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者管理制度
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创业板市场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
第三条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合法。
第四条创业板交易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包括公司自律、证券公司监管、监管部门监督。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创业板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六条本制度经创业板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对创业板股票交易市场有效。
第二章交易信息公平公开原则第七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创业板交易公司的财务信息、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等,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开地披露内幕信息。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创业板规则的要求,及时、公平、公正地传递交易信息,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对交易信息进行监管,保障交易信息的公平公开。
第三章交易行为规范原则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在创业板市场上应当严格遵守交易规则和交易纪律。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交易规则的要求,合法地开展证券交易业务,不得违规操纵市场。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按照创业板交易规则的要求,诚实守信地参与交易,不得不当操作、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惩治违规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第四章交易监管原则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交易监管制度,加强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配合证券公司的监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证券公司的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对创业板市场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市场监督。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保护市场秩序。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的答案(范文)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的答案(范文)第一篇: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的答案(范文)1.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不用做到以下哪一点()1.2.3.4.A 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 B 丰厚的证券投资经验C 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D 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正确2.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1.2.A 正确 B 错误正确3.证券公司没必要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
1.2.A 正确 B 错误正确4.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
1.2.A 正确 B 错误正确5.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流程中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定,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1.2.A 正确 B 错误正确6.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会员管理的要求,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自律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措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该说法:1.2.A 正确 B 错误正确7.________________应当为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查询服务。
1.2.3.4.A 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B 中国证监会 C 深圳证券交易所 D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确8._____ 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1.2.3.4.5.A 证券公司 B 登记结算公司 C 中国证监会 D 深圳证券交易所 E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确9.深圳证券交易所没有义务为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查询服务。
1.2.A 正确 B 错误正确10.证券公司应当指定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和专门部门,组织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工作,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创业板市场规则范文

创业板市场规则范文创业板市场是中国股票市场的一个板块,成立于2024年,是为了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而设立的。
创业板市场规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以及稳定运行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以下是对创业板市场规则的详细介绍。
一、市场准入规则1.申请条件:公司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创新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资本实力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大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达到特定的比例要求。
3.技术实力要求:公司的技术实力、创新能力以及科技人才占比等方面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规则1.公司年报: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等。
上市公司必须按时披露年报,并公告在创业板市场的官方网站上。
2.公司中期报告:包括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
上市公司需按时披露中期报告,并公告在创业板市场的官方网站上。
3.财务报表: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上市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财务报表,并公告在创业板市场的官方网站上。
4.重大事项披露:公司必须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如股权变动、重大合同签订等,以确保市场参与者享有公平信息。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1.投资者认证:创业板市场要求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前,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认证,以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2.投资者风险评估:创业板市场要求券商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者的适当产品和服务。
3.投资者教育:创业板市场要求券商对投资者进行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四、交易规则1.交易时间:创业板市场采用现行股票市场交易时间,分为开盘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和收盘集合竞价三个阶段。
2.交易方式:创业板市场采用公开交易方式,确保买卖双方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交易。
3.交易规则:创业板市场交易规则包括最小报价单位、涨跌幅限制、竞价范围限制等,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正常交易。
五、退市规则1.股票停牌:发生重大事项或信息披露不及时时,创业板市场可以决定对股票进行停牌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开通和参与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五条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客户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由会员经办人员见证客户签署并核对相关内容后再予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七条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在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时,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
风险揭示书必须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八条客户不配合会员适当性管理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九条会员应当妥善保管客户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会员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向其讲解创业板市场的性质、相关法规及规则,持续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5月14日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何看待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如何看待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针对个人投资者交易经验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准入”要求:(1)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需与证券公司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开通交易权限;(2)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如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五个交易日后才能开通交易权限。
创业板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门槛”概念,除对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做出程序性安排,还对证券公司持续做好客户后续服务、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规范等提出要求。
适当性管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必要制度监管机构对创业板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既是出于创业板本身特殊性的需要,也是对国际经验的借鉴。
一、创业板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作为一个全新的市场,创业板在投资风险方面出现了许多变化。
一是创业板公司规模较小,以新技术和新模式为主,经营风险相对更高;二是创业板公司流通股本较少,股价的波动有可能更为频繁、幅度更大;三是创业板实行严格的退市规则,停牌方式与信息披露方式也较特殊。
这些新情况的出现,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创业板时必须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技能,否则极易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并可能会影响整个市场的稳定性。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海外成熟市场十分普遍欧美国家的证券法一般依据资产量、年收入或投资经验等标准,将投资者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进行适当性管理,主要表现有二:一方面,依据这种投资者分类,法律要求证券公司在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更严格的行为准则,比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示风险等,避免盲目或轻率投资。
另一方面,根据市场的不同特点,法律对特定类型的投资者实行市场准入限制。
