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驳作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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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水上过驳作业须知

船舶水上过驳作业须知

水上过驳作业须知为了保障水上过驳作业的安全以及应急情况的应对,避免在过驳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事故。

特制定本须知。

1.0 组织机构1.1 岸基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安全副总组员:指定人员、海务主管、机务主管。

1.3 船舶执行小组:组长:过驳船船长组员:接驳船船长、二船的大副、二船的轮机长、二船的其他船员。

2.0 岗位职责2.1 岸基领导小组岗位职责2.1.1 组长:负责船舶水上过驳作业的组织领导工作,对各职成员履职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2.1.2副组长:负责柴油运输船舶水上过驳作业水域评审、许可证申办和组织、实施。

必要时亲临过驳现场督导。

2.1.3 海务主管:负责整个过驳作业的船舶调配、船位跟踪、计量人员安排和与公司各部门及船舶之间信息的及时传递。

2.1.4 机务主管:负责过驳作业操作规程的编制,保证各种过驳设施、设备的配备、完好和保持其有效。

2.2 船舶执行小组职责2.2.1 船舶执行小组组长:由过驳船舶的船长担任。

主持召开过、接驳船作业会议,布置、落实过(接)驳作业安全措施,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在过驳作业中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安全措施有效落实。

负责申办过驳作业许可证和与过驳水域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衔接和过驳作业现场安全防污染措施的落实和监管;2.2.2 接驳船船长:服从船舶执行小组组长指挥,全面负责本船过(接)驳作业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2.2.3 大副:在船舶执行小组组长领导下,担任本船过(接)驳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现场指挥。

2.2.4 轮机长:本船过(接)驳作业设备安全负责人。

负责过驳作业过程安全操作的督导,保证各种过驳设施、设备(卸货泵、阀门、管线等)的完好和有效。

负责过驳作业操作过程的监督,保证各种过驳设施、设备的齐全、完好、有效。

2.2.5其他船员:在本船大副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水上过驳作业方案》规定履行职责,确保过(接)驳作业安全。

2.2.6 计量员:负责过驳量安排和计量统计。

3.0 过驳作业的必要性及过驳需求3.1 由于枯水期长江中游下临江坪至城陵矾航道计划维护水深为3.5米, 为保证船舶通过浅区段航行的安全,需采用过驳作业的方式来通过浅区,以达到保证安全。

2024年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____年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驳船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驳船作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并参照相关国际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三条驳船作业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全员参与,贯彻生产安全责任制,促进作业安全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和消除。

第四条驳船作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维护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五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驳船作业的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并向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作业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作业风险,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运行正常。

第九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作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救援人员,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驳船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作业安全监测和评估制度,及时对作业过程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驳船作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并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十三条驳船作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作业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作业设备和防护装备,保障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驳船作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宜从事作业工作。

第十五条驳船作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禁酗酒、吸毒等危害作业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驳船作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七条驳船作业从业人员发现作业风险和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作业安全。

WW22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监督管理规定

WW22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监督管理规定

WW22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监督管理规定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330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散装液体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以及沿海的港口、内水、领海和国家管辖的其他一切海域。

未经交通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在我国非对外开放水域或港口进行过驳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港务(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的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水上过驳作业包括一般船舶过驳作业和水上储库过驳作业。

一般船舶过驳作业是指临时减、加载过驳和应急情况的过驳作业;水上储库过驳作业是指卸载船或装载船具有储库性质,作业点相对固定或者其他时间较长的过驳作业。

液化气船、散化船的过驳作业均应遵守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过驳作业船舶包括参加过驳作业的卸载船和装载船。

卸载船是指一艘由本船将液货输送到另一艘船的船舶;装载船是指从另一艘船舶受载液货的船舶。

第六条当地有能接靠拟装卸液货船的公用专业液货码头设施的,不应进行水上过驳作业。

第七条除救助人命和保护环境等紧急情况外,禁止进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中所定义的A、B类有毒液体物质的过驳作业。

第八条过驳作业经营人需进行水上过驳作业,应向对拟进行过驳作业水域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过驳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九条过驳作业经营人在申请每一次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将为保证过驳作业安全而制定的过驳方案、管理制度、作业程序、应急措施和拟配备的监护、应急和防污染能力呈报主管机关审批。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颁发部门:交通部发布日期:1996-04-16生效日期:1996-04-16第一条为加强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散装液体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以及沿海的港口、内水、领海和国家管辖的其他一切海域。

