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承发包必须进入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比照国有资金进行招标;本条例所称控股是指投资占50%以上;第九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经市政府依法确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和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应急建设工程,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余工程可以邀请招标;第十二条依照本条例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第三章招标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二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第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是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政府制定公布;对未进入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在交易中心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招标备案、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以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除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以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不得因某项工程未在交易中心招标而影响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其招标代理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禁止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提交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也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与在交易中心发布的一致;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公布;第十九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三工程投资来源;四工程承包方式;五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投标邀请书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名称;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不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符合资质条件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一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二申请人须知,其中必须明确规定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的标准和方法;三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证明;四在建工程、以往工程或者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五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装备清单;六财务状况证明材料;七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6名的,视为不合理条件,但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6名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的,招标人可通过随机抽取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从中选择7至11名参加投标;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作出资格预审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三工程量清单无法提供工程量清单的特殊工程除外;四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六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采用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根据需要,可以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送达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一次发包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得少于10日;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收取工本费;第四章投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前款登记手续的,投标无效;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自主确定投标报价;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应当将拟分包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三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第四十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四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三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投标函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印章的;三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要取消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中标结果公布前,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招标人的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触投标人;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有疑问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作出书面澄清,但解答或者澄清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不予评审;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该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四投标人的投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五设有标底时,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招标;第四十九条评标应当优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采用其他评标方法评标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以评分方式进行评标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评标规则;第五十条标底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标底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五十一条按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底;标底应报造价审查机构审查;招标人对标底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审;标底审查、复审工作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完成;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第五十三条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一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组成人员名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二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招标人的授权确定的中标人;三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与履约担保数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履约担保或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担保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五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第六十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二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三中标后未提交履约担保;第六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二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第六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项转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5•【字号】中府[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04]3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五日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包、发包等交易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或选择承建单位的活动。
第四条中山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为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场所、咨询服务及办理建设工程交易有关手续的服务机构。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六条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火炬开发区和各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发包价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由所在镇(区)招标办监督招标投标,工程发包价300万元以上的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在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发包价50万元以上的均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易手续:(一)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到交易中心办理,但私人建设的三层以下或500平方米以下的自用住宅除外。
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

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14•【字号】甘政办发[2001]75号•【施行日期】200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75号)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建设厅制订的《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保障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经各级政府批准建立,为建设工程集中公开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场所等服务的交易场所。
交易中心为独立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所有发包、采购活动,均应当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凡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及国有和企事业单位控股,参股投资,以及涉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活动等须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四条交易中心的一切交易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交易中心的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行为,保障建设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设立、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服务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是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单位及中介服务单位按一定规则和程序进行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含专业和劳务分包)、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其他应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第五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应依照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依法进行交易,并遵守交易市场运行规则和闭合管理程序,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正常进行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
第六条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一)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以及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为交易各方主体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的配套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浙政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加快打造整体智治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招标投标程序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二、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具体工作由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承担;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设区市交易平台交易,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各设区市可以结合实际探索招标投标领域监管执法权的相对集中。
完善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机制,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实时动态更新。
宁波市政府关于宁波市建设工程统一进场交易的通告-

宁波市政府关于宁波市建设工程统一进场交易的通告正文:---------------------------------------------------------------------------------------------------------------------------------------------------- 宁波市政府关于宁波市建设工程统一进场交易的通告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设市场)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建设工程交易的合法场所,隶属市人民政府领导。
目前,交易服务功能已基本具备。
为规范我市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市场环境,提高投资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活动:(一)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政府贷款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三)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交通、水利、电力、邮政、电信及其它专业工程项目;(四)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五)国有企业及含有公有制成份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上述工程是指投资额500万以上(含500万元)的勘察、设计承发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监理及其它中介服务等的承发包;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施工、材料与设备供应的承发包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设工程、管道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公用事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二、外资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全额投资建设涉及社会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都必须实施政府质量监督制度,施工承包单位资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符合本公告范围的,应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第三条“管理部门”权限划分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实行分级管理。
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建设工程和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工程,其承发包事项接受市建管办管理,一律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办理承发包有关手续;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工程和3000万元及其以下的生产性建设工程,其承发包管理事项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浦东新区立项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管理事项由浦东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关于第四条报建的时限“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是指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前,应当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报建。
三、关于第十一条“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范围1.第一款所称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是指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
2.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及“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包括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全额投资和参与投资。
3.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及建设工程,是指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控股投资的建设工程。
4.第二款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有保密要求的核工业、机要设施、高精尖专业技术等工程,以及军事设施工程。
四、关于第十五条第二款“承包一个建设工程的全部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总包单位”,是指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单位。
五、关于第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的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其中外地进沪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施工总包业务进行分包的,还应当执行市政府《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第十七条“禁止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业务”范围第(三)项所称“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是指工程估算或者中标造价在500万元及其以下的建设工程。
七、关于第十八条“特殊业务”范围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特殊业务的范围,是指建设工程中经过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涉及建筑防水、爆破、消防、电子、电信、送变电、防腐保温、供电、污水处理、仪器仪表、电梯等专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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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承发包必须进入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建委、监察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建设项目承发包进入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是规范交易行为,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现象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两年,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发展很快,截止目前,全省各市地、县级市及部分县已建立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深化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不论专业类
别、隶属关系和投资渠道,除个别保密等特殊工程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批准,可以不进交易中心交易外,都必须进入所属的交易中心交易。
应实行招标投标的,要严格按《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招标方式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要经过批准,严禁议标。
凡属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国家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及大中型专业工程,作为省直管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项目(以下简称"省直管招投标项目"),按照工程质量由任制的要求,其招标计划必须先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校把关,经批准,进入
项目所在市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发布招标信息,依法办理招标申请、招标文件审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发标、开标、评标、定标和中标通知书签证手续。
招标投标全过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标投标的结果要报省里备案。
跨市地的项目和特殊专业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应进入的交易中心。
三、中央驻各、省直机关,及各大企业在各市地除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外的其它工程项目,也必须进人工程所在市地的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对不按本规定要求进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论何种原因,一律机为违法违规工程,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查清违纪事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同时要按照《建筑法》组八条的规定,不予办理、做发施工许可证及其它工程管理手续;对违反规定江自施工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搞场外交易,逃避监督,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括动,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妨害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交易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五、对各级在点建设工程项目和不及时办理招标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督办通知书》制度(省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办通知书》样式附后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办通知书》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共同签发。
凡收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督办通知书》的单位.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标计划,
并办理有关手续。
不按规定期限报送招标计划的,其单位负责人要向行政监察机关说明情况。
各级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建设项目承发包必须进人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重要意义,识大体、顾大局.积极支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和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推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交易中心碎苦漠力度,强化职能,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交易中心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