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学生实习创业(新北区)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大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新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建立了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基地)。
为保证创新创业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基地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指导与管理。
创新创业基地是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
创新创业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入园企业营造局部市场环境以及为入园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法律、财务、税务、工商管理等重要信息及咨询服务。
第三条创新创业基地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
准许进入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一种为校内模拟企业,即是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的企业;另一种为社会雏形企业,即毕业5年内有志从事创业的大学生,扶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从事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对创新创业基地的管理,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管会),创管会成员由校领导、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校团委、教务部、招就部、学生部、科研部、财务部、审计部、后勤部、各二次学院分管领导等组成。
下设办公室在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创新创业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创管办),创管办成员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创新创业俱乐部、学生干部组成,由创管会直接指导开展工作。
创新创业基地的创业指导工作由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创业导师团负责,由不同专业的优秀教师及企业家组成。
第五条创管会主要职责1、研究解决大学生创业过程的困难;2、审核学生创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学生企业的创业活动;3、审核创管办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4、审批创新创业基地入驻公司的资格、条件和项目;5、检查各项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6、统筹规划创新创业基地的相关工作等。
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江苏省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6]18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基地),专指省人事厅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三条省级见习基地是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对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起示范作用。
主要任务是:为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见面,实现尽快就业。
第四条省级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基地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人事厅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设立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全省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立、管理、考核、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省级见习基地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四)负责进入省级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见习资格的审核和《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的发放;(五)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经费管理;(六)负责省人事厅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市、县(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根据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受理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三)负责做好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四)负责组织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五)负责为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六)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2022江苏大学生创业最新扶持政策]
![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2022江苏大学生创业最新扶持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8a7f8924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61.png)
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2022江苏大学生创业最新扶持政策]2022江苏大学生创业最新扶持政策_江苏大学生创业政策税收优惠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1、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3、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免费创业服务1、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2、至2022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实训基地管理规章制度

实训基地管理规章制度为了有效管理实训基地,提高实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训基地的管理工作,保障实训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实训效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实训基地是指为学生提供实践、实习等实际操作机会的场所,是学生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训基地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实训基地的管理工作,所有实训基地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实训基地管理第四条实训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员的职责,确保实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实训基地应当制定详细的实训计划,确保实训工作按照计划进行。
第六条实训基地应当定期开展实训工作总结和评估,不断提高实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七条学生必须遵守实训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实训基地。
第八条学生必须遵守实训基地的安全规定,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九条学生在实训基地内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实训基地的设施设备。
第四章设施设备管理第十条实训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实训基地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十二条实训基地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及时处理设施设备的故障。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实训基地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保障实训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四条实训基地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实训基地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章教师管理第十六条实训基地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能够胜任实训工作。
第十七条实训基地的教师要求严格,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实训基地的规章制度。
