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30•【字号】黑政办发[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2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4月30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3月28日)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也是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的重要一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要求和“科教兴国”战略,加快高等教育改革,逐步建立新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为“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力量。

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同时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大局,促进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缓解经济发展与人才短缺的矛盾,加快建设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改变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大中专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宪魁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对我省2010年9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45部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等20部政府规章,修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等67部政府规章,保留《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58部政府规章。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并将列入修改的政府规章项目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提报省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黑龙江省保留的政府规章目录(共58部)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备注1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7年5月7日1987年5月7日1993年11月8日1998年1月26日2009年1月5日7号令5号令6号令2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1991年9月28日1991年10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2号令13号令3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2年12月9日1992年12月9日2006年10月20日7号令4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1995年9月1日1997年12月31日2009年1月5日6号令26号令5号令5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1996年8月2日1996年10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2号令3号令6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7年11月1日1997年11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5号令14号令7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1999年12月27日2000年2月1日2009年1月5日10号令3号令8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2000年4月1日5号令9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00年3月7日2000年4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号令4号令10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2000年3月7日2000年4月1日2006年10月20日3号令20号令11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2000年5月30日2000年7月1日9号令12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2000年6月26日2000年8月1日10号令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0年9月28日2000年10月1日14号令1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年2月13日2001年3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号令19号令15黑龙江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2001年5月21日2001年6月1日6号令16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1年6月25日2001年10月1日2009年1月5日8号令4号令17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2001年9月27日2002年4月1日10号令18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6日2002年3月1日17号令19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2001年12月26日2002年3月1日16号令20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2年12月10日2003年1月10日6号令21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2002年12月25日2003年2月1日7号令22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2003年5月12日2003年6月1日2号令23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3年5月12日2003年8月1日4号令24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2004年1月1日5号令25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4月22日2004年6月1日1号令26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2004年10月22日2004年10月22日4号令27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年12月24日2004年12月24日8号令28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年12月24日2004年12月24日7号令29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5年11月24日2006年1月1日3号令30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5年12月30日2005年12月30日5号令31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5年12月30日2006年3月1日6号令32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5年12月30日2006年4月1日7号令33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2006年3月22日2006年5月1日1号令34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6年10月23日2006年10月23日2号令35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2006年11月22日21号令36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3月21日2007年5月1日1号令37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2007年4月10日2007年5月1日3号令38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2007年4月18日2007年4月18日4号令3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年8月6日2007年8月6日5号令40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07年8月7日2007年9月1日7号令41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2007年10月24日2007年12月1日9号令42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2007年10月24日2008年1月1日10号令43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2008年6月25日2008年8月1日1号令44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7月17日2008年9月1日2号令4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7月20日2008年9月1日3号令46黑龙江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2008年10月31日2008年12月1日4号令47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08年12月18日2009年1月1日5号令4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等十三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9年1月5日2009年1月5日8号令49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1月16日2009年3月1日10号令50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09年7月7日2009年8月1日11号令51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9年8月6日2009年9月1日12号令52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09年9月24日2009年11月1日13号令53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9月24日2009年11月1日14号令54黑龙江省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09年10月29日2009年12月1日15号令5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2月26日2010年5月1日1号令5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5月14日2010年5月14日2号令57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2010年5月17日2010年5月17日3号令58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10年7月12日2010年9月1日4号令附件2:黑龙江省修改的政府规章目录(共67部)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备注1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1987年10月13日1987年10月13日2006年10月20日11号令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1988年12月5日4号令3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4月11日1989年4月11日1998年4月17日4号令11号令4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1989年9月26日1989年1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22号令26号令5黑龙江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89年11月7日1989年12月1日33号令6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89年12月14日1990年1月1日45号令7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13号令8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1年11月14日1991年12月1日15号