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不能“预定”.

合集下载

工地上班工资怎么写

工地上班工资怎么写

工地上班工资怎么写
我在这个工地上班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最近发现工资单上的数字似乎有些问题。

我认真地核对了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条,发现自己的加班工资并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计算。

我很清楚,加班工资是按照每小时的工资标准加上相应的加班津贴来计算的。

但是在我的工资单上,加班工资似乎并没有按照预定的标准来给出。

我尝试和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沟通,但是他们始终没有解释清楚这个问题。

我希望能够得到一个明确的解释,确保我的工资能够按照规定的标准来支付。

作为一名勤奋工作的员工,我希望我的付出能够被公正地回报。

希望工地管理部门可以重视这个问题,及时解决这个工资发放中的疑惑。

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宁中法【2009】213号

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宁中法【2009】213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的通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宁中法[2009]21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的通知全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南京高新和新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并已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2009年第21次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09年7月16日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将文件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

附件:《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一、加班工资的申诉时效与保护期限问题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克扣加班工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克扣加班工资之日起计算,超过一年的,一般不予保护。

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加班工资纠纷处理中的证据认定问题第二条对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如有其它证据可以佐证的,可以认定该电子考勤的效力。

劳动者提供电子打卡考勤记录,但用人单位有其它证据证明劳动者未上班或在单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的,可对相关部分时段的考勤记录不予采信。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审慎审查证据,对未经职工本人签字的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要结合其它证据一并审查。

如职代会、企业工会对相关证据内容进行确认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酌情对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第四条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加班时间等存在明显不合理现像,但用人单位因考勤制度不完备而导致举证不能时,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加大调解力度。

加班15分钟计算工资吗

加班15分钟计算工资吗

加班15分钟计算工资吗加班15分钟计算工资的方法(一)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4.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

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023最新劳动合同法加班

2023最新劳动合同法加班

2023最新劳动合同法加班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

加班工资的支付方式、加班限制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是劳动合同法的重点。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应当控制在每日三个小时以内,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用人单位应尽量避免安排员工长时间加班,必须加班时需提前征得员工同意,并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至少应当达到平时工资的150%。

此外,新法律还规定,加班应当有明确的记录,劳动者有权要求加班记录,并保留作为证据。

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工资或违法安排加班等情况,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督部门投诉,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总的来说,新劳动合同法对加班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重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理协调和公平互惠。

希望用人单位和员工能够共同遵守新法规定,营造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双赢局面。

在新劳动合同法中,加班的限制和规范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长时间加班对员工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加班应当是有限度、有条件、有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保障员工的休息和健康。

除了加班时间的限制外,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安排加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是要遵守前述规定,尊重员工的休息权利,不得强迫员工加班。

其次是要提前通知员工,并征得员工同意,避免突然加班影响员工的正常生活。

接着是加班工资的支付,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得拖欠或少付。

最后是要保留完整的加班记录,以备员工查询和用人单位监督。

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不轻易同意无偿加班或长时间加班,要坚守法定的工作时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做到工作与休息的平衡。

综上所述,新劳动合同法对加班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劳动法对加班和休假的规定

劳动法对加班和休假的规定

劳动法对加班和休假的规定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其中对于加班和休假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加班和休假是劳动者工作时间和生活平衡的关键因素,它们的合理安排和保障对于促进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劳动法对加班和休假的规定。

一、加班的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属于加班。

加班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加班,另一种是超出法定加班时间的加班。

1. 法定加班时间根据中国劳动法,劳动者每日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如果超出了这个时间,则属于法定加班。

在法定加班时间内,劳动者有权获得加班工资或者补休。

2. 超出法定加班时间的加班如果雇主需要劳动者超出法定加班时间工作,则应当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并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超出法定加班时间的加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者日常工资的150%。

二、休假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休假也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带薪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1. 带薪年休假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受5至15天的带薪年休假。

具体的年休假天数由劳动者的工龄决定。

在享受年休假期间,劳动者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获得正常工资。

2. 法定节假日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还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在法定节假日,雇主应当给予劳动者正常的工资待遇,同时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加班。

三、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和休假劳动法还对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和休假做了规定。

1. 加班补偿在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内,如果因工作需要需要加班的情况下,雇主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提供相应的补休。

2. 强制休假在特定情况下,雇主可能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强制休假。

例如,企业停产、疫情爆发等。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当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并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总结:劳动法对于加班和休假的规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关于加班费计算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加班费计算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加班费计算的相关法律规定加班费即加班加点工资是与企业和劳动者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近年来由于加班费支付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和纠纷的比例越来越高,有的是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相关法律条款理解偏差造成的,有的是由于用人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等等。

本人通过对部分加班费支付争议案例审析,认为其争议焦点主要表现在:对加班的界定认识不统一;二是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认识不统一,三是计算方法、标准不统一等等,那么加班工资到底应该如何支付呢?本文从法定工作时间以及实行不同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审批办法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在不同工时制条件下加班如何界定、计发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标准和企业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的如何赔偿等几方面进行阐述和剖析,以期对解决目前有诸多争议点的加班费支付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工作时间、加班界定、计发基数、赔偿规定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完成其所负担工作的时间。

