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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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无效案例

债权转让无效案例

债权转让无效案例债权转让无效案例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转让争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一笔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欠乙公司一万元人民币。

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内,甲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甲公司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乙公司的债权全权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将相应的债务也转移给了丙公司。

乙公司得知此事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权转让无效。

他指出,甲公司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甲公司故意隐瞒了债务的本质和风险,没有向丙公司披露该笔债务未按时履行的情况。

其次,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实际债务金额,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最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没有经过乙公司的同意,违反了债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债权转让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甲公司故意隐瞒了债务的实际情况,给丙公司造成了误导。

其次,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实际债务金额,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最后,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就将其债权转让给丙公司,违反了债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因此,法院判决债权转让无效,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即向乙公司偿还一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个人债权转让引发的争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一笔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欠乙公司五万元人民币。

两年后,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资金,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乙公司的债权全权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将相应的债务也转移给了丙公司。

乙公司得知此事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权转让无效。

他指出,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甲公司需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债务,但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就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且未履行还款义务。

此外,债权转让协议中未提及乙公司的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法定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

甲公司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未经乙公司同意就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违反了合同的法定程序。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转让纠纷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转让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上诉人A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04)X民二(商)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被上诉人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被上诉人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发生买卖、定作机械设备合同关系多年。

2001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截止2001年10月8日,需方(C公司)尚欠供方(B公司)货款136,252元。

……经双方协商,同意从A公司货款中划帐抵偿,具体收款由Z先生全面负责,需方出具收款证明。

”协议有双方公司盖章,在C公司公章下,有执行人Z签名。

Z原系C公司总经理,2001年10月18日Z书面向C公司申请辞职并离开公司。

嗣后B 公司多次向上诉人A有限公司催款未果。

二、2003年10月8日,C公司给上诉人A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截止2002年9月底,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493,170.77元。

2001年10月我公司将对贵公司债权的136,252元转让给襄阳胜新贸易公司(现已变更为B有限公司),……请贵公司接函后直接将款项支付给B有限公司。

”三、2004年5月10日,上诉人A公司书面告知B公司称,“贵公司多次持C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前来本公司要求付所谓C公司的应付款136,252元。

我公司认为一、不符财务手续;二、不符法律有关规定。

原因如下:一、我公司与贵公司无业务往来及帐务关系。

二、C公司单凭债权转让通知书由贵公司到我公司来取款不符财务有关手续。

三、关于我公司与C公司的业务,因该公司提供的压铸机质量存在问题,一直不能正常使用,故C公司的帐务问题应由该公司与我公司直接处理,与贵公司无关。

”四、2001年2月18日,C公司供给上诉人A公司J1150型压铸机一台,上诉人A公司“Y”在送货单收货人一栏签字。

2002年6月10日C公司开具给上诉人A公司江苏省常州市工业企业通用发票一张,货物名称J1150型压铸机,数量一台,单价48万元。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案件名称: [债权人名称] 与 [债务人名称]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原告: [债权人名称],住所地:[债权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债权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告: [债务人名称],住所地:[债务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三人: [受让人名称],住所地:[受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受让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案件概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原告于[转让日期]将其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

然而,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因[具体纠纷原因],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未能顺利履行,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 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有效;2. 要求被告向第三人履行债务;3. 要求被告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4. 其他合理请求。

案件事实与理由: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债权转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2. 债权转让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通知了被告,被告应当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3. 被告未按照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构成违约;4. 原告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据清单:1. 债权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 债权债务关系证明文件;3. 债权转让通知的送达证明;4. 被告违约的证据材料;5. 其他相关证据。

附则:本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请注意,以上模板仅为示例,实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处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债权转让的范例

债权转让的范例

债权转让的范例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在商业和金融领域,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它可以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变现和风险的分散,同时也为买方提供了获取稳定收益的机会。

