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的无奈——从辛普森案看美国陪审制度的缺陷
乱点生殖簿:从辛普森案看美国陪审团制度

错误 , 如果对检查官的指控仍有疑惑的话 , 则宁可信其
无, 而不愿信其有。 从心理负担上说 , 错放远比错杀要容 易接 受 。 这也符合 美 国司法 制度 的理念 。 国法 官与被 美 告律师谆谆嘱咐陪审 团的就是 , 假如对被告是否犯罪有 台理 疑 ,就应定其无罪 这就是美 国刑事审判中的 ” 无罪推定”( r u ei 0ec ) pe m d ncne 陪审团要决定的并 s n 非是辛普森是否杀人 ,而是对政府提 出的指控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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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人为主. 不能公正看待问题。 美 同的一项 调查 表 明 , 同样 的刑 事审 判 中 , 官 在 法 较陪审团更有可能判决被告有罪, 可能性多出 1%。美 9 国最高法院托马斯大法官当初被提名时 , 半路上杀出来 位黑人女教授希尔, 口咬定托马斯曾利用职权之便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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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了。变更结果是四名警察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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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国是大陆法系国家 , 法 但拿破仑用大炮与铁骑开道 , 南征北战 , 所到之处都播种陪审团, 陪审团达到鼎盛时 期,法圉 、 比利时、 奥匈帝国、 俄国、 意大利、 卢森堡、 瑞 士、 荷兰和德国都采用了陪审团 但好景不长, 拿破仑兵
辛普森案件的法律启示(3篇)

第1篇摘要:辛普森案件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和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之一。
案件涉及法律程序、证据标准、种族关系等多个方面,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本文将从辛普森案件出发,探讨其中的法律启示,包括证据标准、程序正义、种族关系等,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一、引言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电视名人奥兰多·琼斯在洛杉矶的一所公寓内被杀害。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辛普森是凶手。
然而,在1995年的审判中,辛普森被判无罪。
这一案件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讨论,成为了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
本文将从辛普森案件出发,探讨其中的法律启示。
二、证据标准1. 证据的证明力辛普森案件中的证据包括DNA证据、目击证人证言、物证等。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和陪审团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产生了分歧。
这表明,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证明力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对于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规定,要求证据必须充分、确实、有证明力。
2. 证据的排除规则在辛普森案件中,部分证据因程序违法被排除。
这反映了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证据排除规则,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程序正义1. 陪审团制度辛普森案件采用了陪审团制度。
这一制度在保障程序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可能受到舆论影响等。
我国在借鉴陪审团制度时,应充分考虑这些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2. 公开审判辛普森案件的审判过程公开透明,这有助于保障程序正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外,应当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种族关系1. 种族歧视辛普森案件涉及到种族歧视问题。
在审判过程中,部分陪审员和公众对辛普森的种族背景产生了偏见,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特有的制度,是美国民主政治在司法方面的体现。
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由法律专业人士定罪的制度,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旨在赋予普通公民决定司法公正的权力,避免政府公权力一家独大。
然而,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件中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中截然不同的判决,又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种看似合理的审判制度背后的利与弊。
