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中侵权法律关系与工伤法律关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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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责任竞合问题

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责任竞合问题

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责任竞合问题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现代化的工业生产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给人类带来了丰富的物质生活。

然而,“利益之所在,危险之所在”,人类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也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工业革命所引发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长期以来危及着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

根据有关统计资料,全世界每年发生的工伤事故达10万起以上,死伤2000万人,这一数字高于一场大规模的世界性战争的伤亡人数。

为了减少和尽可能消除职业伤害所带来的危害,分散雇主风险,工伤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但同时,工伤作为人身损害的一种特殊类型,工伤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本质上也是一种人身损害赔偿。

本文从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及其中外适用模式的分析入手,阐述何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一、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

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人身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

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

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

所谓工伤保险赔偿,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相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

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期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期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期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期是指在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范围内,发生的工伤和交通事故同时存在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在理赔时可能会面临一些复杂的问题和纠纷。

本文将就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期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就如何有效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提出建议。

首先,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期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受害人首先需要确保自身安全,并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和报警处理。

随后,需要向所在单位或交通事故责任方进行报案,并尽快向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登记。

同时,受害人还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其次,受害人在理赔时应当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和保险责任范围。

工伤保险主要承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而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则主要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在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期,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两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需要注意不得重复索赔同一项损失。

另外,受害人在理赔时还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和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费用清单、工作单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这些证据和资料将有助于保险公司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核,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最后,受害人在理赔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第三方调解。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

而第三方调解机构则可以协助受害人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期是一种复杂的情况,受害人在处理时需要谨慎、理性地对待。

同时,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为受害人提供更加便捷、公正的理赔服务。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为受害人在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期提供一些帮助和借鉴。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工伤与交通事故是目前社会中常见的两种意外情况,两者常常会在一定程度上竞合。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工伤与交通事故的竞合现象,并分析其原因和对策。

首先,工伤和交通事故在受害者身份上存在竞合。

一方面,有些工伤事故可能是由于交通事故而引发的。

例如,一名工人因为从工地出发去参加家庭聚会,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另一方面,一些交通事故可能会导致工人受伤。

例如,一名快递员在送货过程中被车辆撞伤。

这种竞合现象使得工伤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其次,工伤和交通事故在伤害程度上存在竞合。

由于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往往会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如骨折、颅脑损伤等。

相比之下,工伤中的轻微伤害相对较少。

这导致如果一名工人遭受了交通事故,那么他的伤害程度往往会比其他只是发生了工伤的工人更为严重。

再次,工伤和交通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存在竞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则主要由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承担。

当工伤事故发生时,如果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那么可能需要同时向用人单位和肇事者请求赔偿,这会使得赔偿责任变得更加复杂。

最后,工伤和交通事故在预防措施上存在竞合。

为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企业需要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则需要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合理规划出行路线,不超速、不疲劳驾驶等。

这种不同的预防措施使得企业和个人需要在不同方面加强安全防范,以降低工伤和交通事故的风险。

针对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的现象,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缓解这种情况。

首先,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防范意识。

其次,加强对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司机和行人的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再次,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明确工伤和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减少受害者在请求赔偿过程中的困惑和痛苦。

最后,政府应加大对工伤和交通事故的监管力度,严惩违规行为,促进社会的安全稳定。

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的竞合

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的竞合

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案情简介:2009年11月9日晚上18时55分许,刘某骑自行车在本市政立路市光路与王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ES8XXX号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受伤。

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刘某无责,王某某负全责。

2011年7月,刘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233.02元、鉴定费800元、误工费6,400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508元、律师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住宿费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上述赔偿费用由安诚财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王某某赔偿。

王某某的车辆投保了安诚财保上海分公司的交强险,期限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10年1月13日止。

另查明,刘某于2009年11月9日发生的本案交通事故,已被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上海滨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刘某一次性支付可享受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共计赔付金额为35,517.50元,其中可理赔的医疗费为167.50元、伤残鉴定费350元、受伤员工可享受的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金为35,000元。

上述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竞合的案件。

在现实生活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那么这类事故中的受害人是否能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能获得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呢?反之亦然。

对此,首先从法律角度进行本质分析。

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和侵权损害法律关系。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社会法律关系,其法律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按照公私法的性质来划分,其属于公法范畴。

