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下合同效力的分析

合集下载

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

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

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在法律的世界里,合同就像是一个有趣的舞会,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舞步。

我们来聊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两个大块头,它们各自的合同观念就像两位性格迥异的舞者,虽然都能跳出好听的旋律,但方式却截然不同。

先说说英美法系,嘿,这个体系就像个不拘一格的自由灵魂,强调实践和判例法。

你看,它的合同就像是两个人的约定,不管是正式的书面文件,还是口头的“咱们就这么办”,都能被当作有效的协议。

只要双方达成了共识,什么条件都可以商量,真是“只要心中有爱,何必在乎形式”。

这就让人感觉,英美法系的合同就像是一场随意的聚会,大家都乐于参与,不怕出错。

而在大陆法系里,情况就有些不同了。

这一套就像是一位严谨的舞蹈教练,强调规则和结构。

合同必须要有明确的书面形式,得经过细致的条款约定。

这种方式就像是在设定一个框架,每一步都得小心翼翼,生怕踩错了舞步。

大陆法系强调的是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稳定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清楚明白。

换句话说,合同就像是一个精心编排的舞蹈,每个动作都有其意义,缺一不可。

大家在签字之前,得好好琢磨琢磨,这合同写得是否妥当,确保一切都在掌控之中。

不禁让人想起那些经典的电影场景。

在英美法系的电影中,常常看到主角在酒吧里兴致勃勃地说:“我愿意和你做生意!”瞬间就达成了合作。

而在大陆法系的电影里,主角们则在办公室里认真讨论,每一个细节都得反复推敲,甚至要请律师过来把关。

真的是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各有各的风格。

当然了,英美法系的自由也有它的风险。

你说说,有时候两个人一拍脑袋决定的事,回过头来就可能变得一团糟。

“我们说好的”,可到头来却各执一词,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而大陆法系的严谨则让人觉得稳妥,风险可控,虽然过程可能显得有些繁琐,但大家都能安心,心里有底。

你说,这不就像是一个注重安全的舞者,虽然动作慢点,但每一步都踏得稳稳当当,生怕摔个跟头。

这两种法系各有千秋,关键看你喜欢哪种风格。

英美法系让人感觉活泼自由,而大陆法系则显得扎实可靠。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近年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发展方面有着各自的趋势。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这两个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并对比它们之间的异同。

首先,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看,大陆法系更注重书面合同的严谨性,而英美法系更重视口头合同。

在大陆法系中,书面合同被视为最可靠的证据,并通常要求合同的订立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而在英美法系中,口头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书面合同通常被视为最好的证据。

近年来,随着电子交易的兴起,电子合同在两个法系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使用。

不过,大陆法系对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相对更为详尽。

其次,从合同解释和解除角度来看,大陆法系更加注重合同条款的字面解释,并采用“逐字解释”的原则。

而英美法系则更强调合同的交易目的和合理顺序。

此外,在合同的解除方面,大陆法系通常采用司法解除的方式,即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来判决合同解除。

而英美法系则更倾向于合同的自由解除,即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而不必通过法院判决。

第三,从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角度来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存在差异。

大陆法系通常采用“损失赔偿”的原则,即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而英美法系则普遍采用“期待利益损失赔偿”的原则,即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由于合同违约而无法获得的预期利益。

近年来,在两个法系中,都有一些关于违约责任赔偿原则的修订和完善。

最后,两个法系在对不公平条款的处理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大陆法系通常将不公平条款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但会通过将其剔除或修正使其有效。

而英美法系则往往更加注重合同双方的自由意志,即合同中的条款一般会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存在特定的法律规定或被认定为“不公平条款”的情况。

综上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发展方面有着各自的趋势。

虽然两个法系之间存在差异,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加,两个法系之间的合同法也在逐渐趋同。

此外,近年来,在两个法系中都有关于合同法的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法的认定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法的认定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法的认定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合同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领域。

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

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

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在英美合同法里,提到“合同对价”,就是在说合同双方所交换的东西,不管是金钱、服务还是承诺,大家必须都拿出点什么,才算正式达成协议。