1.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与其政治意义美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但它具有鲜明的美国民主性质。
不同于英国的陪审制中只从贵族阶层挑选陪审员的规定。
1在美国,只要是有选举权的,无犯罪前科的公民,就可以参选陪审员。
陪审制在美国司法体制中的地位非比寻常,一是因为其本身被写入宪法修正案,不得轻易改动;二是美国人普遍认为陪审制可以有效避免法官独断专横,政府滥用公权力。
例如在政府与公民发生纠纷的案件中,陪审团大多倾向于保护公民。
陪审团是表达公民意识,帮助公民对抗公权力的重要途径。
法国历史社会学家托克维尔认为,美国陪审团制度不仅是一种司法制度,更是一种具有民主特性的政治制度。
他说:“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民情是一个民族唯一坚强耐久的意见。
”通过陪审团制度,美国司法可以把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意识和代表民情的陪审团意见结合起来。
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
2美国司法审判中实行抗辩式制度,在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平等,法官和陪审团实际处于中立地位。
为防止法官利用公权力独裁,因而设立陪审团,分割部分判决权;同样,为了限制检察官和警察的权力,可以组成23人的大陪审团。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陪审员独立进行判决。
在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为防止社会舆论影响陪审团判决,可以选择隔离陪审团。
在判决过程中,陪审团通过表决,意见统一后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决定具体量刑。
32.从贺梅案看被告人获取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美国宪法规定,所有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有权利要求案件发生地之州及区的陪审团迅1 书名: 《西方法律史》作者: 何勤华贺卫方主编第:97页2 书名: 《流年物语:西方近现代文明的哲思》作者: 胡伟希著第:60页3 书名: 《检察官境外培训成果文丛(第一卷)》作者: 王少峰主编第:38页速开庭审理。
国外法律案例评价(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的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兰多·詹姆斯·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德曼在一场血腥的袭击中丧生。
这起案件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因为辛普森是当时的体育明星,拥有大量的粉丝。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被控一级谋杀罪,然而,经过长达三个月的审理,陪审团最终宣判辛普森无罪。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在初审阶段,辛普森的律师团队采取了“证据排除”的策略,即通过各种手段排除控方证据,以证明辛普森的无罪。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团队成功地使陪审团相信,警方在现场收集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辛普森的犯罪行为。
2. 重审阶段在初审结束后,控方对案件进行了重审。
在重审阶段,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再次采取“证据排除”的策略,并成功地使陪审团相信,警方在现场收集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此外,律师团队还通过心理战术,使陪审团对辛普森产生同情。
3. 陪审团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团的作用至关重要。
根据美国法律,陪审团需要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然而,在辛普森案中,陪审团成员的背景和偏见对案件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部分陪审团成员对辛普森的体育成就表示敬佩,认为他是一位好人,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对辛普森产生了同情。
三、案件评价1. 案件审理程序公正尽管辛普森案最终宣判辛普森无罪,但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公正的。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辛普森案中,陪审团成员经过严格的选拔,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证据排除策略有效辛普森案的审理过程中,律师团队采取的“证据排除”策略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排除警方在现场收集的证据,律师团队成功地使陪审团相信,辛普森的无罪。
这一策略在美国法律实践中具有普遍意义,为被告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手段。
3. 案件影响深远辛普森案在美国乃至全球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辛普森案件对法律感悟(3篇)

第1篇一、引言1994年,美国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案件——辛普森案件。
此案不仅涉及一起命案,更揭示了美国法律体系的诸多问题。
案件发生后,人们纷纷对美国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探讨法律的公正性、证据的证明力、程序正义等问题。
