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八个基本问题(侯仰坤)

论知识产权的八个基本问题(侯仰坤)
论知识产权的八个基本问题(侯仰坤)

论知识产权的八个基本问题

侯仰坤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讲师

上传时间:2003-5-30

摘要:从知识产权的概念入手,从八个方面对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和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提出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新的观点和见解,突破了传统观念中存在的一些矛盾,使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显得更加清晰和符合逻辑,也更加容易被理解和掌握。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精神世界、人类社会

一、对权利本身的再认识

1、物质世界、精神世界和人类社会的关系

首先,三者都是客观存在的,三者之间都是相互独立的。物质世界是由物构成的,它的特征体现在物上。对于人类社会来说,物都是可以通过眼、鼻、耳、舌等感觉器官感知的,是最容易被人们通过它们的形态识别的。具体的物都是有寿命的。有形、无形等描述形态特征的概念只存在于物质世界中。对于精神世界来说,物质世界是精神世界中信息诞生时不可缺少的条件,也是信息传递的工具和信息发挥作用的场所。在信息的指导下,借助一定的物质条件可以创造新的物质。精神世界是由信息组成的,它的特征反映在信息上,信息是不能使用人的感觉器官来认识的,只能通过理解和逻辑来认识它。这样,在精神世界中,就不存在物质世界中的形态的概念,即不存在有形、无形和有体、无体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时间上、类型上的概念,即这类信息是什么时候产生的,它是哪类信息?对于人类社会来说,精神世界诞生以后就是永存的,组成精神世界的信息来自于每个人的精神,但又独立于每个人的精神和人类社会,信息是可以被人类无限地反复使用的,信息是永存的。信息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自然的状态,它不需要物质载体,也不需要表现形式,所谓的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都是人们要“看”信息时对信息提出的要求,并不是信息自身要求的。人类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与两个世界相比,人类社会的突出特征有两个,一个是它体现着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体现着人管理人的特征;第二个就是人类社会强烈地追求着利益。评价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时往往以利益为标准,这样,如果单纯地站在人类社会的角度来评价两个世界,就会带有明显的功利性的特点,就会偏离两个世界的实际情况和本来面目。所以,为了真实地反映两个世界,特别是精神世界的特征,就应该避免人为地加重人类社会这幅变色眼镜可能带给我们的利益色彩。

有了物质世界,人类社会就有了生存的基础;有了精神世界,人类社会才有了自己的灵魂。

2、权利的基本特点

权利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主要体现着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说到底就是如何在人与人之间划分利益的关系。由于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和制约,人类社会中才出现了人管理人的现象。对于知识产权来说,权利是由主体、内容和确认组成的,内容是由信息组成的,内容是权利的核心。一种权利区别于另一种权利的依据就是内容的不同。信息存在于精神世界中,具有精神世界的特点。信息的特征代表着内容的特征,内容的特征代表着权利的主要特征,因此,信息的特征可以直接反映权利的内

在特征。主体解决权利的归属问题;确认体现着人类社会对权利诞生的最后检查和承认,确认和主体都体现不出权利的实质。

另外,知识产权这种权利本身只是一种静态的权利,作为一种权利,它的结构本身是完整的,它直接体现的是主体即权利人的利益。在涉及到对这种权利的使用和保护时,知识产权法更多地体现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和对人的管理职能,它们不能直接管理和约束已经形成的权利,而是通过对权利人——这种对人的管理,来间接地管理和约束对权利的占有、转让和使用的。这样,在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的对权利人的约束条款就不能作为权利的特征来描述,否则就会出现逻辑上的冲突和与现实的不符。这些约束条款主要包括: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等。后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论述。

二、对知识产权权利八个基本问题的辨析

1、知识产权到底是什么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定义,不同的专家学者有不同的描述,例如,“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1]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创造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品是指在人类的精神生产过程中,基于人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是人们聪明才智的结晶,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财富[2]。在Trips协议中,是通过列举的方式把七类权利列为知识产权的。

这些概念,由于是对权利这种抽象事物的描述,所以让人感到费解。另一个让人感到费解的原因是,这些句子中的用语本身又是更加生僻和抽象的,缺乏明确的界限和确定的含义,这实际上更加增大了人们对知识产权准确理解和把握的难度,这种做法是不太科学的。

首先,我们来分析“智力成果”的含义。如果从字面上来理解,“智力成果”应该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它指的是智力,即精神领域的东西,既不是创造这种东西的过程,也不是对这种东西的应用,而是指的这种东西的本身。第二层意思是指“成果”。在这里,对“成果”这个词语怎样理解和界定就成为把握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中心。按照中文的意思和人们的日常习惯,“成果”应该是人们创造的,而不是自然存在的;应该是比一般的事物更好的事物,而且能够受到社会的肯定和他人的赞扬;应该是经过一番努力才能取得的,而很难是人人都能取得的。在这里,“成果”是对“智力”的限制,意思是说在智力这方面取得的成果,而不是一般的智力结果。那么,对知识产权的这种描述和界定是否准确呢?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它的缺陷,比如,我在家里写了一篇日记,当这篇日记写完时就实际上享有了版权,那么,这篇简单的私人日记能算作智力成果吗?显然不能。如果有人硬要说这算智力成果的话,那就应该让他修改自己的说法,因为这不符合中国人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和习惯。相反,如果把专利技术作为智力成果倒是比较准确的。这样来看,把整个知识产权都定义为“智力成果”显然覆盖不了知识产权的全貌,当然这种定义是不准确的。

