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现象的犯罪学分析
刑法论文腐败犯罪控制论

刑法论文腐败犯罪控制论刑法论文腐败犯罪控制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腐败犯罪逐渐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腐败犯罪的高发给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探讨腐败犯罪的控制对于实现社会正义、维护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旨在分析腐败犯罪的危害,并提出一些控制腐败犯罪的方法。
一、腐败犯罪的危害腐败犯罪是指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公共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对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首先,腐败犯罪破坏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当公职人员背离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将自己的私利置于国家和公众利益之上,社会上的道德规范就会崩溃,人们的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也会受到极大的打击。
其次,腐败犯罪侵蚀了社会的经济资源。
腐败行为通常伴随着贿赂、受贿、挪用公款等非法活动,这些活动都会导致国家财富的流失,经济发展的动力被严重削弱,贫富差距加大,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再次,腐败犯罪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腐败行为往往伴随着司法舞弊,使得司法判决失去了公正性和公信力,法律被腐败分子去解释和修改,社会的法治秩序岌岌可危,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也会受到极大的打击。
最后,腐败犯罪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腐败行为导致贫富不均,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控制腐败犯罪的方法针对腐败犯罪的危害,我们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控制和打击这一问题。
首先,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明确定义腐败行为的界定和法律责任,严格制定相应的刑法条款,提高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加强监管机制建设。
完善腐败犯罪防控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起到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作用的机制,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再次,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腐败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增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对腐败行为的痛恨,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腐败的良好氛围。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一)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一)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2月10日统计显示:“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县级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已超过去年总数,造成的经济损失惊人,人员伤亡惨重”。
可见,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我国贪污、贿赂案件目前在刑事犯罪中仍占相当比重,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甚至国家高层领导人员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
因此,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依然十分迫切,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贪污贿赂罪概述(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1、犯罪主体,绝大部分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
2、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动机多种多样,在后文中阐述。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从大量揭露出来的贪污贿赂罪的案例来看,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罪的表现形式如下:(一)贪图钱财,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贪污受贿者,多是有实权的人,他们对钱财贪婪成性,不惜利用手中的权力与不法私营企业主、国有企业厂长、经理搞权钱交易,非法敛财。
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44万元,共涉及16个行贿人,这16人中有10人是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占行贿人总数的62.5%,而这10人送的钱共计520万元,占受贿总金额的95.6%。
从近年来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贪污受贿罪的显著特点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
即行为人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所进行的某种犯罪活动。
我国当前的腐败犯罪治理目标的犯罪学理论解读

第3期2019年6月N0.3June,2019 Police Science Research我国当前的腐败犯罪治理目标的犯罪学理论解读李棊通(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00)摘要:我国的反腐败措施可以概括为“威慑”“反腐制度的建设与执行”“廉洁文化的形成”。
这些腐败犯罪治理的对策与犯罪学理论当中的威慑理论、社会解组理论以及亚文化理论关于犯罪原因和犯罪治理对策的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处。
如果以这些理论来解读我国当前的腐败犯罪治理对策的话,其一,我国在威慑反腐的对策上不仅可以发挥刑罚严厉性的作用,还可以围绕刑罚的及时性、必然性和公开性的威慑要素制定对策;其二,在制度反腐的对策上应重视体制改革过程中新旧制度的衔接,防止制度交替过程中带来的腐败问题;其三,在文化反腐的对策上,不仅应该重视党内廉政风气的建设,还应该从整个社会层面树立廉洁的文化氛围。
虽然我国当前威慑反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需要将威慑反腐作为首要的对策,这不仅是我国当前腐败犯罪治理形势的要求,更是契合了腐败犯罪本质特征的要求。
关键词:腐败犯罪;犯罪治理;犯罪学理论中图分类号:D924.3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41(2019)03-0065-09一、我国的反腐败目标2013年1月21H,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此后,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在各种场合,频繁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的有效机制或力图营造的政治氛围。
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年一2017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中提出:“推进预防腐败工作,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
刑法学视角下的反腐败斗争研究

