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口腔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制度

口腔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加强医患双方的合作与沟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口腔医院内发生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包括患者投诉、医疗争议、医疗事故等各种形式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口腔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和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确保对医疗纠纷的及时、公平、公正的处理。
第四条口腔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该机构由院长兼任机构负责人,医务科、护理科、质控科等相关人员组成。
机构应当协调相关部门管理各类医疗纠纷,并负责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和评估。
第五条患者对医疗服务存在异议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投诉。
口腔医院应当制定相应的投诉受理机制,接受患者的投诉,并负责调查、处理、及时回复患者。
第六条口腔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案件评估小组,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该小组负责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评估和鉴定,确保医疗纠纷的处理结果公正。
第七条口腔医院对于医疗纠纷,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医院应当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卫生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患者可以选择自愿签订医疗纠纷调解协议,进行经过协双方同意的非诉讼和解。
调解协议必须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口腔医院应当制定健全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客观公正。
第十条患者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口腔医院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和调整。
第十一条对于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医疗机构隐私信息和患者个人隐私信息,口腔医院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违反保密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口腔医院应当不断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加强医患双方的沟通和合作,以预防和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三条口腔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医疗纠纷处理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医疗纠纷处理能力。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范文(二篇)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范文1. 引言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保障医疗安全及诊疗质量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纠纷处理程序、证据要求、责任认定、经济赔偿等方面,以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2. 纠纷处理程序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投诉、调查、协商、仲裁、诉讼。
2.1 投诉患者或其家属与医院医疗纠纷发生时,首先应该向医院提出投诉。
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窗口,并在投诉受理窗口显著位置张贴相关投诉电话和投诉方式。
患者或其家属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投诉,并应当附带相关证据材料。
2.2 调查医院受理投诉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包括查阅病历、收集医疗记录、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等。
医院可以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由专家组成负责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工作的客观、公正、全面。
2.3 协商在调查的基础上,医院应当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协商,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协商的过程中应当尊重患者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尊重医生和医院的专业知识和意见。
双方可以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2.4 仲裁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可以由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进行,委员会由行业专家组成,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2.5 诉讼如果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
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
3. 证据要求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对于证据的要求十分重要,只有确凿的证据才能够支持纠纷的处理结果。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以下证据可以被采纳:3.1 病历记录病历记录是医疗纠纷处理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医院应当确保病历记录的完整、准确、及时,并留存备查。
3.2 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诊断和治疗过程的证据。
医院应当确保检验报告的准确性,并应当保存检验样本以备查。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范文(2篇)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维护医患关系稳定,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诊疗水平和医院形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医院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服务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医院的所有医务人员及患者。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及时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
第二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五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接受投诉:患者在受到医疗损害后,可以向医院提出书面投诉,或者口头咨询医院相关部门,医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记录投诉内容。
(二)调查核实:医院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事实,并收集医疗记录、证据等相关资料。
(三)协商解决:在调查核实阶段,医院应当积极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通过与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尽力解决医疗纠纷。
(四)调解处理: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请求医院提供调解。
医院应当成立调解委员会,由医疗专家、法律顾问等组成,通过调解进行纠纷处理。
(五)仲裁或诉讼:如果调解无法解决争议,患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进行法律程序处理。
第六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医院应当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由负责医院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受、调查和处理医院医疗纠纷投诉;(二)组织开展医疗纠纷处理的调解工作;(三)协助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由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包括医务人员、法律顾问等。
第十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医疗纠纷处理能力。
第四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的协商和调解第十一条医院应当积极采取协商和调解的方式处理医疗纠纷,尽量避免走上仲裁或诉讼的法律程序。
xx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xx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依据《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其中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由最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或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医疗纠纷为:医、护、技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引起患者或者家属投诉,导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和(或)对医院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医务部为医疗纠纷处理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护理规。
第五条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质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提高医患沟通技巧。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防第六条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保障医疗安全,防医疗纠纷。
第七条院科两级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规,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诚信服务,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八条全体医务人员要有大局意识,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
第九条严禁在患者及其家属面前谈论同行之间对诊疗的不同意见,严禁诽谤他人,抬高自己的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禁止在诊疗过程中、手术中谈论无关或不利于医疗过程的话题。
第十条严格执行十三项核心制度,严禁推诿病人。
