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法律后果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摘要本文从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种类,探讨了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
以期提醒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提高警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建设工程无效合同法律后果一、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概念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成立,由于在合同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导致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违法性,指合同内容或形式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具有国家干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有,便应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三是具有不可履行性,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了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四是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会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种类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种类有以下几种:(一)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是指为了达到某些方面的利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如,建筑工程发包方的手续不齐全,承包方的资质等级不够,双方串通而签订的合同。
(二)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指当事人采取在形式上合法的实施的行为,掩盖非法的内容和目的。
如以合法的改建、扩建、新建行为达到侵占国家集体财产、转移国家集体财产、规逃债务等目的的合同,就属于这类合同。
或者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得某方面的不正当利益,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另一方订立的合同。
如,欺诈国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使国有财产造成损失。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都是无效的合同。
如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走私军火、买卖枪支和毒品等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是指建筑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的建筑施工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上述合同全部无效之外,有些合同还可能只是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
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58条、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无效建设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而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建设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
无效建设合同的法律后果,不仅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益,也影响到整个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无效建设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无效建设合同的法律定义无效建设合同,是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建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建设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建设合同自成立时起即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
因此,合同双方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并返还因合同而产生的财产。
2. 返还因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合同无效后,合同双方应返还因合同而产生的财产。
具体包括:(1)返还预付款、定金等款项;(2)返还材料、设备等物资;(3)返还已完成的工程成果;(4)返还因合同而产生的其他财产。
3. 赔偿损失无效建设合同给合同一方或双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1)直接经济损失;(2)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3)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4. 追究刑事责任在无效建设合同中,若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情形,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依法处理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合同双方应依法处理无效合同。
具体包括:(1)终止合同履行;(2)解除合同关系;(3)依法处理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四、防范无效建设合同的法律措施1. 严格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在签订建设合同前,合同双方应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确保对方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2. 明确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因合同条款模糊而引起纠纷。
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四种民事法律后果

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四种民事法律后果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包括以下五种情况:1. 无合法代表人签署的合同:当一个人没有合法代表权签署合同,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未成年人或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签署的合同。
2. 超出权限的合同:如果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方超出其授权范围签署合同,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一个公司的员工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签署合同。
3. 违反法定合同形式的合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要求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并满足特定的要求才被认可。
如果合同违反了这些要求,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4. 涉及非法目的或非法行为的合同: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合同涉及非法活动,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一个合同要求某一方采取非法行动才能履行合同。
5. 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合同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一个合同要求某一方放弃其法定权利,这将被视为违反公共秩序。
对于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可能会产生以下四种民事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将被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这意味着合同双方不再有任何义务或权利,也不需要执行合同条款。
2. 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一方已经支付了款项,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这些款项将需要被返还。
这是因为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和义务。
3. 可能需要赔偿损失: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造成的任何损失可能需要由一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这取决于情况和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定。
4. 双方重新协商或追求其他法律途径:当一个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可以重新协商或追求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或问题。
这可能包括重新签订合同或提起诉讼。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后果

经验分享: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后果一份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依据,也是承包人规避风险的屏障,对承包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要牢固树立合同本位意识,因为在利益的博弈前,只有白纸黑字的合同才是企业最可靠的“朋友”。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依据合同的效力可以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四大类。
一份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救助。
而无效合同虽说已经成立,但却因为欠缺法定生效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务和建筑材料物化到建筑产品上的过程,金额大、工期长、法律关系复杂且往往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所以在确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时,除了《合同法》《民法通则》外,司法解释还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做了特殊的规定。
三菱PLC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及后果认定为⽆效的情形有:1、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等等。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后果有:1、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性,不因合同⽆效⽽失去其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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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建设⼯程施⼯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认定为⽆效:1、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3、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效的。
”4、当承包⼈在建设⼯程竣⼯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合同按有效处理。
5、承包⼈⾮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的⾏为⽆效。
6、法律未明确规定建设⼯程合同⽆效的其他情形7、未采⽤书⾯形式订⽴的建设⼯程合同,如果⼀⽅已履⾏主要义务,另⼀⽅予以接受,则合同仍然成⽴有效。
除此之外,⾮书⾯形式订⽴的建设⼯程合同是⽆效的。
8、没有按国际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的建设⼯程合同是⽆效的。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后果1、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性,不因合同⽆效⽽失去其效⼒。
2、法律仅规定为承包⼈请求的应予⽀持,如果发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是否⽀持,法律并未规定。
在⼀次实际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某仲裁员认为只有承包⼈请求时才予以⽀持。
3、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4、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发包⼈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的,应予⽀持;(2)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承包⼈请求⽀付⼯程价款的,不予⽀持。
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建设工程的施工内容、质量、进度、费用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方面达成的协议。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施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应该如何应对。
无效的原因1.合同形式不规范:合同缺乏书面形式或未经合同双方签署的,将被视为无效;2.违反法律法规: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例如未经审批擅自开工;3.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涉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道德伦理的,将被判定为无效;4.签订方式不正确: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未经授权代表签署等;5.相互协商一致:合同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必须符合相互协商一致的原则。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解除合同:无效合同被视为从未存在过,双方合同义务互不成立,双方有权解除该合同;2.退还已支付款项:双方须根据无效合同的实际情况,退还已支付的款项;3.返还交付的物品:如已交付建设工程物品,无效合同后,双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经交付的物品;4.赔偿损失:根据损失产生的原因和范围,双方可能需要律师协商对损失进行赔偿;5.不承担违约责任:无效合同的解除不构成违约,双方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6.合同变更或重签: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应对无效合同的措施1.寻求法律援助:当事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援助,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制定应对策略;2.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协商的结果应符合双方的利益;3.重新签订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解除无效合同后,重新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4.调解或仲裁: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或仲裁程序解决争议,以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方式;5.妥善处理已进行的工程: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已经进行的工程,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结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将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当事人应积极应对,寻求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并妥善处理已进行的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_无效(3篇)