再看“知识产品”,这也是一个使用频率比较高的词语,但是,我觉得它比“知识产权”还难让人理解。对于“知识产权”大家还有个感性的认识,而且能够准确地把它定位为一种权利。但对“知识产品”这种说法就不同,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它到底是指的知识本身,还是指的由知识导致的物质产品,这一区别没有说清。从人们的直观感觉上来说,好像应该是知识指导下形成的物质产品。可是,从上述对知识产品的解释中可以看出,它指的还是智力

成果,指的仍然是知识本身,这就很像一种文字游戏,只是换了一个更生僻的词语而已。用这种生僻的词语来定义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不科学的,也不符合逻辑的要求,其结果只能让人们更加迷糊,对知识产权感到更加费解,所以,应该取消这种生僻的词语,避免给人们造成更多的麻烦。

另外,上述三种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之间还存在着一个差别,那就是对权利的定位不同。一种认为权利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的,权利的内容没有界定,只是这种权利来源于智力成果;另一种认为这种权利是人们对智力成果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能会受到智力成果的约束,但是这种权利来源于人,是由人掌握和控制的权利。出现这种情况是对知识产权理解上的错位造成的。事实上,除了Trips协议中的列举方式以外,剩下的两种描述都不全面,只是第一种概念相对准确一些。在这里,应该要求取消“智力成果”和“知识产品”的说法,特别是“知识产品”,它只能让人们从费解走向糊涂。那么,到底应该怎样理解和认识知识产权呢?

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它有自己的主体,自己的内容,国家和社会对这种已存的主体和内容进行审查,一旦合格,依据这种内容的新的权利就诞生了。这里的内容包含的就是信息,具体是指各类思想、各种知识、各类构思、各种理念等。对内容中的信息审查的最底标准是:(1)与人类的根本利益相一致。(2)这种信息是通过脑力劳动直接产生的。(3)这种信息本身是完整的。完整的意思是指这一信息能够独立地表达一个清楚的意思,让相应的第三人能够理解。在这里,对信息的要求标准并不需要达到“成果”的标准,那是专利要求的水平。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直接把知识产权这种权利定位在信息上,即这种权利是与信息直接对应的,是基于信息而产生的权利。这里不能说这种权利是权利人对信息行使的专有权,因为专有性是国家赋予权利人使用这种权利的一种手段,并不是这种权利本身。

2、知识产权法到底保护的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凡是学习过知识产权的人似乎都能回答上来,那就是“知识产权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产生这种表现形式的构思”。而且对于许多人来说,通过牢记这一句话,似乎自己已经掌握了知识产权的真谛和最主要的本质,对知识产权明白了许多,提到知识产权时心里也塌实了许多。那么,事情真的是这样吗?结论是否定的。下面就一起来分析其中的原因。

首先,必须澄清的一个概念是,知识产权本身只是一种权利,它是静态的东西,它本身不包含保护什么,或者不保护什么的问题,所以不能说知识产权只保护表现形式的问题,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只保护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它是一类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是由国家通过人为的方式制定的,用于管理社会中的人的一种手段。与知识产权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而知识产权法是一种强制性的手段。权利更多里体现为内在的逻辑性、规律性和科学性,因而相对是稳定的。而手段是根据社会、国家以及行使手段的人的需要来制定的,它以国家和行使手段的人能够获取最大的利益为目标,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实用性、现实性和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随时变换手段,这一点,通过知识产权法相对频繁的修订就已经说明。从这里,可以清楚地区分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的差别。我们探讨保护什么的问题,只能是在知识产权法的领域内进行,不可能跑到知识产权这种权利中去。其次,既然知识产权法诞生的目的就是在平衡社会和权利人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对权利的确

认和保护让社会、国家和权利人都获得最大的利益,那么,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它应该最关心的是什么?真的是这种权利的表现形式吗?显然不是。它只能最关心利益和与产生这种利益最相关的事情,这是一切法律的本质。对于法律来说,权利的表现形式如何,那是次要的,细节性的问题,甚至可以不于考虑。

那么,能够使这种权利产生利益的原因在哪里呢?权利是由主体、内容和确认组成的,三者之中,只有内容能够代表权利的特征和区别,主体和确认可以被认为是第二位的,形式上的东西。因此,可以确定,利益的产生来源于权利的内容。内容又是由信息组成的,信息是由人的脑力劳动产生的,这就可以说,人的脑力劳动创造了信息,并且创造了信息所能够产生的利益,事实上,这种利益只是信息所能够产生的总利益的一部份,我们可以把这一部分利益叫做权利的原始利益,同样,它也只是权利所能产生的总利益的一部分,还有一部分利益将在信息被使用时产生。这样,在信息这里就出现了一个转折,信息诞生之前,创造信息的脑力劳动只是贡献了权利的原始利益,信息诞生之后,包含着原始利益的信息由于被使用又会产生新的利益,这种新的利益我们可以把它叫做追加利益。对于权利来说,原始利益和追加利益的功能和作用不同,原始利益是信息本身具有利益,从而使包含这一信息的权利的内容容易得到社会和国家的确认,从而促使权利的诞生。追加利益是权利诞生以后增加的利益,它使的权利本身更有价值,这种追加的利益是脱离原先的脑力劳动而产生的。当追加利益产生时,创造信息的脑力劳动和信息中实际包含的利益就发生了事实上的错位,此时,信息逐渐脱离产生它的脑力劳动而独立起来,并且逐渐地形成一个利益平台,开始独立地对外发挥作用。站在权利的角度来说,内容凝结着权利的利益,而凝结在内容中的利益实际上就是在信息平台上形成的利益,这样,信息平台上的利益就可以代表这种权利的利益。最后,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它最关心的落脚点也只能是在信息上,因为信息这里直接凝结利益。所以说,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它所保护的实质应该是包含在权利内容中的信息。

