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政策的规定
关于控制科学研究中利益冲突的政策措施

关于控制科学研究中利益冲突的政策措施
控制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是指科学研究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有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为了确保科学研究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可靠性,政策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方面:
1. 财务透明:要求研究机构和科研人员公开财务和经济利益,包括与私营企业的合作关系、赞助和资助等。
这样可以降低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并增加对研究过程的监督和审查。
2. 独立审查机构:建立独立的审查机构,负责对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审查和监督。
这些机构应由独立的专家组成,有能力对研究过程和结果进行客观评估,以减少利益冲突对研究的影响。
3. 知识产权规定:明确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确保研究成果公正、合理地分配。
这样可以避免科研人员因个人利益而影响研究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避免学术依赖:研究机构和科研人员应该减少对特定机构或个人的依赖,积极寻求多样化的资金来源和合作伙伴。
这样可以降低利益冲突的风险,并确保研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5. 强化伦理审查:加强对科研人员和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确保他们遵守科研伦理和规定。
同时,要建立举报和投诉机制,让公众和相关利益方能够监督和举报潜在的利益冲突。
6. 教育和培训:通过加强科研人员和相关机构的培训,提高其对利益冲突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这样可以增强科研人员的
专业素养和道德意识,以及他们在利益冲突的管理和防范方面的能力。
总之,利益冲突是科学研究的一大挑战,需要政策措施的支持和监督来保证科研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以上措施旨在减少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并确保科学研究能够以客观、公正和可信的方式推进。
南召县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利益冲突制度

南召县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利益冲突管理政策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与临床研究项目伦理审查/咨询相关的所有活动,以及研究人员实施研究的活动。
第二条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是科学研究的本质和公众信任的基石。
临床研究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危及科学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并可能危及受试者的安全。
伦理委员会有责任对此进行严格审查与管理。
第三条伦理委员会有责任正确识别任何与伦理审查和科学研究相关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是指个人的利益与其职责之间的冲突,即存在可能影响个人履行其研究职责的经济或其他的利益。
当该利益不一定影响个人的判断但可能导致个人的客观性受到他人质疑时,就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
当任何理智的人对该利益是否应该报告感到不确定,就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伦理审查与临床研究常见的利益冲突如:(1)存在与申办者之间存在购买、出售/出租、租借任何财产或不动产的关系。
(2)存在与申办者之间存在的雇佣与服务关系,或赞助关系,如受聘公司的顾问或专家,接受申办者赠予的礼品,仪器设备,顾问费或专家咨询费。
(3)存在与申办者之间存在授予任何许可、合同与转包合同的关系,如专利许可,科研成果转让等。
(4)存在与申办者之间存在的投资关系,如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
(5)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的配偶、子女、家庭成员、合伙人与研究项目申办者之间存在经济利益、担任职务,或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与项目申办者之间有直接的家庭成员关系。
(6)委员/独立顾问的配偶、子女、家庭成员、合伙人或其他具有密切私人关系者在其审查/咨询的项目中担任研究者/研究助理的职责。
(7)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拥有与研究产品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的经济利益。
(8)委员/独立顾问在其审查/咨询的项目中担任研究者/研究助理的职责。
(9)委员所审查项目的主要研究者是本单位的高层领导。
(10)研究人员承担多种工作职责,无足够时间和精力参加临床研究,影响其履行关心受试者的义务。
利益冲突_法律规定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利益冲突是指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由于各自利益追求的不同,导致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利益关系的日益复杂,利益冲突现象愈发普遍。
利益冲突不仅存在于个人之间,也存在于组织、企业、国家等不同主体之间。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都对利益冲突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利益冲突的概念、类型、法律规定以及解释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利益冲突的概念与类型(一)利益冲突的概念利益冲突是指不同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由于利益追求的不同,导致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利益冲突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既有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有组织、企业、国家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利益冲突的类型1. 个人利益冲突:指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与其他个人或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
2. 组织利益冲突:指组织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3. 企业利益冲突:指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4. 国家利益冲突:指国家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与其他国家、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三、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一)国际法律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防止利益冲突的措施,如禁止公职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禁止公职人员从事可能与其职责产生利益冲突的商业活动等。
2. 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规定了成员国在处理贸易事务时,应避免利益冲突,确保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国内法律1.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2.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3.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包括利用职权、地位等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公司评级业务的利益冲突,保障评级独立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利益冲突是指可能损害评级独立性并导致投资者或受评主体等评级相关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包括:(1)公司的评级行为与公司或人员的利益存在冲突,并可能损害投资者或受评主体合法利益的情形;(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外聘专家)在公司的履职行为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并可能损害公司或评级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诚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公平、诚实地对待受评主体或受评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及社会公众,防范利益冲突。
第四条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评级不受委托人、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应防范的利益冲突情形第六条公司避免承接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评级项目。
下列情形属于公司与受评对象存在利益冲突:(1)公司与受评对象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2)同一股东持有公司和受评对象的股份;(3)公司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个人或机构持有受评对象的股份;(4)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受评对象,或拥有、控制受评证券;(5)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评级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6)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限制的情况。
第七条对于承接的评级项目,公司避免发生如下利益冲突情形:(1)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级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评级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买卖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行或提供担保及其他支持的证券或衍生品。
(2)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向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方面的服务或建议。
(3)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对结构性金融产品进行评级之前或评级过程中,对受评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设计提供咨询服务或建议。
公司冲突利益管理规定