本文将从辛普森案件出发,探讨其对法律的感悟。
二、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洛杉矶一名白人妇女尼科尔·布朗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德曼在辛普森家中遭到杀害。
警方在辛普森家中发现大量血迹,并认定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
随后,辛普森被警方逮捕,并被控以两项一级谋杀罪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运用了一系列法律手段,包括对证据的质疑、对证人的交叉审问等,最终使得辛普森在1995年10月被陪审团宣判无罪。
这一结果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质疑和不满,甚至引发了种族冲突。
三、案件对法律的感悟1. 证据的重要性辛普森案件让人们深刻认识到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对证据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甚至提出了质疑。
这表明,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确凿的证据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 证明标准辛普森案件暴露了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问题。
在美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超出合理怀疑”,这意味着控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使得陪审团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没有合理的怀疑。
然而,在辛普森案件中,尽管警方收集了大量证据,但仍然无法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标准,导致辛普森被宣判无罪。
3. 程序正义辛普森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程序正义的思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运用了一系列法律手段,包括对证据的质疑、对证人的交叉审问等,最终使得辛普森被宣判无罪。
这表明,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保证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
4. 种族歧视辛普森案件也揭示了美国法律体系中的种族歧视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团由12名白人和一名黑人组成。
尽管辛普森是黑人,但陪审团最终宣判他无罪。
法律容情经典案例国外(3篇)

第1篇一、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的白人警察罗纳德·金(Ronald Goldman)和罗纳德·莱沃恩(Ronald Lyle LeB Laud)在一家夜总会外遭到枪击,两人均不幸身亡。
警方经过调查,将涉嫌谋杀的嫌疑人定为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兰多·詹姆斯·辛普森(O.J. Simpson)。
二、案件过程1. 初审1994年6月17日,辛普森被捕。
经过初步审讯,辛普森否认犯罪。
在初审阶段,陪审团主要由黑人组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辛普森有利。
2. 开庭审理1995年1月,辛普森案正式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辛普森律师团提出了多项质疑,包括证据不足、警方执法不当等。
此外,律师团还强调辛普森在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
3. 容情因素(1)种族因素:辛普森是一名黑人,而受害者罗纳德·金是一名白人。
在当时的美国社会背景下,种族歧视和偏见依然存在。
辛普森的律师团利用这一点,试图降低陪审团对辛普森的偏见。
(2)名人效应:辛普森作为美国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拥有庞大的粉丝群体。
他的律师团利用这一点,试图通过舆论引导,使陪审团对辛普森产生同情。
(3)证据不足:在审理过程中,律师团指出警方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如弹道学证据、DNA证据等。
这些疑点使得陪审团对辛普森的罪行产生怀疑。
三、判决结果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经过13个小时的讨论,最终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震惊了美国社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四、法律容情分析1. 种族因素在辛普森案中,种族因素起到了关键作用。
尽管证据表明辛普森有罪,但由于陪审团中黑人比例较高,他们可能受到了种族偏见的影响,对辛普森产生同情。
2. 名人效应辛普森作为名人,拥有庞大的粉丝群体。
他的律师团利用这一点,通过舆论引导,使陪审团对辛普森产生同情,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
3. 证据不足在审理过程中,律师团成功指出警方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
辛普森案例法律看法(3篇)

第1篇一、引言1994年,美国发生了一起震惊全球的谋杀案——辛普森谋杀案。
在这起案件中,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辛普森被控谋杀了他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
经过长达几个月的审理,最终辛普森被判无罪释放。
