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技术管理规范(最新)
2024年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为提高我矿技术管理水平,减少技术失误,及时研究解决技术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时间及地点每周二上午8点30分在技术会议室召开。
二、参加人员总工程师及各专业副总、生产技术部工程技术人员、各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由生产技术部部长主持。
三、会议程序1、采掘单位汇报:①掘进单位汇报工作面迎头位置、坡度、煤层厚度变化、顶板岩性以及离层状况、测量给线点、中腰线情况等。
采煤单位汇报工作面推进位置,煤层赋存、构造情况,两巷情况并提供工作面素描图等。
②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辅助单位汇报上周技术工作落实情况及存在的技术问题。
3、生产技术部平衡各单位提出的技术问题及下周技术工作安排,并形成会议纪要在网上发布。
四、会议纪律1、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会前请假,否则每旷会一次罚款50元,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
2、实行会前点名制。
3、保持会场安静,会前一律将手机关闭或设置为振动状态,发现手机每响一次罚款50元。
2024年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保障矿工安全,提高煤矿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的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应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矿产资源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员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应推动生产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应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第八条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应加强安全监督和技术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章生产技术管理要求第九条煤矿应制定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条煤矿应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矿井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煤矿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和设施,确保生产工艺流程的正常运行。
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范文1. 总则1.1 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并规范各项作业行为。
1.2 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作业的人员,包括矿工、监工、设备操作人员等。
1.3 坚决执行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严禁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处罚。
2. 煤矿作业规程2.1 煤矿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掌握矿井作业规程。
2.2 在进入矿井之前,必须佩戴防护装备并接受安全检查。
2.3 煤矿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禁止违规行为。
2.4 发现作业区存在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3. 安全技术措施3.1 煤矿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业的安全设备,如瓦斯检测器、通风设备等。
3.2 煤矿作业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通风,确保空气流通,防止瓦斯积聚。
3.3 作业场所必须定期对防护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3.4 严禁在矿井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以防止瓦斯爆炸的发生。
4. 安全教育与培训4.1 煤矿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2 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瓦斯防治、火灾防范、逃生自救等。
4.3 矿工必须了解矿井地质情况和灾害预防措施,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4.4 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效果必须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改进。
5. 事故应急救援5.1 煤矿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
5.2 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被困人员的安全。
5.3 事故报告必须及时上报,并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
5.4 遇到重大事故时,必须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协助。
6. 监督管理6.1 煤矿作业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作业监督机制,加强对矿井作业的监督。
6.2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煤矿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操作和管理活动,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生产效益的提高。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技术管理机构:规定了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明确了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要求。
2. 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规定了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具体制度,包括生产计划、生产技术文件、生产过程监控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3. 生产技术管理措施:明确了煤矿生产过程中需要采取的各项技术管理措施,如矿井通风、瓦斯抽放、安全监测等。
4. 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规定了煤矿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要求,以预防和应对事故发生。
5. 技术设备管理:明确了煤矿技术设备的选用、安装、维护和检修要求,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6.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了煤矿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作业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促进煤矿生产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保障生产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事故发生,提高煤矿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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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2024年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保障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煤矿、煤炭加工企业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要求,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煤炭安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瓦斯抽放和防治体系,减少瓦斯积聚,保证矿井内空气的安全。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瓦斯检测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超标情况。
第九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矿井开采区域地质情况的研究和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采矿方案,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灭火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前做好灾害事故应对预案和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尘的防治,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降低煤尘爆炸的风险。
