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化妆品产品的使用、销售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化妆品产品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以下是通常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内容:
1. 标签规定: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方法、成分表、净含量、批号等信息。
标签应以中文显示,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2. 标签内容真实性:化妆品标签上的内容应准确、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
禁止使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隐瞒风险等不良行为。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以国家通用语言为主,如中文。
可以在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同时使用其他语言。
4. 标识要求:化妆品产品标识必须清晰、易识别,不能模糊、模仿其他产品或混淆消费者的判断。
5. 标识可追溯性: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批号等信息,以便追溯质量问题和召回等相关事宜。
6. 标签更新:当化妆品产品发生规格、成分、安全性等方面的变更时,应及时更新标签。
7. 标识法规遵守: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确保生产的化妆品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要求,且不得随意更改、撕掉或篡改标签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标签要求和管理规定应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来确定。
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标签的制售和使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各类产品标签,包括产品包装标签、产品标识标签、产品说明书标签等。
第三条标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标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标签内容必须真实反映产品信息。
(三)规范性原则:标签格式、内容应当规范,便于消费者识别。
(四)安全性原则:标签应当确保消费者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章标签内容要求第四条标签应当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产品名称:准确、规范的中文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准确、完整。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清晰标注,便于消费者识别。
(四)成分或配料表:应当清晰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或配料,并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方式排列。
(五)净含量:净含量应当准确标注,并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方式表示。
(六)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清晰标注。
(七)执行标准:执行的标准应当准确标注。
(八)警示语:对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产品,应当标注相应的警示语。
(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根据产品特性和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标签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迹清晰,易于识别。
(二)字体、字号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
(三)颜色搭配合理,易于识别。
(四)不得使用模糊、误导性语言。
第三章标签形式要求第六条标签形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应当固定在产品包装上,不得随意拆卸。
(二)标签应当与产品包装材料相适应,确保标签的耐用性。
(三)标签尺寸应当适中,便于消费者阅读。
(四)标签应当采用环保材料,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四章标签制售管理第七条标签制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二)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
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标签标识管理办法一、引言标签标识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它不仅能提高管理效率,还能保障物品的安全性和追溯性。
为了规范标签标识的管理,有效应对不同物品的识别需求,本文制定了一套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物品的标签标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签、身份证件、包裹标识等。
三、标签标识设计1. 标签标识应具备以下要素:(1)基本信息: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以便进行准确的识别和追溯。
(2)唯一标识:每个标签标识都应具备唯一的标识码,以确保信息的独立性和可追溯性。
(3)防伪措施:适用于需要保障安全性的物品,标签标识应具备一定的防伪措施,比如防伪二维码、水印等。
2. 标签标识设计原则:(1)简洁明了:标签标识的设计应简洁明了,避免冗长的文字和复杂的图案,方便用户快速识别。
(2)易读易识别:标签标识的文字和图案应清晰易读,且尺寸适中,以便使用者轻松辨认。
(3)耐用性强:标签标识应具备较强的耐用性,能够在各种环境条件下保持清晰可见。
四、标签标识安装与管理1. 安装要求:(1)位置合理:标签标识应安装在物品显著位置,易于被识别和查看,同时不影响物品的正常使用。
(2)固定牢固:标签标识应牢固固定在物品上,避免脱落或破损,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2. 管理措施:(1)登记备案:对于重要物品的标签标识,应进行登记备案,记录每个标识的信息,包括编号、安装位置等。
(2)巡检维护:定期进行标签标识的巡检维护,及时处理脱落、损坏等情况,保证标签标识的正常使用。
五、标签标识数据管理1. 数据采集与录入:(1)及时准确:对于标签标识上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采集和录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专人负责:指定专人负责标签标识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确保操作规范和数据的一致性。
2. 数据备份与保护:(1)定期备份:对标签标识的数据进行定期备份,以避免数据丢失或损坏导致信息无法追溯。
厨房标识标签管理制度范本

厨房标识标签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加强厨房标识标签管理,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酒店、餐厅、食堂等餐饮场所的厨房标识标签管理。
三、管理规定1. 标识标签的种类(1)食品原料标签: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贮存条件等。
(2)食品添加剂标签:包括添加剂名称、用途、用量、注意事项等。
(3)食品包装标签:包括食品名称、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
(4)食品容器标签:包括食品名称、制作日期、保质期、制作人等。
2. 标识标签的粘贴与放置(1)食品原料标签应粘贴在原料包装袋或容器上,标签应朝外,便于查看。
(2)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放置在添加剂容器上,标签应朝外,便于查看。
(3)食品包装标签应粘贴在包装箱或包装袋上,标签应朝外,便于查看。
(4)食品容器标签应粘贴在容器上,标签应朝外,便于查看。
3. 标识标签的维护与管理(1)厨房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标识标签,确保标签清晰、完整、不易脱落。
(2)如发现标识标签脱落、模糊、损坏等问题,应及时进行更换。
(3)厨房工作人员应定期对标识标签进行清洗,保持标签的清洁、卫生。
4. 标识标签的使用要求(1)厨房工作人员在采购、验收、储存、加工、销售食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标识标签上的信息进行操作。
(2)不得使用无标识标签或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和食品容器。
(3)不得篡改、隐瞒、销毁标识标签上的信息。
四、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的,由厨房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
2. 情节严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厨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制度进行修订,以适应厨房管理的需要。
厨房标识标签管理制度范本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放心、满意的餐饮服务。
希望全体厨房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厨房管理秩序。
餐饮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餐饮标识标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餐饮行业标识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标识标签的内容要求1. 餐饮单位名称:必须真实、准确,与工商局登记的名称一致。
2. 营业执照编号:餐饮单位营业执照编号须在标识标签中清晰显示。
3. 经营许可证号:凡需要经营许可的餐饮单位,需将经营许可证号清晰标注于标识标签上。
4. 卫生许可证号:所有餐饮单位必须在标识标签上清晰标注卫生许可证号,确保消费者了解餐饮单位的卫生状况。