在弄清了上述的分析以后,有的人还会提出另一个问题,那就是虽然承认是保护信息,但是,到底是保护这种信息的表现形式,还是保护这种信息本身?事实上,根据上述的分析已经可以得出答案,由于只有信息能够凝结利益,这与信息的表现形式无关,所以保护的只能是信息本身,而不是单独的表现形式。提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完全是站在物质世界中来看精神世界的,因为通过眼睛看不到“信息”,所以就对信息提出了应该具备表现形式这一要求,如果信息能够像桌子一样可以直接被人们看到的话,恐怕就不存在这一问题了。提出这一问题的错误也正是表现在这里,由于信息是存在于精神世界中的事物,在精神世界中“看”事物,不是用眼睛,而是用理解和逻辑,对于信息来说,证明它的存在与否,以及它被人类社会所利用都不是非要借助外在的物质表现形式的,没有外在的表现形式,信息一样发挥作用并凝结利益,权利也一样诞生。例如,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就规定,口头作品、授课、演讲和法庭辩论等都享有著作权,在这些规定中,并没有要求这些作品必须被写下来,或者必须有了固定的表现形式才能享有著作权。事实上,对于人类社会来说,由于存在于精神世界中的信息本身是抽象的,只有当这些信息有了相应的物质表现形式以后,才更容易被人们所认识、所承认、所控制和所使用,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人们出于惯性思维的方式,从自己能够便利地保护和使用信息的角度,希望信息都能有个物质表现形

式,以方便操作。在这一点上,包括Trips协议中也是如此,因为Trips协议本身就是贸易协议中的一部分,它更强调具体的操作过程,所以,在它的有关条款中也说版权的保护应及于表达,而不及于构思、程序、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本身。其实,这种说法与我们的论点并不矛盾,因为这里只是规定的具体的操作方法问题,并没有从本质上规定版权的特征,而我们论述的恰恰是本质上的特征。

总之,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信息,而不是保护的权利的表现形式。

3、知识产权是无体财产权吗

答案是否定的,不是无体财产权。这是一种大陆法中早期使用的概念,现在正逐渐地被人们所取消。

首先,对于存在于精神世界中的知识产权来说,根本不存在有形、无形、有体、无体的事情,这些都是描述物质形态的概念,是要人们通过自己的眼、鼻、耳、舌等感觉器官来识别的。而对于精神世界中的事物,是要通过人们的理解和逻辑来“看”和“听”的,这里的事物不存在物质的形态问题,所以,对于知识产权来说,使用无形、无体,或者有形、有体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对于财产权的问题,这是一个在民法中,在内容和范围上至今还存在争议的概念。有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虽然具有财产的属性,但是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应该把其列为财产权的范围[3]。这是从完善和理顺财产权的概念的角度来分析的。

事实上,知识产权这种权利本身蕴涵着大量的利益,这种利益包括人身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相应地被称为人身权和财产权,正是由于这种利益的存在,知识产权本身才能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才能够单独地对知识产权规定了Trips协议。出现这种现象,完全是由于人类社会内涵着强烈地追求利益的本质所决定的。由于知识产权不仅包含着物质上的(或者说财产上的)利益,而且还包含着人身上的利益,这样,就不能舍弃人身利益而只认定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说,把知识产权列为无体财产权是错误的。可以说知识产权是包含着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权利。

4、权利人能否完全占有这种权利

首先,占有这一词是借用民法中关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权能的概念,这里所说的占有,是指权利人完全控制这种权利的状态。

那么,权利人能否完全控制这种权利呢?答案是不能。这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这种权利并不完全属于权利人个人所有,而是属于个人、社会和国家共有,只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权利人享有更多的控制权和使用权,社会和国家的份额少一些而已。这一特殊的时间期限过了以后,权利人享有的特殊权利被取消,他和社会上的其他人一样,对这一权利享有相同的使用权,这时,社会和国家对这一权利享有了绝对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它们承认每个人都有权利平等地使用这种权利。这是从民法的角度来分析权利人不能完全占有这种权利的。

其次,再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分析这一问题,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

由于权利的内容是构成知识产权权利的核心,权利的内容又是由信息组成的,而信息存在于精神世界中,所以,对于权利人来说,要想控制权利,必须控制权利的内容,必须控制组成内容的信息。但是,在权利形成的那一刻,组成权利的信息就已经脱离了具体的人的控制,上升为精神世界中的一份子,已经属于了精神世界,属于了全人类。这样,对于权利人

来说,一旦权利诞生,他就无法真正完全地控制内容中包含的信息,对于信息,他当然占有不了。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权利人怎么在一定的时期内行使控制权和使用权呢?解决这一问题并不难,对权利的控制和行使是一种人对权利的行为,社会和国家可以不直接地控制这种权利,而是通过法律的手段直接控制人,只要把其他人都管住,只让权利人自己对这种权利行使使用权,就能显示出权利人的特权。知识产权法中也是这么做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权利人不能完全地占有权利。同样,站在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说,在精神世界中,任何人都无法真正地控制哪怕是由自己的脑力劳动产生的信息。