第1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它明确了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权利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形。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分析。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若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则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若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则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若建设工程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则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根据《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
若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五、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如违反建筑质量安全标准、环保标准等,则该合同无效。
六、低于成本价中标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低于成本价中标,则该合同无效。
因为低于成本价中标的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七、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定,则该合同无效。
八、合同签订主体不合法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合法,如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则该合同无效。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较多,主要包括承包人资质问题、违反招标投标规定、非法转包、违反工程建设标准、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签订主体不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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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经开始实施。
该解释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新的规定,但远未涵盖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有必要按照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类型,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各种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一、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几下几种: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宣告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这是衡量合同无效的一般意义上的规定,对所有种类的合同均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同样适用上述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
综合考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我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该条规定明确禁止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级别资质要求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按照《建筑法》的上述规定,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这一类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范畴。
(二)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外,应当依法以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
招标、投标方式是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方式。
违法招标、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分很多情形。
具体的表现形态是: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其投标单位少于三家议标的,其投标单位少于两家。
这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事由均可以归属于欺诈、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以此种形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三)没有订立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条规定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法定要式合同,不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生效。
我国《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两部法律均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属于禁止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以合意的方式改变合同形式,否则,没有订立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生效。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四)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本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对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应认定无效。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属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其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均关系到国家和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切身利益,不是民法上的某法人和自然人个体利益,因此,法律基于这点,禁止违反国家计划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针对我国建筑市场准入的混乱状态,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也规定了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转包、分包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后分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地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人;分包的第三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的;承包人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二、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自合同成立时起就无效,而不是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起无效,即使当事人在事后予以追认,也不能使这类合同生效。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担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合同责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其它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这样规定的依据就是不当得利和缔约过失二种责任。
返还财产基于不当得利,赔偿损失基于缔约过失。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也不例外,但也有其独特的地方,这就是基于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财产的处理和普通无效合同有着很大的差别,当事人的缔约过失也比普通无效合同复杂。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
这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只按照缔约过失来承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的观点就是:"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赔偿义务。
因此,所谓缔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未不发生任何效力。
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因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①。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赔偿责任的确定要符合三个构成要件:第一、损害事实存在。
所谓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指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而不包括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合理预见到的逾期利益,更不能超过履行利益,"信赖人对信其法律行为有效而受损害之赔偿额,不得超过信赖人因法律行为有效时所可得利益之谓也" ②。
另外,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受损害一方,如果受损害一方对其损失不能通过举证加以明确,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
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所受的损失。
第二、赔偿义务人存在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二种,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形式,如:违反了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方式让对方和自己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在确定当事人有过错时要注意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均有过错时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过错大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小的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二是一方有过错时,有过错一方除了自行承担给自己造成的违法后果外,还要承担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
三是双方故意或一方故意订立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即使双方遭受了损失,任何一方也不得请求对方赔偿损失③。
第三、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
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处理:第一、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立即停止履行。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均不能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恢复原状。
按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施工方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应该拆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该由施工方返还。
但对此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简单地按照上述原则返还,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
一是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弥补质量缺陷,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比较合理,已经完成部分工程应该拆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该返还。
二是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能够以较小的代价弥补工程质量缺陷的,应该折价补偿。
如果仍按照拆除工程、返还工程款的方式处理,过于机械,会造成人为浪费。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这种规定是合理的,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在实践中折价补偿就是将完成建设工程归建设方所有,施工方所付出的劳动由建设方折价补偿给施工方,折价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比例折价。
有人认为补偿范围一般限制在施工方的实际支出范围,不包括施工方的利润,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因为如果仅按照施工方的实际支出折价,对建设方来说就成了一种变相的赢利,因为建设方仅支付了工程的成本价,就得到了合格的工程,这比签订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更有利可图,对施工方不公平,会误导人人效而仿之,使建筑市场混乱,也不符合法律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评价。
因此,补偿范围仍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补偿为宜,但这种处理结果存在与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结果相同的嫌疑,故在做出上述处理的同时,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该给予一定的处罚,比如罚款,吊销资质等,从而有别于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
三是建设工程严重违反规划,在不应该建设的区域或时间范围进行建设,这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均应该拆除所建工程和返还所支付的工程款。
第三、赔偿损失。
这种责任的性质如上所述,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即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相对方基于信赖而产生的损害,这种损失范围不包括返还财产时的折价补偿。
主要包括为准备签订、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和签订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但这里仍需要分清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已建工程应该拆除,而建设方存在过错的,建设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该赔偿施工方施工工程中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如果是施工方存在过错的,施工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要要赔偿建设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