第七章督导考核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实训基地进行督导考核,评估实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九条实训基地管理人员要接受督导考核组的检查,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必要修改,应当经学校领导批准。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苏教规[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规〔2012〕12号)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江苏省“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教育工程的要求,深入推进我省高校创业教育工作,加强和规范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引导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和帮助高校学生进行创业实践,在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省教育厅2012年9月3日附件: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的要求,弘扬“三创三先”新时期江苏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校创业教育工作,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根据《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江苏省“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教育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及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依托省内高校设立的大学科技园、软件园、产业园、创业园(街)等,为大学生创业模拟、实践实训等提供场所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综合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是指高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江苏大学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弘扬“创新、创业、创优"三创精神、塑造学生创业品格、培养学生创业素质为宗旨,为学校创业教育提供实践的载体.为规范孵化基地日常管理、促进创业团队有效运行、优化创业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江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指导与管理的创业场所。
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具有“服务性、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的特征,以“创业课程教学、创业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实训和创业综合服务”等一体化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竭诚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的政策、场地和资金扶持,致力于培养一批技术服务型和产品开发型创业者。
第三条孵化基地设立“技术服务型、产品开发型、商业服务型”三种类型的创业团队.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须经学校审批并入驻后方能在学校内运作,所有审批入驻的团队运营后,必须对学校进行回馈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实行项目化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具体工作职责为: 1.依据江苏省教育厅对江苏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的要求与部署,结合我校实际,起草我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发展规划草案、大学生创业政策草案以及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并负责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实施; 2.鼓励同学组建创业团队、征集创业项目、组织专家评审、遴选创业项目,公布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团队名单; 3.代表学校与入驻创业团队签订相关孵化协议,办理入驻与退出孵化基地的相关手续,并按照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4.掌握国家、省、地方以及我校大学生创业政策,为同学提供创业咨询服务,鼓励、引导同学积极创业,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工作室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5.积极争取省、市、区有关单位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好的项目为其向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争取创业孵化器以及扶持资金; 6.负责与政府以及企业间的合作,协调相关单位为我校创业团队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财税等有关手续; 7.对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包括心态、知识、经验、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使其适应社会和市场要求; 8.负责对创业团队以及创业项目全程服务、管理、监督、考核、评比、注销,防止其出现超范围运营、停滞运营以及擅自改变创业项目等违规行为; 9.负责孵化基地的整体装饰装修、改造工作,代表学校接受校内外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 10.代表学校负责江苏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验收所做的前期筹备工作以及省教育厅、学校交办的其他创业工作。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带)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二、实训基地的设立与管理三、实训基地的使用与维护四、实训基地的评估与监督五、实训基地的变更与终止六、实训基地的奖励与处罚七、实训基地的保密与知识产权八、实训基地的合同附件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实训基地的管理,提高实训基地的使用效益,确保实训基地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实训基地的设立、管理、使用、维护、评估、监督、变更、终止等全过程。
1.3 实训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实训基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2.1 实训基地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教育发展规划,具备一定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条件。
2.2 实训基地的设立应当经过审批程序,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2.3 实训基地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制定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三、实训基地的使用与维护3.1 实训基地的使用应当遵循预约制度,合理安排实训时间和场地,确保实训活动的顺利进行。
3.2 实训基地的使用者应当遵守实训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实训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3.3 实训基地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包括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实训基地的正常运行。
四、实训基地的评估与监督4.1 实训基地的评估应当定期进行,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实训基地管理和改进的重要依据。
4.2 实训基地的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实训基地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5.1 实训基地的变更应当经过审批程序,包括实训基地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变更。
5.2 实训基地的终止应当经过审批程序,并进行相关的资产清算和处置。
六、实训基地的奖励与处罚6.1 实训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实训基地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6.2 实训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处罚机制,对违反规定的实训基地和个人进行处罚和问责。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苏人社函〔2020〕283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28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实施“三年十万”青年就业见习计划,规范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充分发挥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引领作用,根据《人社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江苏省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估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认定对象江苏省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由各市在近三年来管理规范、组织见习人数多、见习效果好、符合评估认定条件(见附件1)的省、市、县三级就业见习基地中推荐产生,优先考虑省级就业见习基地。
