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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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宜昌市工商局伍家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工商伍处字〔2017〕106号当事人:王剑勤,系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宜昌市伍家岗区诚德陶瓷经营部;经营场所:金都批发市场A16-000102号;经营范围:陶瓷零售;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20503MA49T5MX4T。

2017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位于金都批发市场金都批发市场A16-000102号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鑫来利牌仿古砖、陶瓷砖和玛莲奥牌陶瓷砖共3种瓷砖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2017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报分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2月,从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为300x300 3103-32C的鑫来利牌仿古砖140件,购进价10元/件,购进产品货值金额1400元;2017年3月,又从该公司购进型号规格为300x300 3104的鑫来利牌陶瓷砖150件,购进价10元/件,购进产品货值金额1500元;2017年4月,从荆门新地建材有限公司购进佛山市瓷道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为M66A013的玛莲奥牌陶瓷砖325件,购进价19元/件,购进产品货值金额6175元,在金都批发市场A16-000102号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

2017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三个品牌及批次的瓷砖进行了抽样,并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验。

6月9日,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SY-J201707953号、NO.SY-J201707954号、NO.SY-J201707955号3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1、当事人销售的型号规格为300x300 3103-32C的鑫来利牌仿古砖经检验,其吸水率不符合GB/T4100-2015附录J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习题及答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习题及答案 (2)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C)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A.3日B.5日C.7日D.10日2、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B)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30日B.60日C.90日D.1年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B)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3日B.5日C.10日D.15日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D)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此期限的除外。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5、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B)内依法处理。

A.15日B.30日C.45日D.60日6、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中,(D)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A.对工作人员小李开除的决定?B.对公民王某错误刑事拘留?C.内部调整人员的决定??D.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7、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C)。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C)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处分D.行政许可9、下列对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正确的是(B)。

A.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B.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C.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D.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将有关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被申请人1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D?)。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办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客观上的行为实施为依据。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上实行同级负责制,但上级机关可以受理立案调查、处理下级的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下级机关亦可要求上级机关立案或协助调查、追究本机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各科室(所)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制作法定文书或者无法定依据给予管理相对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务、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四)所办行政处罚案件经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五)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六)所办案件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由其所在单位赔偿当事人损失的;(七)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所办案件有明显错误或明显违反办案程序的;(八)符合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而不予以颁发,或者超过法定期限颁发的;不符合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定条件而予以颁发的;(九)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年检、鉴证、登记,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年检、鉴证、登记的;(十)行政处罚案件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或瞒案不报的;(十一)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自主权,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十二)当事人依法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不予保护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三)其它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

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
批)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至
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免罚)+(年份)+文书序号
示例:鄂卫医免罚(2023)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机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规定,本应作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次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
成危害后果或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经本机关于年月日复查,你(单位)已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加强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守法,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行政相对人。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2•【分类】其他正文第一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1.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李某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医院不服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解除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案5.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6.杨某不服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变更市场监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基本案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某酒店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2年度企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由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先后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作出罚款8000元并责令改正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行为是否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规定关于“及时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申请人《营业执照》均提示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报送时间长达6个月,而其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始终未进行年度报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明显不符合上述“及时改正”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湖北省宜昌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常识》含答案

湖北省宜昌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常识》含答案

湖北省宜昌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常识》其它含答案《说明:全方面的收集整理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用国家根本大法形式确定人民民主专政的文件是()。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C、《论人民民主专政》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宣言》【参考答案】A2. 古人云:“王子去求仙,丹成入九天,洞中方七日,世上已千年”。

这是用神话形式说明时间()。

A、是客观的B、是有限的C、是可知的D、是相对的【参考答案】D3. 社会变迁是指()。

A、社会由无序向有序、由低级向高级的演进B、社会结构的变化与调整。

C、表示一切社会现象,特别是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及其结果的范畴D、社会渐进性的平缓变化过程【参考答案】C4. 行政复议是监督行政的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也是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为依法行政而进行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

A、行政裁决行为" />B、行政救济行为C、行政监督行为D、行政审查行为【参考答案】C5. 1984 年10 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

A、《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研究》B、《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C、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D、《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参考答案】D6.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备案。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本级人大D、本级人大常委会【参考答案】D7. 使用“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的规则,是()。

A、规定作为义务的规则B、规定不作为义务的规则C、任意性规则D、准用性规则【参考答案】B8. 按照议案的内容,议案大致可分为以下哪几类?()A、发布性议案、转发性议案、批转性议案、指示性议案B、立法性议案、重大事项的决策性议案、任免性议案、建议性议案C、指示性议案、知照性议案、知照性议案D、直述式议案、转述式议案【参考答案】B9.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要保证权力行使的合法、公正,就必须依照特定的()进行。