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严把消毒、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关。
各科定期做好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检查、补充,保证抢救器材处于可以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自进行诊疗活动,必须在本院有带教资格的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活动。
某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防范医疗纠纷/事故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我院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o二、《办法》所指医疗纠纷/事故其定义为:医、护、技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导致病人不满意或对患者机体造成伤害、死亡而引发的纠纷。
三、《办法》强调科主任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
四、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
五、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加强医患沟通。
第二章医疗纠纷/事故的防范六、各级医务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七、科室应有计划的组织全科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等,增强医疗安全意识。
八、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对发药、注射、静滴、抽血、输血或血液制品、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严格把关。
九、未获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不得单独从事医疗活动。
十、各临床科室医护人员须保证24小时在岗。
危重抢救应分秒必争、上下级各负其责。
在场人员不讲与抢救无关的话,无关人员不得介入。
医务人员务必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完成抢救记录。
定期做好急诊科和手术室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补充和日常维护。
十一、各种药物注射应严格按医嘱执行,护士应密切观察注射过程,对发生不良反应或意外者,应及时报告医生进行处置。
门诊患者注射后发生不适症状的必须留院观察。
十二、知情告知过程中,应遵守严谨、客观、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夸大疗效。
与患者或其家属谈话签字时,要认真负责,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不冷漠厌烦。
无处方权的医生、进修实习见习医生不得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知情告知谈话。
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处理与纠纷责任追究办法【精品】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加快我院正规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我院又好又快发展,妥善化解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范围和对象(一)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范围是指各医疗科室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因管理和服务等存在缺陷引起医疗事故、纠纷造成单位的经济损失,或因处置不妥当而引发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对引起和处置医疗纠纷事件负有责任的各医疗科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责任科室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等。
二、医疗纠纷的分级和责任等次(一)医疗纠纷分级根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分为三级纠纷:三级纠纷:医疗纠纷造成本单位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二级纠纷:医疗纠纷造成本单位1—15万元(不含1万元)的经济损失,或造成部门信访事件的;一级纠纷:医疗纠纷造成本单位15万元以上(不含15万元)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巿级以上政府信访事件的;医疗事故分级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二)医疗损害的责任分五个等次:(医疗损害: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一切事实和后果。
医疗损害既包括对患者身体利益的损害,也包括对患者人格利益的损害;既包括对患者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对患方的精神损害。
医疗过失:是在诊疗行为的施行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等受到损害的行为。
医疗行为如果不存在过失,即使患方有损害后果发生,医方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完全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主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次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服务的全面提升,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但是,在医疗服务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纠纷,如患者满意程度、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
因此,人民医院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医患关系,保障医疗安全。
1. 患者投诉渠道人民医院应该建立健全的患者投诉渠道,针对不同的患者投诉情况,设置相应的处理机制。
首先,医院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处理患者投诉工作,并在医院内外明确投诉渠道。
同时,应当在医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电话等多个渠道宣传投诉渠道和处理办法。
患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向医院投诉:•医院官网:在官网首页进行搜索,找到“患者投诉”模块,填写投诉内容和个人信息,同时上传相关证据材料。
•医生主治科室:患者可向主治医生提出投诉,医生应该耐心听取患者意见,并及时协调处理。
•咨询服务台:医院应设有投诉咨询服务台,方便患者咨询和投诉。
•口头投诉:患者可以通过电话、微信或在医院现场书面投诉,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 处理程序当患者投诉到达医院后,医院应当严格按照一套标准化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以保证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有效性。
2.1 投诉受理当患者进行投诉时,工作人员应当先核对患者信息和投诉内容,确保其真实有效。
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和采集证据,工作人员应要求患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病历、医技报告、病理学分析、药品配方等。
2.2 调查处理医院应当指派专人对患者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最终结果应当经过核实证明后发布,以公正处理投诉。
对于涉及医疗安全或医疗质量安全的投诉,应当依据医院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医生进行实际的处理。
另外,医院应当积极与患者沟通,协商解决纠纷。
2.3 纠纷调解如果患者不满意调查结果,可以请求医院组织会议进行磋商和讨论,商定解决方案。
医院应该加强医患沟通,有效处理纠纷,维护双方权益。
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医院应当注重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公平,并确保处理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来进行。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医院内部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对于医患双方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当以协商解决为原则,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二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第五条医院接到医疗纠纷投诉后,应当立即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方报告。
第六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并向投诉方提供初步调查结果。
第七条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的,医院应当立即启动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并且将处理结果向投诉方报告。
第八条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医院不存在医疗事故的,医院应当立即与投诉方进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第九条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如若投诉方不满意,可以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十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在调解过程中,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律师等参与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经过调解,如双方达成一致,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出具调解协议。
第十三条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告知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章相关责任第十四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指导医院内部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和协调工作,对调解工作的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档案,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相关调查和鉴定。
第十七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对医院内部医疗纠纷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对于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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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依据《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其中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由最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或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医疗纠纷为:医、护、技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引起患者或者家属投诉,导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和(或)对医院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医务部为医疗纠纷处理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护理规。