5. 食品安全等级: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等级分级结果需在标识标签上公示。
6. 营业时间:餐饮单位的营业时间应当清晰标注。
7. 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应当醒目标注在标识标签上。
8. 其他:标识标签上还可以标注菜单、特色菜品、特色服务等内容。
四、标识标签的规范要求1. 餐饮单位的标识标签必须采用易于识别、耐用、清晰可见的材质制作。
2. 标识标签的尺寸、字体大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清晰可辨。
3. 餐饮单位的标识标签应当设置在显眼位置,方便消费者查看。
4. 标识标签应当定期更新维护,如有损坏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五、标识标签的管理1. 餐饮单位应当建立标识标签专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及人员。
2. 定期对标识标签进行检查,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3. 对于发现标识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餐饮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可以处以相应的处罚。
4. 对于严重违反标识标签管理制度的餐饮单位,可以暂停营业、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
六、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标识标签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餐饮单位进行检查。
2. 对于发现标识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餐饮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3. 接受社会监督,餐饮单位可配合相关部门、消费者对标识标签进行检查。
七、处罚与激励1. 对于严重违反标识标签管理制度的餐饮单位,可依法处以罚款、责令整改、暂停营业等处罚。
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标签标识管理办法一、引言标签标识是一种用于识别、分类或区分物品或信息的工具。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使用各种标签标识来管理和组织事物。
为了确保标签标识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制定一套科学的标签标识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标签标识的管理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建议。
二、标签标识管理原则1. 统一原则标签标识的使用应符合统一原则,即在同一组织或系统内应使用相同的标签标识规范和标准。
统一的标签标识不仅能提高管理效率,还能减少混淆和错误。
2. 规范原则标签标识的制定和应用应符合规范原则。
制定标签标识应考虑使用场景、需求和实际情况,并遵循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同时,使用标签标识的人员也应遵循相应的规范进行操作。
3. 清晰原则标签标识应具备清晰易读的特点。
标签标识的文字、图案或代码应清晰可辨,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理解。
同时,标签标识的材料和质量也要能够经受住长期使用和环境变化的考验。
4. 安全原则标签标识的管理应符合安全原则。
对于一些敏感信息或重要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标签标识被恶意篡改或滥用。
此外,在标签标识的制作和贴附过程中,也应注意防止安全隐患的出现。
三、1. 标签标识制定在制定标签标识时,可以根据物品的性质、用途、分类等进行分类制定。
标签标识可以包括文字、图案或代码等形式,以便于不同人员的理解和使用。
同时,可以结合标签标识的形状、颜色、大小等特点,增加标签标识的辨识度和可操作性。
2. 标签标识使用在使用标签标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将标签标识贴附在物品的显眼位置,易于被看见和辨认。
- 标签标识的文字、图案或代码应与物品的实际情况相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 使用标签标识的人员需要经过相应的培训和指导,了解标签标识的含义和使用方法。
- 定期检查和维护标签标识,确保其质量和可用性。
3. 标签标识管理为了确保标签标识的有效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标签标识的档案管理系统,记录标签标识的使用情况、位置和更替时间等信息。
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签标识管理,规范标签标识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各种产品标签标识的管理。
第三条标签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内容第五条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有效期限;(四)产品的成分、材质、用途、使用方法等;(五)产品标准编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外文。
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使用中文。
第七条标签标识上的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标签标识的标注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标签标识。
标签标识应当固定在产品的包装上,不得随意撕毁、更换。
第九条标签标识的标注应当清晰、醒目,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应当准确、清晰,不得有模糊、脱落、褪色等情况。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在产品的显著位置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有效期限。
保质期或者有效期限标注应当明确、清晰,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四章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生产者提供标签标识的相关资料,生产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无标签标识或者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标签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制度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产品标签标识管理,确保产品标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标签标识管理的目的1.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准确、真实的产品信息。
2. 规范企业的标签标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二、标签标识的责任主体企业是产品标签标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签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标签标识的内容要求1. 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准确、明确地描述产品的名称。
(2)品牌名称:标明产品所属的品牌。
(3)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4)生产厂商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5)产品规格型号:准确、明确地描述产品的规格型号。
(6)产品安全警示标识:如有需要,应当标明产品的安全使用和存储注意事项。
(7)其他必要信息:根据产品特点和要求,标明其他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
2. 标签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包含虚假、误导性的内容。
四、标签标识的设计和制作1. 标签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产品的特点和规定,清晰易懂,便于消费者阅读和理解。
2. 标签标识的制作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技术和设备,保证标签标识的质量和可靠性。
五、标签标识的审核和审批1. 企业应当建立标签标识的审核和审批制度,确保标签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对于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标签标识,应当经过相应的质检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六、标签标识的使用和管理1. 企业应当确保标签标识的正确使用和粘贴,不得随意删除、更换或遮挡标签标识。
2. 企业应当建立标签标识的管理档案,记录标签标识的使用情况和审批记录,并定期进行归档。
七、标签标识的监督和处罚1.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标签标识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标签标识,应当及时予以处罚。
2. 对于故意虚假标签标识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产品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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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8月27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该《规定》分总则、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法律责任、附则5章41条,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予以废止。
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版,希望对你有帮助。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