5、关于权利的时限问题

一谈到知识产权的特征,在列出地域性和专有性的同时,再指出时间性,这几乎已经成了各类论述知识产权的文章和书籍的通例,好像这已经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没有讨论的必要。其实,把时间性列为知识产权的特征是错误的,它是把人管理人的方法当成了知识产权这种权利的特征,因而是错误的。在这里需要区分的两个问题是,权利本身是可以永存的,而社会和国家许诺给权利人对这种权利享有特权的时间是有期限的,这种期限,正是国家授给权利人的,而不是权利本身自有的。对于知识产权来说,构成权利的主体、内容和确认三者之中,主体应该是永存的,因为权利人死了以后,有他的继承人,当权利人享有特权的期限结束之后,主体并没有消失,而是由社会和国家接管,直到永远。内容是由信息组成的,信息存在于永存的精神世界中,信息也是永存的。对于确认,确认一旦生效以后,新的权利诞生,只要这种确认不被社会和国家废除,这种权利就一直能够存在下去,直到永远。即使在原有信息的基础上产生了更有价值或者更好的信息,并因此产生了新的相似的权利,这时,原有的信息仍然毫不受损的依然存在着,新的信息只是在原有信息的基础上的叠加。按照同样的道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权利逐渐变为“旧”的权利时(事实上,权利没有新旧之分,内容的信息有新旧之分。),这种权利依然独立地存在,人们是否还记得它,是否还使用它,都不影响它的独立存在。从这一点上来说,它是有条件地永存的。这里的条件就是社会和国家可以通过取消确认来终止权利的生命,即使当权利的生命因为社会和国家的原因而终止时,这种权利中包含的信息依然是永存的,因为信息存在于精神世界中,不受社会和国家——这种人类社会的行为的控制和影响。

那么,知识产权法中对各种权利规定了相应的时间又是怎么回事呢?首先,这种规定是发生在人类社会中的事,人类社会中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和事,事与事之间的关系,这就决定了这种规定的性质是社会和国家管理人的一种手段。其次,社会和国家规定这种时间期限是指,权利人在这段时间内对这种权利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和其他人不是无权使用,而是能够自由使用的范围很小。当这一期限结束时,权利的所有权被社会和国家享有,人人都可以自有的使用这种权利,在对这一权利的使用上,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等于是获得了解放。此时,这种权利本身并没有终止或者死亡,而是能够更好地被每个需要它的人所使用,这也是整个知识产权法诞生的宗旨。

6、关于专有性的问题

与时间性的道理相同,知识产权权利的专有性也不是这种权利自身具有的,而是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的,对于权利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对这种权利行使控制和使用权的一种保护措施。通过这种规定,就使的除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经过权利人同意就不能

控制和使用这种权利,同时,也不能干扰、影响和破坏权利人正常地控制和使用这种权利。说到底,专有性更直接的含义应该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禁止其他人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不经过权利人和国家的许可擅自控制或者使用主要由权利人享有的这种权利。或者换一种角度说,国家通过法律的手段规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只让权利人和国家单独地对已经存在的权利行使控制权和使用权。等到这种时间期限一结束,社会中的人,包括原先的权利人自己在内,都可以自由地对这种权利行使使用权,此时,该权利的所有权归社会和国家所有。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专有权的诞生经过应该是这样的:某一知识产权的权利诞生以后,因为这种权利本身蕴涵着利益,这种利益又涉及到社会和国家自身的利益,所以社会和国家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得不积极地参与对这种能够产生利益的权利的管理和保护,实现这种做法最有力的途径就是建立一套专门的法律(这里就是知识产权法),一方面通过对权利人的限制来扩大自己的利益(当然,这里有个限度,那就是不能杀鸡取蛋,要让权利人保持一定的积极性。),一方面再规定一定的期限,在这种期限内,通过对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限制,让权利人从这种权利中获得相应的报酬,以调动权利人脑力劳动的积极性,同时保护他的最基本的脑力劳动报酬。这样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专有性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存在着很远的距离。

7、关于地域性和公开性的问题

地域性与时间性、专有性的性质相同,只是与时间性和专有性相比,它与已经产生的某一知识产权的权利相距更远。它的主要含义是指由于任何法律都有自己的生效空间,那么,基于这种法律诞生的权利也只能在这种法律有效的空间内产生作用,其次,还有一点次要的含义是指当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这种权利时,权利人可以与被许可人约定使用这种权利的地理范围。在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出地域性产生的主要依据并不在于权利本身,而是基于法律的特征引伸过来的,所以,这更不能当作知识产权权利的特征。

在现实中,地域性的问题正在被逐渐取消,只要是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这种所谓的地域性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当然也就自然的灭亡,这与知识产权没有任何联系。例如,欧共体制定的,并于1994年2月实施的《共同体商标条例》就是一部实实在在的跨国商标法,根据这种条例的规定,只要按照该条例一次性注册的商标,就可以在整个共同体成员国中都有效。按照经济一体化的走势,完全有理由相信在知识产权法的领域中,法律将会逐渐的走向有条件的趋同和融合。这样,关于地域性的问题将逐渐地成为过去。

如果站在知识产权的角度上考虑这一问题也很明显,组成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信息本身就属于精神世界,属于全人类,由于信息的特征实际上代表着权利的特征,所以从本质上来说,知识产权这种权利本身是反对地域性的割据的,出现这种割据的局面完全是人类自己造成的,与知识产权的权利本身无关。

关于知识产权具有公开性的问题,这一说法虽然不太流行和普遍,但是,在有些关于知识产权的书籍中也有论述,因此应该讨论清楚。首先,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一部作品只要诞生,只要不与社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相冲突,就享有著作权,不需要公开和公示,这是世界范围内的基本规则。所以说,公开性不能作为知识产权的特征。