换句话说,就是你给我一点,我给你一点。

不是空口白话,也不是自愿赠送,不然就成了单方面的行为,根本算不上合同。

所以,所谓的“对价有效”这一点,其实就是在讲,合同的交换一定要是有实质内容的,双方都有得到有价值的东西。

要不然,光说好话,根本成立不了合同。

想象一下,咱俩达成了某种约定,譬如你答应给我100块,我帮你搬家。

那100块,就是对价,而我帮你搬家这个服务,也是对价。

你给我钱,我给你服务。

这种交换就是公平的,有了对价,才算得上是一个有效的合同。

说白了,不是你给我10块我给你一瓶空气,就算合同达成了。

英美合同法告诉我们,双方必须各自付出点什么,才有意义。

这一点,看似简单,其实大有学问。

“对价有效”的基本规则就是,两边的交换必须是真实的、有价值的,而且双方自愿。

别想着靠空头承诺敷衍了事。

比如说,你跟我说“我答应给你1000块,但前提是你帮我做个小小的事”,然后你什么都没给我,那你说的这事,根本不是合同。

因为你的“对价”不值一提。

这种情况就像是咱们说的,“不劳而获”是没有道理的,只有公平交换,才会有人相信你的承诺。

你可能会想,什么叫“有价值”?是不是一定要大笔的交易?其实不然,英美法里对“有价值”的要求并不复杂,简单来说,任何有法律意义的交换就可以算对价。

比如,你答应给我100块,我答应在一周内帮你买个包,你不一定非得给我什么昂贵的物品,只要双方的交换是合理的,有意义的,这个对价就有效了。

就像是你答应给我一个微笑,我给你一块巧克力,这个也是对价,虽然它不值很多钱,但它还是一个交换。

不过,英美合同法也有些规定是要注意的。

对价不能是已经做过的事。

这点很关键。

你不能拿你已经做过的事情作为交换条件。

比如说,我去年帮你搬家,结果你今年跟我说,“哎呀,去年你帮我搬家,我应该给你点报酬”——不行!这个“对价”在合同成立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早已不存在“交换”的问题了。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点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点

协议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点课程名称:国际商法姓名:***学号:班级:物流102班提交日期:2023年12月7日协议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点【摘要】:在《协议法》颁布并实行之前的相称一段时间里,相关法律、法规的批准、登记对协议效力有什么影响,如何进行界定,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界的一个实际问题,导致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出现五花八门的局面。

同类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就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在《协议法》颁布实行后,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便有了统一的原则,然而如何把握批准、登记法律对协议效力的影响,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In quite a period of time Before“Contract Law”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what influences do Approval and registration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how to definition,is a practical problem puzzled Judicial practice field, Lead to court cases appear all kinds of situation. Similar cases in different court had different results.After“Contract Law”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 For this kind of case will have a unified principle.It`s important that how to grasp the impact of approval and registration laws on validity of contract.)【关键词】:协议生效(validate contract);英美法系大陆法系(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协议法(Contract Law)一丶协议生效的要件分析协议生效,是指协议具有了一定的要件后所产生的全中固有的法律效力。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一、概念与特征比较:1、英美法的定义与特征:合同是由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或者由一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承担这项义务的人即为“允诺人”(promisor),享受这项权利的人为“受允诺人”(promisee).英美法系实质上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合同必须要通过双方的协议才能成立,而协议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即告成立,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

对于那些没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并不能要求强制执行。

2、大陆法系的定义与特征:大陆法系对合同的定义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

但是,由于立法体例、法律传统和法律用语本身的差异,作为大陆法系两大分支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对合同又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

德国法系国家是以法律行为为概念定义合同的。

即合同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意。

因此,德国法系国家的合同特征可以归纳为:合同是一种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是依照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所成立的法律行为;是相互对立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国民法上的合同首先是一种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产生债务的根据之一;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的内容是“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