刑法学视角下的反腐败斗争研究近年来,反腐败斗争成为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
而从刑法学的视角来看,反腐败斗争不仅涉及到案件调查、审判程序等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制度设计和完善。
本文将从刑法学的角度,对反腐败斗争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首先,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于打击腐败犯罪。
腐败犯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以受贿罪、贪污罪等法律形式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刑法学认为,反腐败斗争的目标是通过刑事追诉,对腐败犯罪分子进行惩治,以达到震慑和预防腐败的目的。
其次,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反腐败斗争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迅速且公正地处罚腐败犯罪分子。
在腐败犯罪案件中,关键问题之一就是确定犯罪分子的罪责。
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调查取证体系,增强反腐败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程度。
同时,审判程序的公正、透明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之一。
只有在一个符合法治原则的司法体系下,腐败犯罪分子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才能让社会公众真正相信国家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努力。
另外,刑法学还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反腐败斗争中的法律保障和制度设计。
反腐败斗争需要建立一系列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涉嫌腐败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约束。
这包括了加强组织纪律建设,建立健全国家行政监察体系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腐败犯罪行为的界定和惩罚力度。
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制度的完善下,反腐败斗争才能更加有效地进行下去。
此外,反腐败斗争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腐败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独立解决。
刑法学认为,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可以分享反腐败经验,共同推动全球反腐败斗争的进程。
在国际层面上,应建立一系列国际法律机构和合作机制,打击国际腐败犯罪,加强追逃追赃,形成全球反腐败斗争的合力。
综上所述,从刑法学的视角来看,反腐败斗争的研究需要关注多个方面的问题。
除了打击腐败犯罪本身之外,还要解决迅速且公正地处罚腐败犯罪分子的问题,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国际合作等。
贪腐犯罪心理学的分析与讨论

贪腐犯罪心理学的分析与讨论摘要:贪污腐败已经成为阻碍中国乃至全球社会发展的毒瘤, 惩治贪腐有利于我国政府端正党风, 也有利于政府实行取信于民的施政方针。
贪腐激化了社会矛盾, 会引起人民群众"仇官";、"仇富";的社会心理, 采取一系列不道德的手段去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些现象应该引起学界的深思和探究, 尤其是法学、犯罪学和心理学。
要从根源发现贪腐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 做深层次的研究, 并找到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案。
关键词:贪腐; 犯罪心理学;近年来, 腐败现象日益增多, 在这样发展甚至会威胁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所以说反复工作已经是当前我国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
贪腐犯罪心理既包括犯罪人实施贪污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心理因素, 也包括反贪腐对策背后的科学依据。
通过对贪腐犯罪心理的分析和谈论, 从源头上唤起、激发、改变行为人的良知和错误的为官理念, 也希望能把具体的研究策略转化为反贪的利器。
一、国内贪腐犯罪心理研究现状(一) 贪腐犯罪心理学产生的背景贪腐犯罪心理的研究在犯罪心里的研究中所占的比重并不是很大, 我国关于贪腐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可以说是处于研究的初级阶段。
犯罪心理研究具有滞后性的特征, 当社会上出现一种犯罪现象后, 研究者才开始着手研究, 或者研究者通过对所有犯罪行为的共性特征, 推导出特种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形成了心理学与刑事法学相融合的局面, 犯罪研究也从最初较为单纯的理论探讨过渡为服务于刑法司法实践。
贪腐犯罪心理研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研究、贪污贿赂犯罪心理与行为特征的研究和对策等。
从我国贪腐犯罪心理的研究现状的横向上来看, 有根据具体案件进行事例分析的质性研究, 也有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权威人士的建议, 其中测谎技术进入反贪侦讯的实践最为突出。
还有利用心理学的方法, 就比如以催眠为代表的相关的讯问策略等等多种办法。
二、关于贪腐犯罪动因的研究首先是贪利和利欲的动机, 贪腐犯罪人普遍都具有趋利避害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本能, 为了百分之百的利益, 他们可能铤而走险去违背法律, 这就是人的利欲本能, 贪腐犯罪人的贪欲就是其犯罪的最根本动力, 也就是因为这种贪欲, 让他们一有机会就不顾良心的谴责和道德的约束, 任由自己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发展。
刑法中腐败犯罪的法律特征与预防控制的法律机制研究