8、人身权

知识产权的权利中包含着人身权和财产权,虽然按照民商法的传统概念和理念,在这里

使用“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个概念确实不太恰当,在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和法国,都称为人格权。但是,一方面在我国内地这种称呼已经形成了习惯,另一方面确实能够比较直观地反映出知识产权的基本框架,所以,继续使用这样的称呼应该没有大错。可是,我们应该把它们与传统民商法中的概念加以区别,以明白这些概念在知识产权中的准确含义。关于财产权的问题已经探讨过,这里只说人身权的问题。

在知识产权的诸多权利中,人身权更多地体现在著作权中,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有的国家另外加上了回收已发表的作品权。而传统民商法中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主要包括亲权和监护权等。这与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的人身权存在着很大的不同。除此之外,它们还存在着以下的区别:(1)民商法中的人身权是基于人的出生产生的,是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因此,人人都享有这种权利。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能够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诞生而产生的,因此,不是人人都有这种权利,只有创作了这种作品的人才能享有。(2)民商法中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的主体则包括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和国家(民事主体)。(3)民商法中的人身权,除了肖像权和名誉权以外,其他权利在自然人死亡以后消亡,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在理论上可以无限地存在,不受权利人死亡的影响。(4)民商法中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权利主体本身,而著作权中的侵权则主要表现为非法占有和使用作品。(5)民商法中的人身权不能继承,而著作权中有些人身权可以有条件地继承,如发表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从习惯的称呼上,民商法和著作权法中都使用了“人身权”这种权利的名称,但是,它们所包含的具体的权利根本不同,这些具体的权利所具有的特征也相差很大,可以说,它们根本就是两类不相联的权利,只是相同的名称把它们联系在了一起。

主要参考资料:

[1] 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M] .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

[2] 丁文召. 知识产权纠纷与处理实用全书[M] . 北京: 专利文献出版社, 1999 .

[3] 谢怀拭. 论民事权利体系[J] . 法学研究,1996 ,(2).

[4] 王利明. 民法[M]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

[注释]

[1]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

[2]丁文召知识产权纠纷与处理实用全书

[3] 谢怀试。民法权利体系

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摘要:按照社会科学家们的理解,当今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生产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日俱增。当今国家之间的竞争实质是人才和科技的竞争,这就不得不依靠知识产权的保护,谁掌握某一领域内关键打的知识产权,谁就能在这个领域取得控制权。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生产力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的普遍共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仅用了短短20年的时间就建立了符合国际条约标准的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同样是因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加上经验的欠缺,以致于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1]。 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 1.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起步较晚,但是起点较高,发展较快 我国在1982年就率先颁布了商标法,这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的第一步。1984年,我过又颁布了专利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并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了审查制的专利局和严格的审查基准,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程序尽可能采取国际惯例,使我国工业产权保护制度很快步入了现代国际工业产权保护行列[2]。经过实践证明,我国用十年时间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两百年建立起来的体系基本相当,并且基本上与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条约规定和精神相一致,可以称得上起步晚,起点高,发展快。 2.在发明创造方面实行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我国采取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即在一部专利法中同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管曾高度赞扬:中国专利法所选择的方案集中了当代通常采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对知识产权给予尽可能的充分保护 按照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一智力劳动成果可以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同时予以复合保护[3]。 4.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结合 为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根据国情规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也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采取行政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括侵权行为在内的有关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5.注重国际间的合作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开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广泛发展同国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摘要】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既有法定的权利限制,也有意定的权利限制。权利限制制度的创设旨在权利人与社会大众之间保持一种利益上的衡平关系,基于同一目的,也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予以限制。选择权利限制时应当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和权利限制引发的成本。 民法崇尚“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充分体现了权利本位的思想。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自由行使,因为权利意味着自由,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然而,因应社会的发展,权利绝对自由的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任何权利皆应受到限制,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 一、权利限制的表现形式 权利限制即是指权利诸方面受到的来自权利人以外的约束,既有来自公法上的约束,也有来自私法上的约束。就知识产权而言,其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1、权能的限制 知识产权既为私权,按常理说,其权利种类和内容可自由创设。然而,同物权一样,知识产权也奉行了权利法定主义,权利的种类和内容非由法律规定则不能随意创设。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显而易见,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就没有许诺销售权。 2、行使的限制 前已述及,权利意味着自由,权利人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我认为,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即是对行使著作权予以限制的典型,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制度则是对不行使专利权予以限制的典型。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作品使用人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著作权人就不能以行使著作权为由干涉使用人的正当使用;于此情形中,著作权的行使,就受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强制许可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获得了专利管理部门的准许,就可以在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不能以权利人自居,不许可申请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于此情形中,专利权人不行使专利权的自由就受到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同样道理,法定许可制度也构成了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限制。 3、时间的限制 按理说,权利应与权利客体共存亡;客体存在,权利就应存在,客体灭失,权利自无存在的理由,正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言。知识产权则不然,其客体具有永久性,不会灭失。但知识产权却不能永久存在,否则,公共知识就不能丰富。依专利法为例,第43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经济全球化与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

