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审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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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及解决的办法

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及解决的办法

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及解决的办法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行为中,患者与医疗机构、医生之间因为诊疗过程中的操作问题、技术效果、药品安全、资费标准、医疗保险等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

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复杂性: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涉及到医疗专业知识、技术,患者病情、体质等因素,因此矛盾纠纷的复杂程度较高。

2.多样性:医疗纠纷的类型较为多样化,包括手术事故、药物过敏、诊断错误、患者死亡等。

不同类型的医疗纠纷可能涉及到不同的解决办法。

3.对立性:在医疗纠纷中,通常存在一方是患者,一方是医疗机构或医生,双方可能在目标、利益、权益等方面存在对立。

4.社会关注度高:随着社会变革的加速和对医疗质量的呼声日益增强,医疗纠纷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针对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可以采取以下一些解决办法:1.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医患关系。

医患之间的沟通是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医生应尽可能为患者提供详细的诊疗信息,解答患者疑虑,增强患者对医疗决策的信任。

患者也应积极与医生沟通,提出自己的疑问和需求。

2.完善医疗标准和规范。

医疗纠纷往往与医疗行为的标准和规范有关,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和服务水平。

同时,完善医疗制度和政策,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评估和监管体系。

3.强化医疗风险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评估和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鼓励医疗机构与医生参与医疗责任保险,为医患提供一定的赔付保障。

4.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

设立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为医患双方提供中立的调解服务。

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减少法律程序化纠纷的发生。

5.强化医疗纠纷的司法解决。

在医疗纠纷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加强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判决。

6.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完善的医疗信息系统,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减少因信息交流不畅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现状(2篇)

医疗纠纷现状(2篇)

第1篇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在医疗过程中,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医疗纠纷的现状、原因、影响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医疗纠纷现状1. 纠纷数量逐年上升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据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医疗纠纷总量约为14万起,较2018年增长10%。

其中,医院发生的纠纷占比最高,达到60%以上。

2. 纠纷类型多样化医疗纠纷的类型繁多,主要包括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过错、医疗费用争议等。

其中,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纠纷占比较高,分别为40%和30%。

3. 纠纷原因复杂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医疗技术水平不高:部分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有限,导致诊断、治疗失误,引发纠纷。

(2)医疗管理制度不完善: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医疗行为不规范,引发纠纷。

(3)医患沟通不畅:医患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导致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引发纠纷。

(4)医疗费用问题:医疗费用过高、报销不及时等问题,引发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不满。

(5)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患者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纠纷处理困难。

二、医疗纠纷原因分析1. 医疗技术水平不高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新技术、新方法不断应用于临床。

然而,部分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有限,无法掌握这些新技术,导致诊断、治疗失误,引发纠纷。

2. 医疗管理制度不完善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医疗行为不规范,如病历书写不规范、手术操作不规范等,引发纠纷。

3. 医患沟通不畅医患沟通不畅是导致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部分医务人员缺乏沟通技巧,无法与患者及其家属有效沟通,导致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

4. 医疗费用问题医疗费用过高、报销不及时等问题,引发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不满,从而引发纠纷。

5.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患者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纠纷处理困难。

医疗纠纷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分别是什么

医疗纠纷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分别是什么

医疗纠纷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分别是什么医疗纠纷通常是指患者在医疗之后⾝体受到伤害,并向医院索要赔偿的⼀个纠纷。

医疗纠纷在⽣活中很常见,⽐如整容患者去医院整容之后⾝体受到了严重损害并向医院索要赔偿,所以很多⼈就对医疗纠纷有很多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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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分别是什么医疗纠纷的特点:医疗纠纷的本质特点是医患双⽅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分歧的焦点⼜在于不良后果产⽣的的原因。

显⽽易见,医疗纠纷应具备以下特点:1、医疗纠纷的主体为医患双⽅。

医疗纠纷产⽣于医患之间,其他⼈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如患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对卫⽣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卫⽣⾏政机关及鉴定机构患者的纠纷,⽭盾不在医患之间,不属于医疗纠纷。