本文将通过几个范例来探讨债权转让的不同情景和应对策略。

范例一:企业债权转让某公司A因经营不善,面临资金困难,需要进行债权转让以筹集资金。

公司A 与一家金融机构B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年利率为8%,期限为5年。

由于公司A的资信状况下降,B担心无法按时收回本息。

于是,B决定将债权转让给C公司,以分散风险。

在这个案例中,债权转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风险。

C公司作为债权买方,可以通过购买债权来获取固定的利息收入,并承担与借款人违约的风险。

对于B公司来说,债权转让可以帮助其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同时也能减少不良资产的风险。

范例二:个人债权转让在个人债权转让方面,常见的情景是债权人将自己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机构,以获取更快的现金流或分散风险。

例如,某个人A在购房时向银行B贷款100万元,年利率为6%,期限为20年。

然而,由于个人原因,A需要尽快变现,因此决定将债权转让给C公司。

对于C公司来说,购买A的债权可以带来稳定的现金流。

同时,C公司也需要评估A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以确保债权的价值和回报。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A的资金需求,同时提供给C公司一个投资机会。

范例三:金融债权转让金融债权转让是指金融机构将自己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的行为。

这种转让通常是为了分散风险、优化资产配置或满足监管要求。

例如,某银行A拥有一笔贷款1000万元,由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A决定将这笔债权转让给B银行。

对于B银行来说,购买A的债权可以增加其资产规模和收益。

然而,B银行也需要评估A的信用风险和贷款的回报率,以确保购买债权的合理性。

在这个案例中,债权转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银行的资本要求,同时提供给B银行一个投资机会。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引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作为经济领域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转移。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债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可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债权转让合同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法律效力以及各方权益的保护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容易引发并且常常会发生纠纷。

本文将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主题,通过分析并回顾一些典型案例,探讨这一法律问题的深度和广度。

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理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分享个人对这一主题的观点和理解。

正文1. 典型案例1:A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概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合同,A公司将其对C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B公司。

然而,A公司后来发现B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债务,引发了一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问题分析:在这一案例中,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包括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各方责任的约定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债权转让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将决定债权转让的效力和法律效果。

合同中对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并得到充分约定,以及违约情况下的法律后果如何界定,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结论与启示:通过对这一案例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和启示。

债权转让合同应当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并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约定,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或发展。

在违约情况下,法律对违约方的责任和损害赔偿方式进行了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益的维护和补偿。

2. 典型案例2:个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概述:小明是一名普通投资者,他通过某平台购买了一笔债权,后来发现这笔债权转让合同存在问题。

他认为合同中对债务人的信用调查不详细,导致自己无法及时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从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问题分析:这一案例中,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债权人应承担的调查义务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债权转让合同判例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判例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判例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啊,开了个小工厂,和老钱的公司有业务往来。

老钱的公司给老张的工厂供应原材料,这一来二去的,老张就欠了老钱公司一笔货款,总共是50万呢。

二、债权转让的发生。

这时候呢,老钱的公司因为自己资金周转有点问题,急需一笔钱来救急。

正好老钱有个朋友老孙,老孙就和老钱商量,说:“你看你那笔老张欠你的50万债权,转给我呗,我给你40万现金,你也能应应急。

”老钱寻思了一下,虽然少拿了10万,但是能马上拿到钱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就答应了。

于是,他俩就签了个债权转让合同。

三、通知债务人。

按照规定啊,债权转让得通知债务人老张才行。

老孙呢,就写了封信给老张,说:“老张啊,老钱把他对你那50万的债权转让给我老孙了,以后你就把钱还给我吧。

”老张收到信之后,有点懵,但是也没太当回事儿,心里想着:“这事儿还能这么干?”四、纠纷产生。

过了一阵子,老孙找老张要钱,老张就耍赖了,说:“老孙啊,我只认老钱,我和老钱之间的事儿,你掺和啥?再说了,我还怀疑你们这债权转让合同是不是真的呢。

”老孙一听就火了,这老张怎么这样呢?于是老孙就把老张告上了法庭。

五、法院审理。

法庭上啊,老孙拿出了债权转让合同,还有通知老张的信件副本等证据。

老张呢,就一直强调自己只和老钱有债务关系,对这个债权转让不认可。

法官就开始审理这个案子了。

法官首先查看了老孙提供的债权转让合同,合同条款写得很清楚,债权转让的金额、转让的双方、转让的债权内容等都明确无误。

然后又看了通知老张的信件,也确实是按照规定通知到了老张。

法官就说了:“老张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一致,并且通知到你这个债务人了,那这个转让就是有效的。