未经交通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在我国非对外开放水域或港口进行过驳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港务(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的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水上过驳作业包括一般船舶过驳作业和水上储库过驳作业。

一般船舶过驳作业是指临时减、加载过驳和应急情况的过驳作业;水上储库过驳作业是指卸载船或装载船具有储库性质,作业点相对固定或者其他时间较长的过驳作业。

液化气船、散化船的过驳作业均应遵守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过驳作业船舶包括参加过驳作业的卸载船和装载船。

卸载船是指一艘由本船将液货输送到另一艘船的船舶;装载船是指从另一艘船舶受载液货的船舶。

第六条当地有能接靠拟装卸液货船的公用专业液货码头设施的,不应进行水上过驳作业。

第七条除救助人命和保护环境等紧急情况外,禁止进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中所定义的A、B类有毒液体物质的过驳作业。

第八条过驳作业经营人需进兴ο?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过驳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九条过驳作业经营人在申请每一次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将为保证过驳作业安全而制定的过驳方案、管理制度、作业程序、应急措施和拟配备的监护、应急和防污染能力呈报主管机关审批。

港口水上过驳作业暂行办法

港口水上过驳作业暂行办法
船方(或其代理人)和贷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服从港口安排。
第四条 港口除应当利用本港浅水码头和其他设施进行过驳作业外,还应当利用货主码头和临近的港口,进行过驳作业。
第五条 过驳作业的装卸费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分别执行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公布的港口费收规则。
过驳作业的过驳费率,由各港口根据本港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草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报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批准后公布执行。
港口对货种、工艺、流向固定的过驳作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与货主签定过驳费用包干合同,并报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备案。
第八条 驳船到非本港经营的码头装卸,驳船经营单位应当和码头经营单位签订合同,逾期不履行合同的,码头经营单位应当缴纳驳船滞期费。
第九条 交通部、省级交通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港口水上过驳作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局)和各港口应当加强过驳作业的考核、管理工作,制定港口过驳作业的年度、月度计划指标,健全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86年01月11日 实施日期:1986年01月11日 (中央法规)
第六条 过驳作业的费用,由货主负担但是, 大船因受港口公布的吃水限制
, 在锚地、港外加载或减裁的过驳作业费用,由船方负担。
第七条 港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港同一货种“水转岸”的年计划过驳量,按照年计划过驳量所收的过驳费用,由该货种(过驳的和未过驳的)均摊。

2024年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确保水上作业安全,特对以下作业要求进行明确阐述:一、在进行驳船与码头、大船之间的作业,以及多艘驳船同时作业前,应根据所承载的货物种类,在相应位置张挂安全网,以保障作业安全。

二、上、下驳船所使用的扶梯,必须确保与关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固定措施,以确保扶梯的稳定性。

三、驳船作业过程中,应明确指定专人负责指挥,全面负责作业安全。

四、在驳船上执行任务的工人,不得在关下或关路上停留,以防发生意外。

五、在进行抓斗作业或使用自动出钩时,必须有一名工人专门负责驳船的安全,严禁由船民代替此项工作。

六、除散装货物外,严禁倒关操作。

对于未倒干净的货物,不得夹在网络内带上大船或码头。

在进行货物装载时,必须明确货物的重量、定量和形状,避免超负荷装载。

七、工人上船后,应首先检查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如存在安全隐患,应拒绝进行作业。

八、在空网络起升时,应注意防止手脚被兜住;钩头起升时,必须超过一人一手的高度方可松手,以确保安全。

九、在驳船与驳船之间,严禁坐人,以防止意外发生。

十、在进行外档船舶操作时,所有工人必须穿戴好救生衣,以保障个人安全。

十一、当两台机械同时装卸一条驳船时,两条线的指挥手必须保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避免作业过程中出现紊乱现象。

2024年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在进行驳船与码头、大船之间的作业前,为确保作业安全,以下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一、在驳船与码头、大船之间以及同时作业的多艘驳船之间,依据所运输的货物种类,作业开始前必须架设好相应的安全网,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二、用于上下驳船的扶梯应置于与关路保持安全距离的位置,并确保其固定牢靠,以防滑落或移动导致意外。

