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工作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11.19•【文号】国务院令第58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安〔2014〕445号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2014年11月26日(此件内部公开发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是指在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预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控制生产安全风险的过程。

第四条集团公司按照组织管理架构,梳理各个层级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流程,确定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和专业分公司(以下简称总部)、所属企业、二级单位、车间(站队)、基层岗位等各个层级的生产安全风险防控重点,落实各级生产安全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分层管理、分级防控。

将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的责任划分到各个管理层级,每一层级对照专业领域、业务流程,评估并确定生产安全风险防控重点,落实防控责任。

(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将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的职责落实到规划计划、人事培训、生产组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安全环保、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属地管理岗位,实现管工作必须管风险。

(三)过程控制、逐级落实。

从设计、施工、投产、运行等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各环节进行生产安全风险防控,逐级落实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燃气电站,是指利用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或液化天然气(LNG)作为燃料生产电能的发电企业.天然气系统,是指燃气电站产权边界内发电生产用的天然气设备设施,包括过滤、调压、调温、输送、计量、贮存、放散、控制及其他(紧急切断、防雷防静电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燃气发电企业是燃气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四条燃气发电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和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第五条进入燃气电站的天然气气质应符合《天然气》(GB 17820)中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天然气在电站内经过滤、加热及调压后,最终应满足燃气轮机制造厂对天然气气质各项指标的要求。

第六条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第七条调压站与调(增)压装置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天然气调压站应独立布置,应设计在不易被碰撞或不影响交通的位置,周边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围墙或护栏;(二)调压站或调(增)压装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和调(增)压装置的安装高度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要求;(三)设有调(增)压装置的专用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门、窗向外开启,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四)调(增)压装置的进出口管道和阀门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及《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相关要求;调(增)压装置前应设有过滤装置.第八条天然气系统管道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天然气进、出调压站管道应设置关断阀,当站外管道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措施时,其与站内管道应采用绝缘连接。

天然气生产运行部安全管理制度(5篇)

天然气生产运行部安全管理制度(5篇)

天然气生产运行部安全管理制度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天然气生产运行部为甲级防爆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生产安全运行,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防止各灾害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生产运行部站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班组的负责人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每位职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

2.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必须限期处理和整改,并做好记录。

3.加强事故管理,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对重大未遂事故也不放过,要有事故原始记录,处理报告和复查记录。

4.认真执行岗位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随意动用未经许可的设备和工具。

5.严格执行进站管理规定。

6.非本站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危险区,在站内行走时严禁在管道容器及工艺装置附近逗留,严禁在危险源区域逗留。

7.在禁火场所严禁吸烟,严禁带入各类火种,凡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专储仓库进行存放并有专人监护。

8.每个岗位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保证随时处于良好状态,要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及消防演习,保证人人都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9.除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其它区域一律需经上级领导批准方可动火。

10.各种安全装置、监测仪表、警戒标志、消防设施和器材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改动、挪用,安全通道要随时保持通畅,安全装置要按规定进行校验。

11.电气设备的维修工作必须由培训合格的电工进行,其他人员一律禁止私自维修工作,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线、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私人电器,仪表装置的修理工作应由培训合格的仪表工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

12.每年雨季前,要对避雷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测试和检修,确保性能良好可靠。

13.禁止在站区生产区域堆放易燃易爆物,站场保持清洁,废料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14.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坚持交接班安全检查。

