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
证据法学

四、证据法渊源
法律层面:程序法典,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均设有专章对证据的有 关问题作出规定 法律解释层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 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单行司法解释
证人证言
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应该认为是完全的和完善的证据,典 型证人是指:两个彼此间无关、具有完全的信用和良好的 品质、两人对案情陈述完全一致,证人所作证明是他亲身 感受的,1853年《奥地利刑事诉讼法》有此规定 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算半个证据,因为单个证人即使可靠 也容易在观察事物时被错觉所蒙蔽 当几个可靠证人证言互相矛盾时,按多数证言判断案情 如果提供不同情况的证人彼此人数相等,按以下规则评定: 男子证言优于女子证言;学者证言优于非学者证言;显要 者的证言优于普通人的证言;僧侣、牧师证言优于世俗人 证言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
某些特定案件的认定,如《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312条 规定:强奸案必须具备下列情况才能定罪量刑:1、切实 证明确有暴力行为;2、证人证明被害人曾呼救;3、身上 或被告人身上或二人身上有伤痕等能够证明有过抗拒;4、 立即或在当日报告 总的定案标准:1、一经收集到完善证据,法官必须认定 被告人有罪;2、收集不到完善证据,证据有几分可信但 不足以证明,可刑讯;3、如经过刑讯仍收集不到完善证 据,德法等国规定,法院可作出存疑判决
越南、所罗门群岛的“鳄鱼审判”
评 价
1)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2)是一种反理性的证明方式;
3)难以客观公正解决纠纷; 4)具有相对进步性
证据法的基本知识

证据法的基本知识在写作本文之前,我首先要明确这是一篇关于证据法基本知识的文章。
因此,我将以解释性和论述性的方式来呈现相关的内容,以便读者能够全面理解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和应用。
一、引言证据法是指司法程序中涉及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有助于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司法裁决。
本文将介绍证据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证据的定义、证据的类型和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二、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或推定事实的情况、事物或文件。
它可以包括书面文件、物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
证据的提供和运用对于法庭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们提供了关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三、证据的类型1.书证:书证是由写作、印刷、照相或其他方法制成的文件、记录和书籍。
它可以是合同、账目、报告、信件等。
书证具有固定的形式和内容,因此常被法院用作判断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依据。
2.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观察和感知的物体。
这些物体可以成为案件的关键要素,例如凶器、毒品等。
物证通常需要经过物证鉴定来确认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根据自己的感知和经验提供的证据。
证人可以是案件当事人、专家或其他具有直接知识的人。
证人证言有助于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和当事人的心理状态。
4.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结论。
例如,法医鉴定可以确定死因,手写鉴定可以验证文件的真实性。
四、证据的收集和运用1.证据的收集:当事人可以通过查找文件、调查取证、收集物证和提供证人证言等方式来收集证据。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当事人需要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证据的运用: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充分性和法律性来评估和运用证据。
法院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充分了解案件事实。
五、结论综上所述,证据法是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有助于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和公正性,以及正确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
证据法

一,名词解释1.证明责任:是指制定法预先规定由何方当事人就特定的事实提供证据并说服裁判者认定其成立,并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分配机制。
2.物证: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或物质痕迹。
3.证据能力:也成证据资格,证据条件。
是指作为事实认定或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4.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即能够支持诉讼中一方主张的事实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就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做的陈述和承认。
6.自由心证制度:指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与运用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7.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承认其真实性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承认其合理性的意思表示。
8.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查明、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它是证明主体的主管思维活动和具体法律行为的统一。
9.鉴定结论: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书面判断意见。
10.诉讼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的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能够证明待征事实存在与否的客观事实。
11.推定:是指有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经验法则,根据前提事实推断并确定推定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12.司法认知:也成审判上的认知或审判上的知悉,是指对于应当运用的法律或某一有待认定的事实,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13.书证:指以文字、图画或者符号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或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14.证明对象:是证明主体的对称,又称证明客体、要证事实、待证事实,是指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它是证明活动的方向、内容、目标和归宿。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2、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3、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4、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据,能够拿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证据。
6、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7、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8、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9、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或属性来了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1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1、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3、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14、被害人陈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5、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16、勘验笔录: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由特定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依其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勘察、检验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证据法笔记