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合作设立的TOKYO AIM创业板市场即是如此,由于该市场面向风险性更高的成长型企业,且实施特殊的监管规则,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特别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仅允许净资产或金融资产在3亿日元以上,并有1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参与交易。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配套文件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配套文件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8•【分类】问答正文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配套文件答记者问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配套文件回答了记者提问。
全文如下:问:为什么要在创业板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答: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推进,逐步建立与不同类别的投资者、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产品和不同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制度安排,积极探索合格投资者制度,已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
今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也对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相关服务提出了适当性的要求。
上述法规制度为创业板市场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提供了法规支持。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的标准相对较低,企业普遍具有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的特点,在退市制度方面也有差异,投资风险相对较高。
从国际经验看,创业板市场公司退市比例通常大于主板,投资风险比较突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研究报告,2003年到2007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和英国AIM市场的平均退市率分别为8%和11.6%,均明显高于主板。
如果大量不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盲目参与,有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投资者审慎做出投资创业板股票的选择,创业板市场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适度设置了投资者入市要求。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为全面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治理工作,指导证券公司办理有关业务,按照《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治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治理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客户开通申请处理1.证券公司能够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同意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2.证券公司在同意客户申请的同时,能够通过现场询咨询、咨询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体会、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
收集信息表格及具体内容由证券公司按照自身客户治理工作需要制订。
3.证券公司能够按照所收集的客户信息,结合自身条件及设定标准,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担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定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参考。
4.证券公司在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后,认为其不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应当加大市场风险提示,劝导其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5.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真实、完整地填写个人信息,对明显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客户,应当提醒其予以纠正。
对不配合适当性治理的客户,经劝导无效后,证券公司能够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6.证券公司能够直截了当为机构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7.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能够受理在本公司异地营业部开户的客户的开通申请和进行风险揭示书的签署。
、交易体会的具体标准与查询数据服务《实施方法》第五条有关交易体会的具体标准以及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服务具体如下:1.交易体会的具体标准(1)《实施方法》第五条所称“股票”是指:a. 包括所有A股和B股,但不包括基金、债券、权证等交易品种;b. 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但不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票。
(2)《实施方法》第五条所称“交易”是指:a. 股票的买入或卖出;b. 不包括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ETF申赎,但包括其转换后所得股票卖出;c. IPO与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d. 不包括非交易过户,但包括其所得股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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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针对个人投资者交易经验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准入”要求:(1)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需与证券公司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开通交易权限;(2)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如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五个交易日后才能开通交易权限。
创业板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门槛”概念,除对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做出程序性安排,还对证券公司持续做好客户后续服务、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规范等提出要求。
适当性管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必要制度
监管机构对创业板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既是出于创业板本身特殊性的需要,也是对国际经验的借鉴。
一、创业板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作为一个全新的市场,创业板在投资风险方面出现了许多变化。
一是创业板公司规模较小,以新技术和新模式为主,经营风险相对更高;二是创业板公司流通股本较少,股价的波动有可能更为频繁、幅度更大;三是创业板实行严格的退市规则,停牌方式与信息披露方式也较特殊。
这些新情况的出现,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创业板时必须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技能,否则极易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并可能会影响整个市场的稳定性。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海外成熟市场十分普遍
欧美国家的证券法一般依据资产量、年收入或投资经验等标准,将投资者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进行适当性管理,主要表现有二:
一方面,依据这种投资者分类,法律要求证券公司在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更严格的行为准则,比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示风险等,避免盲目或轻率投资。
另一方面,根据市场的不同特点,法律对特定类型的投资者实行市场准入限制。
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合作设立的TOKYO AIM创业板市场即是如此,由于该市场面向风险性更高的成长型企业,且实施特殊的监管规则,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特别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仅允许净资产或金融资产在3亿日元以上,并有1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参与交易。
因此,各国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目的都是相同的,即区别投资者的不同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与服务,并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交易经验对投资者的意义
证券投资是一项实践性非常强的活动,投资年限愈久,投资者的投资风格可能趋向成熟和稳健;年限愈短的,结果可能相反。
因此,在长期投资中不断积累实际经验是极为重要的。
现实状况充分印证了这一点,2007~2008年,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接连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证券投资者问卷调查,分析表明,新股民在初入市时往往风险意识淡薄,盈利状况远不如老股民,盈利在50%以上的老股民数量是新股民数量的三倍,而新股民的亏损人数则为老股民的两倍多。
该调查结论在实证数据上也获得了有力的支撑,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2006~2008年深市投资者盈亏结构所做的研究,开户6年以上的老股民在盈利比重和盈利总额两个方面均占有明显的优势。
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对不同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正是基于上述考虑。
投资者应积极配合券商的适当性管理工作
对于希望参加创业板的投资者而言,此次出台的适当性管理规则更多的是一种程序上的要求,而非简单的限制,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在签署风险揭示书或同时做出特别声明后即可开通创业板交易。
因此,新规则的真正用意并非是要限制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权利,而是希望借这一要求使投资者能够真正理解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对于已有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必须亲自去证券公司营业部签署风险揭示书,这一程序也许比较麻烦,但现场签署的过程中,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会当面向投资者讲解创业板有关基础知识、风险特征及交易注意事项,有助于投资者仔细阅读并真正理解风险揭示书,从而强化对创业板的风险认识,提醒自己理性投资。
对于不到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更应充分认识创业板的特殊风险,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并进行特别声明之前,建议主动评估一下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入市。
最好的方式是先积累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具备必要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技能之后再投资创业板。
此外,在办理相关申请程序时,投资者应向证券公司提供真实信息,以便后者进行客户评估分类与适当性管理,更好地帮助投资者参与创业板。
适当性管理要求并不是只针对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而是一个持续性的要求。
证券公司会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对投资者进行持续性的风险教育和提示,并监督和规范客户的交易行为。
因此,在这里也提醒投资者一定要理性、合法、合规参与创业板交易。
投资者如收到证券公司对其不当交易行为的警示,应当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证券公司的相关规范措施,防范违法违规风险。
总之,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非绝对的投资限制,而是切实的利益保障;更不是简单的“走过场”程序,而是必要的风险揭示与准备机制。
此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投资者以及整个证券市场均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