二、两大法系合同形式的差异比较:1、大陆法系的合同形式:法国法系的国家和德国法系的国家在合同形式的要求上都规定了一些合同只有采用法定的形式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都对缺少法定形式的特定规定了无效的法律后果,而且对形式的要求通常是非要式这个一般原则的例外。

2、英美法系的合同形式:英美法系把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合同是必须以热定形式订立,毋须对价支持的要式合同。

简式合同是必须持有对价支持的合同,简式合同一般是不要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用口头形式或者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简式合同不等于不要式合同,有一些简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作用有的是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有的是作为证据上的要求。

请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

请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

请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当我们谈到合同这回事时,大家都知道它得有“对价”,也就是咱们说的“交换的东西”。

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它得是有效的,不能说空口无凭。

想想看,如果你答应给我10块钱的午餐费,但我答应你什么都不做,这怎么算?肯定不行!所以,合同里有个小小的原则,那就是“对价有效”,必须是有价值的,才能让合同成立。

其实这和我们生活中的交换挺像的,你给我一块糖,我给你一个玩具,这才算是交易对吧?啥叫“对价有效”?简单来说,就是你做的事得有点价值,不能光是口头说说。

英美合同法讲究的是交换原则:只要一方付出了某种承诺或行为,另一方也必须有点“拿得出手”的东西来交换。

你别觉得这只是形式,实际上很关键。

有时候有些人会想,我给你一个承诺,你也给我一个承诺,那就够了!结果合同根本没法成立,因为什么都没交换,对吧?这就像是你答应帮我搬家,但什么也没拿到,那也不能叫“交易”。

再说了,对价不一定要等值,啥意思呢?就是说,你给的东西和我给的东西不一定要一模一样,也不是要值一毛一样的钱。

这就是合同法中的“对价不是必须要等价”原则。

比如你答应我把车钥匙给我,但我却给你一只小猫,虽然不值一辆车,但合同还是有效的,只要双方都同意就行。

这就像是交换口袋里的糖果和自己家里的苹果,大家觉得交换公平,事情就能顺利进行。

所以,合同法里没有要求你一定要交换相等的价值,这也让很多看似不平等的交易变得有了意义。

很多时候,法官就是根据这种原则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

不过,别以为“对价不需要等值”就是什么都行。

合同里的对价不能是非法的。

比方说,你如果承诺给我钱让你偷窃某样东西,那就不行!这就像咱们平时说的,做生意得讲规矩。

要是合同的对价违法,根本就不能成立。

法律不容许你用不合法的东西去交换,哪怕对方同意,也不行。

你想象一下,如果你去跟人家说,我给你50块钱,你给我一个“偷来的”名牌包包,这显然不行,买卖的不光是物品,还有遵守法律的责任。

英美法合同分类(一)

英美法合同分类(一)

英美法合同分类(一)英美法合同分类概述英美法合同是指在英国和美国法系下成立的合同,由于英美法系的共同背景和相似性,合同的分类在这两个国家中基本上是相似的。

1. 分类方法•书面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的合同,可以是通过书面文件或合同书签署的方式。

书面合同通常提供明确的条款和规定,便于双方确切了解各自权利和义务。

•口头合同:当事人口头进行的协商和达成的合同,口头合同在英美法系下几乎与书面合同同等有效。

不过,由于口头合同容易发生争议,所以在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记录合同条款。

2. 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指运输货物或旅客的合同,适用于海洋航运。

海上运输合同通常以海运提单或船票作为主要文件,具体规定了承运人、货物、运费、出发地和目的地等内容。

•陆上运输合同:指在陆地上进行运输的合同,适用于陆地运输方式,例如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等。

•空运合同:指通过航空运输货物或旅客的合同。

空运合同通常由航空公司与托运人签订,明确规定了航班、起飞地点、目的地、运费等事项。

3. 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合同,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

•独立承包合同:指承包商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承包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独立承担工作任务,通常是以项目或服务为基础的。

•代理合同:指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达成的合同,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执行特定的法律行为或商业交易。