这一结果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争议和讨论,特别是关于法律证据、警察调查和种族歧视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辛普森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及看法。
二、案件背景1. 犯罪事实1994年6月12日,妮可·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的一处公寓内被谋杀。
警方在现场找到了凶器——一把血迹斑斑的刀,并在辛普森的汽车内找到了同样的血迹。
随后,警方对辛普森进行了逮捕。
2. 被告辩护辛普森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是无辜的,声称自己是在凌晨时分被一名黑人和一名白人男子绑架,并被逼到案发现场。
此外,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还质疑了警方调查和证据的真实性。
三、法律问题及看法1. 证据问题(1)血迹证据在辛普森案中,血迹证据是警方指控辛普森的主要证据。
然而,法医专家在鉴定血迹时发现,血迹中的DNA与辛普森的DNA并不匹配。
这引发了人们对血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
看法:血迹证据是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但在鉴定过程中出现错误,可能导致案件结果的偏差。
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须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指纹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提供了辛普森在案发现场留下的指纹。
然而,辛普森的律师团队指出,这些指纹可能是被伪造的。
看法:指纹证据在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指纹被伪造的情况,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加强对指纹证据的审查。
2. 警察调查问题(1)种族歧视在辛普森案中,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种族歧视现象。
据报道,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对黑人嫌疑人进行了更加严厉的审讯,而对白人嫌疑人则较为宽容。
看法:种族歧视是法律制度中的一大弊端,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辛普森案件中的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1994年,美国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谋杀案——尼科尔·布朗和罗纳德·戈德曼被谋杀。
凶手身份一度成谜,直到一年后,前橄榄球运动员奥兰多·约翰·辛普森被控谋杀两人。
然而,经过长达三个月的审判,辛普森最终被判无罪。
这一案件引发了全球范围内对法律问题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辛普森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出发,探讨案件背后的法律争议。
二、辛普森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证据问题辛普森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备受争议。
在审判过程中,警方提取了大量的物证,如血迹、毛发、指纹等。
然而,这些证据在法庭上却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部分证据在提取过程中可能存在污染,导致无法准确判断。
其次,部分证据的来源不明,如部分血迹被证实并非来自案发现场。
最后,部分证据的鉴定过程存在问题,如指纹鉴定专家被指控存在造假行为。
2. 证人证言问题在辛普森案件中,证人证言同样存在诸多问题。
部分证人因受到压力或威胁,未能提供真实证言。
例如,目击者科琳·科弗利在庭审过程中承认,曾因被威胁而改变证词。
此外,部分证人因与辛普森有利害关系,对辛普森存在偏见,导致其证言可信度降低。
3. 法律程序问题辛普森案件中的法律程序也存在诸多争议。
首先,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如非法搜查、监听等。
其次,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例如,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在审判过程中多次提出证据存在问题,但法庭并未给予足够重视。
4. 种族歧视问题辛普森案件中的种族歧视问题备受关注。
辛普森是一位黑人,而受害者尼科尔·布朗和罗纳德·戈德曼均为白人。
在审判过程中,部分媒体和民众对辛普森存在种族歧视,认为其因种族背景而获得无罪判决。
此外,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种族歧视倾向,如部分法官和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对辛普森的偏见。
5. 新闻媒体的影响辛普森案件中的新闻媒体影响不容忽视。
在审判过程中,媒体对辛普森进行了大量负面报道,导致公众对辛普森产生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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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12日深夜,曾在洛杉矶奥运会上点燃圣火的美国超级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的前妻尼科尔(Nicole Brown Simpson)和其男友戈尔德曼(Ronald Goldman)双双被杀害于尼科尔在洛杉矶的别墅。
现场发现的一些物证使辛普森成为案件最大的、也是唯一的嫌疑人。