而侵权损害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产生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其目的是保护受损害的权利和恢复破坏了的社会和法律的秩序,本质上是一种私法关系。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吗?规则来了!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吗?规则来了!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吗?规则来了!关联推荐:最高法: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的处理原则大数据揭秘: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的8大裁判规则一、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双重赔偿审判数据统计就交通事故受害人同时又作为工伤保险对象的问题,本文筛选了全国范围内所有公布的涉及工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截止至2018年11月13日共计【24248】个,其中【8939】个案例中的双方当事人对双重赔偿存在争议,法院又对其中【103】个案例中侵权、工伤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问题进行了重点地分析论述。

在【103】个双重赔偿的重点案例中:支持侵权和工伤两者双重赔偿的有【46】个,占标本案例总数的【44%】;支持医疗费以外的项目双重赔偿的有【10】个,占标本案例总数的【10%】;支持侵权和工伤误工费双重赔偿的有【7】个,占标本案例总数的【7%】;支持丧葬费双重赔偿的有【1】个,占标本案例总数的【1%】;不支持侵权和工伤误工费双重赔偿的有【5】个,占标本案例总数的【5%】;不支持重复项目双重赔偿的有【10】个,占标本案例总数的【10%】;不支持丧葬费双重赔偿的有【1】个,占标本案例总数的【1%】;不支持同一主体双重赔偿的有【15】个,占标本案例总数的【15%】;主张不予双重赔偿一方证据不足的的有【8】个,占标本案例总数的【8%】。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统计数据二、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双重赔偿的裁判规则(一) 支持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裁判规则】1.受害方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获得侵权赔偿。

2.受害方同时作为劳动者的,有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3.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并行不悖,受害方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4.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分别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因受害方先行获得一方全部或部分赔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即不论受害方主张哪个先、哪个后,都予支持。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工伤和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和侵权的关系被称为竞合。

首先,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对员工的工伤负有赔偿责任。

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事故的伤害,导致身体上的损害或残疾,他有权申请工伤赔偿。

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侵权行为被广泛定义为违反法律、合同或公共道德的行为,并对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或名誉产生了实际的损害。

如果一个人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了伤害,他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工伤和侵权可能会同时发生。

例如,如果一个员工在工作场所受伤,其伤害是由于雇主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事故。

然而,如果该员工能够证明雇主的行为违反了他的权益,而不仅仅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了伤害,那么他还可以提出侵权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和侵权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员工可以选择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并获得相关的工伤福利。

同时,员工还可以对雇主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由于雇主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额外损失。

例如,医疗费用、失去劳动能力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或精神痛苦等。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工伤和侵权可能不是竞合关系,而是互不影响的。

例如,如果工人在工作场所被他人故意伤害,由于这种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受害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要求对肇事人进行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并且不会相互竞合。

总结起来,工伤和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

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事件,被称为竞合。

当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受伤,并且能够证明雇主的行为违反了他的权益时,可以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和侵权诉讼。

然而,工伤和侵权也可以是互不影响的,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适用。

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保险责任的竞合

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保险责任的竞合

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保险责任的竞合根据目前上海市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认定工伤的范围是比较宽泛的,除自杀、犯罪、酗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引起的伤害不能列入工伤范围外,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包括上下班路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亡事故都能纳入工伤范围.考察引发工伤的理由,相对于用人单位内部劳动条件及意外事件引发工伤的情形而言,外部因素介入而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占较高比例,其中交通事故最为见.由此导致劳动者伤害,经有关机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不特定侵权行为人所致.用人单位本身对事故的引发无任何责任,故可称之为“用人单位无因性工伤事故”.在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事故的情形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不再单一.一方面,由于侵权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使受害人受到伤害,两者之间构成人身损害侵权法律关系,受害人受民法保护,可以向侵权行为人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另一方面,受害人具有劳动者身份,其伤势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则依法享有劳动保护保险权利,可以向所在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基于不同的法律地位其可以提出不同的权利主张.在本案中劳动者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将导致不同的受偿结果.在这两个法律关系中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无论从质的角度,还是在量的角度,都会对另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三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折抵的法律依据在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案例中对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之间的适用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竞合问题探析

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竞合问题探析

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竞合问题探析【摘要】本文探析了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在竞合问题上的关系。

首先介绍了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基本概念,然后分析了工伤保险对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影响。