第三章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由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煤炭生产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还应当由社会各界和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形成多方协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在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范文(3篇)

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作业的生产安全,规范煤矿作业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的作业行为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第三条煤矿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第二章作业组织管理第五条煤矿作业人员应按照矿长或其授权指定的工作岗位,进行作业。
第六条作业前,煤矿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地点的地质、水文、气象等情况,并查看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作业票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擅自变更、违规作业。
第八条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及时与接班人员进行交接,明确作业情况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第十条煤矿作业应按照“先防治、后救护”的原则,采取一系列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煤矿作业应配备消防设施,保障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在作业现场应设置标志,明示危险区域、禁止区域等信息,引导作业人员正确行动。
第十三条作业期间应保持通风良好,及时排除有害气体和煤尘。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检查和更换。
第十五条煤矿应配备应急救援设施,保障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四章作业风险评估第十六条煤矿应对每个作业环节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风险评估应根据作业场所、人员、设备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保作业的安全。
第十八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及时向作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了解相关风险和防范措施。
第五章安全检查和监测第十九条煤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测,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安全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制定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测应配备相应的仪器和设备,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进行记录。
第六章事故处理和事故调查第二十二条煤矿作业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适当的救援和处理。
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三篇)

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的管理,保障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煤矿作业过程中所必须遵守和采取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第三条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应经过煤矿安全生产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所有煤矿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确保安全作业。
第五条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适应当前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第六条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作业规程第七条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煤矿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程序进行作业,不得擅自修改或忽略操作步骤。
第九条煤矿作业过程中必须做好必要的通风、排水、支护等工作,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十条煤矿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第十一条煤矿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作业人员必须与运输车辆保持安全距离,确保行车道畅通。
第十三条煤矿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危险情况或问题,必须及时上报,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第十四条煤矿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和设备检修,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五条煤矿作业过程中必须做好瓦斯、煤尘等有害气体的监测和防范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作业必须配备合适的防爆设备和防护装置,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
第十七条煤矿作业现场必须做好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的设置,确保火灾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煤矿作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和疏散方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十九条煤矿作业必须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煤矿作业由煤矿安全生产部门进行监督,对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进行严格处罚。
第二十一条煤矿作业的安全检查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进行定期抽查。
第二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审查。
煤矿检查与技术管理制度(4篇)

煤矿检查与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从事煤矿采选工作的各类单位。
第三条煤矿在进行生产前应制定并执行本制度,并配备专门的检查与技术管理人员。
第四条煤矿检查与技术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五条煤矿检查与技术管理人员应按照本制度执行职责,保障生产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第二章煤矿检查管理第六条煤矿检查管理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
第七条日常检查的内容应包括煤矿生产设备、通道道路、安全设施、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等。
第八条定期检查应包括煤矿安全评估、消防设施检查、瓦斯检查、防尘检查等。
第九条专项检查应根据煤矿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十条检查人员应对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并提出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煤矿检查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记录、整改记录的保存和统计分析。
第三章煤矿技术管理第十二条煤矿技术管理应包括技术改造、技术支持、技术培训等内容。
第十三条煤矿技术改造应根据煤矿生产情况和技术要求,进行设备更新、改进工艺等工作。
第十四条煤矿技术支持应提供科学的生产技术导则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为煤矿的生产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煤矿技术培训应对煤矿工人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煤矿知识培训等,提高工人的技能水平与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煤矿技术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制定技术改造计划、提供技术支持和组织培训。