令9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2年6月6日1992年6月6日3号令10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2年6月16日1992年6月16日5号令11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1992年12月5日1992年12月5日1998年1月26日5号令6号令1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2年12月25日1993年1月1日11号令13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3年7月13日1993年8月1日1997年12月31日2号令26号令14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办法1994年7月18日1994年7月18日5号令15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1994年9月19日1994年9月19日7号令16黑龙江省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规定1994年10月11日1994年10月11日1998年4月17日9号令11号令17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1994年12月9日1994年12月9日15号令18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1994年12月13日1994年12月13日1998年4月17日14号令11号令19黑龙江省护士管理办法1995年2月12日1995年2月12日1998年1月3日1号令2号令20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1995年6月30日1995年6月30日5号令21黑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1995年9月12日1995年10月1日1997年12月31日10号令26号令22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5年10月31日1995年10月31日11号令23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5年11月21日1996年1月1日13号令24黑龙江省出入国境汽车运输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9日1996年1月1日16号令25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6年2月8日1996年2月8日3号令26黑龙江省行政赔偿案件审理程序规定1996年2月24日1996年2月24日2号令27黑龙江省统计调查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5月16日1996年6月1日6号令28黑龙江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5月24日1996年5月24日7号令29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1996年6月11日1996年6月11日8号令30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8日1996年10月28日14号令31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1996年10月31日1996年10月31日15号令32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6年11月22日1996年11月22日16号令33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1997年1月3日1997年2月1日1号令34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1月3日1997年2月1日2006年10月20日2009年1月5日10号令7号令35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1997年5月8日1997年7月1日7号令36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8月5日1997年9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1号令18号令37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1997年8月11日1997年9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3号令5号令38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6日1998年2月1日2006年10月20日2009年1月5日17号令6号令39黑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1998年5月6日1998年6月1日12号令40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8年7月16日1998年8月1日14号令4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8年9月22日1998年9月22日18号令42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1日1999年2月1日25号令43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1998年11月27日1999年1月1日22号令44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1998年12月30日1999年2月1日45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5月21日1999年6月1日2号令46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6月16日1999年8月1日3号令47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8月25日1999年10月1日2006年10月20日4号令16号令48黑龙江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1999年12月10日2000年1月1日8号令49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3月7日2000年3月7日2号令50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0年4月1日6号令51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0年6月2日2000年8月1日8号令52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2000年12月18日2000年12月18日15号令53黑龙江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管理规定2001年2月13日2001年3月1日2号令54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3月5日2001年5月1日4号令55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1年6月6日2001年7月1日7号令56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2001年10月1日11号令57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2001年12月26日2002年3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4号令8号令58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6日2002年3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3号令15号令59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2002年9月19日2002年12月1日4号令60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2年4月1日2002年6月1日2006年10月20日2号令12号令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2年12月10日2003年2月1日5号令62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2003年5月12日2003年8月1日1号令63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2004年7月15日2004年10月15日2号令64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2004年8月5日2004年10月1日3号令65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5年3月28日2005年5月1日2号令66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12月28日2006年1月1日4号令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7年8月7日2007年9月1日6号令附件3:黑龙江省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共20部)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备注1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1986年12月18日1986年12月18日137号令2黑龙江省征收营运客车公路客运附加费办法1986年11月26日1987年1月1日129号令3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89年2月28日1989年3月9日2号令4黑龙江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规定1989年11月6日1989年11月1日28号令5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1989年12月15日1990年1月1日1997年12月25日2009年1月7日46号令18号令9号令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现金管理法规的处罚规定1990年12月5日1990年12月5日19号令7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1年12月31日1992年2月1日1997.12.3123号令26号令8黑龙江省计划免疫管理规定1992年6月16日1992年6月16日5号令9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4年10月11日1994年10月11日11号令10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1996年6月20日1996年6月20日9号令11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1997年12月25日1998年1月1日2009年1月5日22号令2号令12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1998年3月30日1998年5月1日9号令13黑龙江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999年10月9日1999年11月1日6号令14黑龙江省企业集体合同管理规定2001年4月5日2001年5月1日5号令15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1年8月27日2001年10月1日9号令16黑龙江省城镇社区群众治安防范规定2002年4月1日2002年5月1日3号令1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12月28日2005年1月1日6号令18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7年4月10日2007年4月10日19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2007年10月8日2007年11月1日8号令20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1989年11月6日1990年1月1日29号令——结束——。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黑龙江)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黑龙江)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黑办发[2002]6号作者: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期:02-02-28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章聘用第四章工资与福利待遇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奖惩第七章培训第八章退休与保第九章未聘员工托管第十章附则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保障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国家部属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执行本办法。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员工实行结构管理。