证据法笔记证据法是法律中的一门学科,研究与判断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等问题。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1. 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材料、事实或者信息。
2. 证据的分类:(1)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证据,比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面文件等。
(2)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但能够推断出事实真实性的证据,比如痕迹、指纹等。
(3) 合格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能够被法庭所承认的证据。
(4) 不合格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不能被法庭所承认的证据。
二、证据的获取和收集1. 证据的获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依法获取证据。
2. 证据的收集:指对已获取的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归类等工作,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证据的审查和鉴定1. 证据的审查: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
2. 证据的鉴定:对特定事项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例如鉴定文书的真伪、鉴定专家的专业资格等。
四、证据的调查和运用1. 证据的调查:为了获取证据而进行的调查工作,包括调查取证、调查犯罪现场等。
2. 证据的运用:法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运用证据来裁决案件。
五、不正当证据和证据排除规则1. 不正当证据: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证据。
2. 证据排除规则:法院可以根据法定规则对不正当证据进行排除,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案件的公正性。
六、证据法的作用和意义1. 证据法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等。
2. 证据法的意义: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规范,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和高效。
证据法

这是指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
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失灭、失真或难以取得,如证人将要出国或因病可能死亡,现场脚印会模糊甚至消失,物证可能会腐烂、变质或变形等。
因此,为了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必须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保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包括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采用笔录;对勘验现场,检查人身,检查、扣押物证、书证,采用笔录、照相、绘图、复制模型、录像、查封和收存等。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可由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主动采取。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应由公证机关进行。
当事人在起诉后,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将所保全的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按照保全程序而确定的证据,以后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是否采用,要以被保全的证据对案件是否有意义来决定。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有证据保全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保全程序的规定更为具体。
证据的判断这是指司法机关审查和确定证据的真伪,并对案情事实作出结论。
中国的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审查证据是否确实,一方面要进行个别审查,即从证据的本身进行审查,如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根据的资料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个别审查和综合审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是同时进行的。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证据充分确实,即不仅每个证据是确实的,而且在数量上要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而能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
在侦查、审理中,如果最后仍收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以无罪论处。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2、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3、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4、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据,能够拿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证据。
6、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力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7、师听五辞: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应注意陈述人讲话是否有道理,讲话时的神色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并据此综合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
8、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9、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其他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1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1、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3、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第一单元1.名词解释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
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⑵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
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
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
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
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⑶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
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⑷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4.比较的方法。
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⑸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
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
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
3我们好药对中西证据制度和诉讼文化在碰面时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进行哲学、文化和社会学方面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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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一、三种证据制度的含义、内容、意义1、神判证据制度含义:依靠神明的启示来认定案件事实并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制度。
种类:诅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十字形证明意义:缺点:唯心的、非理性优点:a、相对于原始社会初期简单的血亲复仇解决方式是一个进步;b、提高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助于断狱息讼和社会秩序的稳定;c、有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2、法定证据制度含义:法律预先机械的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证据取舍和运用的规则,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而非根据自己的认识去判断证据,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制度。
意义:优点该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可预见性和权威性。
缺点a、在运用证据的问题上过于僵化死板,完全压抑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违背了客观规律;b、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助长司法暴力。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含义: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证据,以形成内心确信,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制度意义:优点a.是对法定证据制度形式主义的彻底摒弃;b.将法官从法律对证据证明力的僵化规定中解放出来,赋予其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c、该制度以对法官的理性和良知的信赖为基础,有利于推动现代法官制度的建设。
