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住房政策
德国历史上的住房危机与住房政策(1918—1924)——兼论住房统制模式的有效性与有限性

德国历史上的住房危机与住房政策(1918—1924)——兼论住
房统制模式的有效性与有限性
孟钟捷
【期刊名称】《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1()2
【摘要】住房问题是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而来的社会问题之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出现了严重的住房危机,并引发社会动荡。
魏玛政府通过一系列住房政策,介入住房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危机,维护了公民的居住权,稳定了社会。
魏玛政府的实践形成了住房统制模式。
在解决住房问题上,这种住房统制模式具有有效性与有限性并存的双重特征,可供借鉴。
【总页数】6页(P133-138)
【关键词】德国;住房危机;住房政策;住房统制模式
【作者】孟钟捷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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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德国的住房政策和德国东部地区住房政策的变革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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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住房体系

德国住房体系
德国的住房体系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系统,涵盖了不同的住房类型和住房政策。
以下是德国住房体系的一些主要特点:
1.
住房类型:德国的住房类型多样,包括公寓、独栋住宅、合作社住房等。
不同类型的住房在市场上的供应和需求也有所不同。
2.
住房政策:德国政府致力于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
例如,政府提供住房补贴、税收优惠和贷款支持等措施,以帮助低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住房。
3.
住房合作社:住房合作社是德国住房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合作社通常由居民自发组织起来,共同建设和管理住房。
住房合作社的住房通常价格较低,且符合当地居民的需求和偏好。
4.
租赁市场:德国的租赁市场相对发达,许多人选择通过租赁来解决住房问题。
政府通过立法和监管措施来保障租赁市场的稳定和公平,例如限制租金上涨和提供租赁补贴等。
5.
住房质量:德国注重住房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建筑规范和安全标准,以确保住房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德国也积极推动可持续建筑和能源效率的提高,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总之,德国的住房体系是一个多元化、政策导向和注重质量的体系。
政府、合作社和私人部门在住房供应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为居民提供负担得起的、高质量的住房。
德国住居法规人均居住面积的要求

德国的住居法规对人均居住面积有着严格的要求,这些规定影响着德国人的生活和居住方式。
以下是对德国住居法规人均居住面积要求的详细解析:1. 德国住居法规的背景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欧洲国家,其住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由于人口密集和城市化程度高,住房资源一直是紧张的。
为了保障每个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德国政府对住居法规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中包括人均居住面积的要求。
2. 人均居住面积的法定要求根据德国住居法规,人均居住面积的法定要求为每人12平方米。
这意味着在德国,无论是公寓还是独栋住宅,每个居民都有权拥有至少12平方米的居住空间。
这一规定的制定旨在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相对舒适的环境中生活。
3. 法定要求的执行和监督德国各级政府部门对人均居住面积的法定要求进行执行和监督。
他们定期检查和评估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每个居民都有足够的居住空间。
对于违反住居法规的情况,政府部门将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法定要求的落实。
4. 住居法规对社会的影响住居法规的实施对德国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它保障了居民的基本居住权,使每个人都能够享有相对舒适的居住环境。
