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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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渊源:1部刑法典,1部有效的单行刑法,10个刑法修正案,n个附属刑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行法定原则: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规定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3.罪责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效力范围: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

1.属地管辖:针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犯罪。(行为,结果一项在中国境内就行)(船舶,航空器是我国的浮动领土)

2.属人管辖:针对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

3.保护管辖:针对外国人在境外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的犯罪。

中国法律和犯罪地法律都认为有罪才能管

4.普遍管辖: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国际犯罪

国际条约规定的:海盗,劫持航空器,毒品,跨国拐卖人口

我国刑法和参加的国际条约都认为是犯罪

犯罪人出现在我国境内

总结:优先原则: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①亲告罪:不告不管,被害人撤诉了,法院也不管了:非,亲,母,暴,虐(诽谤,侵占,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被害人受强制,威胁无法告诉的,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致人重伤,死亡也不需要被害人告诉。

②非亲告罪:检察机关有起诉权,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个人的意思

刑法的4个构成要件:

犯罪的客体:犯罪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外在表现

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的罪过(过意,过失)

犯罪客体:犯罪活动侵害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某一犯罪直接的社会利益

简单客体:只侵害一个利益

复杂客体:侵害两个以上的利益

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侵犯的具体人,物,信息

必然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合乎规律的联系

偶然因果关系:偶然有其他原因介入,介入的原因合乎规律的引起了危害结果

①x<14,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②14<=x<16,少年对8种行为负刑事责任:杀,伤,强,抢,放,爆,投,毒(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对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不负刑事责任。转化型抢劫必须满16岁

③x>=16,负刑事责任

不可抗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采取合理的防卫

特别防卫: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伤亡也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防卫过当2个条件都要满足:1.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造成重大损害

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等于或大于是避险过当排除一种人:若其职责上面临通常危险,不可以避险,如消防官兵面对火灾不能逃跑

行为犯:实施了行为就既遂

危险犯:行为完毕,危险状态出现就既遂

实害犯(结果犯):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就既遂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预备犯: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意志以内的原因中止)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犯罪结果发生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①教唆16<=x<18的人:未成年人与教唆者成立共犯,教唆者成立教唆犯,从重处罚

②教唆14<=x<16的人:少年对杀,伤,强,抢,放,爆,投,毒(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8种罪负刑事责任,教唆者与少年成立共同犯罪,教唆者从重处罚

③间接正犯对被操控者有支配能力。

教唆14<=x<16的人:犯上面8种以外的罪,和教唆x<14的人犯罪,教唆者按间接正犯处理,独立承担刑事责任,教唆者从重处罚

罪数:犯罪的个数,刑法上指一罪和数罪

同种数罪:行为人触犯了数个罪,但数个罪的罪名相同

异种数罪: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触犯的罪名不同

我国司法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条竞合:法条在内容上有交叉或包容关系。处理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例外择重

想象竞合: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处理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以外的结果,升格定刑。(要刑法明文规定才能)

实质的一罪:好像犯了数罪,本质上只有一个行为,只能定一罪

继续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段时间内同时持续,如非法拘禁

即成犯:侵害结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终了,如故意杀人

状态犯:侵害结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终了,但侵害的状态任然持续,如盗窃,诈骗

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以外的结果,法定刑升格

法定的一罪:有数个独立的行为,法律规定按一罪处理

①结合犯: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犯罪,A+B=AB

②集合犯:行为人以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一罪论处

职业犯:将犯罪作为职业反复实施,被刑法规定为一罪。(无营利目的)

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某种行为被刑法规定为一罪。(有营利目的)

处断的一罪: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审判按一罪处理

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触犯相同罪名。处理原则:以一罪论处

牵连犯:实施了某个犯罪,该犯罪的手段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为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防火烧毁被保险标的,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放火罪的,应数罪并罚

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处理原则:按吸收之罪处罚

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

刑罚:刑法规定由国家审判机关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制裁方法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只能单独适用

管制:不关押犯罪分子,但限制其人生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属于限制自由刑

期限:3个月~2年,数罪并罚,最高3年。判决前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2日

可以同时适用禁制令。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劳动改造的刑罚。属于短期自由刑

期限: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最高1年。判决前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1日

在劳动中酌量发报酬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的刑罚

期限:6个月~15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最高25年。判决前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1日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劳动的刑罚

期限:终身。可减为有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可假释。判决前羁押的,无折抵刑期问题。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改为3~10年

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老少孕不适用死刑,羁押期间怀过孕就不适用死刑

基层法院不得判死刑。死刑除最高法院判决的外,都应报最高法院核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死缓期满后的处理:

