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学期《房地产法学》答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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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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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房地产法》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房地产产权答:房地产产权是将房地产这一不动产作为一种重要的特殊的财产而形成的物权,是依照国家法律对其所有的房地产享有直接管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房地产所有权和房地产他物权。

2、土地增值税答: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3、房地产法答: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所有权人之间、房地产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包括房地产使用人、修建人、管理人等)之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权属、房地产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土地征收答: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5、商品房答: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

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

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

答: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该行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外,还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项特点,包括: 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

关于土地与地上物,理论上有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之说。

房地产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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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房地产法一、前言本文档是针对房地产法相关问题的最新最全,旨在为读者提供详实的参考资料。

二、房地产法的适用范围房地产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租赁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房地产开发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具备依法办理该项活动所需的资质和条件;3.具有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条件。

四、房地产交易的基本规则1.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2.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3.房地产销售前应公示销售信息,并为购房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公告。

五、关于房屋产权的相关问题1.房屋所有权人应该履行维修、养护和保管等职责;2.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拥有的房屋承担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

六、关于房地产租赁的相关问题1.房地产租赁合同应当具有书面形式;2.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卫生、环保和安全要求的房屋;3.租赁期间房屋维修应由出租人承担,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维修的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七、房地产法相关附件1.房地产开发许可证申请表格;2.房屋租赁合同范本;3.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八、房地产法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1.房地产开发许可证: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能够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证;2.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3.房屋所有权:指房屋的所有人对其房屋享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4.房屋租赁合同:又称房屋出租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的协议;5.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的房屋买卖交易所依据的合同。

九、本文档实际执行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1.在申请房地产开发许可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审批周期过长的情况,申请人可通过咨询相关部门解决;2.在房地产交易中,可能会涉及到不法行为,购房人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关于房屋维修问题,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如不能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房地产法复习题

房地产法复习题

房地产法复习题房地产法复习题房地产法是指规范房地产交易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它对于保障公民的住房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复习房地产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相关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

下面将通过一些复习题来帮助大家加深对房地产法的理解。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哪些必要的信息?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以下必要的信息:商品房的产权证书、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告书、商品房销售合同等。

2.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可以随意调整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答: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随意调整销售价格。

如果确实需要调整价格,应当提前向购房人说明原因,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3. 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是否有权利要求查看商品房的质量检测报告?答:是的,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有权利要求查看商品房的质量检测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的质量检测报告,购房人有权利根据检测报告来判断商品房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从而做出是否购买的决策。

4. 在房地产交易中,如何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答:为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信息。

其次,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交付商品房。

此外,购房人还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5.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如果发生质量问题,购房人应该如何维权?答:如果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后发现质量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权:首先,购房人可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书面投诉,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整改。

其次,购房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整改或相关部门未能及时处理,购房人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南开大学智慧树知到“法学”《房地产法》网课测试题答案1

南开大学智慧树知到“法学”《房地产法》网课测试题答案1

南开大学智慧树知到“法学”《房地产法》网课测试题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第1卷一.综合考核(共15题)1.房地产市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城市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活动的总称。

()A.错误B.正确2.我国房地产登记的基本程序包括()。

A.申请B.受理C.审核D.公告E.颁发证书3.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A.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征收B.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搬迁,政府可以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C.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拒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分可以强制征收D.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4.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A.错误B.正确5.房地产关系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A.停止侵害B.返还财产C.恢复原状D.赔偿损失6.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主体有()。

A.与房地产事项相关的公民B.与房地产事项相关的法人C.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D.与房地产事项相关的其他组织E.其他违法主体7.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

A.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B.无偿收回地土使用权C.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D.处以20%的罚款8.由于房屋改建致使部分房屋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

A.更正登记B.注销登记C.变更登记D.撤销登记9.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采取出让方式,但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的除外。

A.出让方式B.划拨方式C.拍卖方式D.招标方式10.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法简答题

房地产法简答题

1.1.简述对房地产关系实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答:(1)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需要。

(2)巩固和发展房地产改革成果的需要。

1.2.我国在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答:(1)某些地方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造成耕地面积锐减,土地资产流失。

(2)某些地方进行了不少盲目的重复建设;房地产开发投资结构不尽合理;沿海部分地区1992、1993年的“房地产热”、“开发区热”,导致以后几个年度的泡沫经济成份增多,使得部分债权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困境。

(3)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过多,其中部分企业资质低下;许多房地产市场行为不规范,价格混乱,单纯炒卖地皮,牟取非法收益。

(4)长期实行的福利分房政策产生了很多弊端。

1.3.房地产法调整对象的内容是什么。

答: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总称:其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土地、房屋财产关系。

(2)土地利用和管理关系。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系。

(4)城市房地产管理关系。

(5)城市物业管理服务关系。

1.4.简述房地产法的基本内容及其体系。

答:房地产法可以表现为一部系统的法律,即房地产法典;也可以由众多的房地产法律规范组成一个整体。

中国同许多国家和地区一样,目前采取后一种立法模式。

基本内容包括:(1)关于房地产权属的规定;(2)关于房地产开发利用的规定;(3)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4)关于社会化、专业化的规定;(5)关于国家对房地产业及其市场实施管理的规定。