第四章煤矿检查与技术管理的责任第十七条煤矿检查与技术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并对自己的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煤矿检查与技术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煤矿检查与技术管理人员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时,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煤矿检查与技术管理人员应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记录,并在必要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煤矿检查与技术管理人员因疏忽职务或滥用职权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行为,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和相关人员。
3.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安全规定。
二、矿井生产技术管理1.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应按照国家煤矿生产技术标准执行,并根据本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设立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该部门应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并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
3.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做好矿井生产技术规划和计划编制工作,并及时调整和完善。
4.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工作,对矿井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提供支持和解决方案。
5.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做好技术文件整理和归档,及时更新和传达最新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三、设备管理1.矿井设备管理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设立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矿井设备管理工作。
该部门应有足够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力量,并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
3.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好设备清理、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问题。
5.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好设备计划和投资预算,及时更新设备。
四、安全管理1.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应与安全管理紧密结合,确保安全生产。
2.煤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做好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3.煤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做好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五、质量管理1.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应注重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效果。
2.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生产技术管理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3.质量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质量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4.质量管理部门应检查和评估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六、信息管理1.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应加强信息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统计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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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技术管理规范(最新)第一篇开采技术第一章矿井开采第一节生产技术一、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系统性是矿井生产管理和实现安全高效的基础。
煤业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各级管理机构都要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促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
二、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建立行政一把手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设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等部门,各业务部(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所管技术业务主要责任人。
总工程师应对总经理(矿长)负责,主管本单位技术工作,按要求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三、生产技术管理包括以下部分:(一)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决定等,严格执行上级部门颁发的各种生产技术标准和要求。
(二)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的接替。
(三)生产过程中的抽、掘、采衔接方案的编制;抽、掘、采、探、放等工程的具体工作设计及相关作业规程、措施编审。
(四)收集和掌握各生产环节动态情况,调整技术方案和技术管理。
(五)做好本部门技术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四、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含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必须对作业规程编制质量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会审,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重要工程,如:大硐室开凿、巷道维修、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开工、贯通、收尾、过断层等,要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违反作业规程必须追究采、掘区队长的责任,主管生产的副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必须定期检查监督。
(二)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水害威胁、冲击地压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三)每个采、掘工作面都应以本煤层和邻近采区的地质和矿压观测等资料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确定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方式等内容。
(四)采、掘工作面要实施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产、单进水平和资源回收率。
作业规程的劳动组织和循环作业图表,要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和合理的劳动定额。
作业图表应随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行。
五、井筒、巷道、硐室的断面不小于设计规定,同时应适当考虑井筒、巷道、硐室支护最大允许变形断面,确保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行业管理标准,凡因巷道、硐室长期失修造成停产或伤亡事故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所有工程,都必须有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实行每班检查验收。
矿对区队每月检查不少于3次,公司对矿抽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各项工程由矿每月评定一次,记录归档,凡不合格的工程必须停工整改,各矿要制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七、公司及矿总工程师要经常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开展改进采掘工艺、优化巷道布置、促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提高的创新活动,发动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使生产工艺在技术上不断创新、不断提高。
