佩戴一次性手套、实验服等基本防护装备。
2. 二级实验室:在一级实验室的基础上增加进口风机和无菌操作台等设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一、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2二、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4.三、员工健康管理制度5四、生物安全工作自查制度8五、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六、实验人员生物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七、意外事件处理和报告制度八、实验室感染监测与报告制度九、实验室感染预防制度十、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十一、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十二、菌(毒)种和生物样本档案管理制度十三、临床发现可疑高致病菌报告制度十四、内务管理制度十五、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管理制度一、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1、目的明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实验室或承担相关工作造成生物安全事故。
2、适用范围适用于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所在岗位职责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的一切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安全监督员、废弃物管理人员、洗涤人员、保洁人员和其它工勤人员、外来单位参观、学习、工作人员以及中心职工跨科室开展实验活动人员等人员的准入。
3、职责3.1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人员准入制度的制定和更新。
3.2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批准病原微生物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准入。
3.3科室/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人员准入工作的实施。
3.4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责任范围内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人员准入工作的监督检查。
4、准入原则(1)、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接受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本中心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基本情况,熟悉重大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上报程序,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对工作高度的责任心。
(2)、科室负责人接受有关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熟悉国家相应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熟悉本科室病原微生物相关人员、环境、工作内容和相应的生物安全要求,熟悉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上报程序,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3)、实验室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和相应的实验室工作经历,接受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掌握本实验室病原微生物相关人员、环境、仪器设备、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和工作内容等情况,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有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能力,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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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实验室主要涉及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少数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如结核杆菌),符合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SL-2),适合于从未知病原的人身上取血、体液和组织进行微生物学检验,因此主要按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进行管理。
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第三条安全标准。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接触这些致病微生物的工作人员的主要危害是与感染性材料的偶然的皮肤或粘膜破损、或吞食感染性食物。
必须强调对污染的针头或利器的使用要非常谨慎。
对未知的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的微生物、具有增加工作人员暴露的可能气溶胶或高度飞溅物的防护程序:1、用布或纸巾覆盖并吸收溢出物;2、向纸巾上倾倒适当的消毒剂,并覆盖周围区域;3、作用30分钟后清理处理物质;4、如
有必要重复以上步骤。
第四条设立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由检验科主任、微生物实验室组长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科主任和实验室组长,为全科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由高年资微生物检验人员任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
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六条实验室要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工作人员要严守操作规程,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七条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实验室感染控制。
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配合医院,定期检查实
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九条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未执行本制度的,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实验室运行基本规范
第一条实验室的进入
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
儿童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
可能增加获得性感染的危险性或感
染后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实验室。
• BSL-2实验室门上应标有国际通用的生物危害警告标志,包括通用的生物危险性标志,标明传染因子、实验室负责人或其他人姓名、电话、以及进入实验室的特殊要求。
•实验室的门应保持关闭。
•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动物不得带入实验室。
第二条个人防护要求
•在实验室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外加罩衫或穿防护服,戴帽子、口罩。
•在进行可能接触到血液、体液以及其他具有潜在感染性的材料的
操作时,应戴上合适的手套。
手套用完后,应先消毒再摘除,随
后必须洗手。
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在处理完感染性实验材料和动物后,以及在离开实验室工作区域前,都必须洗手。
•当操作不可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时,为了防止眼睛或面部受到
感染性材料喷溅物或雾化危害、或防止碰撞或人工紫外线辐射的
伤害,必须戴合适的安全眼镜、面罩(面具)或其他防护设备。
•严禁穿着实验室防护服离开实验室工作区域。
•不得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
•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域进食、饮水、吸烟、化妆和处理隐形眼镜。
•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储存食品和饮料。
•在实验室内用过的防护服不得和日常服装放在同一柜子内。
第三条有关操作的指导原则
•严禁用口吸移液管, 严禁将实验材料置于口内。
严禁舔标签。
•所有的实验操作要按尽量减少气溶胶和微小液滴形成的方式来进行。
•应限制使用注射针头和注射器。
除了进行肠道外注射或抽取实验
动物体液外,注射针头和注射器不能用于移液或用作其他用途。
•实验室应制订并执行处理溢出物的标准操作程序。
出现溢出、事
故以及明显或可能暴露于感染性物质时,必须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
实验室应如实记录有关暴露和处理的情况,保存相关记录。
•污染的液体在排放到生活污水管道以前必须清除污染(采用化学
或物理学方法)。
根据所处理的微生物因子的危险度评估结果准备
专门的污水处理系统。
•只有保证在实验室内没有受到污染的文件纸张才能带出实验室。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区的管理原则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严禁摆放和实验无关的物品。
•每天工作结束后应清除工作台面的污染。
若发生具有潜在危害性
的材料溢出应立即清除污染。
•所有受到污染的材料、标本和培养物在废弃或清洁再利用之前,
必须先清除污染。
•感染性材料的包装和运输应遵循国家和∕或国际的相关规定《感
染性物质运输指南》。
•如果窗户可以打开,则应安装防止节肢动物进入的纱窗。
第五条生物安全管理的指导原则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制订和采用生物安全管理计划以及实验室安全
或/和操作手册。
•实验室应能提供常规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并建立制度。
•实验室负责人(或生物安全负责人)要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特殊
危害告知实验室人员,同时要求他们阅读生物安全或/和操作手册,并遵循标准的操作程序。
实验室内应备有可供取阅的安全或/或操
作手册。
所有实验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掌握有关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通过考核后方可从事相关实验
室工作。
•应当制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的控制方案。
•如有必要,应为所有实验室人员提供适宜的医学评估、监测和治疗,并建立健康档案。
实验室人员应接受与所操作生物因子或实
验室内潜在的因子相关的免疫接种或检测。
第六条污染物与废物的处理
实验室和医疗废物的处理要遵守国家标准《医院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的定义: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的废物。
--及时用专用包装物、容器收集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
实验废物应置于实验室指定的安全地方,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密闭包装容器的中,定期安全运出实验室。
在运走之前,应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
--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液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在设计和执行关于生物危害性废弃物处理、运输和废弃的规划之前,参考《医院废物管理条例》相关条例。
--高压蒸汽灭菌过的废物可以在其他地方焚烧后处理,或在指定垃圾场掩埋处理。
第七条个人防护装备
要求工作人员应掌握的要点:
1、必须十分了解和掌握自己工作性质和特点。
2、所涉及的实验工作需要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类型。
3、正确的使用方法。
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
1、工作人员在实验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
2、工作人员手上有皮肤破损或皮疹时应戴手套。
3、在实验室中应穿着工作服或罩衫等防护服。
离开实验室时,防护服必须脱下并留在实验室内。
不得穿着外出。
用过的工作服应先消
毒,然后统一洗涤或丢弃。
当手可能接触感染材料、污染的表面或设备时应戴手套。
如可能发生感染性材料的溢出或溅出,宜戴两副手套。
不得戴着手套离开实验室。
工作完全结束后方可除去手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