经济全球化与的知识产 权发展和保护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 [摘要]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知识产权问题被越来越重视。我们应针对法律上的空白制定新的法律,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具体而言就是针对新问题作出规定;取消或调整一些规定;增强行政查处手段,强化商标权的保护力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创新,我们应建立健全国家技术创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壮大创新主体;推进教育创新,培养创新人才;发挥政府制度保障作用,营造创新环境。 [关键词]知识产权;经济全球化;特征;发展目标;创新 [目录] 引言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点。 二、我国知识产权现状以及在面对经济全球化时的机遇和挑战。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发展目标。 结论 注释和参考文献 引言 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的时间不长,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及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产权问题及着作权问题越来越被重视,而它与公司法的分离也使它的地位更加重要。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缺少对某些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知识产权立法与传统民事侵权理论相冲突;知识产权法内部存在矛盾与分歧;知识产权立法对新生事物缺乏必要的预见性,这些问题都凸现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足,我们应本着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修改,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记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所享有的权利。[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智力劳动成果方面享有的权利指的是专利权和着作权。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利有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着作权中可以享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着作权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获得报酬权。2、商业标记方面享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文章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发现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执法现状及司法保护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阻碍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发展。发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是我们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在文章中本人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列举和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意见和建议。只有不断的发现并决解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问题,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断的向前发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权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因为知识产权是脑力劳动的成果,创造出来非常困难,而使用起来又比较容易,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或垄断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和随意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属于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自我国有知识产权研究以来,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认同的有五特点和四特点。五特点主要指:“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四特点主要指知识产权与其它民事权利相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①等特征。我国的刘春田教授曾对以上各种特征提出过不同的看法,并认为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主要有两个特征即:时间性,权利内容的多元性与多重性。限于篇幅本文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不做太长论述,现将学术界认同的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财产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知识产权正是国家法律确认或授予的保护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的权利。知识产权的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复杂性,其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作出具体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

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科技不断地发展,尤其是高新技术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新技术是否得到有效的保护,直接关系着高新技术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然而,我国高新技术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还不够完善,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从而影响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本文结合国内外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对我国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并进一步研究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保护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同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应对措施,以利于高新技术更好更快地发展。 关键词: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立法、创新、制度、经济

目录 摘要 (1) 一、高新技术的含义及范围 (3) (一)高新技术的含义和特征 (3) (二)高新技术的范围 (4) 二、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4) (一)我国高新技术发展的现状 (4) (二)我国知识产权体系发展现状 (5) (三)国外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况与启示 (6) 三、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6) (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急需的保护 (7)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7) (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7) 四、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7) (一)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的保障 (7) (二)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8) 五、应采取的对应措施 (9) (一)健全知识产权制度 (9) (二)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 (10) (三)完善立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1)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摘要本文简述了知识产权的定义,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详细阐述了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最后针对企业如何加快制定知识产权的步伐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企业发展。 1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1.1 词源 英文名称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和香港,则通常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 1.2 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1.3 类型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根据产生的成果类型,知识产权可划分为版权与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与企业发展息息

知识产权的保护教案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教学目标: 1、知道什么是知识产权。 2、让学生懂得维护知识产权,抵制购买和使用盗版产品。 二、课时安排:3课时 三、教学过程: 1、导入: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专利拥有量和质量成为国家、地区和企业经济以及科技实力的标志,成为市场竞争制高点和焦点。我们了解知识产权保护法,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学会遵守法律,维护正当权益,对以后自己的成长是很有帮助的。 2、考考你。 (1)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2)查一查,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唱片和广播节目。 ●外观设计。 ●…… (3)、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有:

生产、销售盗版光盘、图书、软件以及销售假冒驰名商标等行为都是侵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3、侵权现象探究。 (1)社会上有哪些侵权现象,我们周围有哪些侵权行为?现在我们就去调查一下。 盗版假冒侵犯知识产权调查表 (2)说一说你身边的侵权行为。 (3)案例分析:海城公司将“本田”商标用作门店招牌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案例略) (4)我国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4、与小组同学到软件园、出版社、生产基地、工商局等部门了解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及对社会的影响。 5、讨论区: 小学生可以给自己的小发明申请专利吗?怎样申请呢?可以在班级举办一个专利申请模拟现场活动。 6、维权行为。 你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应通过什么样的途径? (1)举办一个“知识产权模拟法庭”。 (2)开办一个“知识产权宣传点” (3)举办一次“知识产权法知识竞赛”。 (4)小组写一份倡议书,题目是“从我做起,拒绝盗版”。反对购买、使用盗版光碟、图书等现象。 7、总结。

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

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 从前,特别在大陆法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无体财产权,列入财产权之中(与物权、债权并列)。从“知识产权”一词在国际上流行,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之后,“知识产权”就完全取代了“无体财产权”一词。至于把知识产权从财产权中划分出来,则是因为知识产权有它的特点,与财产权大大不同。 知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再如何分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涉及现在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着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根据这种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保护人在文化、产业各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为内容的,包括着作权和发明权;第二类是以保护产业活动中的识别标志为内容的,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前一类又可分为以保护和促进精神文化为主的着作权与以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为

主的专利权。 但是在实际上,在上述公约之前,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已经有了关于“工业产权”的规定,说: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所以一般又把知识产权分为着作权与工业产权两大类,在工业产权之下又分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等。这种分法也有道理。工业产权是涉及“产业”的,着作权则否。 现在,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例如受保护对象又增加了版面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集成电路等等,而且还在增加。所以知识产权现在是一个尚在扩大中的、一类权利的总称。 关于知识产权,有不少问题有待研究。 1893年,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局与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局联合起来,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它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中国已在1980年3月3日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刍议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