三、驳船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担任指挥工作,全面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四、在驳船上操作的工人,严禁在关下或关路上停留,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五、在执行抓斗作业或使用自动出钩时,必须指派一名工人专职负责驳船的安全,不得指派船民替代该工作。

交通部关于下达《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6]交计字725号

交通部关于下达《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6]交计字725号

交通部关于下达《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下达《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9月30日(86)交计字725号)为认真落实国家计委关于扩大水上过驳作业措施方案的批复,加强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计划管理,现将《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认真落实国家计委计交(1986)204号文关于扩大水上过驳作业措施方案的批复,抓紧方案的实施,加强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计划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水上过驳作业投资少,见效快,是扩大港口吞吐能力,缓解压船压货的重要措施之一。

凡适宜开展过驳作业的,特别是泊位不足、压船压货比较严重的港口,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扩大过驳作业。

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建设,要结合港口建设的长远规划,统筹考虑,合理布局。

二、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认真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

1.建设投资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过驳作业措施项目,或者是投资虽不超过3000万元,但技术要求或其他条件比较复杂,如设置水上过驳平台等,要报送项目建议书,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再编制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2.建设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一般可直接编制计划任务书,不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可委托有证书并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设计文件。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船舶作业安全管理是保障船舶作业安全的关键措施,为了确保船舶作业的安全性和高效性,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下面,我将为您提供一份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板,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保障驳船作业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确保驳船作业的安全和高效。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所有驳船的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船舶作业管理一、驳船作业组织1. 企业应设立专职的作业管理部门,负责驳船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驳船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作业经验。

二、驳船作业计划1. 每次驳船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地点、时间、任务等内容。

2. 作业计划应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三、驳船作业安全控制1. 驳船作业前,应对驳船进行检查,确保船舶设备、通讯设备和安全设施完好,并保证作业人员了解使用方法。

2. 驳船作业现场应设立作业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工作,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应急救援1. 驳船作业时,应设立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2. 驳船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应急救援培训,熟悉各类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章驳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作业人员管理1. 驳船作业人员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驳船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良好。

二、作业设备管理1. 驳船作业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作业现场管理1. 驳船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明确禁止区域和安全通道。

2. 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四、安全培训管理1. 驳船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

2. 安全培训记录应及时更新,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得到提升。

第四章船舶作业安全风险管理一、风险评估1. 对驳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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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驳作业
过驳:一般是指大船停靠码头、浮筒、装卸平台,或大船在锚地用驳船或其他小船装卸货物。

通常用于港口作业。

换句话说,即把甲船货物搬卸至乙船。

过驳清单:是采用驳船作业时,根据卸货时的理货单证编制的作为证明货物交接和表明所交货物实际情况的单证。

其内容包括:驳船名、货名、标志、号码、包装、件数、卸货港、卸货日期、舱口号等,并由收货人、卸货公司、驳船经营人等收取货物的一方与船方共同签字确认。

港口水上过驳作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港口开展水上过驳作业,扩大港口吞吐量,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上过驳作业(以下简称过驳作业),是指大船靠码头、浮筒、装卸平台,或大船在锚地用驳船或其他小船装卸货物。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港口。

第三条在船舶到港排队等泊的情况下,港口应当按照“三先三后”的原则(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在相同条件下按船舶到港先后顺序),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合理安排过驳作业。

船方(或其代理人)和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服从港口安排。

第四条港口除应当利用本港浅水码头和其他设施进行过驳作业外,还应当利用货主码头和临近的港口,进行过驳作业。

第五条过驳作业的装卸费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分别执行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公布的港口费收规则。

过驳作业的过驳费率,由各港口根据本港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草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报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过驳作业的费用,由货主负担。

但是,大船因受港口公布的吃水限制,在锚地、港外加载或减裁的过驳作业费用,由船方负担。

第七条港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港同一货种“水转岸”的年计划过驳量,按照年计划过驳量所收的过驳费用,应列为专项,不得挪用。

当年如有结余,可用于下年度超计划过驳的开支。

港口对货种、工艺、流向固定的过驳作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与货主签定过驳费用包干合同,并报交通部或省级交通厅(局)备案。

第八条驳船到非本港经营的码头装卸,驳船经营单位应当和码头经营单位签订合同,逾期不履行合同的,码头经营单位应当缴纳驳船滞期费。

第九条交通部、省级交通厅(局)和各港口应当加强过驳作业的考核、管理工作,制定港口过驳作业的年度、月度计划指标,健全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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