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121-52 颁发
地面结冰条件下的运行

防冰:是指提供在限定期间内防止飞机的某些表面形成霜、冰 和积雪的保护措施的预防程序。
保持时间:是指除冰/防冰液可以在飞机保护表面防止形成霜、 冰和积雪的预计时间。
6.地面结冰条件下的航空器外部检查
6.1 在地面结冰条件下,飞行机组必须在起飞前通过航空器外部检 查确认机翼、螺旋桨、舵面、发动机进气道及飞机制造厂家手册中 规定的其他关键表面是否附着冰冻污染物,以确定航空器的状态是 否适合安全飞行或者需要执行除冰/防冰程序。确定飞机是否存在 冰冻污染物的最终责任人是机长。
组在开始除冰/防冰前和完成除冰/防冰后都应当进行必要的通话,
以确定航空器是否处于适当的构型和预计的保持时间。由于在同一
地点和同一地面除冰/防冰人员可能对应多个运营人,建议至少使
用如下的规范:
(1)在开始使用除冰/防冰液前,地面除冰/防冰人员向机长
确认航空器是否处于适当的除冰/防冰构型,例如:“机长,此飞机
机型、照明状况、气象条件和型号合格证持有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确
定。
8.6.3 当上述检查发现任何超出起飞限制的情况后,可以在起飞前
重新进行地面除冰/防冰,或者等候至航空器状态符合本文件第 7
段规定的起飞条件。
8.7 地面除冰/防冰过程中的通话和记录
8.7.1 在实施地面除冰/防冰过程中地面除冰/防冰人员和飞行机
染物、反映飞机表面潮湿等情况)。
6.3 飞行前实施航线维修任务时,维修人员应当检查机翼、螺旋桨、
舵面、发动机进气道及飞机制造厂家手册中规定的其他关键表面是
否附着冰冻污染物,发现或者怀疑有冰冻污染物的情况时,应当及
时通报机长。
CAAC基础执照复习提纲

CAAC基础执照复习提纲★--基础知识部分★--气动基础部分★--机械系统部分★--电气系统部分★--仪表系统部分★--电子系统部分★--发动机部分第一部分基础部分第一章--适航1.适航管理法规(1)什么是适航性? P1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2)适航性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来的?(什么需要) P1它的引出并不是出于理论或学术研究的需要,也不是出于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出于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3)什么是适航标准? P1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4)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含义? P1[1]最基本的[2]经济负担最轻的(5)航空器必须满足什么条件方能称为是适航的? P2[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要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空人员 — 飞行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2.适航管理:(6)什么是适航管理,宗旨为何? P2适航管理: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7)适航管理的分类及其关系? P3分为两大类: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对航空器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航空器使用、维修的控制。
(8)适航管理的特点? P3权威性或法规性,国际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动态发展性,独立性(9)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按工作性质分) P3立法、定标,它是安全性的要求颁发适航证件是合法资格凭证监督检查是符合性的要求3.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10)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 P4[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21-FS-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07.10编制部门:FS批准人: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1、目的本咨询通告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机组成员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提供指导。
2、依据合格证持有人可根据本咨询通告的要求申请豁免CCAR-121R2 N章、CCAR-121R2 O章有关训练的要求。
3、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
4、定义本文中所用术语见附件1。
5、背景随着科学技术发展,飞机制造厂家设计的不同型别飞机之间的差异不断缩小,一些不同型别飞机在驾驶舱布局、系统设计、飞行操纵和机组操作程序等方面十分相似,为已经持有一个型别等级执照的飞行人员在进行另一个型别等级的训练时,减少训练时间创造了条件;也为在具备相似特点的不同型别飞机飞行机组的熟练检查和定期复训互相替代提供了可能。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对具备上述特点的不同型别飞机的差异进行评估、制定科学的训练方法,经局方批准后,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在保证训练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减少训练时间,节省运行成本和人力资源。
6、原理6.1飞行机组成员是否能够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取决于合格证持有人和相关飞行机组的经验、知识和能力。
6.2哪些机型可以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应首先考虑不同型别的飞机之间是否具备足够的相同点,能够保证安全运行。
其次应考虑不同型别飞机所要求的训练和机组成员合格要求中是否有相同部分,是否可以由其它相似型别飞机进行替代。
如果具备这些特点,局方飞机评估组(AEG)以飞行标准委员会(FSB)报告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根据有关文件,通过向局方申请规章相关条款的豁免,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
