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济南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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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

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

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在各学院 (部)院长的领导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组织各专业及教师进行,教务处负责宏观调控、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学期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超过一学期的课程则按实际授课学期,讲授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毕业实习、毕业实践报告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含德育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课程考核原则上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先进行课程注册登记,未进行课程注册登记者,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第七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可以根据课程性质,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个别质疑、平时测验、课堂提问、调查报告、闭卷、开卷、设计等方式进行,由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确定,所在学院(部)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考核方式应在方案中进行规定,要求每个专业50%以上的课程采取口试、技能测试等形式,直接考核学生实际应用能力。

第八条课程考核内容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第九条大学英语第二学期参加高等学校应用能力A、B级考试,第三学期专业基础英语由应用外语学院和各学院联合考核。

计算机基础第二学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第一学期期末进行报名。

济南大学教务处网站

济南大学教务处网站

济南大学教务处网站为积极贯彻我校“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实现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对排课细则作如下规定:一、权责分配1、教学管理科负责教学任务的审核;教务科负责课程表的具体编排;各开课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学工处教育科、图书馆等负责落实本单位教学任务,并将课表及时通知到任课教师;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课表及时通知到学生。

2、教务科导入任务后,换教师、起止周、周学时,以及分合班、增减课等涉及教学任务的,都必须由各学院或科室以书面形式报到教学管理科,经教学管理科审核通过后方可改动。

3、任课教师及各学院如发现课表中存在问题,须及时反馈给教务科,由教务科协调解决。

二、课程表编排1、每学期第16-18周,教务科编排下学期课程表。

2、每门课程按两课时为一组,除实习、实验、研讨及设计类课程外,一般情况下不连排两组;个别外聘教师和个别课程确需连续排课的,经教务处同意,至多可连排两组。

3、本校教师不能指定上课时间,外聘教师确有困难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排课的,可适当照顾,但需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前说明。

三、课程表调整1、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变更上课时间和地点。

2、教师调整课表须以学生课表的科学合理编排为前提。

3、一般情况下,学期的最后两周即19-20周是教师调整本人下学期课程表的时间。

待教务科排定下学期课表后,各学院通知教师查询本人的课表。

因个人、家庭原因及学校批准的继续教育确需调整的,由教师本人持自己的课表到教务科进行调整。

4、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课表的,教师应提交书面申请。

经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教学副院长签字后,教师持本人的课表到教务科办理。

调整前按原课表执行。

调整后,调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和学生所在学院。

两周后不再调整课程表。

5、课表调整实行“谁调整,谁负责”制,即由申请调整课表的教师或学院负责课程调整后的通知。

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和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生考试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和《X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的课程考核及相应的考务工作。

亦适用于补考及重修等相应的考务工作。

第二章课程考核第四条完成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按时出勤的学生,具有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五条学生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含理论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均要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六条考核方式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如开/闭卷笔试、口试、技能测试、课程设计、调查报告等,或多种形式的组合。

不论采取何种形式,考核都应该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

第七条课程考核分为非统一集中考核和统一集中考核。

非统一集中考核课程应在该门课程结束后,在计划时段内进行。

具体考核时间由课程负责人提出,但不能安排在考试周内。

统一集中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

考试日程表在考试前两周公布,一经公布,不得随意修改。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考试日程,须在考试前两周,由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的课程平时成绩为不及格,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任课教师在本课程考核的前一周填写《取消考核资格报告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填发《取消考核资格通知单》给学生所在系和任课教师,并由系通知学生本人。

(一)旷课超过三分之一者;(二)缺作业超过二分之一者;(三)实验、实训成绩不及格者。

第三章考核组织第九条期末考试和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和考场,并通知各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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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地评价学生成绩,保证学生成绩管理和使用的规范,依据《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课程考核管理第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三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备注“旷考”字样。

凡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备注“作弊”字样。

第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考试一般应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对某些课程,经各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也可采用开卷、口试(包括答辩)或者笔试、口试相兼、大型作业(设计)、上机考试等方式。

考试课程的总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约占70-80%),适当参考平时成绩(约占20-30%,两课成绩可达50%)。

个别课程不适宜按考试进行的可采用考查方式。

考查可采用笔试或口试形式,随堂进行考核,一般不要求统一印制考卷。

考查课的成绩,可由任课教师根据期终考核成绩与学生完成课内作业情况、平时测验、课堂讨论、实习报告等情况评定。

也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作业、阶段测验、试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平时的小测验情况等)评定。

第五条学生修习一门课程,原则上必须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考核并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按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绩点第三章 课程成绩的评定与记载第六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