刍议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 [摘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着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一部整体性的法律;知识产权法则是关于特定领域的法律。宪法作为根本性规则,决定了宪法对知识产权法而言是更为根本的制度安排。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上升到宪法的层面以获得必要的保障。 [关键词]宪法;知识产权;利益平衡 一、宪法与知识产权法 从现有的著述来看,中国宪法学界对“宪法”所作的概念阐释,基本上都将宪法与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认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所谓“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法就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对于推动现代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 宪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不能简单地被置换为整体和组成部分的关系,更不能被错误地理解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由于宪法是涉及人类社会各个领域以及不同领域之间关系的整体性法律,这一本质特征就决定了宪法对知识产权法而言是更为根本的制度安排。也正基于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不能仅局限于部门法的领域,它需要从整体上进行把握,需要上升到宪法的层面以获得必要的保障。同样,宪法还有必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也是由宪法调整社会整体领域的特质所决定的。知识产权法涉及的只是社会的部分领域,它与其他领域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紧张关系。 当今社会,各国都很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执法活动来切实保障知识产权。这就要求我们从整体的视角,站在宪法的高度来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对其进行正确的定位和准确的定性,从而更好地协调和平衡各种利益。 二、人权:知识产权和宪法的纽带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其中的财产权可以进行

知识产权限制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知识产权限制制度 篇一: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样本 第一部分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汇编 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规范知识产权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或享有的权利。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以及离开单位的工作人员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四)商业(: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六)植物新品种权; (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八)单位名称(商号)、网站域名等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本单位员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本单位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产生的知识产权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问题的探析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问题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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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问题的探析 摘要: 随着科学不断的发展,科技的突飞猛进,经济的强势发展,各国之间的资源争夺,科学技术发展使得人类从工业经济时代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单单只体现在物质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更是发展经济不可或缺的成分,也成为了经济上的一种财富资源,企业之间的竞争,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更少不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起步阶段较晚,保护制度及不完善,经验不足,监管不到位,审批进度缓慢,审查不严,保护范围不明确,执法力度不大,导致诸多假冒产品流向市场,出现产品窜货,技术泛滥盗用,技术、品牌侵权,上诉无方。加上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不重视,盗用或未对自主研发技术加以保护,更加扰乱了市场竞争的合法秩序,破坏了企业甚至国家的声誉。 本文通过论述知识产权的定义,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提出我国在专利、商标的审查程序及标准的弊端,来体现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并从个人亲身经历的知识产权代理工做中给予一些建议接解决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经济时代保护制度市场竞争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及我国发展的历程概述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知识产权(IP)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外观设计,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和形象等。法律上,知识产权体现为对于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的保护。①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通俗的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不是实物,而是一种脑力智慧的客观体现或智慧的产品,但它跟房子、汽车一样具有价值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极为有限,甚至是很陌生,这也导致很多人的智慧成果被利用、盗用及不合法行驶。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也较晚,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建设,《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相继出台,《商标法》的出台,也是我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此期间,我国还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迩诺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 协议》等多个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TRIPS的诞生,不但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而且还提出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保护要求,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得原来差异较大的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统一到了同一个最低保护标准上,它对今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乃至各国经济贸易关系

知识产权论文(论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论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是进行创新的内在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于自主创新的全过程。【关键词】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纵观我国近30年的技术发展,有这样一个显著的特征:我国主要产业部门使用的主导技术基本上是把国外引进的先进技术进行非关键性创新的结果,也就是我们在对引进技术的基础上消化吸收进行二次创新严重不足,许多情况下采用了对引进技术与产品的仿制,如西药、精细化工产品95%以上依靠仿制,这种仿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未能较快的提高我们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导致我们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依然很弱。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料显示: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研究自主创新及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动力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自主创新的动力分析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按

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与经济、教育的紧密结合,全面提高科技整体实力和产业技术水平。2006年年初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进一步绘制了未来的蓝图:要用15年的时间,即到2020年,使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由此可见,自主创新被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自主创新的对立面不是“开放创新”,自主创新不是“闭门造车”式的创新,它不排斥开放与集成,集成技术也可有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业不是鼓励从头做起,将引进的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业是自主创新的组成部分。所谓自主创新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提高了创新主体自身市场竞争力的创新活动。自主创新中“自主”应该是宏观意义上的自主——国家层面上,只要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创新活动,不论这种创新活动是原始性创新,还是合作性创新,还是引进消化吸收的二次创新,只要创新主体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知识产权归我们所有,都应属于自主创新的范畴。对此,要使各项制度、机制和资源配置更有利于原始创新,使之涌现出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要加强集成创新,使相关科技成果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与产业;在引进国外先

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演讲稿.doc

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演讲稿 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 大家好,我是xx大学的一名大二的学生,我叫xxx,xxx族,很高兴今天可以来到xxx大学,今天我给大家演讲的题目是: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是人们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10 00多年前,就已经出现了早期的商标和专利,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是在17世纪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形成和逐渐完备的。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缺陷,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起步的。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以及相应的一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我国还陆续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在短短的20年间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顿博士曾指出:“在知识产权历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我国各地法院都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配备了具有专业知识的审判员,及时、准确地审结了一批知识产权案件,保证知识产权法律的贯彻实施。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十多个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一批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有的地处高科技开发区的地区,也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和技术合同案件。这些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都配备了相对素质较高的专业法官,以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质量。此外,我国在行政方面也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地相继建立、健全了商标、专利、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机构,加强了行政执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利益法学家赫克在一篇题为《利益法学》的讲演中指出:“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各方利益… ”然而,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定权利的确定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权利限制。但对独占权的保护过度,会妨碍知识的传播和应用,限制公众对技术的使用,享有独占垄断权的产权人没有竞争压力,不会努力地进行技术开发,最终不利于社会进步。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过多强调权利人的权利而导致权利人滥用权利,或者强化社会公众利益而侵害权利人权利的纠纷屡有发生。因此,如何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这就要求法学家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尽可能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有资料表明,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主要成员国gdp的50%以上是以知识为基础的,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70%是靠知识的投入,30%才是靠资源、资本、劳动力的投入。由于知识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需要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一、权利滥用与知识产权滥用 总的看来,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法律观念,也是现代各国法律乃至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而“权利滥用”的实质在于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利。关于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各国先后一共确立过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等6个标准,并且呈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发展(以解决主观恶意难以证明的问题)和严格化的趋势(故意的和过失的、损害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 ①有的学者则认为,构成权利滥用要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的行为。② 以上关于权利滥用的分析也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是私权,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明确承认的基本原则。与任何其它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