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严格控制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增长。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是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工作岗位,明确单位与员工聘用关系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五条事业单位员工的分配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事业单位员工的结构比例标准按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比例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应按照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科学设置岗位。

各岗位要求作为员工聘用、考核、奖励、晋升等的依据。

第八条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2•【字号】黑办发[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01〕19号)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7月2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快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以聘用合同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保障完善的管理服务体制和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和人员待遇,建立适合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和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规律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于1999年9月23日经省政府第四十四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1999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各级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逐步实现社会化、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第四条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不得设立事业机构、增加事业编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于检举、控告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三)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五)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必要的设施。

第八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设立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

(二)论证报告。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于2000年7月26日经省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2000年6月26日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管理机制,规范人事代理行为,维护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等人事业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人才的合法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各级卫生、公安、劳动、物价、教育、科技、工商、司法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事代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人事业务:(一)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四)私营、乡镇、民营科技企业;(五)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等事务所;(六)私立学校;(七)私立、民办、股份制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医疗机构;(八)外国、外埠企业常驻机构;(九)在无人事主管部门单位工作的人员;(十)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十一)待业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十二)辞职、辞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十四)其他自愿参加人事代理的。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印发你们,请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一、岗位设置方案的报批(一)事业单位将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一式3份(含审核表,见附表1),按照岗位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直属事业单位直接申报。

(二)申报方案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2、单位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须提供人事任免机关的任职通知书;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下达给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通知。

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前,须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沟通,核定岗位总量和“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二、“双肩挑”人员的报批事业单位对确定“双肩挑”人员进行初审,填写“双肩挑”人员审批表(见附表2)一式3份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形成书面报告,按岗位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聘用职数的审批(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首次拟聘用的“三类岗位”的总量,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二至十级、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三级聘用职数。

人事代理招聘的规章制度

人事代理招聘的规章制度

人事代理招聘的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人事代理招聘工作,保障招聘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选人用人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招聘岗位1. 招聘岗位应符合本单位的需求,具有一定的专业要求和能力要求,招聘岗位的设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2. 招聘岗位应当明确职责、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信息,并在招聘公告中进行公布。

第三条招聘程序1. 制定招聘计划: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2. 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岗位需按照相关程序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名称、要求、待遇、报名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3. 报名资格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对报名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报名资格。

4. 笔试面试:对符合报名资格的人员进行笔试、面试等环节进行初选和筛选。

5. 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接受异议申诉。

6. 确定录用人员名单: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最终录用人员名单,并办理录用手续。

第四条招聘人员管理1. 入职培训:新录用人员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入职培训。

2. 考核管理:对新录用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正式录用。

3. 岗位培训:对录用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第五条工作纪律1. 录用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规程,服从领导安排。

2. 任何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理,包括警告、停职、解聘等处罚。

第六条奖惩制度1. 对于表现优秀的录用人员将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包括表扬、奖金、晋升等。

2. 对于工作不认真、表现不佳的录用人员将给予处罚,处罚形式包括警告、调岗、停职、解聘等。

第七条审批权1. 招聘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主管领导批准。

2. 涉及重要人事决策的应当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其他规定1. 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人事处所有。

2.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人事代理招聘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26
【实施日期】2000.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于2000年7月26日经省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2000年6月26日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管理机制,规范人事代理行为,维护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等人事业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人才的合法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各级卫生、公安、劳动、物价、教育、科技、工商、司法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事代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人事业务: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三)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四)私营、乡镇、民营科技企业;
(五)律师、会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