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没有故意犯罪,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最高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情节不恶劣,死缓期间重新计算,报最高法院备案

2类死缓限制减刑:累犯和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抢劫,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杀绑强抢放爆投暴)。减为无期徒刑,再减刑,实际执行不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再减刑,实际执行不少于20年

附加刑:可单独适用,可并用

罚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金钱

未成年人罚金最少500元;成年人最少1000元

罚金由一审法院执行。先还人民的钱再还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

内容:

选举权,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类必须附加: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期限: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3个月~2年

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5年

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缓或无期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改为3~10年

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强制收归国有。(仅限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没收财产由一审法院执行。先赔偿人民,后罚,没收

禁制令: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缓刑的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接触特定的人

期限:

管制,禁制令不少于3个月

缓刑,禁制令不少于2个月

后果:情节严重,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不严重,当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从重,从轻处罚:不能超过刑罚幅度

减轻处罚:降一个等级定罪

累犯:刑罚执行完毕后,法定期限内又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处罚:①从重处罚②不适用缓刑③不适用假释④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同时限制减刑。

自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一般自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又叫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处理原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坦白: 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指控的罪行。

处理原则: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

一般立功的表现:

(1)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揭发型立功)。

(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提供线索立功)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阻止犯罪立功)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协助抓捕立功)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突出表现立功)

重大立功的表现:

(1)揭发、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重大案件。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突出表现

处理原则: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法院对行为人所犯数罪定罪量刑后,按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吸收原则:适用于无期徒刑,死刑和其他主刑的并罚;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并罚

并科原则:适用于附加刑之间的并罚、管制和有期徒刑,或管制和拘役的并罚

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三种自由刑

限制加重原则:

管制:3个月~2年,数罪并罚,最高3年

拘役: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最高1年

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最高25年

①判决后发现漏罪

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定刑,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

②判决后犯新罪

先减后并:先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再按限制加重原则定刑

缓刑: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同于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考验期满后犯新罪,都不成立累犯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能撤销缓刑,只能对漏罪另行起诉

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

死缓变无期,25年有期不是减刑,缓刑考验期不是减刑

期限: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3年

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再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5年,死缓2年不包括在内

2类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再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5年,再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0年

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期限后,因其有悔改表现,而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

期限: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可以假释。考验期:剩余刑期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可以假释。考验期:10年

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后果:

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先并后减,考验期不算刑期。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另行起诉漏罪考验期内发现新罪:撤销假释,先减后并,考验期不算刑期

违规:违反法律法规,撤销假释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假释建议书

2类不得假释:累犯和因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抢劫,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杀绑强抢放爆投暴+10年以上有期,无期,累犯,无假释)

追诉时效: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5年

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10年

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15年

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20年。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最高检察院核准

强,抢,放,爆,绑,航(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绑架,劫持航空器)最高死刑,不要转化,致被害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

强奸,抢劫,绑架,强制猥亵、侮辱,拐卖妇女、儿童等罪包含非法拘禁的内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包含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重要知识归类 一、特殊主体归纳 1. 不真正身份犯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从重处罚非 法拘禁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叛逃罪→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的从重处罚非法搜 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的从重处 罚 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重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此罪的加重处罚偷税罪——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偷税的〃以偷税共犯从重处罚(排斥受贿罪) 2. 真正身份犯 刑讯逼供〃暴利取证罪(转化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司法 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 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虐待被监管人最(转化犯)(排斥教唆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资金不入 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遗弃罪——对被害人负 有抚养义务的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相互之间有抚养〃扶助义务的 人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险诈骗罪——投 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包括单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冒出军人招摇撞骗罪——军人 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罪 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 罪 3. 国家工作人员主体 贪污罪→ 包含全国国家工作人员范 围私分国有资产罪→ 集体行为 挪用公款罪→ 不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务的人员” 4. 正不作为犯 遗弃罪不解救被怪卖〃绑架妇女儿童 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 故罪 5. 单位犯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用人〃用工单 位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包含单位)→ 行贿罪不包含单位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含单位)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一、总则部分 1、刑法的概念、分类、性质、任务和功能 2、刑法的解释 3、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复习) 4、刑法的适用范围(重点复习) 5、犯罪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6、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分类(重点复习) 7、犯罪课题与犯罪对象 8、危害行为的概念 9、不属于危害行为的几种情况 10、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11、不作为的分类 12、危害结果的概念、分类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14、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重点复习) 15、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重点复习) 16、论单位犯罪(重点复习) 17、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18、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19、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20、简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21、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2、紧急避险的概念、成立要件 23、无防卫动机的情况(重点复习) 24、防卫过当的成立要件及处罚原则(重点 25、特殊防卫的概念与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6、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概念、法律规定、成立要件、处罚原则 27、犯罪未遂的分类(问答或名词辨析) 28、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9、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各自的特征、处罚原则(重点复习) 30、共同犯罪的形式(问答或名词辨析) 31、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各自包括?32、继续犯的概念、特征以及与状态犯、即成犯、接续犯的区别(重点复习) 33、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34、结合犯与集合犯(重点复习) 35、惯犯与连续犯(重点复习) 36、连续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37、连续犯与继续犯(重点复习) 38、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39、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问答或辨析) 40、刑事责任的根据(问答) 41、刑罚的目的(重点复习) 42、罚金的执行与缴纳(问答) 43、剥夺政治权力刑(问答) 44、没收财产与罚金 45、非刑罚处理方法(问答) 46、量刑的原则(问答) 47、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 48、累犯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49、自首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 50、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重点复习) 51、缓刑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52、假释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 53、追诉时效的延长(问答) 54、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问答) 55、法定刑与宣告刑 二、分则部分(主要以罪名的比较为主) 1、罪状的概念、分类 2、事后抢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3、斡旋受贿概念、成立条件(问答) 4、如何理解公共安全?(重点复习) 5、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处罚原则 6、间接走私的类别(重点复习) 温馨提示: 1、考试中往往会出现诸如比较两个相近的罪名的比较题或论述题,但两个罪名之比较未必各项均有不同,故我们应当按顺序逐一比较,相同点亦需做出说明,不同点则是重点比较之处。