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这里,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两个问题,不能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的权利就忽视、甚至否认其也有滥用的问题。 ③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授权)方式,扩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说,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合同的规定,限制被授权人所可以正当从事的行为。 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权,因此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还是被滥用后造成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实际上,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都不鲜见。例如,近几年来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微软垄断案以及微软在欧盟、我国台湾地区等地方受到的违反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的指控,都涉及微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而在今年初美国思科公司起诉中国华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背后,也存在思科滥用其知识产权的深层次问题。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作为一个刚入校的研一学生,我觉得知识产权论这门课开设的非常的合理和及时。作为研一学生的我们马上就要投入到科研活动中去了,在研究过程中肯定会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成果。在这种时候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显得非常重要,这就需要我们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知识。还有就是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很可能用到他人的研究成果,如何正确的引用而不致侵犯他人权利也是我们必须学习的。这也要求我们正确的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不违法的请况下在前人的基础上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尽量扩大。而且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不管是国家还是个人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 其实知识产权一直就在我们身边,当我们看电影、听音乐、玩游戏、读书籍,那都是在享受他人创造的智慧成果。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就如可口可乐公司老总说的那样,就算有一天他在全球的所有公司都消失了,他也可以凭借可口可乐这个商标所含的无形价值重建产业。知识产权形成的形式主要有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信息、资料、论著、商业秘密、设计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置等。 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其中我们最常接触到的有三个方面: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专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够获得申请。比如说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人只有将这种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申请人还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和缴纳当年年费,这项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正式成为一项具有专利多种属性的发明专利。 而且发明专利不是永久性的,至于专利的有效时间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同。最短有5年以下的,如伊朗、委内瑞拉等。大部分国家规定在10~20年之间,如英国为16年,美国为授权后保护14年,联邦德国为18年,法国为20年。还有的国家规定了几个期限,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如阿根廷、智利等。期限开始的时间,有的国家规定从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有的国家规定从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算。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都自申请日起计算。 简单地说,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发展

大家通过观察和了解,发现知识产权已经走进我们的生活,我们已经进入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智力成果权的时代。在人类历史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进步而逐步产生和不断发展的。 现在,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内容来进一步了解知识产权的产生与发展。 知识产权是由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权利,知识产权制度则是保护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一种法律制度。从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发展来看,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经历了四百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其中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立法时间较早。 知识产权的萌芽阶段 追根溯源,知识产权是起源于封建社会的一种“特权”。大约在13世纪至14世纪,封建社会的官吏、君主、国家曾经以榜文、敕令、法令等形式授予发明创造者、图书出版者在一定期限内的专营权、专有权。封建王室赐予工匠或商人的类似于专利的这种垄断特权带有一定的恩赐性质,与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它毕竟使智力成果首次被确认为一种独占权,是知识产权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飞跃。 就比如:1474年,在商业盛极一时的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一部带有“恩赐”性质的有关专利的法令,使智力成果首次被确认为一种独占权,这为后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发展阶段 1.一些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相继建立。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收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生产者迫切需要获得最新的技术成果。然而,在技术的转移、公开中,如何保障原先的发明创造者的竞争优势呢?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既能够维持新技术发明人的技术优势,又能够满足社会对该技术的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如:162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垄断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第一次确认“作者”是法律保容的主体;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法典》第一次肯定了商标权将与其他财产同样受到保护;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这一时期,不少经济发达的国家,相继建立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本国科技、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如:在18世纪英国开始的工业革命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瓦特蒸汽机水力纺纱机等许多发明创造都受到了专利法律制度的保护。又如:美国作为世界上建立专利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于1790年颁布《专利法》。美国总统林肯将专利制度对创新的激励作用形容为“专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法律保护的含义(蒋志培)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法律保护的含义(注1) 蒋志培 上传时间:2001-6-7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3),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注4)。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种翻译。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或定义和其特点,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注5)。有的学者主张从知识产权的范围了解该概念(注6),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用概括式给知识产权下定义(注7),还有的学者建议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注8)。 从国际上看,对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立法、执法和一般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本身并未给知识产权下概括性的定义,它们只是规定列举了知识产权应当包括的范围和权利种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则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是同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情报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情报(注9)。但该教程无须经过条约成员的签字和投票,也因而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对于条约和法律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规定了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如何调整此种权利关系、保护此种权利的实现,也就完成了任务。而此种任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应当在理论上在深入对其认识的基础上给予其合适的理论概括,包括赋予其准确的概念。 由于国际上有专门制定和操作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和各种理论观点对我国影响颇深。以至于学者评价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的几次"热" 与"冷"根源均来自国际双边谈判和国际公法领域(注10)。又由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进入我国是近20年的事,我国虽然在知识产权理论教学研究的巨大成绩(注11),但应当承认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是正在建立和发展中,不能说成熟和完善,这不但因为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起步晚,还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注12)。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其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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