八、公司及矿总工程师按照“采掘并举、掘进先行、以掘保采、以采促掘、抽采平衡”的原则,对现有生产矿井的采掘关系经常进行平衡。
每个矿井都要根据实际情况,保持一定的采掘比例关系。
九、矿总工程师在安排采区生产时,要做到探采结合,全面平衡。
瓦斯较大、煤尘较大或需疏水降压的煤层和区域,要提前安排释放瓦斯、煤层注水、疏水降压等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
十、各矿矿长及总工程师要合理安排煤层的开采顺序,做到薄厚煤层、不同煤种合理配采。
任何人不准随意决定丢顶、底煤,不得随意扩大或减小保护煤柱。
十一、大力推广无煤柱送巷、沿空留巷技术,实现不留设区段煤柱回采,相联的三角煤柱要随工作面的回采一并采出,不得随意丢留煤柱,且要与正式工作面一并设计并制定安全措施。
如因特殊条件限制,必须留设区段煤柱或相联的三角煤柱不能随工作面一并采出时,矿总工程师须提出复采方案并取得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同意以后,可留待以后开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中标识清楚,以后回采时需利用的主要巷道必须保留,不能报废。
十二、即将结束的生产采区,矿总工程师要作出具体计划,在尽量提高回采率的原则下加快区段煤柱、采区煤柱回收。
对于涌水量较大、通风运输困难、地质情况复杂、残存煤量不多且又不易开采的采区,通过经济核算,得不偿失的,要进行储量核减,办理报损手续,报请上级审批。
十三、煤业公司生产技术部每季度初组织召开一次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公司所属单位总工程师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的专业技术会议,传达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检查上季度生产、科研和技术创新等情况,听取各矿生产安排意见和存在问题。
十四、必须严格采煤方法的审批制度,矿井开采必须坚持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
采煤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如因治水、出现构造、煤层变薄至规定开采限度以下,需要改变原计划时,由矿提出申请,由公司生产技术部门核实,经公司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五、进行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在煤层回采顺序上,应采取下行开采。
禁止为开采下层煤而破坏上层煤或上层正在使用的巷道。
如将下层煤做为瓦斯解放层先行回采时,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合理布置巷道,按设计要求进行回采。
十六、回采工作面在投产前,应严格执行有关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十七、对于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同时制定初次放顶和周期来压时可能引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十八、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周期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巷、收尾等,必须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应组织安监、调度、技术、地质等部门人员和区队到现场指挥,直到处理完毕为止。
十九、大力发展采、掘机械化,加快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步伐,努力提高工作面单产单进水平。
地质条件允许的矿井要优先发展综采。
积极推广悬移支架综采等较先进的回采工艺。
条件适宜的岩巷和煤巷掘进工作面宜采用综合机械化掘进。
不具备综掘条件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可根据条件在打眼、装岩、运输等环节实行机械化作业。
推广掘锚一体化掘进、凿岩台车-装岩机-皮带作业线或凿岩台车-装岩机-梭车-矿车作业线二十、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底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十一、水平、采区和工作面必须实现正常接替。
矿井水平延深工程,必须保证在上水平产量递减的半年前,使按设计要求的下水平首采工作面具备竣工投产条件;接替采区,必须保证在老采区产量递减的三个月前,按设计要求的接替采区的首采面具备竣工投产条件;接替工作面,必须在老工作面结束前一个月,就具备竣工投产条件。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承压水矿井,必须考虑有足够的瓦斯预抽时间和疏干放水、物探、隔离及底板加固的时间。
二十二、矿井应健全完善顶板管理责任制度、顶板监测监控制度、顶板定期巡查制度、井巷维修制度、敲帮问顶制度。
第二节设计管理及工程验收一、矿井设计(一)矿井设计应体现管理现代化、信息化、装备机械化、自动化、技术经济合理化和安全高效原贝,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做到工期短、投资省、见效快、经济效益好。
(二)矿井的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生产后实际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生产地质、水文地质补勘资料,由各单位重新编报生产地质报告或地质说明书,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工作面地质报告或地质说明书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方可提交设计部门或矿技术部门进行设计。
(三)矿井中的水平、采区、采面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要求;要加强对工业广场煤柱、井田边界煤柱、防水煤柱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煤柱的管理。
工业广场煤柱不得任意扩大;井田边界煤柱、防水煤柱及其它有关安全煤柱的留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和矿井的实际需要;工业广场煤柱的回收,井田边界煤柱、防水煤柱的变动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矿井设计中要大力推广机械化。
可根据矿井的地质与开采条件,选择实用的技术和装备,并坚持技术和经济统一的原则,以采、掘、运为中心搞好综合配套。
(五)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查明资源/储量、地质构造、外部建设条件、矿区总体规戈、目标市场需求、开采技术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以一个水平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并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a配产。
2.矿井配产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且开采顺序合理,不应采厚丢薄。
3.全矿井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应超过2个(不包括开采保护层的工作面个数),其它矿井宜以1〜2个工作面保证矿井的生产能力,大型或特大型矿井,当井田储量丰富,下部厚煤层被上部薄及中厚煤层所压,长期难以达产时,最多不能超过3个工作面。
(六)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戈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种类型,其类型戈分符合以下要求。
1.特大型矿井应为10.00Mt/a及以上。
2.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7.0、8.0、9.0Mt/a。
3.中型矿井为0.45、0.6、0.9Mt/a;4.小型矿井为0.09、0.15、0.21、0.3Mt/a;5.新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
6.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设计生产能力应符合现行煤炭产业政策。
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3.00Mt/a以下升2级以上级差;3.0Mt/a 及以上升1级以上级差。
八)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 1.1.2的规定;表1.1.2-2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改建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
(九)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
二、矿井设计必须充分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努力提高资源回收率。
矿井采区的采出率符合下列规定:1.特殊和稀缺煤类2.厚煤层不应小于78%,其中一次采全高的厚煤层不应小于83%;3.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3%;4.薄煤层不应小于88%。
(二)其它煤类厚煤层不应小于75%,其中一次采全高的厚煤层不应小于80%;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薄煤层不应小于85%。
三、斜井或立井开拓宜开凿两个提升井筒。
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