4. 购买合同•销售合同:指买卖双方就产品或服务进行订立的合同,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事项。

•供应合同:指供应商与买方签订的合同,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提供所需的产品或服务。

•分销合同:指制造商与经销商之间许可制造商将产品销售给经销商,并由经销商负责销售的合同。

5. 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规定了租金、租期、使用条件、租赁期限等事项。

•设备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合同,明确规定了设备的使用权、租金、维护义务等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美法系下合同效力的分析(Analysis of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under the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摘要: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also known as the common law. Refer to the British common law based development of law. First produced in the UK, later expanded to many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is British colonies, subsidiary of the country, including the individual countries and regions America, Canada, India, Pakistan, Bangladesh, Malaysia, Singapore and Africa. From eighteenth Century to nineteenth Century, with the British colonial expansion, the British law was passed to these countries and regions,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has become one of the major world law. They have some differences in the classification of law, constitution, the powers of the court.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is the focus on the continuity law, case law (simple interpretation of case law is used to judge, now or how sentences) as the main form.)Key words:【关键词】: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法系的法律效力(The legal validity)合同(contract) 渊源(origin)英美法系下合同效力的分析(Analysis of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under the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

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如: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

传统的英美法系,判例法占主导地位,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但仍受判例法的制约。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如: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得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院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深刻体现于英美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上。

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分别体现在普通法、制定法、衡平法的发展上。

而美国法的形成于发展则体现在制定法上,在制定法范围内最大的不同就是宪法领域。

美国与英国同属英美法系,二者共同遵守的是普通法的基本传统。

但在影响力上,在美国的法律渊源上,对比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美国法律系统中制定法的地位和影响优于英国。

英美法系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经历了不同历史阶段的影响与发展,在存在样式上,运行方式上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点。

第一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其中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

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

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

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第二法律结构和内容:英美法系在法律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其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此很少制定法典。

在内容上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第三法官权限上:英美法系中法官的地位很高,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一援用已拥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可以适用法律也可以子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以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代表人民参加案件审理,但主要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第五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英美法系,结合以上特点英美法系在调整社会关系,制定社会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英美法系的传统是强调根据具体的经验解决具体的问题,因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所谓判例法(Case Law),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郭嘉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

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确认自然权利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分离是判例制度产生的理论前提。

在英美法系,法学界通常将权利划分为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等。

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享有的追求尊严、平等、自由、幸福、财产等权利,这些权利被描述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可转让。

而法律权利则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其核心内容为权利法定、权利有限、权利平等、权利自由。

法律权利与自然权利两者在权利的来源、范围、地位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自然权利,作为本性权利、天赋权利,来源于人类“本性”的正当需求和“自然”的永恒赋予,超越各种现实社会差别。

而法律权利则来源于现实社会制度,来源于人类的造法活动。

自然权利涉及到人类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诸多方面,与时俱进,无边无际。

而法律权利则由现实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由特定的法律规范所确定,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和有限性。

自然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基础,法律权利是自然权利的升华。

按照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学说,无论是国家产生前还是产生后,每个人的自然权利都是客观存在的。

后来,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人们让渡了部分自然权利,才形成了国家权力,才产生了法律权利。

但人们所让渡的只是部分自然权利,人们始终保有部分自然权利。

人们在行使自然权利时,也可能产生摩擦和冲突,也需要国家权力予以裁决。

正是诉讼活动的存在,才使自然权利得以向法律权利转化。

因此,诉讼活动是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转化的法律事实。

而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转化的重要成果就是判例的产生。

突出程序权利在英美法系,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转化的过程和诉讼活动的推进过程表明:当事人先有程序权利,而后才有实体权利。

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自然权利能否最终转化为法律权利,取决于法院的最后判决。

但是,在权利转化之前,诉讼当事人能否得到平等的对待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格平等与尊严问题。

所以,与大陆法系相较,英美法系特别重视程序法律的完善和程序权利的保障,将程序正义摆在突出的位置加以强调,认为程序制度的公正与否对于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转化的结果具有特别重要的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