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自考国际私法整理笔记

合集下载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1-6、10-11章)+国际私法讲授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二章冲突规范(一)第三章冲突规范(二)第四章国际私法主体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婚姻、家庭第九章继承第十章区际法律冲突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必读法规:l、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解译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3、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司法解释4、1998年5月10日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重点前三章,其余章节重点掌握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国际上发展趋势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一节国际私法概念一、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名称P23-24(一)法则区别说(二)冲突法(三)法律的场所效力论(四)外国法适用论(五)涉外私法(六)私国际法2、国际私法定义P15(一)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二)提供调整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总和(三)是否应服从外国法效力的角度下定义,即是否应服从外国法律效力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四)用列举国际私法范围的方式下定义。

英国认为国际私法解决:I、管辖权2、法律适用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范的总和(五)本书观点P16,基本同李双元观点。

(六)国际私法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其两个特点:1、国际性。

A、国际交往中产生B、超越了一个国家的范围2、私法性。

关于私法的划分。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P1-5含有涉外因素(relating foreign element)的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特点:l、以涉外民事交往为前提。

2、含有涉外因素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3、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西方国家商事方面的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全部笔记

国际私法全部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概念: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国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私法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二:凡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发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的或涉外民商事关系。

三:法律冲突的概念: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不相同或竞相要求使用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该民事关系在法律上的相互抵触现象。

第二节一:调整方法:间接。

由冲突规范到准据法(由范围、系属、连接点构成)。

二:间接调整的缺点:(一)缺乏预见性。

(二)受多种制度限制。

(三)不可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

三:国际条约的形式:(一)外国人民事法律规范、国内立法。

(二)冲突规范。

(三)统一实体法规范。

(四)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渊源的特征:(一)两重性:国内、国际。

(二)多样性:制定法、判例法、基本原则、学说、法理。

(三)差异性。

二:国内渊源:(一)国内立法:(1)散见式。

(2)专章专编式。

(3)法典。

(二):国内判例。

三:国际渊源。

(一)国际条约:(1)冲突法。

(2)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

(3)统一实体法条约。

(4)程序法。

(二):国际惯例:包括直接适用统一实体民商事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司法惯例。

四:法理、学说、一般法律原则。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独立原则。

内容:(1)承认平等主体间无裁判权,遵守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2)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守地优势权,相互尊重立法和司法主权。

(3)平等对待内外国法适用,但适用外国法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平等原则。

内容:(一)常常在国家间的关系中体现。

要求国与国之间处于完全平等地位,互相对等。

(二)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平等协商。

三:保护若方当事人原则。

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内容:(一)一国在制定其国际私法时,不能仅以本国利益为背景,更应考虑国际普遍实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六章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六章

第六章⾃然⼈ 第⼀节⾃然⼈的国籍冲突 ⼀、⾃然⼈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 国籍是⾃然⼈属于某⼀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然⼈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籍冲突的积极解决 1、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的本国法。

2、在当事⼈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主要三种: (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2)当事⼈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3)与当事⼈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1)本国法的确定,⼀般主张以当事⼈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如当事⼈⽆住所或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为其本国法。

(三)我国对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1、双重或多重的,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国籍⼈的民事⾏能⼒,⼀般适⽤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其住所地国法律。

第⼆节⾃然⼈的住所冲突 五、⾃然⼈住所识别标准 1、⼀般法院地法 2、也有属⼈法 六、⾃然⼈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与办法 1、发⽣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 2、发⽣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如果是异时取得,⼀般以最后取得的优先;如果同时取得,⼀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

七、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1、户籍为住所,不⼀致,经常地为住所; 2、当事⼈有⼏个住所的,与产⽣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第三节⾃然⼈权利能⼒和⾏为能⼒ ⼀、⾃然⼈的权利能⼒ 在⾃然⼈权利能⼒发⽣冲突时,应适⽤何种准据法,有以下⼏种主张: 1、应适⽤于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 2、应适⽤法院地法; 3、应依当事⼈的属⼈法来解决他的权利问题。