辛普森被捕后,申辩自己是无罪的,并聘请了由全美最好的律师所组成的被人称为“梦之队”的辩护律师团。
原告方面也推出了阵容强大的公诉人队伍。
自此,控辩双方围绕着被告是否有罪问题进行了长达一年零四个月的漫长交锋。
为审理此案,洛杉矶地方政府耗资900万美元;法庭证词长达5万页;出庭证人126人次;出具证据1115件;采访此案的记者超过1000人,此案因此被称为“世纪审判”。
①直至1995年10月3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法官兰斯?伊藤宣布:加州公民辛普森谋杀案经已授权的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
这一“世纪审判”虽然已过去将近10年,但辛普森案中的一系列故事性元素仍吸引着我们的眼球:异族通婚、爱情、情欲、谎言、仇恨、名气、财富、美丽、占有、着魔、虐待配偶、偷袭、伤心的孩子、最残忍的挥刀行凶和所有用金钱能买来的“正义”,如同烟花般迸射在人们眼前。
迥异的刑事和民事诉讼结果也使许多人深感诧异、震惊和难以理解。
许多人不约而同地产生了疑惑:既然民事裁决是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有责任且要对受害人家庭承担巨额赔偿,这就说明辛普森的确杀了人;而既然他杀了人,为什么他又能永远逃避刑事惩罚?反之,既然刑事判决他无罪,为什么民事裁决又确定他负有责任并要巨额赔偿?这两个判决不是自相矛盾吗?但分析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美国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说,无论如何,刑、民两种诉讼结果都是按法定程序作出的,都是符合逻辑和合理的。
至于结果实质上的不同,取决于美国宪法、法律制度和社会大环境的多种因素。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要求不同②,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与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不同③,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审理法院不同,都对结果的不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但在此案中,导致两个裁判截然不同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刑事裁判和民事裁判是由两个人员构成完全不同的陪审团所作出的。
正如《陪审团制度》一书的作者Jeffrey Abramson教授所说:“此案刑、民事诉讼中所有的区别均因两个诉讼中陪审团的黑白分明的人种组成而逊色。
两个陪审团,两个社会,两部正义的法典。
”下面,本文就将从辛普森案的陪审团入手,分析当今美国陪审团制度中存在的现象和问题。
陪审团审判的保障。
一切罪行,除弹劾案外,应以陪审团审判之,……——美国宪法第3条第2项第11款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下列之权力:1、由发生罪案之州或地区之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当以法律先确定之。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第七条民事诉讼之陪审团审判。
在适用普通法的诉讼中,若其诉讼标的之价值超过20元者,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
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普通法上之规定外,不得于美国任何法院重审。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7条缺陷之一:陪审员的种族偏见对案件结果的决定性影响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的以上条文,确立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保证了被告人受公正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由于宪法将“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陪审团在美国远不是司法的象征而是民主的象征。
审判与他们相同的人的普通男女被认为是象征着他们与政府分享民主形式的理想。
④充当陪审员的前提条件是他(她)必须公正、客观,没有在审判以前就对被告人产生了有罪或无罪的成见。
由于陪审团对案情有独立审查权,不受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人的干涉,法官也只能依照陪审团的裁决作出判决。
如果陪审团裁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就会被当庭释放。
即使在以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也不会再受审判,因为美国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为同一罪行,接受两次生命或肢体上之危害。
”⑤这样,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挑选陪审团就成了控、辩双方的“兵家必争之地”。
在辛普森一案中,刑事诉讼的双方律师在陪审员的甄选上都不遗余力,希望选用对自己一方有利的人员。
由于辛普森是著名的黑人橄榄球运动员,长相帅气,虽出身寒微但靠自身奋斗而神话般发迹,深得美国黑人、橄榄球迷和青少年的喜爱和崇拜;尼科尔则是一名漂亮的白人少妇。
根据这样的情况,辛普森的律师希望挑选少数民族、男性、文化程度低、喜爱橄榄球、崇拜明星且比较感情用事的陪审员;而公诉人方面则希望尽量挑选白人、女性、最好曾有家庭暴力不愉快经历、对有钱人缺乏好感的陪审员。
经过旷日持久的争论,12名陪审员终于确定了。
12人的情况如下:1.黑人妇女,50岁。
她是个叫卖贩,自称最初听到辛普森被指控时,感到“震惊、懊丧”。
她说,由于“基于后天努力”的成就,她尊重辛普森先生。
2.黑人妇女,25岁。
她是一名飞行值班员,偶尔在电视上演出。
3.男人,52岁,兼有美洲印第安人及爱尔兰血统。