刑法中腐败犯罪的法律特征与预防控制的法律机制研究引言:腐败犯罪是社会中的一大病症,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在刑法中,对腐败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机制用于预防和控制腐败犯罪的发生。
本文将从腐败犯罪的法律特征出发,分析其对社会的危害,并探讨预防控制腐败犯罪的法律机制。
一、腐败犯罪的法律特征腐败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方式谋取个人私利。
腐败犯罪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 主体限定性:腐败犯罪的主要犯罪人是公职人员,这是与普通贪污犯罪的区别之一。
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一定的权限和特权,而这也给了他们腐败犯罪的可能性。
2. 隐蔽性和复杂性:腐败犯罪通常在权力运作的幕后进行,其手段隐蔽、行为复杂,往往需要依赖特定的关系网络和技巧才能实施。
这种特征使得打击腐败犯罪变得更加困难。
3. 社会危害性:腐败犯罪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极大破坏,导致国家治理能力下降,经济发展遭受阻碍,社会秩序混乱。
腐败犯罪不仅剥夺了公民的财产利益,更摧毁了社会的信仰和公信力。
二、预防控制腐败犯罪的法律机制为了预防和控制腐败犯罪的发生,刑法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机制。
以下列举其中几种常见的:1. 职务违法犯罪的定性:刑法将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等行为明确定性为犯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一机制通过法律的力量,将腐败犯罪行为置于法律的制裁之下,起到震慑作用。
2. 温和刑罚与重罚并行:刑法对于不同层级和不同性质的腐败犯罪设置了不同的刑罚,以实现温和处理与重罚并行。
这一机制一方面体现了对于不同程度腐败犯罪行为的区分和惩治,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有罪必罚的原则。
3. 法律责任人制度:刑法规定了公职人员对于腐败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行贿受贿行为的受贿人、行贿人、中介人等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一机制通过明确责任,使得腐败犯罪的相关人员无法逍遥法外。
关于司法控制腐败犯罪的分析思考

07
总结与展望
取得成果回顾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针对腐败犯罪的法律法规 体系日益健全,为打击腐 败提供了有力保障。
执法力度持续加强
执法部门对腐败犯罪的打 击力度不断加大,一批高 官显贵被绳之以法。
司法公正性得到提升
司法机关在办理腐败案件 时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和实 体公正,提高了司法公信 力。
社会监督意识增强
预防措施持续完善
未来将更加注重从源头上 预防腐败犯罪的发生,加 强制度建设和监督执纪工 作。
THANKS
感谢观看
信息化技术应用
运用信息化技术辅助审判工作,提高司法效率和 公正性。
02
腐败犯罪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腐败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违反法律法 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特点
腐败犯罪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往往难以发现和查处。
危害与影响
危害
腐败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 义,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削弱了国家治理能力和民生福祉 。
跨境追逃追赃难
对于外逃腐败分子和跨境转移资产 的打击和追回,缺乏有效的国际合 作机制和手段,导致一些犯罪分子 逍遥法外。
执法不严格
执法理念偏差
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存在执 法理念偏差,将打击腐败犯罪与 保护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相 对立,导致执法不严格、不公正
。
执法手段单一
在打击腐败犯罪过程中,过于依 赖传统的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 缺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大数据 分析的意识和能力,导致打击效
0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司法控制腐败犯罪基本原则
法治原则
01 遵守法律
从犯罪学的角度浅析贿赂犯罪的概念、原因及对策