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按其内容分布划分,有三部分立法组成:一是综合的法,如《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二是专门的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法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住宅法》以及它们的实施条例、细则、办法之类。

三是相关的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法试题

房地产法试题

《房地产法学》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房地产关系的是()A、土地征用B、房屋拆迁C、房地产税征收D、房屋租赁2、以下属于房地产三级市场的是()A、房地产开发经营B、房地产买卖C、土地使用权转让D、土地使用权出让3、1988年后国务院机构改革,设立(),负责全国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包括城乡建设规划、建筑业和房地产管理等。

A、国家城市服务部B、建设部C、国家土地管理局D、国土资源部4、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的,由国务院批准。

A、35亩B、35公顷C、10公顷D、10亩5、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的是()A、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B、未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C、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D、被依法监管的房地产6、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哪种形式不属于房地产交易形式()A、转让B、出让C、租赁D、抵押7、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以进行房屋预售。

A、25%B、20%C、35%D、50%8、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A、有限产权B、部分产权C、全部产权D、使用权9、业主委员会聘任()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A、房管行政部门B、执行秘书C、业产委员会主任D、物业管理公司10、2000年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有()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A、5000万B、1000万C、100 万D、50万11、下列关于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A.权利主体多样化B.对该土地的地表或地下矿产资源可以行使开发权C.其转让仅限于国家征用D.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12.在国有土地租赁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转让B.如果变更原合同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C.无论签订还是转让土地租赁合同,都要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D.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可以同时转让1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A.房屋所有权证书B.土地出让金缴纳证明C.土地使用权证书D.土地使用证明14、我国传统的低租金制使住房的价格长期()成本。

房地产法简答题

房地产法简答题
(3)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是权属明确的土地使用权。
20、简述我国现行房地产登记的特点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度,类似德国式登记制,兼采托伦斯登记制,但又有自己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凡点:
1、房地产登记由不同登记机关分别登记。房地产由土地以及依附于地上的建设物及其他定着物所构成。作为财产,房屋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根据房屋依附于土地并且不可分割的这一特点,房地产产权的登记应当是一次进行的,证书也应当只领取一个,但由于我国对房地产实行土地与房屋分部门管理体制,所以房地产权属登记一般是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分别在土地管理机关和房产管理机关进行。
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 1)财产性,指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 2)平等性,是指出让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3)期限性,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年限限制。 4)出让人的单一性和受让人的广泛性。 5)权利客体的特定性。 6)设权行为性。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特点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2)出租房屋所占的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 (3)有合法的房屋所有证书。 (4)房屋能正常使用,符合安全条件。
12、房地产抵押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是法律所允许的。其二,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必须是抵押人合法所有或合法占有的房地产。
(二)同一原则 /同一原则是指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即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二采取列举法,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2条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对土地实行征用。何谓公共利益?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中”,把公共利益与国家建设等同起来,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依照本章办理”。本书认为国家建设应以该法第22条来判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国家建设:(1)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2)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但经过政府批准的项目有的是以盈利为目的,有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土地管理法》应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建设项目,作为土地征用的范围,并在该法中予以列举。

《房地产法》复习资料归纳

《房地产法》复习资料归纳

《房地产法》期末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房地产法: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产业,是具有生产,经营和服务职能的独立行业。

3、房地产法律关系:是指房地产法律规范在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几管理过程中发生房地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房地产交易法律关系、房地产租赁法律关系、房地产管理法律关系等.4、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房地产法律关系中一发享有权利(或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或负有职责)的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公民及其他法人或社会组织.5、房地产法律关系客体: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6、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是指调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土地征用 :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为.8、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9、招标出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以内,由符合招标条件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的形式,竟投某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招标人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

10、房地产开发:广义的房地产开发是指在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狭义的房地产开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行为。

11、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12、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13、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物业管理人(或称之为业主)的委托,对物业进行修缮、养护、经营并为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的服务的行为。

14、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法律规定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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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期《房地产法学》答疑材料1.房地产法基本原则及其意义房地产法基本原则:1.土地共有原则。

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

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4.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原则。

5.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

6.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房地产法的存在意义: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2.房地产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房地产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房地产法,包括了对房地产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法律规范,如包括宪法规范、民法规范、经济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等,甚至还包括国务院及中央各部委所颁发的条例、规章、规定等。

狭义的房地产法,人们一般理解为房地产法典或房地产单行法律法规,在我国,一般均指《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房地产经济管理关系和房地产经济协作关系,这其中既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作关系,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的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非财产关系。

房地产法调整房地产运行的全过程,即包括房地产开发、交易、消费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具体而言,房地产法调整以下几类重要的经济关系:(1)土地利用管理关系。

目前主要是指城市土地利用的管理关系。

哪些城市土地可以用于房地产开发,哪些土地不能开发;土地使用者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价格、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的征收和旧城改造等,都要接受政府的严格管理,接受政府的审查和批准。