⼆、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 (⼀)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三种不同主张: 1、由其国籍国管辖; 2、由他的住所地宣告; 3、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使管辖权,但在⼀定条件或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或居所国管辖。

(完整word版)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完整word版)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2)两者调整方法的对立和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上是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的概要,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私法》笔记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私法》笔记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3)重叠适⽤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 (4)选择适⽤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适⽤;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条件选择适⽤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 (⼆)适⽤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78条:“⼈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的实体法。

” 3、外国法的查明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提供;(2)由与我国订⽴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 4、公共秩序保留:在⼀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外国法时,如其适⽤将与⾃⼰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使对⾃⼰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的⼀种⾏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4条:“当事⼈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性法律规范的⾏为,不发⽣适⽤外国法律的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3.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

4.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5.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6.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9.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10.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11.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12.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所提出来的。

13.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凯弗斯。

14.我国最早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唐朝。

1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为北洋军阀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

16.“政府利益分析说”最早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17.识别问题是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分别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

18.自福果案后,反致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了下来。

19.在1932年至1934年间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的理论的是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

20.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后才开始深入研究的。

21.公共秩序保留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22.布鲁歇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国际私法自考总结复习大纲(自考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

国际私法自考总结复习大纲(自考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

国际私法自考总结复习大纲(自考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以下为笔者复习中自行总结内容,未经允许不得进行转载发表等!1.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2.落脚点在于推动国际民商事关系能在和平、稳定的秩序下,在平等、自由、互利的基础上进行。

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4.法律冲突: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5.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a、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b、所涉各国立法不同;c、司法权独立;d、国家为了发展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极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法律效力。

6.法律冲突包括:区际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又叫准国际私法;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时际法律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

7.冲突规范解决历史:本国冲突规范→统一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8.国际私法的名称:大陆法系国家称“国际私法”;英美法系国家称“冲突法”;立法上直接称“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9.国际私法的范围(规范的范围或种类):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的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10.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国):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1.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1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13.18世纪上半叶只有中国唐朝《永徽律》有国际私法的成文法,西方国家都还停留在“法理学与科学的国际私法”就是还停留在学说、理论阶段,直到18世纪下半叶才进入“立法的国际私法”阶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绪论.(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单选】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正确的观点是(它主要是国内法,但也有国际法的因素)【单选】国际私法的其他名称有(ABCD )A.国际民法B.国际民商法C.法律冲突法D.冲突法【单选】对国际私法的称谓不同,大陆法系各国一般称之为国际私法;普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是(ABD )A.相辅相成B.互相排斥C.暂时并存D.长期并存【简答】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

国际私法上讲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简述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单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单选】冲突规范,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特有的,最基础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惯例,学说,判例,国际条约【单选】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1)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规定详细,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简答】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国际私法各项制度中的共同指导思想或理论原则。

在进入全球化的时代,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是(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和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它们使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民事活动中,既能维护自己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能促进国家间平等互利交往和保障全人类共同的可持续的发展。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单}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的法律适用和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与国际立法,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制度,当然各国亦应当遵守国际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国际私法的发展史表明,只有在所涉国家之间具有主权上完全平等的地位,并彼此具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才有进行法律选择的必要.国际私法许多冲突原则与制度的产生和确立,也都直接受主权原则的制约.【简答】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在两个层面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平等地对待各国民商法,在可以而且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就应予以适用,要求承认外国当事人平等的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同等保护.第二,要求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时,亦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2.论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国际惯例主要是包括如对未放弃其豁免权的国家和国家财产,不得行使诉讼或执行管辖权;对外国公民应赋予国民待遇而不得加以歧视以及不得要求其他国家放弃其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的主张,而无条件地承认一切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与执行一切外国的【案例】❽巴贝克诉杰克逊❾案——最密切关系原则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❽福尔果案❾ ——制度年法国最高法院的❽鲍富莱蒙诉比贝斯科案❾ 和 年法国法院的❽弗莱案❾——规避制度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一节国际司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单选】在历史上,最早规定冲突规范的成文法当推中国唐朝《永徽律》{单}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是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3)《法国民法典》采取的立法模式:分散立法式【单选】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单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单选】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颁布于1918年的《法律适用条例》【单选】当前,各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发展趋势是单行立法式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单选】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单选】首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从事私法领域实体法的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次则是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单选】巴托鲁斯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单选】孟西尼倡导的三原则包括(BCD )A.最密切联系原则B.意思自治原则C.国籍原则D.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意大利学者孟西尼认为“个人的权利是受到他所出生的那个社会的法律审判的”,显然是主张解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问题应依(当事人的本国法)【单选】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单选】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胡伯在国际私法中,被有些西方学者誉为是“哥白尼革命”的学说是(法律关系本座说)【单选】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学者萨维尼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创立的学说。

