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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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办市函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办市函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办市函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请示》(华北电工企[2003]120号)收悉。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我部曾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中做了说明,现重申如下:按照我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抄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附: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江苏省建设厅、上海市建委: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后,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工作的监督管理,我部今年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因此,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七月十三日????抄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9—
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3—
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对昌吉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对昌吉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对昌吉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4.29•【字号】新建法函[2004]26号•【施行日期】200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对昌吉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新建法函[2004]26号)昌吉市房产局:你局《关于昌吉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由于《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中取消了城市房屋租赁核准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治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第14条中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备案行政审批,应停止执行。

该办法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可以按自治区计委、建设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房[2002]441号)执行,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

三、依据《自治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以及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城市房屋租赁,每宗租赁行为应以单个租赁合同来划分宗数。

五、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擅自出租房屋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处以罚款,具体额度由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等因素自由裁量,但不得超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章设定行政罚款处罚限额的规定。

2004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6.04.28
•【文号】建市设函[2016]49号
•【施行日期】2016.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建市设函[2016]49号胡长远:
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在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申请注册时实际工作单位为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我部拟撤销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因《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6号)无法送达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取《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王三星刘精华
联系电话:************,589344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4月28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2020年第10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住建部844个取消的文件

住建部844个取消的文件

第 1 页,共 27 页
序号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文件名 对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复函 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复函 对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复函 对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的复函 对秦皇岛市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立法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杭州华联商厦工程留置权问题的意见 关于对江西省建设厅有关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和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等管理问题请示的复函 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几点修改意见 关于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问题的复函 对光大国际交通工程总公司的复函 对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东阳市建设局的复函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的复函 对辽宁本溪满族自治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枣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湖北省罗田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的复函 对《关于请求解释<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函》的意见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问题的复函 关于发展我国质量保证事业组建长安质量工程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函 给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答复 关于推荐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气环保汽车项目的函 关于了解中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的批复情况的函 关于直管公房应否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答复 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关于注销房产证是否属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请示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护部关于颁发《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细则》与《建设部机关、直属单位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2 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部直属单位档案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章程》的 3 通知 4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档案目标管理的通知 5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目标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6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拟定的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7 建设部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8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9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0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备案的函 11 关于建设系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情况的函 12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3 关于对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14 关于城市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供水管道产权划分问题的答复 15 对《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6 关于就“有偿划拨国有非住宅用房给使用单位所有”问题请示的答复 17 关于深圳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征求意见函的答复 18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大中城市推行建筑业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 关于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部门分工问题的复函 20 关于《关于在行政执法中依照<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对非法转包工程进行查处职责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1 对吉林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2 关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23 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释义请示的复函 24 对四川省富顺县代寺区乡镇建设房地产管理所的复函 25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26 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27 对莒县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复函 28 对上海市第三建筑发展总公司的复函 29 对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30 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31 对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的复函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计(经)委、财政厅(局)、建设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检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审基发[1990]252号)同时废止。

其它建设项目审计处理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一)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其它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按时到位;资金不落实。

(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

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

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银监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简称“《目录》”),进一步缩小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取消和下放了部分核准事项。

为切实做好取消、下放后的规范核准和协同监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简化审核内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实现放管并重、上下联动、纵横协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管理责任(一)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对于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简化备案手续、推行网上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

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均应当予以及时备案。

(二)切实履行核准职责。

按照国务院《目录》规定,对于下放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省内各级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三)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

对于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同步取消和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做好前置条件的办理工作。

(四)严格遵循国家化解产能过剩政策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

2022电大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机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A. 1.平安措施方案的范围不包括(D.识别危险源)。

2.平安技术措施方案的作用不是(D.保证平安技术措施的有效实施)。

3、平安控制的主要措施中不包括(B、工程投保)。

4.平安生产必须把好“六关〞,这“六关〞包括(A. 措施关、交底关、教育关、防护关、检查关、改良关)。

5.平安生产是指使(A.生产过程)处于防止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其他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危险)的状态。

6.按索赔的目的分类,索赔可分为〔B. 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7.按先行施工管理制度规定,工地现场安装的危险性较大的起重机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D.专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8.按现行有关规定,应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平安的材料及施工内容进行(B.见证取样检测)。

9.按照规定开支范围对施工费用进行归集,计算出施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并根据本钱核算对象,采用适当的方法计算出该施工工程的总本钱和单位本钱。

该项工作是指( C.本钱核算)。

10.按照国际惯例,常用的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包括(A.实际费用法)。

11.按(国发Ez0031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工程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工程管理方式?的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经理资质核准,由(C.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12.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计算工程进度款,单价的计算方法有(A.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

B. 1.(A.比拟法)又称“指标比照分析法〞,就是通过技术经济指标的比照,检查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而挖掘内部潜力的方法。

2.不属于施工本钱编制依据的是(D工程概算)。

C. 1.常见的工程质量统计分析方法包括(A. 分层法C. 图示分析法)。

D. 1. 大气中的粒子状态污染物可分为(C.降尘和飘尘)。

2.大中型工程工程按照子工程组成编制施工本钱方案,将施工工程总本钱分解的顺序为( A.单项工程一单位工程一分部工程一分项工程)。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请示》(华北电工企[2003]120号)收悉。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我部曾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中做了说明,现重申如下:按照我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抄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附: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江苏省建设厅、上海市建委: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后,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工作的监督管理,我部今年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因此,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七月十三日抄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了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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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
目的复函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建法函[2003]111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5.15
【实施日期】200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建设部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
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
(建法函[2003]111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若干问题的请示》(苏建函法[2003]23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发[2002]24号文中第259项取消的“村镇住宅建设审批”,其设定依据是《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5]城乡字第558
号)。

村镇规划建设要认真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村镇住宅审批制度。

二、国发[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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