再如伤害案件的肇事者对医疗后果不满,要求医院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严格地讲,也不是医患纠纷,若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并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也必须为患者的名义提请处理。

2、客体为患者的⼈⾝仅主要是⽣命权或健康权。

⼀般医疗纠纷都是以患⽅认为⾃⼰的⽣命权或健康受到了侵害为基础的。

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经诊疗护理过程,病⼈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者感到理下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这种不良后果的产⽣被患⽅认为是由医⽅的过失所造成。

当上述两点同时具备时,便产⽣了医疗纠纷。

产⽣医疗纠纷的原因: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

医疗过失是医务⼈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

医疗过错是指医务⼈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

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的伤害,从⽽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

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道理的责难⽽引起的。

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途径

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途径

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途径
一、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
在当今时代,医疗纠纷的发生及发展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它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引发了社会问题。

我国医疗纠纷现状的主
要特征如下:
(1)诉讼费用较高: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多数当事人普遍认为,
由于应诉方需要支付诉讼费用,特别是在医疗诉讼中,诉讼费用由当事人
承担,这是一个非常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许多病人放弃了维权的权利。

(2)双方所存在的不平等地位:有时,当事人中的一方实力与另一
方实力相差很大,甚至可能是一种失衡的不平等关系,这加剧了较弱一方
当事人的困境,也使得解决医疗纠纷变得更加复杂。

(3)医患互不信任:近些年来,医患信任缺失,这在一定程度上也
是对医疗纠纷发生增高的原因,医患双方往往无法以建设性的态度保持和
谐的关系,从而也使得医疗纠纷更加难以解决。

二、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面对当前医疗纠纷的发生,我们应当采用多种有效的措施,维护医患
双方的权利,实现和谐的医患关系。

(1)规范医疗行为和发展权威检查机制:对于解决医疗纠纷,最重
要的是要规范医疗行为,对医疗行为不当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对策建议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对策建议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对策建议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卫生水平也得到大幅提升。

然而,医疗纠纷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医患双方之间因治疗效果、费用纠纷、责任认定等纠纷问题所引发的争议。

医疗纠纷的处理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实践,难点个多,同时也对法律机构、医疗行业、患者本身都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分析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对策建议。

一、医学专业知识的认定与运用难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需要运用大量的医学专业知识。

由于医疗行业本身的特性,患者往往难以了解自身病情和医学知识,因此,面对医疗纠纷案件时,他们难以理解一些专业术语或当中的医学细节,甚至不知道如何质疑医疗专业人员的行为。

同时,对于法官而言,也往往会因为医学专业知识的缺乏难以判定责任。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要求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时,要请相关医学专家解答当中的医学问题,并将其专业解释带入判决当中。

同时,法院也需要建立签约专家制度,明确医学专家的权力与职责。

二、责任的界定,以及卫生管理体制的规范化建设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责任的界定是重要的难点。

当患者、医疗机构、医生等多方身份交错时,如何确定责任是一项复杂且难以准确处理的问题。

同时,对于包括医院管理在内的卫生管理体制,存在管理缺陷的情况也会导致医疗纠纷频发。

对于这一难点,建议在责任的划分方面要更为具体、明确,划定相关责任范围和标准,建立子责任划分体系,实行行业管理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责任的确定性和医院管理的完善化。

三、决策合理性的评价和医改法律制度的完善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决策合理性也是一个难点。

对于针对法官的判决是否合理,有关部门的评判非常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的医疗行业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导致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关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对于这一问题的对策中,建议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医疗专业知识,将决策更具合理性。

同时,加强医改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范,提高医疗行业对于法律事件的防范意识。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总结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总结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总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医疗卫生机构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医疗纠纷不仅直接影响到医患双方的权益,而且关系到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因此,如何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医疗卫生机构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1.医疗纠纷数量逐年上升。

