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益救济与行为自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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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0、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
11、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第二章
1、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又称为目的性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所需要的独立价值。
2、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又称为工具性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以实现实体性目的的价值。
9、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10、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第三章
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内在规律和特有价值,是制定、适用、解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依据,对于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仲裁是指纠纷主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由此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裁决的一种方式。
4、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权力解决民事纠纷,其典型是民事诉讼。诉讼的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5、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6、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自卫行为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对义务人财产进行扣押或对其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请求权而允许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

自助行为虽然具有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简便、快捷、减少环节和担负起对公权力补救功能的作用。

然而,如把握不得当会给整个社会秩序及他人的权益带来损害,现代社会以公力救济为普遍,原则上不允许私力救济,仅在来不及采取公力救济措施的特别情况下,例外的肯认私力救济。

但在市场繁荣、人际交往频繁的现实生活中私力救济同样不可或缺,但是私力救济行为时常会转化为侵权行为,为此对自助行为有必要进行界定,明确定位正当的私力救济的限度,使私力救济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首先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应当从“度”上把握,即自力救济是否逾越了必要的保护自己权利的度。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逾越必要的度都会转化为侵权行为。

如在已经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人身伤害后,继续对对方进行伤害和报复,就够成对对方人身权利的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超过必要程度的自助行为也构成侵权。

其次自力救济行为的手段是否涉及不法。

如一户村民用砖头石块阻挡邻居通行的道路,邻居进行报复在该户村民的屋外房角挖大坑造成房屋倒塌就属于自助行为手段不法的侵权行为。

又如商场超市对偷拿其商品的顾客非法拘禁等。

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

也是判定私力救济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之一。

过失并非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如《民法通则》规定的部分特殊侵权行为,但却是侵权行为与私力救济的区别所在。

有过失的私立救济必转化为侵权行为,无过失的私力救济则不构成侵权。

最后当事人进行私力救济前是否及时主动寻求公力救济。

当事人在采取私力救济后如果在合理时间内不能与对方和解解决纠纷,应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自助行为就会转化为侵权行为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我认为,正当性标准可参照密尔《论自由》一书核心的自由原则或伤害原则:一是个人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此不得干涉,至多可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二是只有当个人行为危害他人利益时,个人应接受社会或法律惩罚。

民法典下的法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下的法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下的法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法典下,法律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2020年10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这一重要法典的出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作为我国最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典》旨在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下的法律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的一种形式,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法律工具之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如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合同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首先,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根据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约定权、履行权、请求权等。

这些权利的规定确保了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其次,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需要履行自己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包括款项支付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义务等。

这些义务的规定保证了当事人之间的互利互惠关系。

此外,针对合同的违约行为,《民法典》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对方可以依法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履行违约等。

这一规定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二、侵权责任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侵权行为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一方主体侵犯了另一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为当事人提供了多种救济方式,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保护:首先,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形式和原则。