使他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单选】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教授柯里于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

最早是由美国学者柯里提出的。

【单选】直接适用的法律希腊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发表《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一文,【单选】英国的既得权说。

对英国国际私法作出最大贡献的是戴西。

【单选】最密切联系说最密切联系说由美国学者里斯提出。

【单选】法院地法说法院地法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艾伦茨威格,【单选】本地法”说.美国学者库克于1942年出版的《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单选】美国法学家凯弗斯在《法律选择过程批判》即主张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揭开了当代美国国际私法学说向传统的理论和制度宣战的序幕【单选】对近代国际私法学最有影响的学者有(BCD)A.杜摩兰B.斯托雷C.萨维尼D.孟西尼E.库克.第三章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述。

【简答】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和性质上有什么特点?【概念】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

一般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却是间接规范。

冲突规范是间接规范,指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故必须与被其指定的那一国家的实体法律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完成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任务。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

3、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它不包括一般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制裁”或“法律后果”部分。

【简答】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只包括两个部分,即“范围”和“准据法”。

“范围”又称“指定原因”、“连结对象”或“问题的归类”,它是指该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准据法”则是对“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规定的应适用的法律。

“准据法”主要是通过连结点来指定的。

连结点又称为“连结因素”,是它把要解决的问题“分配给”或“系属于”不同国家的立法管辖权之下。

(准据法即系属)【分析】“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冲突规范。

【答】范围是指不动产所有权。

准据法是指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连接点是指不动产所在地。

【简答】什么叫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各是什么?(1)单边冲突规范: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某外国。

(3)两者的区别:单边冲突规范是不完整的冲突规范,它的连接点是既定的,指引的准据法是单向的,会给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留下空白。

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特殊问题应以什么法律为准据法。

双边冲突规范是完整的冲突规范,它的连接点是待定的,指引的准据法是双向的,不会给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留下空白。

双边冲突规范解决的是普遍性的问题,(4)两者的联系: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在适用的过程中都可以分解为两条相对应的独立的单边冲突规范,而单边冲突规范通过有关机关的解释,也可以推导出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单边冲突规范,并可将两者结合成一个双边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2、双边冲突规范3、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也包含两个或两个上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需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可分为两类:1、无条件地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这种冲突规范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所指向的国家的法律无适用上的主次或先后顺序之分,可以从中任选其一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2、有条件地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这种冲突规范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所指向的法律有主次或先后顺序之分,只允许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单选】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基本、最能反映国际私法本质的类型。

【简答】如何正确评价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解决各国民商法律的冲突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不可能取代冲突法的。

主要是因为:( )这种方法适用的领域比较有限,主要是在国际经贸领域采用。

而且即便是在这一领域,统一实体法的数量与其涵盖的内容也比较有限;( )即使在已制定了一些统一实体法公约的领域,也并不是国际社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国均是缔约国或参加国,所以冲突规范仍将起作用。

、冲突规范又具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冲突规范是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缺乏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为了避免其缺陷,国际私法中又相应地产生了一整套与之相联系的制度,如反致、转致、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和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从而增加了法律选择的难度和复杂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