(完整版)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注意: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1 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周岁的人不犯16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14周岁的人,3、不满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 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制造民族

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3.间谍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

○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第一章:刑法的绪论 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3.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4.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5.刑法典: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刑法的法律,是刑法的最主要存在形式。 6.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说明、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刑罚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7.刑法的性质:内容上——(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有所涉及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针对最严重的违法行为 (3)调整手段的严厉性: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形式上——(1)刑法是基本法(2)刑法是实体法(3)刑法是公法 8.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法益 9.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10.刑法的机能:就是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备的作用,它是实现刑法目的和任务的手段。(1)保护法益机能(2)保障人权机能(3)规制行为机能 11.谦抑思想:就是不应当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刑法的处罚对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只能是那些不得不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12.刑法规范:是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罪刑规范。(包括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如刑法规定有盗窃罪、遗弃罪,其中所蕴含的规范就是:不得盗窃、义务者必须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13.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是采用编、章、节、条、款、项的结构来编排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14.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用语的意义进行说明,是赋予刑法规范特定含义的思维或者实践过程。 分类:(1)主体不同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规定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的法律解释(2)方法不同 文理解释——亦称文意解释或者文法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的文词字句进行的字面解释。论理解释——指参酌立法背景、目的、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做逻辑分析,阐明刑法用语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依事物属性、处罚目的以及当然的道理,推论刑法所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要在刑法规定适用范围之内。 (扩大解释)(限定解释)

刑法试题及复习资料

刑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狭义刑法是指( B ) A.单行刑法 B.刑法典 C.附属刑法 D.实质刑法 2.概括地说,我国刑法的任务是( C ) A.惩罚犯罪 B.打击敌人 C.保护法益 D.保护人民 3.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 C ) A.三权分立学说 B.心理强制学说 C.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D.自然法思想 4.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A ) A.属于自然人犯罪 B.属于单位犯罪 C.自然人和单位成立共犯 D.适用双罚制 根据该特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按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处理。 (3)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按个人犯罪处理。 (4)刑法393条,单位行贿后利益由个人私分的,按个人犯罪处理。 (5)涉嫌犯罪的单位在审判之前或过程中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不复存在的,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 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D ) A.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任何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一定不是既遂的结果),

应当减轻处罚。 6.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 D ) A.减轻处罚 B.免除处罚 C.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D.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属丁处断的一罪的是( B ) A.继续犯 B.连续犯 C.想象竞合犯 D.结果加重犯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惯犯、结合犯;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8.在我国刑法中,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的是( C ) A.拘留 B.罚金 C.管制 D.劳动教养 9.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驱逐出境是( D ) A.强迫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B.请求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C.强迫犯罪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D.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l0.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 D ) 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B.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C.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D.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及其所知道的 他人罪行的行为 11.我国刑法规定的叛逃罪的主体是( D ) A.一般主体 B.国家工作人员 C.司法工作人员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1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对象是( B )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 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 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前田雅英) 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在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之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是因为刑法中存在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 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1、从用语含义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超出。 2、从概念的相互关系说,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阶位,而类推解释是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做出的解释。 3、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4、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罚的某个概念,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而已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性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的对象。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刑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整理

