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税有关业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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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增值税差额征税十三种业务政策汇总与详解

财税实务增值税差额征税十三种业务政策汇总与详解

财税实务增值税差额征税十三种业务政策汇总与详解本次营改增中,出现了很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情况,汇总起来一共有十三种,分别体现在以下文件中: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二中列举了七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中又补充了三种业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又补充增加了一种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增加了物业公司水费的差额征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增加了安保服务规定,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综上,全部汇总起来就是十三种业务涉及差额征税。

下面试就差额征税的具体情况及对下游企业入账及抵扣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一、金融商品转让1、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一点其实在营业税中已经有了规定,增值税仅仅是将原有营业税政策进行了延续。

2、如何计算差额征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深度解析》

《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深度解析》

《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深度解析》一、差额征税概述差额征税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例如,最典型的差额征税如小规模纳税人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收取价款不含税 100 万,替游客发生的相关支出 40 万,那增值税是按差额 60 万 * 增值税税率计算。

差额征税是营改增以后为了解决那些无法通过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来避免重复征税的项目而采取的一种抵扣方法。

营业税差额征税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增值税差额征税指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应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正数交税,零或负数不交税。

差额征税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复征税,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行业和业务类型可能会有不同的差额征税规定和扣除项目。

例如,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等。

二、主要适用情形(一)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发生转让收益时,借:投资收益,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发生转让损失时,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投资收益。

交纳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科目如有借方余额,不能转入下年度继续抵减,借:投资收益等,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差额征税收入的法律规定(3篇)

差额征税收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差额征税,作为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差额征税收入,即企业在一定条件下,按照税法规定,以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计算方式。

本文将从差额征税收入的定义、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税收优惠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差额征税收入的定义差额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在一定条件下,按照税法规定,以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计算方式。

差额征税收入主要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等。

三、差额征税收入的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适用范围1. 高新技术企业2. 软件企业3. 集成电路企业4. 研发机构5. 创新型企业(三)计算方法1.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 - 成本 - 费用2. 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3. 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四)税收优惠1.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 软件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 集成电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 研发机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 创新型企业:享受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政策四、差额征税收入的法律责任(一)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1. 未按规定计算差额征税收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骗取税收优惠的法律责任1. 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税款,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差额征税深度解析及示例

差额征税深度解析及示例

差额征税深度解析及示例差额征税是营改增以后为了解决那些无法通过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来避免重复征税的项目而采取的一种抵扣方法。

一共有十几种应税服务可以用差额征税,我们以一般企业经常碰到的业务来做解释说明。

一、劳务派遣首先劳务派遣要跟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区分开,正常来讲,区分一般纳税人跟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业务也一样这样分开说明)。

(1)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5%)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5%)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如下:本月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

简易计税可以差额纳税A企业应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200贷:主营业务收入190.48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9.52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80贷:应付职工薪酬180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8.57贷:主营业务成本8.574.申报纳税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0.95贷:银行存款0.95二、人力资源外包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中的差额征税问题课件

营改增中的差额征税问题课件

国际经验借鉴
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实施 增值税制度,并取得了良 好的效果。
营改增的意义
减轻企业税负
提高税收效率
营改增的实施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 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营改增可以减少重复征税,提高税收 效率。
促进经济转型
营改增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服 务业的发展。
02
差额征税的原理
差额征税的定义
差额征税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后的余额,作为企业计税的 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一种方式。
优化税收服务
通过改进税收服务,降低企业的纳 税成本和时间,提高税收遵从度。
营改增中的差额征税问题课件
目录
• 营改增概述 • 差额征税的原理 • 营改增中差额征税的具体规定 • 营改增中差额征税的案例分析 • 营改增中差额征税的问题与对策
01
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的含义
01
02
03
营改增的含义
营改增是将原先征收营业 税的应税项目改为征收增 值税,从而避免重复征税 ,降低企业税负。
差额征税的计算方法在营改增 后仍然适用,但具体扣除范围 和标准可能会根据政策规定进 行调整。
差额征税的适用范围
差额征税的适用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等业 务。
具体适用范围可能会根据政策规定进 行调整,纳税人需要关注相关政策法 规的变化。
在营改增之前,差额征税主要适用于 营业税的征收,而在营改增之后,差 额征税的范围逐渐扩大到增值税领域 。
03
营改增中差额征税的具 体规定
金融保险业差额征税的规定
规定概述

差额征税工作总结范文(3篇)

差额征税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差额征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差额征税政策的实施,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本文将从差额征税政策概述、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方面,对差额征税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二、差额征税政策概述1. 政策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日益增强。

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差额征税政策备受关注。

2. 政策内容差额征税政策是指对企业某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前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比较,如出现减少,则按照减少额的一定比例退还给企业。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并对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即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

(4)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对其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三、工作进展1. 政策宣传与培训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开展差额征税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咨询服务等形式,提高企业对差额征税政策的认知度和利用率。

2. 政策落实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差额征税政策,确保政策红利惠及广大企业。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积极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3. 监管与评估税务机关加强对差额征税政策的监管,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同时,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四、存在问题1. 政策宣传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对差额征税政策了解不够深入,导致政策利用率不高。

因此,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认知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财税-差额征税项目涉税处理深度分析

财税-差额征税项目涉税处理深度分析

对于差额征税项目涉税的问题如何处理呢?下面来针对差额征税项目涉税的问题,从差额征税开票、差额征税项目计税及开票处理、其他政策方面进行深度分析。

一、关于差额征税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即财税政策第四条第二款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财税审计人员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二、详解差额征税项目计税及开票处理(一)差额征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1、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9项: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第一条第七款第4项: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一条第七款第5项: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财税审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的12个问题

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的12个问题
安全保护服务; 12、纳税人转让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14、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15、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16、签证代理服务; 17、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18、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为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项目。 三、问:纳税人发生营改增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其计税销售额应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如发生上述需实行差额征税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应税销售 额: 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四、问:选择营改增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可凭哪些有效凭证进行差额扣除? 答:差额扣除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 除。所谓有效凭证指的是: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 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 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 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 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 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 产老项目除外)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 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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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有关业务问题
一、部分涉及差额征收的纳税人的销售额的确定和发票开具规定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发票开具: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发票开具: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二手房销售服务(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发票开具: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四)航空运输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发票开具:余额部分开具专票,扣除部分开具普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
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五)客运场站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发票开具:余额部分开具专票,扣除部分开具普票。

(六)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发票开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七)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票开具:作为差额扣除的部分(即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

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其他各行业发生的代为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计入价外费用范畴。

(八)融资租赁业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
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
发票开具:可全额开具专票。

(九)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发票开具:可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专票。

(十)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及对外支付的借款
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发票开具: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

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十一)旅游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发票开具:差额扣除部分(即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
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

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提供旅游服务未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专票,其进项税额凭合法扣税凭证扣除。

(十二)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公益性机构的捐款
发票开具:其差额扣除部分(即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

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注意:纳税人符合差额征税条件的,应在2016年5月1日后、第一次申报差额计税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

(十三)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
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发票开具:其差额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和“差额”有关的其他业务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第八条: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
解决。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发票开具: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七条:不得抵
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按照现行规定,适用
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各类差额征税的规定是正列举,只有列明的项目才允许差额征税,没列明的则不能差额。

三、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2、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
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2、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
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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