15.定期组织职工培训,全站职工应熟知作业场所及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法规,国务院令第583号】(110301生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法规,国务院令第583号】(110301生效)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日期】2010-11-19【生效日期】2011-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AQ标准《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解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1年正式批准下达了该标 准的制订计划。
中国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
标准制定背景
国 家 局 于 2011 年 正 式 下 达 标准制定计划
中国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
标准制定背景
经过多次广泛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 2011年10月21日,标准正式通过化学品分标委组织的审
查; 正处在最后报批过程中,很快将发布实施。
中国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
标准制定背景
尤其是国家安监总局,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如中央企 业HAZOP试点工作,HAZOP培训、HAZOP调研交流等。 极大的促进了HAZOP在我国的推广应用。
中国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
标准制定背景
中国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
标准制定背景
基于此背景,在前期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的基础上, 由中国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 登记中心共同提出了制订AQ标准《危险与可操作性分 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的立项申请。
中国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
标准介绍--分析原则
本标准在提倡采用引导词进行系统分析的同时,不鼓励采用 检查表式HAZOP分析,HAZOP经验法等HAZOP技术。
《设计阶段的HAZOP分析》——孙成龙
中国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
标准介绍--分析原则
(2)对基本引导词进行定义的原则… ✓本标准对HAZOP分析中的基本引导词进行了定义,同时强
中国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
标准介绍--HAZOP应用
概念和定义阶 段
设计和开发 阶段
制造、安装和 试运行 阶段
生产和 维护阶段
停用和 处理阶段
中国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
《设计阶段的HAZOP分析》——孙成龙
标准介绍--HAZOP应用

化安协发【2018】1号++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TCCSAS+001—2018)

合格的HAZOP分析成果能辨识系统存在的所有重要的危害和危险,并能清晰的记录,能为企业过 程安全管理提供全面、系统、准确的过程安全信息。根据AQ/T-3049《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分析)应用导则》,HAZOP分析的质量能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a) 危险辨识:系统性、结构性、准确性; b) 风险评估(分级):可信性、准确性; c) 分析工作表:完整性、准确性、可读性和再用性; d) 建议措施:针对性、有效性、可靠性; e) 分析报告:完整性。 本导则一方面通过规定HAZOP分析质量要求,提高HAZOP分析方法的应用水平;另一方面通过规 定HAZOP分析成果的质量审查要求,为企业或法律法规授权机构进行HAZOP分析成果质量审查提供依 据。 本导则是在AQ/T-3049的基础上,结合国内HAZOP方法应用现状,吸收了国内外的最佳实践编制而 成。
HAZOP分析的目的是通过辨识风险,预防或减少安全事故,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HAZOP 分析需要严格地、系统地识别工艺系统在可预见的非正常条件下可能导致的安全问题、潜在风险和可操 作性问题以及安全措施是否充分并提出建议措施。
分析成果不仅可以用于改进设计,而且还可以用于指导企业过程安全管理(例如:装置员工培训、 设备完好性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安全关键性程序的管理、安全屏障管理等企业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持 性文件。
I
T/CCSAS 001—2018
前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中国石 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北京思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厦门熙宝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纳永良、李文悦、徐志杰、万古军、赵文芳、孙成龙、王若青、黄云松、扈洁 琼、黄会伟、贾云、黄玖来、金光海、葛安卡、普建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工业用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用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工业用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在现在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业用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工业用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1一、总则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858-XX 《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1.2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

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1.3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

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员签字认可方持续有效。

二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二、管理办法2.1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厂内动火分为三级:2.1.1一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或开、停工过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2.1.2二级动火:经认真吹扫处理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系统管网。

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上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经吹扫处理且化验合格的容器、管线;仓库、车库;2.1.3三级动火: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2动火方案的规定:2.2.1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因素识别,识别项目和内容要全面;2.2.2在一、二级动火作业前,要制定动火方案。

动火方案要详细、具体、有针对性,其中包括:置换、吹扫方案、盲板表、盲板图、各项安全措施等。

动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会审,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主管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2.2.3动火方案实施时,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及审批部门要在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检查表》对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逐一检查、确认。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承包商生产和施工作业场所所有的现场作业活动。

第四条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HSE作业计划书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业活动:(一)新的作业;(二)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三)承包商作业;(四)改变现有的作业;(五)评估现有的作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培训、监督、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各生产单位、部门和承包商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员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训,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三章工作任务初步审查第八条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第九条生产单位或部门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对工作任务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条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

第十一条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包括以前没做过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

第十二条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审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问,应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以下简称HAZOP 分析)工作,加强工艺安全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HAZOP分析方法可应用于油气集输、油气处理、炼化生产、油气储运等具有流程性工艺特征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在役装置的工艺危害分析。

第三条HAZOP分析工作应以企业自主开展为主,技术机构支持为辅,鼓励全员参与。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所属企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HAZOP分析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的指导、检查,以及与推广HAZOP分析相关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落实新、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HAZOP分析经费。