缺点易造成主观擅断、司法专横。
二、诉讼认识论含义:是一般认识原理对具体事务的认识在诉讼中的运用,与哲学上的认识论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既接受后者的指导,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特殊性体现在一下几方面:1、认识的主客体特定;2、认识的手段特定;3、认识过程法定化;4、认识结果达到主客观一致。
三、如何看待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1、客观真实①含义: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才能认为是真实的。
②渊源:现代的客观真实是对大陆法系内心确信的实体真实的继承和改造。
③坚持客观真实的必要性:a、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b.有助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促进社会和谐c.促使办案人员积极的查明事实真相。
④实现客观真实具有可能性⑤客观真实需要完善和发展a首先我们要正确的理解客观事实b传统的客观真实观在诉讼证明标准上制定的过于机械,没有体现证明标准的层次c传统的客观真实观对程序公正、诉讼效率价值有所忽略2、法律真实①含义: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
②渊源:欧洲中世纪的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其典型代表。
③进步意义:法律真实说的提出和适用促使我们对传统客观真实说进行了理性思维,推动了我国诉讼理论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a法律真实论者指出了传统客观真实说在认识论上的片面性和机械性,看到了司法人员认识活动的局限性和相对性B法律真实论者大力倡导程序正义、程序人权保障、诉讼效率等多元诉讼价值观,推动了我国诉讼理念的发展C法律真实说的提出和适用有助于我们解决实践中的一些问题④缺陷A法律真实论者只承认诉讼认识的相对性,而否定诉讼认识的绝对性,认为在诉讼中的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达到相对真实,不具有确定性。
B有些人把认识论的一般规律与诉讼证明的特殊规律对立起来,以个性否定共性,以特殊规律否定一般规律,犯了白马非马的错误C有些人过分夸大了程序公正的价值和作用,并把程序正义与认识规律对立起来,从而有意无意的否定或贬低了认识规律对诉讼证明的指导作用3、实现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理由:A必须坚持客观真实,否则就会使诉讼的功能异化,社会公正无法得到保障B在诉讼中只讲客观真实不承认法律真实有时候是行不通的C追求事实真相不是诉讼的唯一目的,因此出于不同诉讼目的的考虑,客观真实有时需要让位于法律事实。
四、价值论我们对案件事实真相的追求与现代诉讼所确立的公正、人权、秩序和效率等基本价值之间,以及这些基本价值之间既有相互一致的一面,也有相互冲突的一面。
这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决定了我们既要坚持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又应当根据三种诉讼的不同特点适度适用法律真实,以兼顾多方面诉讼价值的均衡实现。
五、证据法的基本原则1.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在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的原则。
2.程序法定原则的含义诉讼中如何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都应当由法律规定的程序加以规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及其司法人员必须严格加以遵守。
3.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应在法律上被假定为无罪。
4.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含义是指不得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任何人提供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被强迫承认犯罪。
六、证据的概念和属性1、概念①、事实说证据为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②、双重含义说证据既指事实,也指证据的表现形式。
③、统一说证据是证据内容(事实材料)与证据形式(证明手段)的统一。
综合:证据是在诉讼中具有法定形式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
2、属性①、英美法系—证据的关联性与可采性关联性指证据具有的可用来判断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的真伪的品质。
关联性属于关系范畴,具有不确定性。
可采性指证据具有的允许其在法庭上提出的品质。
可采性多为消极规定,即体现为排除规则。
②、大陆法系—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证明的能力或资格。
证据能力多为消极规定。
证明力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
③、我国证据法规定的证据属性A、客观性(真实性)证据客观性体现为三个方面:a、证据形式客观;b、证据内容客观;c、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客观。
B、关联性证据关联性体现为:客观性、多样性、可知性。
C、合法性(可采性)证据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合法,证据审查程序应当合法。
七、证据的种类1、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或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3、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就其感知的有关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有关事实情况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
通常包括供述、辩解、攀供。
6、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7、鉴定结论指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
8、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查、检验时就所观察、测量的情况所作的实况记载。
9、现场笔录指行政机关制作的、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即时记录行政执法过程中被管理对象的状况和行政执法过程的一种证据。
10、视听资料是存储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的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
八、证据分类(理解运用、案例分析)1.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凡通过人的陈述来反映、以语言形式表现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凡以物品、痕迹或书面文件等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原始出处)且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即从原始出处以外的来源获得的证据。
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有罪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
无罪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或犯罪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凡是能直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争议事实,或能独立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和该事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即是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凡是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方面情况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5、本证与反证本证: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成立的证据。
反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证据。
九、证据规则1、关联性规则只有在正常推理过程中被视为能够证明某一争议事实的证据,才允许在审判中提交。
属于可采性条件之一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采信)。
3、最佳证据规则现在最佳证据规则主要局限于书证领域。
即“书面证据材料应该提供原件,仅在有合理的理由无法提供原件时,可以采用第二手资料”。
4、传闻证据传闻证据指证人的庭外陈述,行为人提供它的目的在于证明主张事实的真实性。
5、意见证据规则概述意见证据指源于证人亲身感知的事实而作的意见、推理和结论。
意见证据规则指证人只应就他曾经亲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而不得就这些事实进行推论。
6、口供补强规则即指口供未经补强不得定案的证据法则7、两院三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哪些方面有突破①明确了非法言辞证据的内涵和外延。
明确的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辞证据还有非法事务证据,同时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的言辞证据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②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③明确了应由控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
在控方不举证或者已经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能以该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和责任④明确了在涉及“是否刑讯逼供”控辩时,询问人员必须出庭作证的问题⑤对非法取得物证书证排除问题。
8、排除传闻证据理由①传闻证据本身因为不是本人亲自在法庭上所做的陈述,因此存在转述不准确或伪造的可能②传闻证据是未经宣誓就提出来的,没有经过交叉询问程序,其真实性难以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加以证实③闻证据不是在在判决者面前所做的陈述,不能综合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性④基于保障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方证人的对质权的需要其中证据分类与证据规则需看一下课本。
11—15章掌握基本概念内容,以民诉和刑诉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