它有助于缓解住房资源紧张的问题,减少了住房资源的浪费。
它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为德国的经济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5. 住居法规的挑战和未来展望尽管住居法规对德国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增长和外来移民等因素使得住房资源更加紧张,同时也给住居法规的执行带来一定的困难。
德国政府需要持续关注住房资源的供应情况,加大对住居法规的执行力度,确保每个居民都能够享有充足的居住空间。
德国住居法规对人均居住面积有着严格的要求,旨在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和缓解住房资源紧张的问题。
其执行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也是德国政府未来需要长期关注和努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6. 住居法规的影响与对策德国住居法规明确了人均居住面积的要求,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一些居民仍然面临着住房条件不足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

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一、德国德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52年开始实施,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比较成功的制度之一。
德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特点有:强制性、分级资助和政府保障。
德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强制性的,每个有工作的人都要向公积金账户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
另外,德国政府还对购房者进行资助,即使是没有工作的人也可以得到政府的资助,以保证他们能够有一套住房。
此外,德国政府还会对住房公积金进行一定的补充,以确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健康发展。
德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还采取了分级资助的方式。
即不同层次的人缴纳的比例和得到的资助标准不同。
例如,低收入者缴纳的比例较低,但是可以得到较高的资助。
相反,高收入者缴纳的比例较高,但是得到的资助就会比较少。
德国政府保障的措施也非常重要。
一方面,德国政府设立了一个专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用以管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另一方面,德国政府还为购房者提供了一些辅助服务,例如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维修服务等,以便购房者更好地利用住房公积金。
二、新加坡与德国不同,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个自愿性质的制度。
每个购房者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选择是否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
但是,一旦选择加入,就意味着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定期缴纳住房公积金。
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资助标准与德国相似,即不同层次的人缴纳的比例和得到的资助标准不同。
但是,新加坡政府采取了一些创新的举措,以鼓励购房者更好地利用住房公积金。
例如,新加坡政府设立了“公积金抵押贷款计划”,即购房者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抵押贷款,从而减轻购房者的负担。
另外,为了提高人们的购房积极性,新加坡政府还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了一些有关购房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例如,购房者可以获得一定的购房奖金,而没有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者则会被处以罚款和其他惩罚措施。
三、加拿大与德国、新加坡不同,加拿大并没有像他们一样设立单独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不过,加拿大政府通过一些其他的措施来支持购房者。
自有住房率只有40% 德国共享住房:租户比房东更像“爷”

自有住房率只有40% 德国共享住房:租户比房东更像“爷”近年来,共享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共享住房作为共享经济的一部分,也逐渐在许多国家受到关注。
德国作为欧洲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共享住房在德国的发展情况备受关注。