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数量的逐年上升,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越来越重视。

然而,由于医疗纠纷的复杂性和医患双方利益的冲突,处理医疗纠纷仍然存在诸多困难。

2.医患双方矛盾尖锐。

医疗纠纷往往导致医患双方矛盾激化,甚至出现医患冲突。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身心伤害,而且影响到医院的社会形象和正常工作秩序。

3.法律制度不健全。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关于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执法不严等问题。

4.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主要依靠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法院等相关部门,但这些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往往存在协调不足、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二、医疗纠纷处理中存在的问题1.医患沟通不畅。

医疗纠纷往往源于医患之间的沟通不畅,包括信息不对称、医患双方对病情和治疗方案的理解差异等。

2.医疗证据不足。

医疗纠纷处理中,医患双方往往因为医疗证据的不完整、不确凿等原因产生争议。

3.医疗过错难以界定。

医疗过错是医疗纠纷的关键问题之一,但目前在医疗过错的认定上存在标准不一、证据不足等问题。

4.法律责任不明确。

医疗纠纷处理中,医患双方往往因为法律责任的不明确而产生争议。

三、医疗纠纷处理的对策1.加强医患沟通。

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减少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2.完善医疗证据收集和保管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证据收集和保管制度,确保医疗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建立医疗过错认定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过错认定标准,明确医疗过错的界限,为医疗纠纷处理提供依据。

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及其防范对策

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及其防范对策

医疗纠纷是目前的一个焦点和热点问题,由于医疗纠纷发生率呈不断上升趋势且医患关系更为紧张,医患矛盾更加尖锐,医患关系已不单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本文试图以法律的视角,理性分析当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原因,进而提出预防及处理建议。

一、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及特点1.医疗纠纷数量急剧上升。

近年来医疗纠纷发生在各级各类医院、各个专科,涉及各种诊疗护理业务,以我市我区为例,几乎每年均有多起类似案件,而且数量上还呈现上升的趋势。

笔者通过对所在法院两年来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比较发现,导致当前纠纷发生的原因更多,医疗纠纷的发生更具有隐蔽性,一些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全没有征兆,比如:从检查至确诊时间较长的,一旦之后患者有后遗症或期间死亡的,往往患者及家属会怪罪于医疗机构,如汉台区丁某某因孕期不适,到某二级甲等医院就诊,被要求做多项检查,在排队等待、检查9小时后,方才实施手术,终因胎盘早剥时间过长,致使新生儿宫内窘迫死亡。

对此院方认为是产妇本身体质差,胎盘早剥导致的结果,因此无责任,而患方及家属认为医院B超漏诊导致胎盘早剥未被发现、检查至实施手术等待时间过长,最终导致新生儿死亡,医院应负有责任,双方诉争至法院。

此外,近年因为住院治疗期间又感染他病的,或者转院治疗的,转院后发生不良后果的等等,有些患者及家属也归咎于转院前的医疗机构,当然这些医疗纠纷有些是没有道理的,诸如此类纠纷,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能提前预见。

2. 医患关系颇为紧张。

医疗纠纷发生后,一些患者及家属往往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纠集一批亲戚、朋友到医院大闹,用“闹”来解决医疗纠纷,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人身攻击,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直到医院拿钱出来,有些医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钱已经远远大于正常医疗赔偿的数目。

更有甚者还发生暴力攻击致伤医务人员的事件。

3.医疗纠纷类型有新的变化①医疗机构有过错或不足但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例增多。

主要表现在误诊、漏诊、对某些疾病或者并发症的认识不足等方面,未产生不良后果,但只要在鉴定结论(不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法医司法鉴定)中出现“医疗工作中有不足”或“如能尽到充分注意便可避免”等表述,同样可能因具备部分因果关系而导致赔偿。

医患纠纷案件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一)

医患纠纷案件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一)