接着讨论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并通过案例分析和影响因素分析进行了具体探讨。

提出了解决思路和未来研究展望,并对整个问题进行了总结。

本文旨在深入探究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思路。

【关键词】工伤保险、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竞合问题、概念、影响、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影响因素、解决思路、研究展望、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在这种背景下,对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竞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不仅有助于弥补法律制度的不足,提高赔偿效率,也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对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竞合问题进行探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1.2 研究意义本文旨在探索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竞合问题,旨在深入研究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探讨其影响因素和解决方案,为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和提高保险赔偿效率提供理论指导。

具体来说,本研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深入研究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竞合问题,有助于揭示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为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通过对影响因素的分析和案例的实证研究,可以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更科学的决策支持。

探讨工伤保险对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影响,有助于加强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通过对二者关系的深入了解,可以为提高赔偿效率和维护被害人权益提供实用建议,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的完善和进步。

通过对竞合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未来研究展望的讨论,可以为学术界和实践者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思路,推动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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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侵权法律关系与工伤法律关系的竞合[案情]
2011年5月31日7时30分,被告章某驾驶轿车与原告马某乘坐的其所在单位的通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上班途中的原告马某等车上人员受伤。

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乘坐车辆及原告马某无责任。

马某等人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章某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主动与马某及其公司工头,实时了解马某恢复情况,以便及时快速的对马某进行理赔。

几个月后,马某的伤情经住院治疗已经完全康复,并且办理了出院手续。

原告马某所在公司将马某因此次事故而产生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等全部材料交付章某,章某依据医疗费收据向原告马某所在的公司进行赔偿,并签订收款凭证。

在被告章某赔偿完毕后,章某找到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审查了章某提供的所有票据,并证实章某确实已经就此次事故的所有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了马某。

由于被保险人已经就侵权事故向第三者支付了所有的费用,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便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向章某支付了保险理赔款。

后来,原告马某不知因何原因始终没有拿到此次事故的赔偿款,遂前往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这时马某才知道:其所在的单位已经取得赔偿款,保险公司也将赔偿款支付费了章某。

马某认为:其所在公司没有将赔偿款支付给自己,是保险公司工作失职造成的。

马某起诉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9849.63元。

[判决书正文]
原告马某遂将章某及章某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5月31日7时30分许,被告章某驾驶的轿车行驶至该市西胜殡仪馆时,与马某乘坐的其单位的班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班车上的马某等乘客受伤,伤者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

马某确系某铸造公司工作人员,事故发生在马某上班的途中。

后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马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为工伤,经劳动康复管理办公室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工伤。

在原告马某出院后,章某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已经就此次事故进行了理赔,并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了某铸造公司,其中包括原告马某主张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误工费。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机动车保险人员损失计算表、劳动合同、保险款支付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
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止工作接受和资料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照常支付。

原告马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原告所在单位持原告住院期间的所有票据向被告章某索赔的行为,对于章某来说是真实有效的。

章某赔偿完毕后,持所有票据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向章某支付赔偿款的行为也是合理合法的。

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猴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前,原告马某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焦点一,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向章某支付理赔款是否合法。

本案中,章某在原告向其提供了所有的理赔材料后,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赔偿,而后又向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在收到所有材料后将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章某,保险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

依据《民法通则》: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

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
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本案中原告所在公司向章某索赔的行为明显构成表见代理,对于善意的章某而言,此次双方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依据《保险法》: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费被保险人。

本案中,被保险人章某向此次事故中受伤的马某的代理人进行了赔偿,而后又向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依据规定向被保险人章某支付保险赔偿款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焦点二:保险公司是否应就原告主张的误工、护理进行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于误工费及护理费的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收入减少及护理人员收入减少而进行赔偿。

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坚持的是补偿性原则,即对因为保险事故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受害人没有因为此次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作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此次事故发生在原告上班途中,原告受伤的情况属于工伤,本案存在侵权法律关系与工伤法律关系的竞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我国与工伤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企业职工于工伤期间单位不
得扣发员工工资,且应当派人对工伤人员进行护理。

综上所述,原告在工伤期间其单位不能扣发其工资,并应当派人进行护理。

原告因为此次事故就不存在因为此次事故导致收入减少及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情况,保险公司也就不必对其进行补偿。

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就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进行赔偿。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工伤事故与损害赔偿》,载于《民事判解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

[2]杨立新:《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载于《法律适用》,2003年第11期。

[3]张鑫宝:《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载于《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4]尹田:《我国新合同法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载于《现代法学》 2000年第5期。

[5]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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