(2)土地财产关系。

士地是有价值的。

国家为了实现土地有偿使用,增加财政收入,必须考虑土地的价值,因此就发生了土地的财产关系。

这类财产关系主要包括两类关系:一是土地所有关系,指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产生的关系;二是土地使用关系,指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并向土地所有权人或原土地使用人支付对价所形成的关系。

(3)土地利用规划关系。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开发房地产,都必须接受政府的土地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已开始走上法制的轨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规划许可证,擅自违法建筑,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4)城市房屋管理关系。

这类关系包括: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关系;房屋征收和拆迁管理关系;房地产交易管理包括商品房预售管理关系;房地产评估及鉴定等管理关系;物业服务管理关系等。

(5)房屋财产关系。

这里主要是指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调整这种关系应当适用民法上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这类经济关系也十分复杂、宽泛,包括房屋买卖关系、房屋交换关系、房屋租赁关系、房屋继承关系、房屋抵押关系、房屋典当关系、房屋相邻关系、房屋共有关系等。

(6)涉外房地产管理关系和协作关系。

这类关系也明显包括两类关系:一是外商在中国开发房地产的经济关系;二是外国人在中国拥有房地产的管理关系或财产关系。

3.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构成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主体、内容和客体。

房地产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因素构成,缺一不称为房地产法律关系三要素。

(1)主体指在房地产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又称为“当事人”。

国家是房地产法律关系中最为常见的主体,只不过它往往授权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代为行使权利。

其他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房地产管理主体、房地产开发主体、房地产交易主体、房地产服务主体。

(2)内容为房地产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主要表现为因房地产财产而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

这是由房地产调整对象的单一财产性所决定的。

(3)客体为房地产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无一例外房地产作为惟一的客体特别明显。

4.关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有哪些?主要法律法规有:1994年《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5年通过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第49令《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经国家计委、建设部批准颁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7年建设部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等。

5.《民法典》中居住权的理解如果你是老人,又没有什么收入,如果把房子卖掉了,那么住的地方就没有了,租房子住也不知道期限是多少,这个时候,你就可以找银行或者买房的人签订一份保障你居住权的合同,即房子出售给银行或者个人,但是在你有生之年,需要保障你自己的居住权,你可以一直住到房子里,直到自己走的那一天,居住权消灭,对方才能拥有你的房子。

如果房子是你的,但是因为子女不孝顺或者不方便,而有个大妈或者保姆来照顾你,你觉得对方对你的照顾非常好,那么你可以在你的房子里面给对方设立一个居住权,百年以后,对方可以有一个住的保障,但是对方不拥有房子的产权和处置权,也就是对方可以住,但是不能租和卖,这样也保障了子女的继承财产不受损失。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相比于之前的处置权和财产权,现在的居住权,可以说是非常的折中,处于两者之间,更多的是保障了居住者人的权力,而弱化了房子的物权属性,体现的是以人为本。

而且居住权是不能转让和继承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这也很好的保障了房子的产权和物权。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是高于物权的,也就是如果你买的房子里面有居住权备案的,可能会造成虽然买了房子,但是无法住进去的尴尬,这也是未来买房,需要重点关注到的地方,不光需要关注产权,还需要同时兼顾居住权。

6.房地产转让行为的有效条件(1)主体具有合法资格: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从事房地产买卖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非自然人主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作为权利主体进行房地产买卖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否则无效。

注意:公有房屋买卖中,国有房屋出卖人应是国家授权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权利的单位,且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集体所有的房屋出卖人必须是集体组织及产权人;私房买卖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而购买私房的,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公司须持有有关批准手续及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主体还须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2)客体符合法律要求:不受限制的房地产,均可自由转让。

下列房地产禁止买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其房地产不得买卖(出让金、出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须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否则不得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商品化问题;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未经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除以人民法院判决外,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在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城市房屋,禁止转让,但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寺庙、道观房地产产权一般归宗教团体所有,不得转让。

7.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条件?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及相关规定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须是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包括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出让或者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得以其拥有的集体所有权作价入股。

如果使用集体土地出资的,必须首先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作价入股。

土地使用权用于合资、合作开发,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之后方可入股。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作价是指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进行价格评估。

除此之外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规定亦应依照执行。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应当到土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原本属于出资人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至合资、合作企业的名下。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该土地使用权应是无负担的。

如该土地使用权没有受到如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人作价入股后,仍然负有此项“免除土地负担”的义务。

8.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1)主债权。

主债权又称为原债权、本债权,是抵押权存在的基础,也是抵押权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

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两种。

法定利息由于被视为主债权的一部分,自然属于担保范围之列。

对于约定利息,各国和各地区规定不一。

德国规定,与主债权一起登记的约定利息视同法定利息,未经登记的约定利息不受担保法保护。

日本则规定,约定利息虽属于担保范围,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不论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均为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我国大陆地区法律未区分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而是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利息(见《担保法》第46条)。

可见,在我国,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均属于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

(3)迟延利息。

迟延利息是指由于债务迟延履行而导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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