医患纠纷案件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一)近年来,随着国务院351号令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同步颁发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个法规性文件的施行,以及人们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导致近年来医患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如何应对新形势下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成为摆在审判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文拟通过对当前本院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现状的分析,发现其中困扰审判的问题,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我院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现状针对我市一些主要医疗单位相对集中在北关区的现实,北关区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我了我市该类案件的审理现状。

2003—2005年,北关区法院累计受理医患纠纷案件72件,其中,2003年19件,2004年23件,2005年30件。

以医疗事故为案由23件,以民事侵权为案由的42件,其他案由7件。

从结案的情况看,在医疗事故案件中,患方的胜诉率为60%,医院方的胜诉率为40%;在民事侵权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的胜诉率为70%以上,院方的胜诉率为30%.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期限平均为6个月以上。

二、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一)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亟待立法规范。

由于我国在医疗纠纷案件的立法方面相对滞后,加上医疗纠纷类案件属于损害赔偿案件一类新型案件,多年来法律只是原则地为审理此类纠纷提供依据。

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法院审判人员大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互相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医疗纠纷的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安全发生纠纷而起诉的案件,从纠纷主体看,是医患双方,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从纠纷性质来看,是当事人认为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损害了人身健康而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或减轻医疗费用,属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应为民事诉讼受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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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审判对策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又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较之原有办法有诸多新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与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由此给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

医疗纠纷一方面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医疗机构的重大利益,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对于稳定社会,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前后,针对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我们对部分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研。

根据调研情况,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现将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对策和意见。

1一、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一)当事人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案件数量增长较快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当事人双方尤其是患者一方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

近几年,人民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这一趋势更为明显。

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0年至2002年,该院共审结二审医疗纠纷案件149件,其中2000年度20件,2001年度51件,2002年度78件。

人民法院报报道,从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医患纠纷案件数量猛增。

2(二)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突出,案件审理难度较大近年来,医疗纠纷成为社会矛盾最为突出的热点之一,在不少地方甚至酿成大型冲突。

据有关部门统计,最近三年,北京仅71家大中型医院就发生医护人员被欧事件502起,致伤残90人;1991年1月至2001年7月,湖北省发生围攻医院、殴打医护人员事件568起,398名医务人员被打,致残32人。

有些地方甚至因矛盾激化导致杀人和爆炸等恶性事件。

如2001年,四川省邻水县农民包某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在其就诊的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制造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35人受伤。

3由于医疗纠纷关系着患者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医院的声誉,即使是在诉讼过程中,医患双方的矛盾仍然容易激化,这使得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更大。

(三)纠纷表现形式多样,涉诉案由种类繁多在法院已审结的与医疗相关的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案由主要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有的案件直接确定为赔偿)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还有追索医疗费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医用产品质量纠纷。

4此外,有的案件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实际上为医疗事故纠纷,还有的案件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实际上涉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关药物质量和仪器的使用等问题。

从案件性质方面分析,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大部分属于对医疗活动产生争议引发的医疗纠纷,另一些纠纷则属于非医疗纠纷,即医患双方对医疗活动本身没有争议而在其他方面产生争议,如患者因被医院的陈旧设备砸伤而与医院发生的争议。

还有的一些纠纷则属于非医患纠纷,这些纠纷看似与医疗有关,实质上其主体并不是医患双方,如非法行医纠纷、美容服务纠纷。

(四)适用法律不统一,影响法院公正形象在法院已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有的案件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处理,赔偿的数额较高;有的案件则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标准处理,患者或其近亲属只能获得数额很低的补偿。

因此,经常会出现案件事实基本相同,而处理的结果相差很大的现象。

以北京市法院为例,在近年来已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从整体上看,患者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比例明显呈上升趋势,但获得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高的已达到几十万元,少的仅几百元。

(五)重复鉴定,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前,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人员均是由相关医疗单位的人员组成,这种行政性的医疗鉴定缺乏中立性,其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受到了广泛质疑。