他是个水陆两用车领班,自称父母间的暴力“给我很深的印象”。
他说,辛普森“是我的英雄”。
4.南美裔男人,32岁。
他是个货车司机,曾谈及辛普森说:“如果他干了这事,我无法理解原因。
这等于自寻死路呀。
”5.黑人妇女,37岁。
她是个邮递员,自称当听说辛普森被控犯罪时,她“怀疑为什么”他会这样干。
6.黑人男子,48岁。
他是赫尔茨租车行的雇员,辛普森曾为该车做过广告。
他说,当听说辛普森是嫌疑犯时,他“只是无法相信”。
7.黑人妇女,38岁。
她是一个受雇的采访员,自称避免谈及此案。
8.黑人妇女,38岁。
她是个环保问题专家,父亲曾是警察,而她则想成为律师。
9.黑人妇女,52岁。
她是一个店员,曾在电视上看过6月17日辛普森和警察在南加州公路上的追逐。
10.南美裔妇女,38岁。
她是个信件投递员,自称曾遭受过男友的虐待。
11.白人妇女,22岁。
她是一个保险申请核查员,自称母亲曾遭到父亲殴打,而她还是婴儿时父亲便离开了家。
12.黑人男子,46岁。
他是个急件递送员,自称如果辛普森犯了此项罪,他会“非常吃惊”。
⑥12人中,8人为黑人,2人为中南美裔人,1人为印第安人,纯粹的白人只有1人,而且是年仅22岁的年轻女性。
12人中,8人为女性,4人为男性,文化层次、职业大多为未受过高等教育的普通职员和工人。
这一陪审团的构成,显然比较符合辩方的理想,很多人甚至觉得,在陪审团就座的那天,辛普森就已经赢得了官司。
在这种组成中,至少有两个因素是我们必须给予重视的。
一是种族因素。
种族矛盾一直是美国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美国曾在1992年爆发过严重的种族骚乱。
在这纯粹白人只占一个名额而被告又是黑人的陪审团的审判中,其主观倾向是不言而喻的。
而本案中的控方重要证人白人警探富尔曼把黑人叫做“黑鬼”的习惯以及对此事实的否认,又使陪审团对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都产生了怀疑。
“种族牌”成为诉讼关键时刻辩方打出的影响陪审团情绪和认识的一张制胜王牌。
审判后《巴黎小报》报道:这次判决表明美国仅仅是一个民族和种族的混合体,每个民族或种族只属于它们自己的集团。
这种评论可能过于偏激,但每个人都承认的是:种族主义一直都是影响辛普森案的一个不可忽略不计的因素。
黑人在陪审团中占绝对多数的情况有利于辩方,那么女性占绝对多数的情况是否就可以认为是有利于控方的呢?事实上,原告方在挑选陪审团成员时有严重的失算:他们认为因为有家庭暴力这一问题,黑人妇女会同情尼科尔。
但实际上,尼科尔?辛普森在911求助电话录音中的哭叫声对于黑人来说不像对白人那样令人震惊。
一位嫁给了白人的非洲裔妇女在给《陪审团睡了——美国当代名案审判纪实》一书的作者多米尼克?邓恩的信中提到:“我认为辛普森没有罪;我丈夫却认为他有罪。
在我们8年的婚姻中,这是我们唯一一次在种族问题上的意见分歧。
我觉得你和我的丈夫一样,都不能像黑人那样理解一个黑人男人的愤怒。
对我们而言,一个黑人男子的咆哮所带来的震惊不同于在白人社区里所带来的震惊。
有时候喊叫声会伴随暴力,但更多的时候不会有暴力,伴随杀人那更是罕见,因此,对黑人来说,辛普森愤怒并不能让我们相信他有罪。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妇女问题已被种族问题所弱化,控方的“性别牌”显然输给了辩方的“种族牌”。
另一个因素就是辛普森本人的影响。
由上述对于12位陪审员的描述中可知,在12人中,有6人自称“尊重辛普森”,称辛为“我的英雄”,对辛会杀妻表示“不相信”。
这种客观上存在的明星效应,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几乎成为一种不可能。
假设被告只是一名普通公民,没有50%的陪审员事先对其有明显的好感,那审判结果又会如何呢?正如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唐纳德?布莱克所指出的那样:“当一种因优越的社会地位而产生的有利因素使一方当事人占有压倒对方的社会优势时,这种有利因素就基本上显示出来了;而当任何一种因卑微的社会地位而导致的不利因素使一方当事人处于社会劣势时,这种不利因素也就基本上呈现出来了。
换言之,法的量随当事人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变化。
”⑦与此截然不同的情况出现在民事诉讼中。
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在以白人居住为主的圣塔莫尼卡法院进行,陪审团则由9名白人、1名西班牙裔、1名亚裔和1名黑人和西班牙裔混血所组成。
这个没有一名纯粹黑人的陪审团,在加州法律只要求12人中有9人认定被告有责任即可的情况下,全体一致地认定辛普森对两为死者的死负有责任。
可见,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预先甄别、绝对回避、封闭隔离式审判)等来防止非法律因素对陪审团的不正当干扰,但只要这种陪审制度存在着,我们是无法提供一种机制保证陪审团绝对不受种族主义或其他偏见的影响的。
缺陷之二:“死结陪审团”对诉讼资源的浪费1995年10月2日,在辛普森案陪审团退席后,检查官、刑事司法专家,还有全美国亿万电视观众都在猜测,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一言不发、面无表情的陪审团一定会有一个长达数日甚至数周的审议讨论过程。
黑人陪审员将坚持辛普森无罪,白人陪审员将坚持其有罪,最后可能僵持不下,变成“死结陪审团”。
但是,出乎所有人的意料,陪审团4个小时就完成了审议和裁决。
10月3日上午10时,当法院书记官罗伯特森女士读到“本审判团裁决奥伦多?詹姆士?辛普森无罪”时,寂静的美国沸腾了。
有报道说,几乎所有的黑人都在同一瞬间欢呼起来,而白人们则无比愤怒。
辛普森案的陪审团虽然文化层次都不高、都是法律的“外行”,但他们凭“天地良心”来作出裁决,应当说,仍完美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在冗长的审判过程中,他们完全理解并掌握了证据的“无可质疑”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没有使自己成为“死结陪审团”,或者说是“悬挂陪审团”。
在美国,陪审团裁决有罪或无罪,各州的法律规定不一致。
有的(如洛杉矶所在的加州)规定必须12人一致同意,只要有一人坚持不同意见,其他11人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达成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