AC-121-56维修系统培训大纲

AC-1.培训设施 8.1 对于自学形式和内部进行的课堂培训,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 必要的培训设施;对不具备固定办公条件的各类人员的自学,航空运 营人应当为其建立自学教室,并方便需要的人员使用。 8.2 对于航空运营人内部进行的课堂培训,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 固定的培训教室,并具备必要的教学用投影、书写、模型设备。 8.3 培训教室可根据培训项目的适用范围确定其所能累计容纳的 培训人员,但最小应当不少于适用范围最广的某一内部课堂培训项目 的培训总人数的十分之一。 8.4 培训教室可以借用/租用,但必须通过书面的协议进行,协 议借用/租用的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并且能保证在需要进行培训时 方便使用。
维修系统培训大纲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咨询通告
编 号:AC‐121‐56 颁发日期:2005 年 3 月 15 日 批 准 人:
标题:
维修系统培训大纲
1.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根据 CCAR-121 部第 121.371、372 条制定,目的是为 航空运营人编写维修系统的培训大纲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所有 CCAR-121 部的航空运营人。
10.5 任何课堂培训的项目完成后培训部门都应当能获得准确的 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考试成绩单(如有考试)或培训合格证明,必要 时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考试成绩单或培训合格证明的真实性进 行核对。
10.6 任何培训项目完成后都应当由培训管理部门将培训项目名 称、培训形式、考试成绩(如有考试)或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存入人 员技术档案或书面通知到人员技术档案的管理部门。
9.培训提纲或教材 9.1 对于内部进行的课堂培训,航空运营人应当为每一具体的培 训项目制定培训提纲,如需要的参考资料不能保证至少每两名参加培 训的人员一份,还应当制定培训教材。 9.2 一个培训提纲中可包含多个培训项目,但应当在培训大纲中 明确。 9.3 培训教材可使用其它单位或人员提供的相同培训项目的教 材,但必须确认其能包含培训提纲涉及的全部内容。 9.4 培训提纲和培训教材可以作为培训大纲的附件,但应当注明 不能作为实际工作的依据。
咨询通告——精选推荐

咨询通告咨询通告中国民⽤航空总局飞⾏标准司编号:AC-121-21下发⽇期:2007年3⽉2⽇航空承运⼈⾼原机场运⾏管理规定飞⾏标准司⽬录1、⽬的..............................................- 1 -2、适⽤范围..........................................- 1 -3、定义..............................................- 1 -4、背景..............................................- 1 -5、⾼原机场的准⼊条件................................- 2 -6、⾼原机场的运⾏要求................................- 4 -7、补充运⾏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 7 -8、其它事宜..........................................- 7 - 附录⼀、⾼原机场运⾏飞⾏员训练⼤纲...................- 9 - 附录⼆、⾼原机场运⾏客舱乘务员训练⼤纲..............- 10 - 附录三、⾼原机场运⾏机组成员航空医学知识培训指导意见及⾼原机场运⾏机组成员医学放⾏标准..........................- 11 - 附录四、⾼原机场的特点及对飞⾏的影响................- 12 -1、⽬的1.1本通告是对中国民⽤航空规章CCAR-121部《⼤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运⾏合格审定规则》中有关⾼原机场运⾏要求的进⼀步细化,为航空承运⼈(以下简称航空公司)申请进⼊⾼原机场运⾏及对在⾼原机场运⾏实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
1.2本通告供局⽅对航空公司在⾼原机场的运⾏进⾏审批和监察时使⽤。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本文件综合了以往多份有关文件的要求,并根据多年的管理经
验精炼了其内容,使其达到方便航空运营人的参考和执行的目的。
5.定义
5.1 全新民用航空器: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用航空器,被认为是全新
民用航空器:
(1)航空器所有权被制造厂商或专门的交易商或租机公司所拥
有且使用未超过 100 小时/1 年(先到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咨询通告
编 号:AC-121-52 颁发日期:2005 年 3 月 15 日 批 准 人:
标题: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 CCAR-121 部第 121.363、375 条制定,目的是
对航空运营人引进航空器及航空器投入运行提出具体要求。 2.适用范围:
(1)对于引进的国产全新航空器,上述适用文件和记录应
当至少使用中文;
(2)对于引进的进口全新航空器,上述适用文件和记录应
当至少使用英文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语言;
(3)对于引进国内航空运营人使用过的航空器,其相应记
录应当符合 CCAR-145 部的规定;
(4)对于引进非国内的航空运营人使用过的航空器,其相
2005 年 3 月 15 日
-7-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求进行的上次检查或维修工作后的使用时间;
(7)目前适用的适航指令的符合状况,包括符合的方法和
数据,如果适航指令涉及连续的工作,应当列明下次工作的时
间和日期;
(8)目前对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进行的重要修理
和改装的情况;
(2)对于国产的上述安装的仪表和设备,应当获得民航总
局适航审定部门的相应批准;对于进口的上述安装的仪表和设
中国民航法规大全

