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信息公开试点工作的情况通报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07.25•【文号】教办函[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
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
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
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
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
应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加强信息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高校技防建设“十二五”规划完成情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高校技防建设“十二五”规划完成情况检查验收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保[2017]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7.07【实施日期】2017.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高校技防建设“十二五”规划完成情况检查验收结果的通知(沪教委保〔2017〕6号)各高等学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高校技防建设“十二五”规划完成情况检查验收的通知》(沪教委保〔2016〕16号)精神,结合各高校自查申报情况,我委组织专家组于2017年5月至6月对各高校技防建设“十二五”规划完成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与验收。
本市共有51所学校提出验收申请,我委组织专家实地检查高校49所,另2所高校提出延后验收申请。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技防系统数字化、高清化、覆盖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情况,近年市教委技防重点推进项目完成情况,技防系统运行维保情况,以及技防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等。
检查得分90(含)以上为优秀,70分(含)-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检查获得优秀的高校,方可申报上海市平安示范单位;检查获得合格以上的高校,方可申报上海市平安单位、安全文明校园。
经检查评定,复旦大学等13所高校为优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等35所高校为合格,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为不合格。
现将各校的检查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各高校认真总结技防“十二五”建设经验做法,根据专家组的检查意见,进一步加强学校技防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校园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上海高校技防建设“十二五”规划完成情况检查验收结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7月7日附件上海高校技防建设“十二五”规划完成情况检查验收结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与网站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与网站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1•【字号】沪教委办[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与网站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教委办〔2011〕63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单位:现将《2011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与网站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执行。
附件:2011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与网站建设工作要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附件:2011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与网站建设工作要点2011年,市教委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和《2011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把握重点、务实创新、顺势求进,把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在深化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的过程中不断推动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形成教委机关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在动力。
一、拓展、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围绕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落实和重点工作的推进,继续做好政府信息的公开,深入做好《上海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策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的知晓度;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适时公布清理结果;积极做好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加强新闻发XXX对媒体关注热点问题的应对,推进教育督导信息、教育行政执法信息、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和教育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二、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和财政性资金公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沪教委发〔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发〔2016〕109号委属各高等学校: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委所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我委制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5月2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委属高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升财政教育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确保委属高校房屋建筑、设施安全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沪教委高〔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沪教委高〔2015〕68号市属各本科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本市教育综合改革,切实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高本科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委决定开展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现将《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附件1)印发给你们。
各本科高等学校要深入研究,充分认识审核评估的意义,通过审核评估进一步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附件:1.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2.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时间安排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附件1上海市属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一、上海市属普通本科院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施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通知》(教高〔2013〕10号),结合上海市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属普通本科院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以下简称“审核评估”)办法。
(一)审核评估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教育规划发展纲要和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以现代评估理论为指导,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教学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本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本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07•【字号】沪教委办[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本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办〔2006〕80号)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委直属单位和相关教育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的实施意见》(沪委办[2005]16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召开的关于本市政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今年6月起,我委在区县教育部门、高校和委直属单位中确定了15家单位,开展了本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的试点工作。
试点期间,各有关单位重点开展学习研究有关文件,建立了政务公开的领导班子,拟订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内容目录方案,为下一步全面推行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教育系统各单位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和服务性特点,必须努力推进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办事公开,确保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保证各项教育改革与管理工作公开、公正、透明,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为建设和谐社会和强化防腐倡廉作出应有的贡献。
为此,市教委决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前期试点工作的情况,全面推进上海教育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并对近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对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行政务公开十分重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政务公开的要求是,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如实公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高校本科专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高校本科专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4.24【实施日期】2015.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高校本科专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各本科高等学校:为推进高等学校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精神,积极落实上海教育综合改革要求,我委在总结本市组织开展高校本科专业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做好本市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专业评估将促进专业合理定位,推进教学改革,引导专业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建立常态化的专业评估制度,不仅是高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专业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的需要。
各高校要充分重视和发挥专业评估在保障和提升教学质量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建立起5年一轮的本科专业评估制度,即从2015年起到2019年,5年内要对本校所有本科专业分期分批进行一轮评估。
二、各高校是本科专业评估组织规划的主体,评估方案设计包括评估对象和时间、指标体系、方式方法、过程组织、专家遴选等内容,由学校自主决定,开展学校专业自主评估,具体可参照专业达标评估的方式方法,指标体系可参考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研制的《上海高校本科专业达标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调整选用。
三、各高校要建立评估的“诊断-反馈-整改”机制。
在专业自主评估实施中,评估专家按评估指标逐条提出写实性诊断意见(包括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建议等)。
学校要高度重视评估专家的意见,建立起有效的反馈机制,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四、在专业自主评估的组织实施中,市教委鼓励学校自主委托具备条件的教育评估机构实施第三方评估,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聘请相应学科专业领域中国际高水平的学者专家开展评估,鼓励学校在工程、医学等专业领域申请参加国际标准实质等效的专业认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本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发[2013]17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本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发[2013]1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6227c2b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f4.png)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本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本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发〔2013〕171号)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教育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制度,规范了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更新了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3〕5号)的精神,为做好本市2013学年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制度1.细化班额分组划分方式,规范专任教师与学生年龄段划分方式,增加“艺术类”学科门类,调整“固定资产总值”的填报口径;2.新增“接入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方式”、“教学用平板电脑”、“网络多媒体教室”等信息化统计指标,修订了“校园网”、“接入互联网出口带宽”、“计算机数”、“教学用计算机”等统计指标的解释和填报说明;3.基础教育中新增“随迁子女”、“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等统计指标,细化了中小学、特殊教育学生退学的主要原因。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1。
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1.建立学校(机构)先确认后入库制度。
各区县教育局在梳理本地学校(机构)代码变动情况时,需填写《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该表需由业务职能部门与代码管理部门共同确认,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立、撤销、合并学校(机构)或变更学校(机构)的关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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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信息公开试点工作的情况通
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沪教委办[2011]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5.30
【实施日期】2011.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信息公开试点工作的情况通报
(沪教委办〔2011〕69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校信息公开试点及网站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办〔2010〕119号),近期我委组织开展了高校信息公开试点及网站建设验收工作。
在各高校自查的基础上,综合专家评议和现场测评情况,经我委研究,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建桥学院通过高校信息公开试点工作验收。
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成效
此次验收工作显示,各试点高校在开展学校信息公开试点工作中主要取得了以下三方面成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供相应的工作保障
各试点高校充分认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认真总结校务公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分管领导、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和相应的经费支持。
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考核等一系列制度规范。
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工作研究,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如上海外国语大学将学校信息公开相关规章制度汇编成册下发到各职能部门和院系,并对全校职能部门、院系负责人和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开展了业务培训,取得良好的成效。
制度保障和工作机制的建立,推进试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确保学校信息公开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规范建设网上专栏,主动公开各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