第五条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质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提高医患沟通技巧。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防
第六条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保障医疗安全,防医疗纠纷。
第七条院科两级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规,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诚信服务,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八条全体医务人员要有大局意识,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
第九条严禁在患者及其家属面前谈论同行之间对诊疗的不同意见,严禁诽谤他人,抬高自己的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禁止在诊疗过程中、手术中谈论无关或不利于医疗过程的话题。
第十条严格执行十三项核心制度,严禁推诿病人。
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严把消毒、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关。
各科定期做好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检查、补充,保证抢救器材处于可以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自进行诊疗活动,必须在本院有带教资格的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医疗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知情告知过程,应严谨、客观、科学、完整,与患者或家属谈话签字时,要认真耐心,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不冷淡厌烦,不夸大疗效。
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的应对方案一并知情告知。
无处方权医生、进修实习医生不得与患者或家属谈知情同意。
病情复杂或特殊治疗应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知情告知。
重大、高危手术,或应用新治疗方法及实验治疗知情告知时,应有医务科人员介入。
加强对重点病人的沟通,包括:1 、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2 、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睦者。
3 、自费患者。
4 、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5 、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或预后难以预料者。
6 、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7 、交代病情过程中表示难以理解者,情绪偏激者。
8 、发生院感染者。
9 、病情复杂,可能发生纠纷者。
10 、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1 、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2 、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
者。
13 、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4 、经他人介绍者。
15 、患者或家属具有一定医学知识者。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医院重大手术报告管理制度。
凡重大、疑难、新开展及特殊病例的手术须上报医务部及主管院长批准。
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进行医政沟通(由医务科组织沟通)。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医院新业务、新技术申报准入制度。
第十五条各临床科室应认真及时做好病程记录和诊疗记录以及签字确认、会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手术、麻醉、死亡病例讨论等记录。
各级医师进行各阶段医患沟通时应当在病历中的医患沟通记录中进行记录并有患方签字确认,患方拒绝签字时应当有两名医务人员签字注明。
第十六条患者或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或转院时,病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原因,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医务科负责组织全院进行安全培训,每半年一次,各科室应当积极组织参加,医务科同时给予考核,每次参加人数不足科室总人数70%的科室,医务科扣发科室1000元科室奖金,并同时作为年终考核指标报送院考核办。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置
第十八条处置原则: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坚持实事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十九条处理途径:科主任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医务科为具体处置部门。
根据我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及进展,处理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科室解释、协调: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时,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妥善处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协助科主任、护士长做好处理工作。
科主任要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负责向病人及其家属作好解释、劝说工作,尽可能化解医疗纠纷,必要时汇报医务科及分管领导,。
2、医务科/护理部答复、协调处理:针对科室汇报或患者直接来信来访的医疗纠纷,负责调查、答复、协调。
3、第三方协调:医患双方协议不成后,可申请第三方调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作为独立第三方介入医患纠纷调解,为医患双方搭建平等对话的沟通平台,把医患纠纷纳入理性解决问题的渠道,推动医患纠纷更快更好地化解。
4、依法处理:针对不能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患方或医院提出法院诉讼,医务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院诉讼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发生重大医疗过失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主任报告,科室主任应立即向医务科或分管院长报告,及时提交书面汇报(包括存在的问题),同时科室应迅速做好补救措施,做好各种记录。
第二十一条发生医疗纠纷/事故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医疗文书;严防患者及其家属抢夺医疗文书。
第二十一二条引起医疗争议的当事人和与之相关人员、科室、部门,须积极配合医务科进行医疗争议处置。
第二十三条医务科受理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途经如下:
(一)和当事科主任或当事人了解患方的质疑答案,当事科主任或当事人应给出符合事实的合理解释。
(二)医务科了解当事人在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过失、缺陷、不足等。
经医务部组织一定围院专家复议确定后,进行医患双方协议处理。
(三)医务科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填写医疗纠纷调查处理相关资料,七个工作日组织医院部安全委员会成员讨论并将结果告知科室与患方。
医院安全委员会无法组织或者争议较大时医务科有权向院外相关专家咨询后先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当医疗纠纷面临医学会鉴定或或人民法院审判前,经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或院外专家咨询评估后有过错并可能赔偿时,由医务科提交院领导研究决定处理方案,以避免最不利的结果。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医疗纠纷赔偿费用20%从责任科室奖金扣回。
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1%~10%(单例最高不超过10000元),相关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人补偿(赔偿)费用的10%~50%;科主任承担赔偿费用的1%~5%,以上处罚单次费用不低于200元(全年累计不超过岗位津贴)。
分管领导承担赔偿费用的0.5~3%%(单次费用处罚不低于50元)。
第二十六条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工作人员脱岗、严重不负责任、违纪、严重违规违章等造成的医疗事故或纠纷,因私自收费、恶意使处方外流、私自向病人卖药卖器械等造成医疗事故或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报请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吊销执业资格、延迟晋升、降级等;凡单起医疗纠纷赔偿达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延迟聘用或降低聘用1年,20万元以上延迟聘用或降低聘用2年,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延迟晋升1年以上(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级别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如需分管副院长出面解决,无特殊原因不到场的,每次扣罚一千元整。
第二十八条大科(、外、妇、骨、肛肠、ICU、麻醉)单起医疗纠纷赔偿数额在四十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或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二级或二级以上),责任科主任免职(技术医疗事故须经院办公会讨论决定科主任是否免职);门诊临床小科室及医技科室发生医疗纠纷赔偿数额在十五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或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三级或三级以上),科主任或门诊部主任免职(技术医疗事故须经院办公会讨论决定科主任是否免职)。
有医疗纠纷倾向的或已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及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书面(事件的简要经过、是否存在缺陷或过失及目前处理)向医务科汇报,未及时汇报而发生医疗纠纷赔偿的,视情节由院办公会讨论扣除责任科主任管理基金20~30分。
第二十八条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投诉,虽然未造成后果及赔偿的,视情节或性质的严重程度,由院办会讨论予以2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此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xx医院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作废
xx医院
xx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