一、运行与维修管理1、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与改装》——2004 年 6月完成编制工作,8 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得基本准则.AR—91 《一般运行与飞行规则》——2004年1月 14日民航总局令第 120 号发布,2004年 6月 1 日施行.-—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得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得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与无人自由气球)得飞行与运行.3.CCAR-91FS—II《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II类运行规定》——1996年10 月 16日民航总局令第 57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年 9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67 号发布,1997年10 月1日施行。
同时,1985年5月 8日民航局制定得《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得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得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年 8 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 20 号发布,1992 年1 月 1 日施行;2001年 2 月26日民航总局令第98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 6月 20日民航总局令119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与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得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与实施细则。
6。
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 年 5月 5 日民航总局令第83 号发布CCAR-121FS;1995 年5月 12日民航总局令 41号发布CCAR-121AA;2000年 7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92号第一次修订 CCAR—121FS;2004 年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合并,7月送审。
一张表看懂民航规章制度

引言:民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航空企业合法、合规运行的依据,中国民航局现行有效的规章有近120 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约900 个,其中很多都与飞行运行、飞行训练和技术管理工作相关,需要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领会、学习和研究。
这里我们将CCAR-91 、CCAR-135 和 CCAR-121 三部飞行运行规章的适用范围、 CCAR-121 部关于副驾驶和机长的训练进入条件以图表的方式列出,直观简洁,便于理解;同时,对民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介绍。
一张表看懂 CCAR-121 规定的副驾驶和机长训练进入条件分类副驾驶进入条件机长进入条件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 250 小时。
满足 CCAR-61 部中对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经历要求。
基组类 I毕业于 CCAR-141 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本条件(飞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1,500少有 230 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最有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 500 小时;有担任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组大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 20 小时(不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 300 小时,且类起副超过 10 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机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II 飞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驾长全飞行 7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 小于 2200 小时。
重时。
驶136经吨以历下者无1、毕业于按照 CCAR-141 部批准的课副程,该课程至少有250 小时飞行训练时驾间;经历者无机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700 小时,其中在组类II 飞机上不少于驶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 20 小时(不超过 10 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经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 7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 小历时。