刑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整理 一、单项选择题 1、犯罪概念是 A、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 B、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C、划分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D、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2、犯罪客体是 A、犯罪行为侵犯的物 B、犯罪行为侵犯的人 C、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D、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 3、李四带邻居家七岁小孩去河里游泳,因没看管好小孩致其在河里溺水死亡。李四应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其不作为的义务是 A、法律规定的义务 B、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C、职务、职责所产生的义务 D、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对单位犯罪 A、以单罚制为原则,以双罚制为例外 B、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C、一律实行双罚制 D、一律实行单罚制 5、王五欲毒死妻子,便在妻子的饭碗中放置剧毒药物。不料妻子在吃饭时,突然其三岁幼子抢着要母亲饭吃,王五害怕事情败露没有阻止,致其幼子与妻子一起死亡。王五对其子的死亡,主观方面属于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6、无认识的罪过形式是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7、张三持刀追杀李四,王五路过见状举棒打伤了张三。王五的行为属于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故意伤害罪 D、防卫过当 8、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是 A、刑法因果关系 B、危害结果 C、犯罪目的 D、危害行为 9、甲男欲强奸乙女,先将乙女禁闭于室内数十日,待乙女无力反抗时对其实施奸淫。甲男的行为属于 A、结合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想象竞合犯 10、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 A、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不负刑事责任 B、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负刑事责任,但免予刑事处罚 C、不构成犯罪,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D、待其满十四周岁后,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从宽处理 11、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是 A、各级人民法院 B、各级人民检察院 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2、———— A、 B、 C、 D、 13、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 A、受害人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文件.doc

第一章刑法概说 ·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 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 年1 月1 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 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重要问题的刑 法规则。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我国唯一刑法单 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当超前性) ·刑法保护: 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 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 ·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 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 同规则) 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 附则:2 个内容 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 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止/失效 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段 ·“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 ·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解释——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X 全国人大) 区分“刑法立法解释”: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 “刑法修正案”:补充修改 2.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 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解释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 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解释。 2. 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解释

2017刑法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刑法考点总结(简略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 ②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2.犯罪构成 (1)违法性: ①危害行为: 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 C.持有行为 ②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③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A.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 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意义:影响罪数的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 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b.特点: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特殊性: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都具有特殊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 c.认定: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④特定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2)责任性: ①故意/过失: A.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刑法总则案例资料

刑法总则案例分析 1、2001年至2003年,汝州市蟒川乡34岁的何某在该乡某矿 打工期间,与现年53岁的矿主任某关系暖昧。2003年年 底,蟒川乡王岭村宋某、宋某某主动和任某联系,问任某是否有仇人,称可以找人替任某收拾仇人,条件是让任某出点钱,任某称等等再说。2004年3月份,宋某找到任某再提此事,任某授意让宋某找人收拾何某丈夫兰某。 2004年4月份,任某将通过何某了解到其夫兰某在某厂上班、住宿的情况,电话告知宋某,宋某、宋某某到某厂察看兰某的住宿情况,因人多二人感到无法下手,宋某某便提出用汽油倒在兰某住室门 上烧兰某。2004年4月30日凌晨,宋某、 宋某某购买汽油后到兰某所在厂,将汽油泼到兰某住室的门上,点燃后逃离。兰某见房门着火后呼救,同院住宿的董某某等人将火扑灭,兰某被烧伤(轻微伤)。任某得知兰某未受到足够的伤害,即电话告诉宋五朝,宋答应再找人收拾兰某。2004 年11月下旬、12月上旬,宋某又先后纠集宋某某、陈某某、喻某某 (均另案处理)数次到汝州市蟒川乡,预谋伤害兰某,到兰某回家的 路上拦截,但因未找到兰某而未能得逞,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2、被告人白俊龙承包了5亩责任田,为了多收入而种 上了西瓜,但由于獾子糟蹋西瓜秧苗,为保护西瓜秧苗 不受损害,先后采用投放农药、设置栅栏等手段进行预防。2004年5月下旬,被告人白俊龙为防獾子,将拌有 “ 3911”(钾拌磷)农药的三枚鸡蛋投放在自家的西瓜地里。2004年5月26日13时许,安家楼村10组村民刘桂华带着其子韩某(4周岁)到与白俊龙相邻的地里拔苗时,韩某到白俊龙的西瓜地里玩耍,误食拌有农药的鸡蛋后死亡。白俊龙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白俊龙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投放在西瓜地 里,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毒死损害西瓜苗的小动物,而绝不是为了药死 人;对可能会造成有人误食的后果,其虽然已经预见,但其认为,将 鸡蛋投放在西瓜地里,是不会有人捡食的,造成韩某误食死亡的后 果,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被告人白俊龙的行为是过失投放 危险物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白俊龙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撒入自家瓜 地,其主观故意为毒死损害瓜苗的小动物。白俊龙属于过于自信,认