据统计,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受理鉴定的300多例医疗纠纷中,有80%的医疗鉴定被推翻。

5因此,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对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大多持有异议,而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重点是确认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此往往又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从而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

上述特点的存在,决定了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难度较大。

多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依法处理和化解了大量医患纠纷,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若干疑难问题(一)受理医疗事故纠纷是否有前置程序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在2002年9月1日之前,各法院对不经医疗技术鉴定和行政处理就直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应否受理这一问题认识不一。

有的法院规定,凡是医疗事故纠纷,没有经过医疗技术鉴定的,法院均不予受理,即认为医疗事故纠纷应有个前置程序。

在实践中,有的患者为规避此规定,不以医疗事故纠纷为由起诉,而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亦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予以受理。

(二)如何确定医疗事故相关纠纷的案由如前文所述,法院审理的与医疗相关的民事案件类型很多,案由确定五花八门,很不统一。

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就医疗纠纷仅规定了两类案由,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因此,在实践中如何确定相关案件的案由,也是法院立案工作面临的一个问题。

(三)如何确定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患双方,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医方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者方是指接受诊疗的病人及其近亲属。

6实践中,在医疗纠纷相关案件原、被告的确定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1、原告的确定。

如有患者因使用心脏起搏器致死,其母亲向某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主体不合格而不予受理;又如某患者因医疗过错致人身损害,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而其夫要求赔偿误工等损失,法院将其夫列为共同原告并予以实体判决。

2、被告的确定。

如有的患者已分别在数家医院进行治疗,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而在法院起诉时,如何确定被告?又如涉及医用产品、药械质量问题时如何确定被告,在输血引发医疗损害时如何确定被告?(四)如何界定患者和医疗机构的的举证责任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医疗事故在性质上属于医疗侵权,上述规定应适用于医疗事故,即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在举证责任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但在审判实践中,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认识并不一致。

具体有:(1)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及医院的举证责任范围如何分配?(2)在一些医疗事故纠纷中,有的医院存在涂改、隐匿、销毁病历的情况,同时,还存在患者方抢夺病历等情况。

出现上述现象,对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产生什么影响?(3)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医疗机构认为其提供病历资料即履行了举证而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五)怎样对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司法实践中如何看待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仍然是一个问题。

如果医疗纠纷曾经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并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最终调解不成又诉至法院的,法院在审理此类医疗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如何看待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此时是否还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六)如何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责任时,既要考虑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又要考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间有些条文内容不统一,相互之间不衔接,甚至相互抵触,致使各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在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时面临着一些疑难问题。

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1、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对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的范围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十一项。

这一规定使医疗事故的具体赔偿有法可依,改变了原办法规定的一次性象征性补偿办法,提高了赔偿标准。

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仍然与人民法院办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相差较多。

目前,对于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是采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还是采用在实践中依据民法通则掌握的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各法院认识不一。

2、精神损害赔偿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失,但由于各地的生活水平不同,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各法院采用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也不一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11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审判实践中采用哪一个标准是一个急需明确的问题。

此外,对于欠发达地区的患者到较发达地区就医发生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或者相反),赔偿标准是采用事故发生地的相关标准还是采用患者住所地的相关标准,各法院做法也不一致。

当然,审判实践中还有许多别的疑难问题,如患者是否有权复印医院的主观性病历,又如患者认为病历被涂改而拒绝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如何处理,等等。

三、对医疗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分析为解决上述疑难问题,本文以下对医疗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分析,以理清思路,找出对策。

(一)医患法律关系分析在法院受理的与医疗相关的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患者或其近亲属以医疗机构侵权为由起诉,只有少部分案件是医院起诉患者要求交纳医疗费或腾退病房,这些案件均涉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

1、患者的权利。

关于患者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件及条约对患者的权利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就国内而言,宪法、民法及医疗卫生法律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均规定了患者的权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1)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平等医疗保障权,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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