从犯罪学角度浅析贿赂犯罪的概念、原因及防控一、犯罪的概念辞海中,“贿”,指财物。
“赂”,指赠送财物。
贿赂,即为以贿而赂之,有赠送财物而行请托之意。
通过辞海对于贿赂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贿赂,应为有目的性的赠予财物的行为。
阐释了贿赂的基本语义。
但,很明显,凭借这种解释是无法对日常司法中的贿赂行为做出明确界定的。
我国97刑法法条中也规定了贿赂犯罪,但并没有对贿赂行为高度概括的界定。
只是将贿赂犯罪根据其行为构成结构及主客体情况进行了区分定义,并分散在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第8章的贪污贿赂罪中。
如在贪污贿赂罪中,刑法将贿赂犯罪分为行贿罪与受贿罪。
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此外,刑法根据贿赂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将行贿、受贿作了进一步区分。
如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以及刑法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等。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贿赂犯罪隶属于职务类犯罪,大体分为两种:1、非法占有型犯罪。
包括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吞罚没财产罪,职务侵占罪以及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2、权钱交易型犯罪,既贿赂类犯罪。
在犯罪学概念中,贿赂犯罪是指具有特定职权的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双方,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权钱交易等手段,损害国家或商业管理权力的公正性与廉洁性的行为。
从贿赂犯罪的分类来看,按照犯罪的形式及结构,在刑法条文中将贿赂犯罪分为行贿、受贿、介绍贿赂、利用影响力贿赂、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受贿等。
也有人将贿赂犯罪分为“短快平”权钱交易型贿赂犯罪与感情投资型贿赂犯罪,典型性的贿赂犯罪和非典型性的贿赂犯罪,以及财产性贿赂犯罪与非财产性的贿赂犯罪等。
从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可以把贿赂犯罪分为公务贿赂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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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贪污贿赂犯罪是困扰当今各国政府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其实质是利用公共权力谋求私利。
介绍了西方学者对此类腐败问题的研究,从宏观外界社会以及腐败分子微观个人因素等原因上对此现象作以分析。
关键词:腐败;市场经济;权力集中;文化观念
1 西方学者对贪污贿赂犯罪原因的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现象与其他职务犯罪不同,它是一种严重的权力异化和变质行为,表现为公职人员对其权力的私利化,即把他所持的公共权力当作私人资本来行使,权力成了为私人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在西方,对权力腐败的根源,有多种说法。
古典主义理论认为权力腐败的一切根源在于专制政体,在于暴君的恣意专政。
洛克在其《政府论》一书中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有利益,而且他们就与社会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与政府的目的。
”孟德斯鸠也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
”他们认为,在专制社会,当权力缺乏制衡和控制,就容易滋生出腐败现象。
随后,在18世纪末亚当·斯密开创的自由主义理论学派则认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是由于政府过多干涉社会生活的结果。
政府作为国家、社会的管理者,不应该干涉私人经济, 企业竞争应该完全市场化、自由化。
否则,市场活动加上政府行为只能导致权力的滥用。
这种超额收入叫作“租金”。
而那种谋求得到这种权力以取得“租金”的行为,就是“寻租活动”。
20世纪70年代后期,主要倡导者丁·布坎南还因这一理论的提出获得了诺贝尔奖。
按照此理论的观点,一切利用行政权力中饱私囊、大发横财的行为都是寻租行为。
在寻租理论的基础上,人们进一步对腐败现象从经济学上加以分析,以博弈论和“委托-代理”理论来试图解释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内的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国家和代理国家行使各项权力的政府工作人员分别为此理论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作为承担风险的回报,他也同时被赋予了监督代理人行使职责的权力,监督代理人行使权力。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的代理人行使国家权力、公共权力时,却往往没有一个有效的委托人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
因为国家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当代理人发现委托人没有有效地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或甚至不存在时,他就开始实施投机行为,利用职权使其利益获得最大化。
2 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原因的多层次考察 2.1 从宏观角度上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原因(1)经济因素对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影响在一个社会中某一制度所表现出的混乱与不和谐往往与经济的发展有密切联系。
我国是典型的处于社会变型时期的国家,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较发达国家低下,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部发展不均衡,各行业之间也有差别,社会分配机制没有按照市场体制完全建立。
随着改革的深入、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使得很多国家工作人员难以用平和的心态来对待社会中的利益分配。
在此种情况下,一部分掌握各种权力的公职人员就可能产生以权交换物质利益的心理动机。
这时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所行使的行政命令,往往使他们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轻轻松松地获取暴利。
(2)政治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给腐败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代表国家行使政权的各级行政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也往往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督体系,使得他们手中的权力容易失衡、失制,导致权力的非责任化以及权力的私利化。
在我国,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很普遍,很多官员往往集党政权力于一身,缺乏监督体制,权力没有了制约,必定会造成权力的泛滥以及追求权力的权利化。
虽然我国的监督体制在建国以后有了很大发展,但仍不够完善。
很多地方仍旧是领导一个人说了算,且官僚思想、官僚作风严重,缺少老百姓监督的渠道。
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仅仅要求行政体系上的权力制约,也要求来自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使行政人员权力的行使处于完全透明状态下,不搞暗箱操作。
2.2 从微观角度上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个人原因
一切外因都要与内因相结合,否则仅有外因是无法改变事物性质、使之发生变化产生结果的。
因此,尽管社会上存在着体制、经济、文化观念上的种种弊端、诱因,却只有当它们与犯罪分
子个人所处的个体环境以及本人的主观原因相结合时,才能促使他们产生违法犯罪动机,实行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