学生成绩总表以百分制记载。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是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我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备案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37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课程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一并计入学生成绩单,作为其毕业、评先评优等事项的依据。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各类实习实训与毕业设计等),各按一门课程对待,单独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方式可以分为:项目考核、机试、笔试、实践操作、论文、报告、在线考试及其他等,具体的考核方式、考核内容、比例分值、评价标准等要在课程标准中明确规定。

学院鼓励教师进行课程教学改革,探索尝试不同的课程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改革的,需提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任课教师在本课程开讲后的前两周内要告知学生课程的考核方式。

第三章命题与资料管理第七条笔试考核的试卷命题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以考核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为目的,注重检验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要求相同的同一课程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笔试考试要求A、B两份试卷,试卷重复率不超过10%,每份试卷均应按要求编制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笔试试卷的阅卷采用流水作业。

笔试试卷批阅、登分完成后,要重新装订装袋,试卷袋内资料包括试卷、平时成绩单、成绩单、成绩分析表、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教师的《课程总结表》由系部集中收集保存。

第八条实践操作考核的要求有考核试卷,试卷命题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以考核学生的基本技能为目的,注重检验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达成学校及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课程,是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必修课、限选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科研训练、创新创业活动等实践性教育课程。

第三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以及来我校交流、进修的各类学生,均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在专业培养方案中予以规定。

第五条课程考核成绩均可累加记载,即可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多环节成绩累计得出。

第三章选课与考试资格认定第六条学校实行全面选课制。

未经选课直接参加学习和考核的学生,其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七条选课一般分为预选和补选。

但由于教学要求及进度的差别,部分课程原则上不予补选。

各类课程的具体选课细则与时间安排以学校发布的选课通知为准。

第八条学生选课成功并按要求完成课程所要求的各环节学习任务(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九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条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补考的资格,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四章缓考与补考第十一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试,可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层次医院)诊断书申请缓考。

第十二条学生办理缓考须至少在考试前两天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除突发急病和特殊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或考试后申请缓考。

学生因个人私事一般不准予缓考。

在校生参加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如发生与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于考试前两天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对课程期中考试提出缓考申请且获得批准的,其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自动按缓考处理,学生不参加期末考试,但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否则按第八条、九条、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规定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规定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发扬我校的优良校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推进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客观科学地评价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求是、严谨的原则。

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教学、实验和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按学期进行考核。

凡本校注册学生均应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成绩,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

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与质量监控;学院(部)是课程考核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时间第四条课程考核由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

过程考核包括出勤、课堂表现、课内测试、创作设计、研究性学习报告、文献综述报告、实验报告、设计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论文、课外作业、平时测验以及期中考试等,考核测评次数与课时数正相关;期末考核主要以考试方式进行,考试方式可以是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开闭卷结合考试、口试和上机考试等,其中重要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第五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过程考核安排及平时成绩、阶段成绩、期末成绩所占比例,应在本课程的考试大纲中明确提出,承担课程的学院(部)、教研室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召集任课教师集体讨论确定考试大纲在本学期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在开课时明确告知学生。

(一)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必修课程和培养方案确定为考试科目的课程考核,原则上安排在考试周由各学院(部)统一组织进行。

专业培养方案确定为考查的课程一般在课程授课任务完成后,即可进行考核,由授课学院(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对应用性强、重在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要尽可能采用非闭卷的方式考核,并减少笔试考核所占比重,着重于过程性、阶段性考核。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准确评价学生学习成效,促进优良考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内进行的考试按主管部门可分为校内组织考试和校外组织考试。

校内组织考试是指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校外组织考试是指考点设在我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例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校内组织的考试,校外组织考试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考试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学校的课程期末考核组织、管理、巡查工作,由教务处全面负责。

课程期中考核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

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期末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和其它平台的课程一般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考核并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课程如果涉及专业覆盖面较广、学生量较大,教务处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条学院给予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用教学过程化考核的课程和单独设置的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工作由所属教学单位组织。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参加课程重修,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

第五条每个考场都必须安排足够数量的监考员。

40名考生以下的考场,原则上安排两名监考员监考;40名考生或以上的考场必须安排不少于三名的监考员监考。

第六条因缺课(或缺交作业)等原因取消考试资格、因无故缺考或考核违纪等原因致课程成绩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七条获准缓考的课程,缓考时间与该课程正常补考时间同期进行。

缓考和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不及格不再另安排补考。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八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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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地评价学生成绩,保证学生成绩管理和使用的规范,依据《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课程考核管理
第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三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备注“旷考”字样。

凡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备注“作弊”字样。

第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考试一般应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对某些课程,经各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也可采用开卷、口试(包括答辩)或者笔试、口试相兼、大型作业(设计)、上机考试等方式。

考试课程的总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约占70-80%),适当参考平时成绩(约占20-30%,两课成绩可达50%)。