加班相对工作时间而言,就是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所以能否正确把握工作时间的内涵是界定加班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

为能准确计算工作时间,笔者将对以下几种主要的工时形式的性质、特点分别进行简述:(一)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者劳动的时间。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对此都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两者看似相互矛盾,但后者完全符合《劳动法》关于工时概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并且从1997年5月起,在工作时间的计算上,一律以每周工作40小时间为基础。

劳动法加班工资和时间的规定

劳动法加班工资和时间的规定劳动法加班工资和时间的规定作为上班族,加班是十分常见的事情,而关乎上班族切身利益的加班费就成为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

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和时间有什么规定呢?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加班工资和时间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加班工资和时间的规定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回加班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加班、加点费习惯称加班费第一部分、加班工资倍数与时间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职工加班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加班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工加班费的发放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

第三条加班费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加班费的计算第四条职工加班分为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三种情形。

第五条工作日加班费按照不低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计算。

第六条休息日加班费按照不低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计算。

第七条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按照不低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计算。

第三章加班费的审批与发放第八条职工加班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同意。

第九条加班结束后,职工应填写加班记录表,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加班记录表应在加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加班记录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加班费的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加班费应于核算完成后的当月工资发放日一并发放。

第四章特殊情况处理第十三条如遇特殊情况,职工无法提前申请加班,应在加班结束后立即补交加班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连续加班超过法定时限的,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并报单位领导批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加班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本办法的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对加班费发放有异议的,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符合单位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加班工资基数确认单

3、公司执行加班审批制度,为保证高效率工作,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但特殊情况必须加班时,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认定为加班。
本人同意并保证遵守上述内容。
员工签字:
年 月 日
3、公司执行加班审批制度,为保证高效率工作,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但特殊情况必须加班时,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认定为加班。
本人同意并保证遵守上述内容。
员工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加班工资基数确认单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
部门
员工确认
1、经与公司自愿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本人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标准为,公司按照不低于本标准计发加班工资即为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加班工资 Nhomakorabea数确认单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
部门
员工确认
1、经与公司自愿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本人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标准为,公司按照不低于本标准计发加班工资即为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在签订本确认单前,双方已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对自身权益有了清楚的认识,因此双方确认上述计算标准为甲、乙双方所自愿协商之数额,若与法定数额有所出入,乃为一方自愿对其合法权利进行的适当处分,故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法定权利、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存在重大误解或协商数额显失公平等为由主张撤销本月底或确认本约定无效。
2、在签订本确认单前,双方已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对自身权益有了清楚的认识,因此双方确认上述计算标准为甲、乙双方所自愿协商之数额,若与法定数额有所出入,乃为一方自愿对其合法权利进行的适当处分,故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法定权利、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存在重大误解或协商数额显失公平等为由主张撤销本月底或确认本约定无效。

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加班工资、值班补助发放行为,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加班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加强对工时制度的管理,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

确需加班的,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工作人员加班后,单位原则上安排补休。

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加班补助。

第三条加班审批程序。

在安排加班前要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

加班人员在加班后要及时将“加班审批表"报办公室存档。

第四条办公室要认真核实加班情况,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加班情况真实、准确、与考勤记录相符,杜绝瞒报多报。

第五条单位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职务补贴。

第七条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

83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第八条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工作人员加班已得到一定形式补偿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条单位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的值班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值班不视作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可支付值班补助。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值班的补助标准,每日为40元;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值班的补助标准,每日为60元和80元。

第十一条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按季度发给。

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计算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在本单位公示三天后,随同下季度第一个月的工资一并发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加班工资不能“预定”
[案例]
因曾有职工为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已经与A公司发生过纠纷,为了避免这类纠纷再次发生,W公司便与员工口头约定每月加班工资为200元,以津贴的形式发放,无论什么岗位加班工资一律参照该标准执行。

2003年5月Lilian应聘到W公司担任出纳工作。

公司说如果要上来公司,必须服从公司的加班安排。

Lilian口头同意了W公司的要求。

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03年6月1日起的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Lilian月工资为1000元。

Lilian工作了半年后认为公司的超时加班太严重,一方面长此以往自己的身体将不堪负担,另一方面如果完全按法定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应当每个月都在350元以上,个别月份可能还超过500元,因此2004年春节后即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遭到了公司拒绝。

2004年2月Lilian向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实际加班情况支付加班工资。

W公司则称其已经将职工的加班工资“事先说好”,并且按约支付给Lilian。

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每月向Lilian支付津贴200元、春节期间过节费600元的签收单。

并提出反诉,称Lilian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1000元。

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已经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不足,因该200元是以津贴的形式每月固定发放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春节过节费也不应作为加班工资的发放依据。

故裁决W公司对Lilian 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予以补发。

[分析]
W公司要求职工长期加班这种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平时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加班工资。

从劳动法律的角度看,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法定报酬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拒绝或克扣。

显然W公司将加班工资“预订”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应当按实际加班情况对员工加班予以统计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由于W公司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已经构成了用人单位违法在先,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或加班工资的,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W公司由于自己违法在先,再要求Lilian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1000元代替提前通知期是没有依据的。

但因为Lilian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这一申诉请求,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仲裁委员会也就无权裁决W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