轻微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正

轻微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正

轻微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正作者:冯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0期关键词行政行为明显轻微瑕疵补正作者简介:冯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7.125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理方式给予了明确界定,但针对行政行为明显轻微瑕疵及其补正方式,缺乏应有的规定,更遑论建立完整的规范制度。

法律缺失,造成司法实践对于行政行为明显轻微瑕疵的审查标准不统一,客观上导致相关案件同案不同判,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

本文基于对相关判例的研读,尝试厘清行政行为明显轻微瑕疵的界定标准,进而提出相关建议,亦求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关于行政行为瑕疵的分类问题,理论界颇有争议,但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按瑕疵的程度,行政决定的瑕疵可以分为明显轻微的瑕疵、一般瑕疵和重大而明显的瑕疵三类。

综合立法、判例以及学术研究发现,对明显轻微瑕疵的界定应当从单个方面进行:一是从程序、形式上存在明显的瑕疵且瑕疵轻微;二是该瑕疵并未对当事人的实体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三是存在不合理,即同一行为反复出现,所谓不合理即指不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所谓反复则是指该具体行政行为因存在明显行为瑕疵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后,行政主体仍要再次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与之前内容相同的决定以弥补行政行为明显轻微瑕疵的情况。

我国学说对明显轻微瑕疵的界定相对较窄,限于程序和形式上的瑕疵,这与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主流学说观点相近。

(一)程序瑕疵案例一:在宜昌市妇幼保健院针对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件当中,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方面,法院指出,工商局的行政行为存在轻微瑕疵,按照法定程序,工商局在对保健院作出行政处罚前,要按照程序要求进行立案、调查取证、送达出发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后再进行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分析(精)

卫生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分析(精)

[存在问题]
1、文书制作不规范,将法律中“项”作“款” 引述错误;
2、仅以当场未出示就认定无证过于草率,造 成在证件问题上的证据不足;
3、市局取证不确凿、不充分使证据灭失;
4、违反内部执法程序,卫生厅的不能 以 “交办单” 把案件移交市局,市局不 作案件受理记录直接立案;
5、听证违反程序,通知书没有盖章, 应该听证会7日前通知却在4日前通知。 这样结果必然是撤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4、制作文书,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某 款等,处罚:取缔该店;罚款30000元。
5、店主要求听证:市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当 场出示了市局当年发放的许可证副本和同月签发 的健康证,同时否认剩肉生蛆而是煮肉调料生蛆, 提出苍蝇密度高的认定标准是多少;市局违反执 法程序,听证告知书未盖骑缝章,卫生局在4日 前通知听证。要求撤销处罚。
[相关链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6 条: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 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 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 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
案件2 安徽合肥市传染病行政控制败诉案
[案情简介]某酒店出现一例霍乱病人,监督 员立即对该酒店进行调查和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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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原告:湖北省宜昌市妇幼保健院。

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姚昌本,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培,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姚志成,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果园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昌伟、蔡异新,该局干部。

被告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于20XX年2月11日作出的宜市工商处字(20XX)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湖北省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在药品采购活动中,先后收受宜昌市医药公司等10家药品经销给付的款、物共26笔,计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院处罚款1万元。

原告保健院不服被告工商局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1)被告认定我院收受26笔款、物计元中,认定我院收受安琪生物制药公司经营部的那一笔有误。

我院于1999年7月9日接受安琪生物制药公司经营部捐赠的15900元后,已于同年12月17日退给该经营部元,这笔退款应当从总收受款数中扣除。

因此我院实际受赠数额应为元,不是元。

(2)受赠全部款、物已经依法列入我院财务账,这是一种明示的折扣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

即使折扣比例不当或者入账科目不对的问题确实存在,也不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3)我院是全民所有制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事业单位,不是能够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

二、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着程序违法的问题。

(1)被告在《检查通知书》中通知的被检单位是“宜昌市妇幼保健医院”,不是我们“宜昌市妇幼保健院”。

被告持这样的《检查通知书》对我院进行调查,是调查的对象错误。

(2)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记载了我院接受捐赠的总数额,未载明据以认定该数额的证据。

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保健院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1、保健院办理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2.中共中央、国务院1997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3、保健院收受涉案款的收款收据、银行现金送存单票样一组;4.保健院收受涉案款、物明细表;5.宜昌市红十字会关于给保健院捐赠药品的证明;6.宜昌市红十字会办理的社团法人登记证;7.《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被告辩称:一、原告在1998年11月至1999年8月间的药品购销活动中收受的元款、物,虽然入了本单位财务账,但所入科目不能如实准确地反映购药成本,其行为实质上是账外暗中收受回扣。

二、原告作为药品购销活动中的购方单位,本身不是消费者,所购药物转手卖给了患者。

原告虽然是全额拨款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但是其日常业务活动都是有偿的,其采购药品的行为是一种商品经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第四条和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工商公字(1996)第127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收受回扣及其他商业贿赂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因此,我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应当维持。