各市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
二、评估认定程序(一)基地自评本着择优、自愿原则,现有的省级、市级、县级见习基地根据2017—2019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对照《江苏省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认定条件》(附件1)的要求,填报《江苏省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3)和《江苏省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估认定表》(附件4)并提供相应材料,一并报送设区市。
原19家省直属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二)市级推荐各设区市对申报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见习基地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
(三)省级评估认定省厅集中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推荐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果并在省厅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授牌。
三、有关要求(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真正推荐出一批能代表各市就业见习工作组织管理水平、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就业见习基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大学生实习创业(新北区)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大学生实习创业(新北区)基地(以下简称“实习基地”)是常州市新北区建设“人才特区”、吸引优秀人才途径的有效探索,为加强“实习基地”的管理,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运作模式
“实习基地”是由政府组织并提供资金扶持,以用人单位为载体,以解决毕业生就业为目的,提供实习岗位,每年接收一定数量高校学生在一定时段内进行毕业实习的运作模式,是在新形势下创新人才引进方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种新探索。
二、资金来源:政府拨款。
三、组织管理
“实习基地”由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组建成立,在省教育厅、人事厅、劳动厅、市人事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设立“实习基地管理办公室”。
省、区各部门承担相应业务工作。
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高校的动员和实习学生的组织工作。
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实习单位、实习岗位,制定毕业生实习工作计划,负责实习学生实习费用的审核与发放,负责实习活动的跟踪指导与服务,同时做好相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落实实习单位、开发实习岗位
1、实习单位参与条件:
(1)注册资本应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在职员工中大学及以上学历人数占20%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占10%以上,企业内部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3)能按照引进人才需要,提供具有一定管理、技术含量的实习岗位。
(4)区属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行业企业可直接申请。
2、实习单位申请程序:
(1)制定实习计划。
(2)编制实习岗位职位说明书。
(3)落实带教计划和措施,确定带教老师。
带教老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用人单位备齐以上申报材料后可向“实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3、“实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条件和实习申请,对实习单位和实习岗位进行认定,经审核后,准予参与毕业生实习计划的运行,并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和服务。
(二)实习生落实
1、发布信息。
实习需求信息由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和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通过江苏省毕业生就业网、常州高新区人才网及其他有关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实习单位名单、实习岗位名称、实习招生数量、实习期限、条件要求等
2、实习学生报名。
凡符合实习岗位需求的学生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实习。
报名时应持下列有效证件到所在学校报名或“实习基地管理办公室”进行实习报名。
(1)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2)《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就业登记证》;
(3)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应提供相应证书。
3、确定实习学生人选。
实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各高校和用人单位根据学生报名情况、实习学生的资格条件和实习岗位有关要求,对报名学生进行筛选,经审核后确定实习学生人选。
(三)实习的组织实施
1、签订实习协议
“实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实习单位、院校、实习学生签订《江苏省大学生实习创业(新北区)基地大学生实习协议书》,明确各方职责及权限。
2、实习前培训
根据人员数量及实际情况,“实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实习学生进行集中培训,或由各实习单位单独培训。
3、实习要求
毕业生实习期限为1-3个月。
在实习期间各方应按照具体计划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完成实习任务。
实习计划执行期间,实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学生的实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实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将取消其参与实习计划的资格;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中止实习计划,否则,不得享受实习补贴。
学生实习期限满后,实习单位如有留用需求,可提前为实习学生及时办理用工意向,学生正式毕业后应为其及时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4、实习期间跟踪指导服务
学生在实习期间,“实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将对实习情况进行日常跟踪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实习单位带教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习期间出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实习动态信息。
5、实习鉴定
实习实训结束后,实习单位应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出具学生实习鉴定材料。
五、实习补贴项目、标准及核拨程序
(一)实习补贴项目、标准
实习补贴项目包括三个部分:
1、学生实习期间食宿补贴,标准为350元/月。
2、实习单位实习费补贴,主要用于实习单位带教老师补贴,标准为按照实习学生人数每人每月100元。
3、实习学生综合保险费补贴,标准为48元/人,由“实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实习学生集体办理综合性意外保险,主要用于学生实习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残及因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实习补贴核拨程序
学生食宿补贴和单位实习费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发放,其中学生食宿补贴直接发给个人、单位实习费补贴发给单位、综合保险补贴由“实习基地管理办公室”通过有关商业保险公司为实习学生办理。
补贴的申请应在毕业生实习结束前10日进行申报,由实习单位统一申请。
申报时应填写《接收大学生实习补贴费用核拨表》,同时提供相关实习鉴定等材料。
六、对在实习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实习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凡未通过“实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报批而自发进行实习活动的不得享受本规定有关补
贴。
七、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