个别课程不适宜按考试进行的可采用考查方式。

考查可采用笔试或口试形式,随堂进行考核,一般不要求统一印制考卷。

考查课的成绩,可由任课教师根据期终考核成绩与学生完成课内作业情况、平时测验、课堂讨论、实习报告等情况评定。

也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作业、阶段测验、试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平时的小测验情况等)评定。

第五条学生修习一门课程,原则上必须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考核并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按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数
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绩点第三章 课程成绩的评定与记载
第六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

学生成绩总表以百分制记载。

实习、社会考察 、实验环节、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按济南大学实验教学与条件装备处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百分制与五级制之间的换算关系
百分制换算为五级制:
100-90 优秀
89-80 良好
79-70 中等
69-60 及格
≤59 不及格
五级制换算为百分制:
优秀 95分
良好 85分
中等 75分
及格 65分
不及格 45分
二级制为合格、不合格二级,换算成百分制为:75、45分。

百分制换算成二级制:6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不合格。

各门课程的成绩都以百分制录入计算机,按以下方法换算成学分绩点(Grade Point)和平均学分绩点(General Point Average)简称GPA 。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GPA=
平均学分绩点一学期结算一次,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学分绩点与百分制的关系为:绩点=(c/10)-5 ;c 为成绩
第七条 各门课程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时数后即可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各
教研室按评分标准认真进行评分,考核成绩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由任课教师于该课程考试结束五天内通过网络提交,同时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打印两份成绩单,任课教师签名后加盖本学院(部、中心)成绩专用章,等本学院本学期全部成绩收齐后,按课程类别及课程号建立目录、立档保存。

一份学院存档,另一份报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因老师出国、调出等原因,有些课程无法登录成绩的,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登录。

第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若补考仍不及格,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

第十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不能免修体育课,但可以经校医院证明,体育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申请上保健体育课。

对服从安排并认真进行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四章免修、缓考、补考、重修的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因休学、转学等学籍异动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曾经修习过的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免修,办理有关免修手续。

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其学分不列入该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二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是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一般不允许申请免修。

特殊情况者确需免修某门课程,应由学生本人申请,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病重、至亲病故、考研等)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于考试前向本学院申请,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

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申请缓考。

未经教务处批准而未参加考试的学生一律按旷考处理。

缓考的学生必须于下学期第一周到本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凭“缓考准考证”和考试证(或学生证)随补考学生一同参加考试,若缓考课程考核不合格,该门课程只能重修。

缓考课程的学分只在参加考试的学期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于下学期初补考,补考不及格只能重
修该门课程。

补考课程的成绩考核合格后按60分记载,记录至开课学期“二考成绩”项下。

重修课程的成绩按重修得分记载。

第十五条补考、缓考于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五周内进行,第一周统计补考、缓考名单;第二至五周安排考试。

第十六条参加重修的学生到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报名交费,(学院收费时应使用收费四联单,)学院根据交费情况,审核整理后确定重修学生名单,并负责给重修学生选课。

课程考核完毕,成绩由任课教师提交打印。

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重修某门课程时,因上课时间冲突,允许学生申请免听课只参加考试,要求免听的学生应向任课学院(部、中心)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交教学管理办公室保存并通知任课教师。

第十八条因教学计划调整,后续年级教学内容变动较大的课程,不安排重修,只安排补考。

因教学计划调整,某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使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计。

第十九条结业生及未授学士学位学生返校重修、补考的办理步骤:
1、于毕业前将结业生及未授予学士学位人员报表(学院盖章,一式两份,含电子版word文档)报送教务处。

2、返校重修、补考的学生先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填写重修、补考审批单。

(一式两份)
3、重修、补考审批单到所在学院由教学管理办公室安排参加相关科目的重修或补考。

4、各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人员根据重修、补考申请单,在相应的的学期选课。

5、重修、补考成绩备注“返修”或“返补”字样。

6、结业生及未授学士学位学生返校一年的成绩单由学院整理完毕后,报至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课程成绩的认定与存档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提交后不可随意变动,确有差错必须更改的,须由评分教师在开学一周内填报《教师更改成绩审批表》,附带学院存档的更改成绩的
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交系或教研室及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更改。

获准更改成绩后,教师应同时更改所涉各项原始成绩(包括试卷)和成绩单上的成绩,并在更改处签名,然后由成绩管理人员从网上更改。

第二十一条毕业学生成绩,由学院在学生毕业时统一打印学生总成绩单两份,学院审核盖章后到教务处统一审核盖章。

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存学校档案室。

第二十二条在校学生需要查询或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由所在学院统一打印、审核并加盖成绩专用章后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已毕业学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到学校档案室查询,证明材料由教务处审核后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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