令人惊讶的是,德国的自有住房率竟然只有40%,而共享住房的市场却空前繁荣,这让人不得不对德国的住房市场产生浓厚的兴趣。
在德国,房东的地位似乎并不高,租户反而更像“爷”。
那么,德国的共享住房为何如此火爆?租户为何比房东更像“爷”?接下来,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德国的自有住房率只有40%这一数据。
德国作为欧洲最大的国家之一,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欧洲最大的经济体之一。
德国的自有住房率却相对较低,仅为40%左右。
相比之下,美国的自有住房率为64%,而中国的自有住房率更是高达90%以上。
这一数据表明,德国的住房市场更多地依赖于租赁,而非购房。
这也意味着,德国的租户群体规模庞大,租房市场非常活跃。
接下来,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德国共享住房的火爆原因。
在德国,共享住房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
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租赁共享住房,而非购买自有住房。
在大城市,共享住房市场尤为繁荣。
相比于传统的独立公寓,共享住房更加经济实惠,便于社交交流,更加符合年轻人的生活方式。
共享住房还具有更高的灵活性,租户可以更加随心所欲地选择地点和房型。
在德国,共享住房的火爆可以说是年轻人对传统生活方式的一种反抗和重新定义。
共享住房也逐渐成为了一种潮流,一种生活态度。
而对于为何在德国,租户比房东更像“爷”,我们也可以找到一些答案。
在德国,租赁市场是非常健全和完善的,租户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由于租房合同的制度完善,租户在租赁期间享有较高的权益和保护,而房东的权利则相对较弱。
在德国,房东需要遵守严格的租赁法规,对于涨租、维护等问题都有详细的规定。
而且,德国的法律意识相当高,租户们会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房东在租赁市场上并没有太大的话语权,租户反而更加像“爷”。
德国福利住房与住房补贴

德国福利住房与住房补贴日期:2013-03-23(易贤网)福利住房是由国家出资为多子女家庭、残疾人、老年人和低收入的公民建造的。
由于福利公寓楼是公共建筑公司从国家取得优惠贷款建成的,因此,它必须承担房租优惠的义务。
在德国,无力支付自由住房市场上高房租的低收入者多住在房租优惠的福利住房中。
在德国西部有16%的租用住宅是福利住房。
同时,联邦政府为改善德国东部居民的住房条件,自90年代以来每年都拨巨款在此建造福利住宅,其中,1994年拨款约10亿马克。
此后几年,联邦政府不断增加投资建立福利住宅,以缓解西部人口密集地区和东部住房状况。
在德国,大学生公寓也是在得到国家巨额补贴下建造的。
大学生公寓楼的条件很令大学生们满意,一间10一12平方米的单间,内有洗脸池、衣柜、书桌、书架、床和被褥及一两把椅子。
公寓楼中有24小时供热水的淋浴室,公共厨房中有电炉、烤箱、冰箱、碗橱及餐桌等,楼下地下室是洗衣房,投币大滚筒洗衣机随时供学生洗衣之用。
每个住户都有自己各自的信箱,公寓俱乐部为读书疲倦的学生提供了锻炼、娱乐的场所。
这样一间条件优越的学生公寓的房租每月在200马克以下,只相当于市场价的一半。
因此,学生公寓是德国大学生和外国留学生首选的住所,只可惜僧多粥少,仅有1/10的学生有此运气。
大部分学生在求学的同时,还要为寻找一处适合自己的避风港而四处奔波。
德国长期实行以居住导向的住房制度设计,并以法律形式保障。
德国政府始终把房地产业看作是国家社会福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过多地强调其“支柱产业”的地位。
1、德国房价合理,房价收入比偏低,保持了长期稳定的房价,在全球“独善其身”。
1970-2015年,德国新建住房名义价格指数增加90%,扣除通胀的实际价格下跌11.3%,实际房价收入比下跌62%。
十次危机九次地产,1991年日本房地产泡沫和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全球各国普遍受诱惑刺激房地产泡沫,而泡沫崩溃又带来沉重代价,唯有德国没有出现过严重的房地产泡沫和危机。
德国的住房政策和市场状况

德国的住房政策和市场状况一、基本情况德国现有人口约8100万,1995年人均GDP26000美元(西德),1989年私人消费中约有18.4%用于住房消费。
在统一之后的十年里,住宅投资占GDP 的比重一直保持在6%左右。
德国的住房类型主要有小单间、出租的单元房、独宅和大型别墅。
二战后,如同大多数西欧国家一样,西德经历了很长的住房匮乏时期。
进入60、70年代,在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已长大成家以及移民的增多等需要住房。
为此,德国政府和民间住房机构作出了极大的努力,克服了很多困难,成功地解决了大部分居民的住房问题。
东、西德合并以后,大量的原东德居民涌入西德,又给新联邦政府带来住房问题。
1988年初至1994年底,原西德地区的居民增长了约400万人。
大量的需求刺激了建房速度,1989年以后建房数量急剧上升,1992年仅在原西德地区建成的住宅就大约有375000套,1994年超过480000套。
同时,政府调整建房政策,将原东德地区的住房修复作为重点,通过“复兴贷款”和“促进计划”等方式给予援助,从1990年初到1995年,修复并达到现代化水平的住宅约200万套。
1995年德国住房已达3499万套,住宅面积西部地区人均35平方米,东部地区人均为28平方米。