(2020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学习笔记)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 一、刑法的概念: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都 属于刑法。(注:我国的刑法是1997年的刑法典,单行刑法 (惩治外汇的规定);附属刑法我国是没有的)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由其的特殊性使其有 别于其它的法律: (一)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犯罪与刑法”; (二)刑法保护的利益广泛:个人、国家、社会; (三)刑法制裁的手段严厉:涉及生命、自由及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只是手段, 而国家应用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换言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 (一)规制的技能。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犯罪的规范 性评价。 (二)法益保护的机能。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 (三)权利保障的机能。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 的大宪章。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刑法有三大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 则;平等适用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中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的公权力的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及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

(一)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无明文 规定不处罚。 (二)思想的渊源 1.三权分立说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公权力构建,但是并没有成 为现代国家的政治事件,也就是国家分为立法权、司法权 和型证券,三者互相分离,互相制约,以保证权利领域的 罪刑法定。 2.心里强制说:有利于自己做出行为选择,趋利避害。 (三)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家中最重要的时 代主题是民主和自由。 1.民主,即人民当家做主,故定罪量刑时需坚持“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国民意志的最大尊重,司法 实践不得以民意的最大尊重为借口二亿网民的一件为定罪 量刑的根据,否则会以“民主“的名义侵犯人权,毕竟网 民的一件具有非理性和不确定性。 2.民主自由,体现为国民享有充分的人权,没有人权,就没 有自由。不允许以后修改的法律去处罚先前没有认定犯罪 的行为;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或者类推适用刑法的做 法更是被禁止。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 束司法者与执法者,其内容及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 (一)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才能制定刑罚法则,这是法律主义立场,此即是“成文的罪 刑法定”。行政法规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判例等(包括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 罚法则,但是它们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此外, 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因此刑事领 域,实体法上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本国的刑事法律规范,而且 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不能存在法定刑。

刑法知识点整理

刑法 知识点整理 政 法 大 学 苏 惠 渔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概述: 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的原因与刑事对策、形式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等; 狭义刑法学:研究实体性法规范的学科。 我国刑法学研究对象: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论述; 2、我国刑法的本质、任务、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3、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各种犯罪形态以及定罪原则与方法; 4、刑事责任尤其是刑罚的本质、功能、种类、适用原则与方法; 5、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刑事责任; 6、有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执行刑法的实践经验与问题以及刑法的适用规律; 刑法学与临近学科: 刑事诉讼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劳动改造学中国刑法史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 研究刑法学的意义: 1、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2、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3、对繁荣法学具有促进作用; 刑法学的体系: 刑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建立依据: 概念: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体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基本相同); 建立依据: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 2、以中国实际为依据; 3、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主线; 4、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根本方法: 1、阶级分析的方法; 2、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刑法; 3、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刑法; 具体方法: 1、注释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逐句分析、解释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的方法。也成分析 研究法; 2、历史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历史的分析与未来的展望,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 法的动向的方法;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刑法知识学习资料

刑法知识学习资料 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视为抢劫罪。其量刑标准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量刑的标准为:(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也就是说非法损耗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指的公私财物不仅指合法的公私财务,还包括非法的公司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其量刑标准未(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其量刑标准为:(1)、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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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广义上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的刑法仅指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的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 刑法修正案,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在保留刑法原有体系结构不变的基础上,集中针对某些刑法条文作出的修改补充法案。单行刑法,是指为补充、修改刑法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规范。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些法律中,刑法规范不是主体部分。 刑罚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二,刑法强制性最为严厉。 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制定刑法的依据,包括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刑法的任务: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其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和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其特征有: 1刑法原则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3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就犯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生、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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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作为犯的定罪问题: 丢失枪支不报罪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因此,该罪是一种法定不作为犯罪。 偷税罪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等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以及缴纳税款后,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这些行为里面,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 , 因此偷税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遗弃罪 ,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情节恶劣的行为。“ 拒绝扶养” ,是指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不提供经济。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所有。拒不退还只是表明行为人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而据为己有的方式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因此侵占罪既可以是作为犯罪,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 窝藏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 窝藏罪 ,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窝藏行为的特点是妨害公安、司法机关发现犯罪的人, 或者说使公安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 因此, 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非法替他人保管枪支的行为,也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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