老孙现在拿着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合同来找你要钱,你就得还啊。

”老张还不死心,又说:“法官大人,我怎么知道他们是不是恶意串通来坑我呢?”法官就回答:“你要是怀疑他们恶意串通,你得拿出证据来啊。

你光这么空口无凭地说可不行。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指导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指导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指导案例一、案例背景。

咱先来说说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哈。

有个叫老王的人,他呢,之前借给老张一笔钱,这老张啊,借了钱之后,还钱就有点拖拖拉拉的。

老王心里着急啊,自己也需要钱周转呢。

这时候呢,老王碰到了小李,小李是个挺精明的生意人。

小李就跟老王商量,说:“老王啊,你看你这债权,老张欠你钱还得这么不痛快,你把这债权转让给我得了,我去跟他要,我有办法。

”老王一听,觉得这主意好像还不错,就同意了。

于是啊,两人就签了个债权转让合同。

二、纠纷产生。

本来以为事情会很顺利,可没想到,麻烦事儿就来了。

小李按照合同去跟老张要钱的时候,老张却不认账了。

老张说:“你谁啊?我是跟老王借的钱,我可没跟你借,我为啥要把钱给你?”小李就拿出债权转让合同给老张看,说:“你看,老王已经把他对您的债权转让给我了,现在我就是你的债主,你就得把钱还给我。

”老张呢,还是不认,他觉得这个转让他不知道,也没同意,凭啥就得认呢?这一下,小李和老张就杠上了,小李觉得自己有理有据,老张觉得自己被莫名其妙地要求还钱,心里也不服气,于是就产生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三、法院审理过程。

1. 证据审查。

这事儿闹到法院去了。

法院首先就得审查证据啊。

小李拿出了债权转让合同,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老王把他对老张的债权转让给小李了,而且还有双方的签字和手印呢。

这看起来证据很充分啊。

但是老张也有话说,他说:“我都不知道这事儿,按照规定,债权转让得通知我啊,我没收到通知,这转让对我就不生效。

”法院一听,觉得老张说得也有道理。

这债权转让可不是转让双方签个合同就完事儿了,还得通知债务人呢,这是保护债务人的知情权嘛。

2. 关键证人老王。

这时候,老王就成了关键人物了。

法院就把老王叫过来问情况。

老王说:“我以为我和小李签了合同就可以了,我也不知道还得专门通知老张啊。

但是我确实是想把债权转让出去的。

”法院就跟老王解释:“你这想法可不对啊,虽然你有转让债权的权利,但是你得按照规定来办事儿,不通知债务人,这转让对债务人就没有效力。

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案例

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案例

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案例咱先来说说啥是融资租赁啊。

就好比张三想开个工厂,但是他没有足够的钱去买那些昂贵的设备,于是呢,他就找了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李四。