1998年底,全德国住宅已达3800万套,人均面积36平方米。
随着住房数量的增加,质量也大幅度提高,现德国的住房95%以上的住宅有洗澡间,90%以上的住宅有集中供暖。
德国自有住房的比率一直比较低。
从1995年的统计资料来看,自有住房38%,出租房62%,其中私人出租房36%,社会出租房26%。
大大低于英、法等其他欧洲国家,也低于欧盟和欧洲国家的平均水平。
欧盟国家平均自有住房56%,欧洲国家平均自有住房65%。
最近几年这一比率没有大的变化。
自有住房率低,除历史、民族习惯等外,住房质量好,成本高导致房价太高是主要的原因。
在德国,一般房价每平方米2000-8000马克,人均收入每月4000-5000马克。
考察德国的住房制度

考察德国的住房制度在德国,住房政策已成为“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
虽然一直是以国家提供大规模财政援助为前提,但不是由国家直接向国民提供住宅,而是通过住宅工会等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住房。
不直接提供住宅不是否定了国家的责任,而是为了把国家的计划和人的主动性结合起来。
德国政府认为,国家在四个方面进行政策干预:一是保证有足够的住房建设,同时防止;住房过剩;二是保证住房的质量和环境的保护;三是住房结构和房价老百姓能够承受;四是住房产品能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需要。
关键问题是要保障国家、企业投资住房的经济效益和对社会的良好结果。
从历史上看,德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房租管制德国的租金管制制度建立于战后住房短缺时期,由于住房出租价格大幅度上升,广大居民无力支付所承租住房的费用。
为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采取了租户权益保障措施,要求各地政府按照不同区位、不同房屋结构和房屋质量,提出相应的指导租金水平,作为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确定住房租金的参考标准。
房租管制保障了当时情况下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不利于出租市场的扩大和住房维修。
二、福利性公共住宅所谓福利公共住宅,就是在政府资助下,由个人、非营利住宅公司、自治团体建造,向多子女家庭、残疾人、低收入者以及养老金少或领救济金的居民出售或出租的住宅,包括大中型企业用自有资金建造并在税收入得到国家优惠的职工住宅。
联邦法律规定,对于因经济收入低,或某一民族、信仰某一宗教,或孩子太多等原因导致找不到房子的家庭,政府有提供福利性公共住宅供其租住的职责。
三、房租补贴房租补贴制度是目前德国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德国公民凡家庭收入不足以租赁适当住房者,有权享受住房补贴,以保证每个家庭都能够有足够的住房支付能力。
房租补贴的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担50%。
四、住房储蓄德国住房储蓄制度是为实现购建房筹资而形成的互助合作融资体系,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先储蓄、后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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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住房政策一、房租管制为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德国政府采取了租户权益保障措施,要求各地政府按照不同区位、不同结构和质量的房屋,分别提出相应的指导租金水平,作为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确定住房租金的参考标准。
二、福利性公共住宅所谓福利公共住宅,就是在政府资助下,由个人、非营利住宅公司、自治团体建造,向多子女家庭、残疾人、低收入者以及养老金少或领救济金的居民出售或出租的住宅,包括大中型企业用自有资金建造并在税收入得到国家优惠的职工住宅。
联邦法律规定,对于因经济收入低,或某一民族、信仰某一宗教,或孩子太多等原因导致找不到房子的家庭,政府有提供福利性公共住宅供其租住的职责。
三、房租补贴房租补贴制度是目前德国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德国公民凡家庭收入不足以租赁适当住房者,有权享受住房补贴,以保证每个家庭都能够有足够的住房支付能力。
房租补贴的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担50%。
四、住房储蓄德国住房储蓄制度是为实现购建房筹资而形成的互助合作融资体系,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先储蓄、后贷款。
二是贷款利率固定、低息互助。
三是政府实行储蓄奖励。
此外,政府对住宅价格的有效调控以及相应的住宅价格稳定,保证储蓄的住宅购买力不发生大的变化(贬值),也是住房储蓄制度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外部条件。
五、购建房税收政策首先,政府对非营利性建房企业所兴建的福利性社会住宅给予资助。
第二,鼓励私人建房。
第三,鼓励私人按市场价购房。
另外,一些企业还给将要购房的职工提供比较优惠的购房贷款,以缓解职工购房的压力。