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

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2.广义的民法——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狭义的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3.民法典——罗马式(法学阶梯式)/德国式(潘德克吞式)民法通则——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起着类似于民法典的作用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主要规定实体性权利和义务也有少数程序性内容 4.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兼有强行性规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的结合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定法主要包括: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非制定法主要包括民事习惯民法的解释:1.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的主体是特定的、对民法有权进行解释的国家机关 2.在解释过程中受到法定的权限、程序的限制并需要运用一定的法律解释技术 3.解释的目的在于说明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从而确定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意图(不包括漏洞补充和价值补充)民法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立法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民法的适用:即民法的效力何时、何地、对和人发生法律效力对人的效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属地(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居住在外地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居住国民法依照我国法律、双边协定、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适用我国民法时间效力1.起、止时间:1)起:通过或公布之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2)止:自然失效、新法宣布旧法中与之相抵触的部分终止、修改并重新公布新法并宣布旧法效力终止2.溯及力:通常没有例外有空间效力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分为两种:1.中央机关适用于全国领域 2.地方机关该地区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3.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对人身权进行侵害往往会导致财产损失财产关系: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主体意识表示自由 3.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本性规则、基本准则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和精神意义:1.是民事立法的根本准则 2.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指南 3.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4.是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并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示公平原则树立了判断标准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则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功能:1.指导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 2.赋予法官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权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必须遵守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危害国家公序、危害家庭关系、违反两性道德准则、射幸、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限制营业自由、违反公共竞争、违反消费者保护、违反劳动者保护、暴利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只是次要形式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财产区别:权利性质不同、保护方法不同 2.物权——债权区别:客体不同、义务人是否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有时是特殊主体集体也是主体法律关系必须有多方主体参加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权利和义务通常具有一致性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有五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民事权利的分类:1.客体不同人身权——财产权 2.作用不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对抗义务人范围不同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4.相互关系主权利——从权利 5.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既得权——期待权民事权利的保护: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为私力救济(自我保护)和公力救济(国家保护)民事法律事实: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三个基本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前两者为抽象条件)和民事法律事实(具体条件)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又叫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2.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又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的效果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事实行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不合法行为又分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合法的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既有合法的又有不合法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1.资格而非实际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和前提 2.内容既包括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4.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也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从出生到死亡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其份额法律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行为能力是独立实现权利能力内容的必要条件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是具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具有意思能力必须满足两个要求:1.达到一定的年龄有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 2.要有健康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从事民事活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1.法定性 2.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3.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满18/16且精神状况正常)限制(满10不满18/16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不满10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为无或限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或完全监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被监护人主要包括两大类: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的分类:法定监护(法律直接规定)制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发生争议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只有近亲属有权被指定)约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委托监护(监护人以协议的方式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本无监护资格的他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法定当然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且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有争议的由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4.没有上述人员的由父母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且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有争议的由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6.没有上述人员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只有一个合法理由: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的终止:自然终止和诉讼终止宣告失踪的条件:1.有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持续满2年的事实2.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具体程序:受理申请——查明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作出相应判决并指定财产代管人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的配偶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应准予宣告失踪的撤销: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当事人不可能生存的可以立即提出申请 2.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具体程序:受理申请——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作出相应判决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死亡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宣告死亡的撤销: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额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1.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 2.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其配偶已经再婚或再婚后又死亡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须办理复婚手续其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不能自动解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既有申请宣告失踪又有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在前排斥顺序在后同一顺序应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1.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仅限于工商业3.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工商登记管理机关4.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5.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或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1.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个体经济2.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生产目的是进行商品交换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3.以承包合同为存在基础不得违反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4.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5.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合伙: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事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1.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组成的联合体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3.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投资的数量、种类、方式等均可协定4.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组织不独立享有所有权5.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6.应当经过核准登记并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可以起字号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协议若无书面协议且未经核准登记只要具备其他合伙条件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合伙财产: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两方面:最初出资和经营期间所积累的盈余和利息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处分合伙财产若一件无法达成一致则按多数合伙人或多数出资份额者的意见处理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合伙经营中的责任承担和合伙债务的清偿合伙经营中的责任承担:1.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2.经营决策的执行方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推举一人或数人具体执行其他人监督和控制 3.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在合伙人中推举产生对外代表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对内组织经营管理其执行合伙经营决策的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超越合伙经营决策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合伙的债务承担:1.对内: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2.对外: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按份追偿权)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分类:1.大陆法系的分类:公法人——私法人2.传统民法根据成立的基础不同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公司)——财团法人(基金会、少林寺、修道院等)区别:1)成立的基础不同:人的集合——捐助的财产2)设立人地位不同: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3)设立行为不同:生前的合同行为——单方行为且可以遗嘱方式实施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有——无5)目的事业不同:可公益可营利——只能是公益6)解散的原因及其后果不同:可因成员协议解散、剩余财产分给成员——只能因为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剩余财产依章程处理或上交国库7)设立、变更和国家管理上也有所不同3.社团法人依其目的事业有无营利性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合作社、商会)4.我国的分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另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各级国家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的县级以上领导机构)、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商业、有固定从业人员和独立财产如学校、科研院所、医院、剧团、报社、电视台)、社会团体法人(群众性人民团体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非营利性活动有的必须登记如各种学会、研究会、基金会有的不用登记)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自然人特有的权利义务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法人章程、目的的限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一般性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撤销或解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自然人则受到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限制 2.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同而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上级机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承认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1.不履行约定义务或侵害他人法定权利 2.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法人的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产生 3.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发生法人的设立原则:1.特许主义(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2.核准主义/行政许可主义(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3.准则主义(有限责任公司)4.放任主义/自由设立主义(我国不采取)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内容合法且程序合法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物质保障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组织机构统称为法人的机关具体包括: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社员大会)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督机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内部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厂长、经理、董事长)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的由主持法人工作的副职人员担任(副厂长、副经理)没有明确正副职的由主持法人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不是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责任法人的场所是指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可以有多个场所可以在不同地点法人的场所与住所不同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即其在登记机关等级的主要办事机构(首脑机关)所在地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分开的法人的变更:1.分立(创设式和存续式) 2.合并(创设式和吸收式) 3.组织性质变更(如集体变私营、有限变无限) 4.其他事项变更法人的分立与合并统称法人组织机构变更法人的终止:指法人法律人格的丧失终止后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的终止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1.终止原因: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2.终止后的清算:清算是指对终止的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使法人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并停止起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由清算组织进行我国企业法人的清算组织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的职权: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清算后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织应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非法人组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如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乡村集体企业、非法人私营企业等与法人的区别在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其债务时由其开办人或上级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有自己特定的经营范围 3.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有组织的代表人或管理人 5.须以非法人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的类型:非法人社团——非法人财团盈利性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的分类:普通合伙企业(分为一般与特殊)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此种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