者最有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 500 小时;大副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 50 小时(不起超过 25 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飞驾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全驶飞行 10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500 小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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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121-52颁发日期:2005年3月15日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飞行标准司目录1. 依据和目的:......................................- 1 - 2.适用范围:........................................- 1 - 3. 撤销:............................................- 1 - 4.说明:............................................- 1 - 5.定义..............................................- 2 - 6.航空器的引进的要求.................................- 3 - 7.航空器加入运营人运行规范的条件....................- 8 - 8.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10 - AC-121-52附件1:引进航空器说明.....................- 12 - AC-121-52附件2:引进航空器符合性说明...............- 13 - AC-121-52附件3:航空器运行符合性说明...............- 16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编号:AC-121-52 咨询通告颁发日期:2005年3月15日批准人:标题: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1. 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部第121.363、375条制定,目的是对航空运营人引进航空器及航空器投入运行提出具体要求。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部航空运营人除湿租引进航空器投入运行以外的所有情况。
3. 撤销:自本咨询通告生效之日起,下述文件撤销:1991年12月22日颁发的AC-121AA-04 运输类飞机持续适航文件;1992年8月15日颁发的AC-121AA-06 引进使用过的航空器的文件和资料;1996年10月10日颁发的AP-121AA-03 使用过的航空器适航检查程序;1996年10月10日颁发的AP-121AA-04 全新航空器适航检查程序;2002年10月1日颁发的AP-21-05R1中涉及的运行要求。
4.说明:CCAR-121部航空运营人在申请航空器投入运行时,获得标准适航证仅仅是航空器投入运行的基本条件之一,航空器本身的状况、运行的设备要求及维修方面的准备都是保证飞行安全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CCAR-121部运行合格审定的要求,本文件主要针对这些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当航空器投入运行前需满足其他运行合格审定的要求时,如验证飞行、应急撤离演示等,还应当满足这些合格审定要求)。
另外,本文件仅涉及了租赁引进航空器的合格证件,有关航空器租赁的要求请参考AC-121-62“航空器租赁”。
本文件综合了以往多份有关文件的要求,并根据多年的管理经验精炼了其内容,使其达到方便航空运营人的参考和执行的目的。
5.定义5.1 全新民用航空器: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用航空器,被认为是全新民用航空器:(1)航空器所有权被制造厂商或专门的交易商或租机公司所拥有且使用未超过100小时/1年(先到为准);(2)航空器所有权未曾被私人拥有、出租或安排短暂使用;(3)航空器未曾被任何培训学校专门用作培训驾驶员或参加空中出租业务。
5.2 进口全新民用航空器: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的主权国家制造,通过合法方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机构拥有或使用, 并申请(或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全新民用航空器。
5.3 国产全新民用航空器: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制造,通过合法方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机构拥有或使用,并申请 (或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全新民用航空器。
5.4 使用过的航空器:对某航空器而言,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使用过的航空器:(1)航空器的所有权曾经被除制造厂或专门的租机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所持有;(2)航空器曾经被私人拥有、出租或安排过短暂使用;(3)曾经专门用作培训驾驶员或参与空中出租业务;(4)航空器所有权虽然一直被制造厂或专门的租机公司所持有,但累计使用超过100飞行小时/1日历年(先到为准)。
5.5 引进:指航空运营人通过合法的协议或合同等方式,获得航空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件中所述的“引进”并不单指从国外进口航空器,也包括航空器在国内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
本文件所述的引进不包括湿租。
6.航空器的引进的要求6.1合同及协议要求(1) 航空运营人在引进航空器时,必须通过与交付方签订合法的航空器购、租合同的方式进行,涉及到租赁航空器的情况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协议,以明确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控制责任;(2) 航空器购、租合同及有关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及其有关咨询通告的要求,任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都将视为无效条款;(3) 航空器购、租合同及有关协议的技术条款部分应当经过航空运营人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书面审核认可。