被告工商局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1.宜市工商处字(20XX)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20XX年2月1日作出的工商述字(20XX)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3、1999年11月3日填报的立案审批表;4、1999年11月16日作出的《关于宜昌市妇幼保健院商业贿赂行为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附保健院收受款、物明细表);5、1999年11月2日、11月8日、11月9日分别对保健院吴庆鄂、张培、曹敏、王永青的询问笔录各一份;6.保健院1998年、1999年其他收入账;7.保健院收受款、物记账凭证和收款收据票样;8、宜昌市三峡制药厂经营部药品销售发票票样;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0、《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1.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2.湖北省工商局1998年10月19日对《关于医院是否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主体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联合颁发的工商公字(1996)第127号文、工商公字(1997)第91号文、工商公字(1998)第66号文;14.国务院办公厅国办法(1999)75号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保健院为全额拨款的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开设内、外、妇、儿、皮肤、医疗美容、口腔等诊疗科目。

自1998年11月至1999年8月期间,保健院在药品采购活动中,先后收受宜昌市医药公司等10家药品经销给付的25笔款计元,收受价值3800元的空调一台,两项合计元。

以上收受的款、物,分别计入了该院财务账的其他收入科目和固定资产科目中。

1999年11月,被告工商局在对保健院的药品购销活动进行检查时发现这一问题,通过立案、调查后于20XX年2月1日,向保健院送达了工商述字(20XX)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

保健院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2月11日,工商局作出宜市工商处字(20XX)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保健院收受款、物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第60号令《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为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保健院处罚款1万元。

2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保健院。

保健院不服,提起诉讼。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保健院称其在收受安琪生物制药公司经营部的15900元后又退回元,这笔退款应当从总收受款数中扣除。

因此收受款、物的总额应为元,不是元。

保健院的这一主张,不仅与自己的账目记载不符,也不能提供出相关证据,不能成立。

被告工商局认定保健院收受了总额为元的款、物,是正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此条规定将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统称为经营者,并未对经营者的经济性质进行区分。

原告保健院虽属全额拨款的公益卫生事业单位,但从其业务活动看,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销售的药品都是有偿的,因此其购销药品是商品经营行为。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

”其中的对方单位或个人,更不是专指经营者,包括了所有从事公务采购活动而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单位和个人。

保健院采购药品,是其从事的公务活动之一。

从事此项活动时的保健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

保健院称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理由不能成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所谓回扣,是指因购销活动而在账外、暗中给予或者接受对方的现金、实物。

所谓折扣,是指在购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或接受的价格优惠。

两者虽然都是在经营活动中给付或者接受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但区别在于回扣是账外、暗中进行的,对回扣与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在公开场合采取回避态度;而折扣是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无需回避折扣与经营活动之间的。

这里所说的账,是指按照财会制度设立的、能够如实反映经营活动的账目,不是指除此以外的其他账目。

原告保健院虽然将在药品采购活动中收受药品经销给付的款、物入了账,但所入的并非反映药品购销活动的经营账,而是其他账目。

这种入账方式,不能如实反映接受款、物与采购药品之间的,不能反映所购药品的实际成本,不能如实反映双方之间的经营活动。

因此以这种入账方式接受款、物,对于药品经营活动来说,还是账外的、暗中的。

被告工商局认定保健院收受款、物的行为属于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是正确的。

保健院诉称这是一种明示的折扣行为,理由不能成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工商局据此对保健院处以罚款1万元,于法有据。

被告工商局出具的《检查通知书》上开列的被检单位是“宜昌市妇幼保健医院”,与原告保健院的单位名称相差一个字。

工商局要调查和处罚的事实,确实发生在保健院。

对工商局调查并处罚的事实,保健院除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主张已经给安琪生物制药公司经营部退还元外,并不否认其他事实与自己有关。

因此,不存在调查对象错误的问题。

《检查通知书》上开列的被检单位名称,实属笔误。

被告工商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只载明违法事实,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认定这些事实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在进行处罚时已经存在,并且原告保健院只对事实的定性有异议,并不否认事实本身的存在。

这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着制作不规范,内容不完备的问题。

综上,被告工商局作出的宜市工商处字(20XX)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然存在着制作不规范的问题,但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维持。

据此,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7日判决:维持被告工商局的宜市工商处字(20XX)02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保健院负担。

保健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理由是:上诉人是全额拨款的卫生事业单位,是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而使用药品,并非变相买卖药品。

上诉人从事的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所获收益用于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

上诉人收受的捐赠款、物,按规定不记入药品账,不存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问题。

原判认定上诉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经营者,账外暗中收受了回扣,是错误地适用了法律。

原判一方面承认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不够规范、内容欠完备,一方面又说行政处罚决定书尚不违反法定程序,是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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