法硕考试分析-2020民法考试分析

法硕考试分析-2020民法考试分析

【法硕考试分析】2020民法考试分析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2。

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二、民法的性质三、民法的渊源民事习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

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四、民法的解释民法解释的必要性五、民法的适用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二、平等原则三、自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合法原则七、公序良俗原则八、绿色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人身法律(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法律(财产权)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分类(三)物的分类1.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以分为动产与不动产2。

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与孳息根据我国现行法之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4.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物可以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在交易中,种类物的所有权只能在交付后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另外,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特定物因不可替代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赔偿责任;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务人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则与原则对比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则与原则对比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则与原则对比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它以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为指导,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和民法是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刑法涉及犯罪行为与刑罚,民法则关注个体之间的权益关系。

本文将对刑法和民法的法律规则与原则进行对比分析,以探讨二者之间的异同点。

一、法律规则对比刑法的主要法律规则是指导刑事责任认定和刑罚适用的规定,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等。

而民法的法律规则则围绕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关系展开,主要涉及合同、侵权、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1. 犯罪构成要件 vs 民事权益规制在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导刑事责任认定的基本要素,一般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因果关系等要求。

而在民法中,重点规制的是民事权益的建立和保护,例如合同成立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素等。

2. 刑罚种类与刑罚幅度 vs 民事权益救济方式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刑罚规定,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以便根据不同的犯罪形态来适用相应的刑罚。

刑罚的幅度也在法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比之下,民法主要关注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强调救济方式的多样性,如返还、赔偿、修复等,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护权益的不同途径。

二、法律原则对比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形成的基础,它们在指导法律适用和处理法律事务时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在刑法和民法中,存在着一些不同的法律原则。

1. 刑法原则刑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等。

法定原则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明确性,要求犯罪与刑罚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罪刑法定原则则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法定性,即犯罪与刑罚的划定必须通过法律来界定。

疑罪从无原则则要求审判机关对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要求确凿证据才能定罪。

2. 民法原则民法的原则主要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责任原则等。

平等自由原则强调个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则强调个体之间在订立合同时的自由意思表示和平等协商。

民法学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甲、乙、丙三人签订一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销水果,甲负责购货,
乙负责销售,丙负责仓储。但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这时丙提出退出,
声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两人,否则权利义务很难对应。自己只是仓
库保管员,并非合伙人,也无所谓权利义务,对亏损不应承担责任。
• 问题: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1
第三章
• 民事法律关系 • Relationship in Civil Law
合法不应对非法让步,在可以采取其他 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正当防卫。
37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1、时间上的条件:侵害是现实存在并是正在进行的。
现场延伸,事后防卫 2、侵害必须是不法的。 3、必须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4、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38
5、不能违反比例原则
39
2、紧急避险
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13
•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14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的内容
1、人格权;是指以实现权利人的人格 利益为客体、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 离的民事权利。
33
继承权是期待权吗? 期待权与期待 • 期待权对特定的民事主体产生法律 上的拘束。期待则没有此效力。
34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限制:权利不得滥用
权利滥用的后果:1、不发生权利行使应 当发生的法律效果;2、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被视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是法律存在的核心目的,保护民众的权益和提供救济措施以解决纠纷。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保护与救济的概念、种类和机制。

一、法律的保护法律的保护指的是法律为个人和组织提供的权益和利益保障。

无论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还是商业合同、就业合同等法律关系,都受到法律的明确定义和保护。

法律保护的方式可以有多种表现,例如:1.1法律规定权益和利益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雇主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到保护。

商业法也规定了商业活动中的契约、债权、股权等关系,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

1.2法律的监督与制裁法律通过建立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来监督和制裁违法行为。

司法机关是最终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的力量。

当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机关的保护。

二、法律的救济法律的救济是指当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法律机制获得补偿或解决纠纷的过程。

法律的救济措施可以是以下几种:2.1民事救济民事救济是最常见的一种救济方式,适用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纠纷。

当受害方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法院审理,受害方可以获得经济赔偿、恢复原状或其他补偿形式。

2.2刑事救济刑事救济适用于刑事犯罪行为。

当有人犯下刑事罪行时,公诉机关将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如果犯罪成立,犯罪嫌疑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刑事救济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为受害者提供安全感。

2.3行政救济行政救济适用于政府机关与市民之间的纠纷。

在行政行为不当或侵害市民权益的情况下,市民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救济。

政府将通过行政救济程序来查明真相、纠正错误并为受影响的个人或组织提供救济。

2.4其他救济方式除了上述救济方式外,还有其他特殊的法律救济措施,例如仲裁、调解和行业协会的介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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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益救济与行为自由保护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民事权益的救济不应没有限度,因为对受到损害的权益进行救济,实际上同时也为他人设定了某种行为模式。