第七条股份公司人事部负责将HAZOP分析培训工作纳入
公司培训计划。

第八条专业分公司负责HAZOP分析方法应用的具体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明确本专业范围内应开展HAZOP分析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对象。

第九条企业应分别明确负责新、改、扩建项目和在役装置HAZOP分析工作的主管部门,企业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股份公司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等内部技术机构对HAZOP分析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实施要求
第十一条企业应将新、改、扩建项目的HAZOP分析纳入设计管理,将在役装置的HAZOP分析纳入生产运行管理,并制定年度HAZOP分析工作计划,落实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纳入工作计划的新、改、扩建项目的HAZOP分析应在初步设计完成之后、初步设计审查之前进行。

详细设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进行补充HAZOP分析。

对于初步设计阶段未进行HAZOP分析工作的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在役装置的HAZOP分析原则上每5年进行一次。

装置发生与工艺有关的较大事故后应及时开展HAZOP分析。

装置进行工艺变更之前,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HAZOP分析。

第十四条项目委托方或建设单位应在新、改、扩建项目设
计合同中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参加HAZOP分析工作以及负责将HAZOP分析结果在设计中进行落实。

第十五条HAZOP分析工作流程原则上包括:
(1)前期准备——组建HAZOP分析小组,资料准备,HAZOP分析方法培训。

(2)开展分析——确定分析范围,划分节点,描述设计意图,确定工艺偏差,分析后果和原因,评估风险等级,提出建议措施。

(3)编制报告——整理、汇总分析记录,形成HAZOP分析报告初稿。

(4)沟通交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交流,说明HAZOP 分析过程和建议措施的依据。

(5)评审——委托方组织对HAZOP分析报告进行评审。

(6)建议措施处理——委托方对建议措施逐项进行关闭处理。

第十六条HAZOP分析小组主要包括主持人、记录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小组成员可来自技术机构、项目委托方、设计单位、运行单位、建设单位、承包方等单位或部门。

第十七条HAZOP分析结果应作为设计变更、隐患治理、员工培训、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制修订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股份公司建立HAZOP分析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应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开展HAZOP分析工作。

第四章人员资格
第十九条HAZOP分析师应具有5年及以上工艺、设备、仪表、HSE等技术、管理、现场操作或设计经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HAZOP分析师应经过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HAZOP分析方法、分析流程、案例练习及报告编制等。

第二十一条HAZOP分析小组主持人应具有HAZOP分析师资格、2年及以上HAZOP分析工作经历。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HAZOP分析工作:
(一)在HAZOP分析工作中,泄露企业商业、技术秘密的;
(二)在HAZOP分析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新、改、扩建项目的HAZOP分析工作经费在项目建设经费中列支。

炼化装置及配套工程的HAZOP分析经费以投资总额作为取费基数,按直线内插法计算,其HAZOP分析(包含安全完整性等级分析)经费列支标准如下:
——投资总额≤2亿元的,按不超过20万元列支;
——2亿元<投资总额≤10亿元的,按项目投资总额的0.075%~0.1%列支;
——10亿元<投资总额≤20亿元的,按项目投资总额的0.05%~0.075%列支;
——投资总额>20亿元的,按不大于项目投资总额的0.05%列支。

第二十四条油气田等工程参照“炼化装置及配套工程经费标准”执行。

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在“炼化装置及配套工程经费标准”基础上,下浮20%。

第二十五条在役装置的HAZOP分析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原则上标准如下:
——单套装置P&ID图数量≤20张的,按不超过20万元列支;
——单套装置P&ID图数量>20张的,按20万元加上P&ID图20张以上部分每张1.0万元列支。

第二十六条鼓励企业自主开展HAZOP分析工作。

在技术和人员条件不具备时,企业可聘请专业技术机构开展HAZOP分析工作,具体分析费用由企业依据上述标准与技术机构协商确定。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企业开展HAZOP分析工作情况作为股份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对通过HAZOP分析发现重大隐患的单
位及人员及时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有泄露企业商业、技术秘密,弄虚作假,分析报告有重大失误等行为的技术机构,取消其在股份公司内部开展HAZOP分析工作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HAZOP分析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