德国由一个曾经是房荒严重的国家,发展到今天的住房供应充沛、住房金融发达和政策法律完善,其成功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1.提高认识,确立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职责当前各级政府对住房问题的重视,更多地是把住房建设作为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来关心和支持的,却较少从保障角度、从社会政策角度来考虑住宅问题。
而德国住宅法律明确规定,居住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条件作为国家、政府的基本职能,并设有专门的负责机构和必要的资金投入。
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德国的经验,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对住房问题的认识,明确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职责,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2.深入研究住房保障方式,把保障机制融入市场机制由于我国家庭收入透明度低,收入界定的监管难度大、成本较高,使一些高收入家庭也得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从而占用了政府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补贴。
因此,随着目前住房供求关系的逐步缓和,应把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补贴,转化为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货币补贴,充分发挥市场本身的作用,把保障机制融入市场机制之中。
3.重视住房租赁市场的研究,完善廉租房制度目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还很不规范,建议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在已出台的租赁税率的基础上,适当再降低一点,通过征税基数的不断扩大,保证国家的税源收入不致减少,维护房屋出租的业主利益,促进租赁市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另外,应建立房屋租赁指导价格体系,定期予英国的住房政策目前,英国居民中有近70%的居民拥有自有住房产权,另外30%的居民租赁住房;其中,20%的居民从当地政府租赁公有住房、10%的居民租住私人房屋。
英国有关方面认为,这种住房消费格局,是长期以来英国住房政策特别是公有住房政策实施的结果,与英国居民希望拥有自有住房的传统观念也有密切关系。
(一)分层次的住房政策。
在英国,有三个政府部门与居民的住房问题有关:一是英国财政部,主要是通过保持合理的经济增长速度及合适的利率政策,保证居民住房支付能力逐步提高,保证居民购房贷款的还款额不发生大的变化。
二是英国环境、交通和区域部,主要负责住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核心是财政预算中公房建设与维修资金的分配;以及撒切尔夫人私有化改革之后公房优先购买权政策的实施。
三是社会福利保障部,主要涉及贷款居民失业之后的一定时间内,会同一些保险机构帮助居民还款,使居民不至于因短期的支付能力问题而失去住房。
此外,地方政府还将通过规划手段对住房建设进行管理。
英国的住房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市场交易政策和面向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政策。
(二)公房建设及改革。
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破坏,英国住房严重短缺。
政府采取了以集中建设出租公房为重点,大力促进住宅建设、增加住房供应的政策。
主要方式是,环境交通和区域部根据中央财政每年的建房预算安排,综合各个地方政府的建房情况和低收入居民住房需求情况,按年度向地方政府拨款,由地方政府负责进行公房建设。
政府建房极大地促进了英国的住房供应,对于解决当时的住房短缺问题,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较低问题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公房建设速度太快,房屋质量较差,维修养护负担很重,1980年,撒切尔政府开始通过公房出售的方式改革原有的公房使用制度。
当年修改的《住房法》规定:凡租住公房的住户有权优先、优惠购买其所住的公房,即“优先购买权”政策。
“购买权”条款规定:租住公房的住户,住满两年后即有权以优惠折扣价格购买所住的公房。
优惠折扣起点为房价的30%。
居住两年后,每超过一年再减房价的1%,住30年公房的房客则可以60%的优惠折扣购房,但优惠折扣最大不超过房价的60%。
居住条件差的公寓式套房,买房折扣更大。
居住两年的后可以优惠房价44%,以后每超过一年再减房价的2%,但是最大优惠折扣不超过房价的70%。
另外,公房购买人还可申请购买一套住房的部分产权,其余部分仍然租用,等收入增加后再买下整套住房。
此项“购买权”政策,吸引了大量租户购买公房,是英国居民住房自有率大幅度提高的重要因素。