因此过分强调对权益的救济会导致人们动则得咎,极大限制人的行为自由。

物权法颁布以后,我国民事立法的重点转向侵权责任法。

迄今,有关侵权责任法立法的研讨会进行了多次,学者提出的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多达4份。

这样的研讨会和建议稿及相关研究成果,对侵权责任法立法的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但是在一些重要方面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解决相关争议问题,不宜仅仅关注于立法技术层面的事项,而应重新审视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并在此基础上设计相关的制度。

(一)必须处理好个体的民事权益救济与人们普遍的行为自由保护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益救济法。

特定的民事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损害,通过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机制得到救济。

但对民事权益的救济不应没有限度,“有损害即有救济”并非严格的法理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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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侵权责任法对受到损害的权益进行救济,实际上同时也为他人设定了某种行为模式,即每个人对他人的权益负有注意义务,不得侵犯。

因此过分强调对权益的救济会导致人们动则得咎,极大限制人的行为自由。

任何法律必须强调个人权益救济与个人行为自由这两个基本价值,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即担负实现该项平衡功能的使命。

其中,过错要件最能体现这一使命:他人权益虽受到损害但个人已经尽其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此时他享有行为的自由;如果人人都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侵权行为一般亦不会发生,个人的权益最终得到维护。

因此,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这一点学界已有共识,但在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有些观点往往偏离这一共识,此现象值得注意。

例如,有学者建议对实践中发生的“高空抛物”侵权设定规则,要求相关高空建筑的业主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显然,这样的观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突破了过错责任原则,相关业主所负义务过于严格,这种规则并没有处理好行为自由与权益救济的平衡关系,不当限制了人民的行为自由。

(二)必须处理好侵权责任救济与其他救济手段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填补损害。

所谓填补损害就是指在经济上填补因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给民事主体所造成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上的损害。

但是侵权责任法并不能包揽一切对民事权益侵害的救济,用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填补这样的损害应当是个别性的、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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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的。

首先,侵权责任救济应当与刑事、行政救济方式相区分。

由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保护的利益重点不同,所以在同一行为构成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时不能相互代替。

这主要是针对目前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因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受害人得不到合理民事救济的情况的。

在侵权责任立法中规定刑事、行政救济混淆了法律的部门划分,模糊了公私法的界限,大而全的包括侵权救济的侵权责任法不应成为立法的选择。

其次,从侵权责任的个别性和小规模性质出发,侵权责任救济必须与工伤保险等救济方式区分。

随着大工业生产方式的出现和发展,工伤事故增多,各国逐渐在侵权责任法之外构建了工伤保险救济制度,我国也不例外。

但目前我国对于侵权责任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问题,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多,主要观点有侵权责任法取代工伤保险模式、二者选择模式、二者兼得模式和侵权赔偿补充工伤保险模式。

种种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差异。

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在立法和政策层面,工伤保险的给付水平应当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大致相当,以达到法律救济的平衡和减少因请求权竞合(或非真正竞合)和当事人选择不同请求权带来的审判(处理)后果失衡现象。

二者的给付(赔偿)水平一旦达到大致相同的状况,即使是第三人的加害行为造成损害(构成工伤)的案件,任何“补充”和“选择”都将失去实际意义,程序便捷而且高效的工伤保险制度必将居于优势地位。

理论研究应当立足于实践中问题,用科学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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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但理论研究不能过于短视,当前的问题在未来也许根本不成其为问题。

侵权责任立法中的相关争议,也许未必是真问题。

(三)必须处理好保护财产权、经济利益与保护人格权、精神情感利益的关系
财产权和人格权皆属于私权范畴,但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二者反映的利益和保护的方式并不完全相同。

侵害财产权或经济利益会导致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在本质上为受害人一方有体或无体财产的减少或者可得的经济利益之丧失。

侵害财产权或者经济利益只在极个别情形下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而侵害人格权虽然也可能产生财产损害,但因侵害精神情感利益而同时涉及精神损害。

对财产损害做出赔偿,旨在恢复财产关系的原状,而对于非财产损害做出赔偿,主要是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予以抚慰,同时也是对加害人予以制裁。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填补损害,因此对于财产权的损害和对于人格权的财产损害应当得到赔偿,主要贯彻全部赔偿原则;而对于侵害人格权产生的精神情感利益的损害,则不能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名虽为赔偿实为补偿,体现抚慰性和惩罚性。

在财产权、经济利益的保护和人格权、精神情感利益的保护问题上,精神损害赔偿相对于财产损害其重要性不应说存在高低但适用范围却存在较大差别。

当前侵权责任立法中有学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应当扩大,此观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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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合理性但不能过于极端,并非其与财产损害适用范围完全相同才体现其重要性。

出处:光明日报/2009年/2月/12日/第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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