李四说:“行嘞,我来买这设备,然后租给你用,你每个月给我租金就成。

”这设备就好比是李四借给张三的一个长期“工具”,张三付租金来使用这个设备。

那债权转让又是咋回事呢?这时候,李四公司因为自己的一些资金安排,想把这个对张三的债权(也就是张三欠李四租金的这个权益)转让出去。

比如说,李四找到了王五这个投资者。

李四对王五说:“王五啊,我这有个不错的买卖。

我和张三有这么个设备租赁的事儿,张三每个月都得给我租金,这可是稳稳的收益啊。

我现在想把这个收取租金的权利转让给你,你给我一笔钱,以后张三付的租金就都进你腰包了。

”王五一听,觉得挺靠谱。

他想啊,张三是开工厂的,设备一直在用,那租金肯定会按时交的,这就像有个下金蛋的鸡,虽然蛋会越来越小(随着设备折旧租金会有些变化),但总还是有蛋的嘛。

于是王五就和李四达成了协议,付了一笔钱给李四,然后李四就把对张三的债权转让给了王五。

现在呢,张三收到通知说以后租金要付给王五了。

张三一开始可能有点懵,但是一想,反正设备还得接着用,租金付给谁不是付呢,只要能继续好好开工厂就行。

就这样,这个融资租赁的债权就成功地从李四手里“接力”到了王五手里。

这个案例里啊,大家各取所需,李四盘活了资金,王五得到了一个收益来源,张三也能继续使用设备生产,皆大欢喜。

不过呢,这里面也有风险,要是张三的工厂突然经营不善,付不起租金了,那王五可就有点头疼喽。

所以啊,在这种债权转让的时候,王五也得好好评估评估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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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欠B款29380元,B欠C款4万元,C觉得对B追款无望,遂将其中的29380元债权转让给了好友A,A以此要求与B进行抵销。

B则认为,A与C之间的债权转让没有征得其同意,且A与C之间根本就不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该债权转让无效。

观点
在审判讨论中,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债权转让具有无因性,债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只要达成转让债权协议,且通知了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另一种则认为债权转让应在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某种可转让的原因,不可恶意转让,且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应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评析
上述两种观点分别基于《民法通则》第91条和《合同法》第80条等有关规定形成的。

《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该债务人同意的效果,学术界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同意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成立条件。

其理由是:债权转让在性质上是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债务人也是债权转让的一方当事人。

因此,债权人转让债权只有在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后,债权转让合同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是:债务人同意并不是债权人转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合同权利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理由是:“尽管合同权利让与要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转让合同关系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合同关系。

但是,就转让合同关系而言,仅在作为转让人债权人与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之间发生,债务人并非转让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转让合同也不是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债务人的同意不应成为转让合同的成立要件。

从性质上说,债务人同意是法律为保护债务人利益而设定的规则,如债权人转让权利没有取得债务人同意,则此种权利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
效力。

债务人依照原合同规定仍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而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其债务,债务人有权予以拒绝。

但在《合同法》第79条和第80条分别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则仅将通知债务人作为债权转让发生效力的要件,债务人的同意与否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除非在合同规定的3 种情形下即使履行了通知义务也不得转让。

这样规定主要在于保障债权人行使权利,因为债权转让与否,债务人同样必须履行原合同义务。

由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要件等相关规定相互矛盾,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带来了难题,且均对债权转让规定不明确。

在此,笔者谈谈自己的拙见,以求抛砖引玉。

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

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

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

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债权转让合同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形成,渊源于原合同,但又与原合同有不同的地方,因此其转让的效果也呈如下特点:
(一)、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不威风凛凛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

如:原合同标的为法律所禁止的,本身无效,那么债权人就此债权的转让也无效,则债权转让合同也部分无效,就原合同无效部分,债权转让合同亦部分无效。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债权转让合同的标的、金额、数量以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均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否则,则视为合同的变更,而非债权的转让了。

(三)、债权转让的条件限制。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债权转让除外的3种情形:“(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所谓合同性质主要指具有人身性质的诸如继承、身份权、人格权、肖像权及人身损害赔偿等;当事人约定指当事人就债权转让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债务人如果知道债权人转让给第三人就不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规定指法律明文规定了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形或受让主体的限制。

如某些行业规定了特定的企业才可经营,或企业章程规定了经营范围,则相关的债权转让也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格与经营能力。

二、债权转让的意义
《民法通则》第91条不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区分,一概以债务人同意为成立或生效要件,除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的性质规定,而《合同法》对债权的转让与债务的转让作了区分,债权的转让只须通知债务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必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而债务的转让则须债务人同意为有效要件。

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合同法》的规定则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的价值取向不一,体现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80年代建立初和90年代完善过程中的利益选择,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三、对两种法律冲突的选择适用及本案的解决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则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法律适用。

本案中,转让方C与受让方A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且通知了债务人B,且不存在着债权转让的除外情形。

即依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及法律性质不得转让。

故A、C、之间的债权转让应发生法律效力,B应依法向A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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