公房出售之后,住房内部的修缮费用由购房人负责,公寓房的公共部位维修费由住户分摊,住宅区内的道路、路灯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维修费仍由地方政府负担。
无力支付全部住房大修和改善费用的家庭,可申请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对一些没有单独浴室、厕所的旧公房,修缮补贴可达90%。
公房出售,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维修负担。
(三)金融机构的作用。
在以鼓励居民购房为特点的英国,住宅金融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
向购房者提供抵押贷款,是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各地有众多的住房信贷合作社,为参加住房信贷储蓄的居民提供贷款(目前,已改为住房信贷银行,可以从事多种银行业务)。
购房者通常可贷到房价90%的购房款,有的还能贷到100%的购房款,贷款额为年工资的3~3.5倍;还款期一般为20后~25年,特殊情况下可为30年~35年;还款方式有固定利率,也有浮动利率。
在还本付息期间,如申请抵押贷款的购房者发生失业等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时付款时,银行并不以处置抵押房产为主要手段,一般都给予一定的还款宽限期,在此期限内可只付息不还本。
另外,政府和银行都希望贷款者在贷款的同时,购买贷款保险(失业与疾病保险),以保证还款期间贷款者的收入发生大的变化、暂无还款能力时,保险公司可以帮助居民还款。
(四)住房政策的变化及趋势。
目前已经实施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房整体出售计划。
随着租住公房居民“优先购买权”政策的实施,大约1/3的公房租赁者已经购买了现住房,还有2/3的公房租赁者仍然租住在现有公房中。
这些住房不能通过向住户出售的方式改变其使用性质,也难以完全依靠中央财政预算解决现存的住房维修等问题。
因此,英国政府鼓励现行的、隶属于地方政府的管房机构,改造为私人合作及非盈利性质的住房协会,由住房协会整体购买现在管理的公房,成为社会性房产主,并依靠租金收入,对所拥有公房进行维修和管理。
二是房租补贴计划。
作为非盈利机构,住房协会向住户收取的租金要低于私人出租房屋的租金;但作为私人合作性质的机构,要通过租金收入维持其管理和维修住房等方面的支出,住房租金必须达到成本租金水平。
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形成了房租补贴计划。
即,财政预算中的住房保障资金,原来仅仅用于住房建设和维修;目前则可以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发放低收入居民的房租补贴。
目前,已经转让给住房协会的住房中,70%的居民按照其住房支付能力的不同,已经不同程度地领取了政府的住房补贴。
房租补贴计划的实施,是几十年来英国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制度的一个根本性的转折。
三是多元文化、多元群体融合计划。
分散建房是解决原来公房建设中存在众多社会问题的主要途径,,政府希望不同收入、不同文化背景的居民能够共同生活于同一社区。
因此,新的公房建设采取零星建设的方式;同时,政府通过规划手段,强制要求新的住宅建设项目必须有一定的低收入居民住房。
这个比例一般占项目建设总量的15%~50%,从目前的实施结果看,平均占25%。
四是更多地发挥私营机构的作用。
成立住房协会的另外一个重要作用是在融资方式。
由于中央财政的住房建设和维修拨款受政府保障能力的限制,即使对地方政府经批准筹措的建房资金,也要受政府财政赤字规模的限制。
而住房协会则不受相应因素的制约,可以通过贷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因而更有利于加快住房的建设与筹措维修资金。
目前,中央政府的住房保障预算资金,除了向地方政府拨付外,也直接向住房协会拨付。
五是可承受租金计划。
由于近年来英国租金上涨较快,相当多的居民仍然需要政府的住房帮助,为向低收入居民提供较低的、可以承受的租金的住房,政府资助的建房活动仍将是英国住房保障的重要方式。
据估计,每年该类住房的需求约在10~15万套住房,但受建房土地短缺的限制(英国城市周边的许多土地已永久性地划为绿地等保护用地),估计今后每年只能建5万套左右。
法国的住房保障政策得益于完备的社会福利制度和税收制度,法国有效地防止了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活动,其中廉租住房制度是法国政府调控房价的最有效手段。
法国政府规定,各大城市必须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房,其比例约为总住房面积的15%至20%。
因为有廉租住房的存在,低收入居民在考虑更换住房时首先考虑申请廉租住房,房屋买卖市场中买方人数因此变少,房价自然因需求量不高而处于稳定状态。
法国廉租住房在建造过程中可得到中央政府的补贴,但建成后由各地方政府下属的“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管理,真正做到了“为低收入者排忧解难”。
按照规定,“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一方面严格控制房源,大部分廉租住房只租不卖;另一方面对社会公开廉租住房出租情况,接受大众的监督。
除了收入很低的移民家庭或家庭负担很重的多子女家庭外,廉租住房受益群体的“上限”是那些收入相对较少的低级别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