6.2 航空器的合格证件要求引进的航空器应当具备或办理如下合格证件:6.2.1 国籍登记证(1)航空器所有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的航空器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登记证;(2)航空器所有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外的情况,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应当符合国际民航公约的要求。
6.2.2 适航证(1)国产全新民用航空器、进口全新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标准适航证;(2)租赁航空器所有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使用过的航空器,应当具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标准适航证;(3)租赁航空器所有人为非中国公民或法人的使用过的航空器,应当具有其登记国颁发的符合国际民航公约规定标准适航证和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6.2.3 无线电台执照对于航空器上安装的无线电设备,还应当具有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6.3 持续适航文件和技术资料要求航空运营人引进航空器时应当获得下列现行有效的文件和资料,并能表明持续获得其最新修订版的渠道:6.3.1初始型号审定当局颁发或批准的资料(1)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及其数据单(TC,STC,TCDS);(2)飞行手册(AFM);(3)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4)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5)适航指令(AD)。
6.3.2 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下述适用资料(1)使用手册(OM);(2)维修计划文件(MPD);(3)维修手册(AMM);(4)结构修理手册(SRM)和补充结构检查文件(SSID);(5)线路图册(WDM);(6)图解零件目录(IPC);(7)动力装置安装手册(PBM);(8)载重平衡手册(WBM);(9)故障隔离手册(FIM);(10)标准工艺手册(SPM);(11)无损检测手册(NDI);(12)发动机手册(EM);(13)零部件维修和翻修手册(OHM/CMM);(14)服务通告或技术通告、改装通告等(SB/SL);(15)防腐手册(CPM);(16)标准件手册(Parts Standards)(17)其他。
6.3.3 非客户化的文件如航空运营人已有上述资料中的非客户化的文件(如MMEL、MRBR、MPD、OHM/CMM、SB等),可不在引进航空器时重复要求。
6.3.4 使用过航空器的用户化资料如引进使用过的航空器,还应具备引进前一个运营人的该航空器所执行的维修方案及上述资料中与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其他资料。
仅在当按照本文件第6.4.6段的要求补做相应的维修工作并使得引进的航空器可以直接加入航空运营人的维修方案时,可以不具备前一个运营人的航空器维修方案。
6.4 航空器技术状态记录航空器应具备能表明其目前技术状态的技术文件和记录:6.4.1 全新航空器的技术资料(1)适航指令执行状态清单;(2)服务通告执行状态清单;(3)载重平衡报告;(4)罗盘系统/磁罗盘偏差记录;(5)装机设备清单;(6)装机时限/寿命件控制清单;(7)器材评审委员会记录或重大偏差记录;(8)试飞报告和排故记录。
6.4.2 使用过航空器的记录(1)首次交付时6.4 (1)中要求的全部资料;(2)机体总的使用时间;(3)每一发动机和螺旋桨的总使用时间和履历记录;(4)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上的时寿件的现行状况;(5)装在航空器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项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时间;(6)航空器的目前维修状态,包括按照航空器维修方案要求进行的上次检查或维修工作后的使用时间;(7)目前适用的适航指令的符合状况,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数据,如果适航指令涉及连续的工作,应当列明下次工作的时间和日期;(8)目前对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进行的重要修理和改装的情况;(9)以往出现的重大和重复故障记录和当前存在的故障记录;(10)更换过的装机部件的适航批准标签和相应维修记录。
6.4.3 对于累计使用时间超过14年的航空器还应当能够提供足够的文件和记录表明引进的航空器符合AC-121-65规定的保持结构完整性的维修工作。
6.4.4上述文件和记录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对于引进的国产全新航空器,上述适用文件和记录应当至少使用中文;(2)对于引进的进口全新航空器,上述适用文件和记录应当至少使用英文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语言;(3)对于引进国内航空运营人使用过的航空器,其相应记录应当符合CCAR-145部的规定;(4)对于引进非国内的航空运营人使用过的航空器,其相应的记录应当至少使用英文或具备相应记录内容的英文翻译,并符合相应主管民航当局的规定。
6.4.5 对于引进非航空运营人使用过的航空器,除具备上述技术文件和记录外,其维修控制应符合CCAR-121部或与CCAR-121部等同的所在国的相应法规的要求,并被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受。
6.4.6 对于不具备部分上述技术文件和记录的航空器,应当由航空运营人和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共同确定需补作的相应维修工作或按最大可能性折算其使用经历。
6.5 航空器状态要求(1)国籍登记证、标准适航证及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在航空器上携带;(2)航空器的随机资料(如:驾驶舱检查单、飞行手册、运行手册、故障隔离手册、飞行记录本、MEL等)应当在其相应的放置处;(3)航空器的外部标志符合CCAR-45部的要求;(4)航空器的动力装置和各项装机设备齐全(即完整的航空器),在引进前经过全面的检查、测试/功能测试和试飞检查确认其各系统工作正常,并且没有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5)航空器内外部(包括货舱、电子舱)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