公司冲突利益管理规定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公司经常面临各种潜在的冲突利益问题,这可能涉及到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可能是与合作伙伴、供应商或客户之间的冲突。
为了维护公司的声誉和经济利益,公司需要建立明确的冲突利益管理规定。
本文将探讨公司冲突利益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制定这些规定的最佳实践方法。
一、引言冲突利益管理规定是一套公司内部制定的准则和政策,旨在管理并解决员工、管理层和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冲突。
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公司的决策和行为是公平、透明和合法的。
冲突利益管理规定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公司的成功运营至关重要。
二、冲突利益的定义在制定冲突利益管理规定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定义什么是冲突利益。
冲突利益可以定义为员工或管理层的个人或财务利益与其在公司职务中的决策之间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况。
这种冲突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决策,损害公司的声誉,甚至引发法律问题。
三、冲突利益管理规定的重要性1. 保护公司声誉冲突利益管理规定有助于公司维护其声誉。
通过明确规定什么是不允许的冲突利益情况,公司可以避免员工或管理层的不当行为,从而保持其在市场中的信誉。
2. 促进公司透明度规范的冲突利益管理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员工和外部利益相关方可以清晰地了解公司的政策和准则,这有助于建立信任和减少误解。
3. 遵守法律法规冲突利益管理规定的建立有助于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
违反冲突利益法律可能会导致公司面临罚款和诉讼,因此制定明确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4. 保护公司利益通过管理和解决冲突利益,公司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
避免不当的决策和行为可以减少潜在的损失和风险。
四、制定冲突利益管理规定的最佳实践1.明确的政策公司应该明确规定什么是不允许的冲突利益情况,以及如何处理这些情况。
政策应该清晰、简洁,并向员工和管理层提供具体的指导。
2.培训和教育公司应该为员工提供培训和教育,使他们了解冲突利益管理规定,并知道如何报告冲突利益情况。
员工的知识和意识是预防和解决冲突利益问题的关键。
关于利益冲突政策的规定

关于利益冲突政策的规定关于利益冲突政策的规定1、目的本规定旨在确保所有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避免产生任何可能引起与员工维护公司最佳利益的职责相冲突的经济关系或私人关系,并且就任何可能会引起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制定披露与批准流程。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
3、总则受本规定约束的员工必须避免发生那些,对其做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客观决策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关系和情形,包括但不限于:A.经济利益;B.家庭关系或私人关系;C.与供应商或客户存在雇佣关系等。
如果员工遵循了本规定中要求的披露与批准程序,有些潜在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形或关系是可以被允许的。
员工没有充分或及时地披露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或者未经事先批准从事任何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活动,都将会受到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细则每个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以及员工都有义务避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某些经济活动、或避免出现家庭关系、私人关系或者业务关系,如果这些活动或关系可能:A.与公司的利益相冲突;B.导致不能忠诚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每个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以及员工必须避免出现以下任何情形或禁止从事以下任何活动:(1) 为竞争对手、客户或供应商工作–即同时被公司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客户或供应商雇用,不论这种雇用的性质是什么;(2) 兼职(双重雇佣)–拥有第二份工作或为他人提供咨询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圆满履行对公司的职责;(3) 滥用影响力–影响或试图影响公司与另一单位之间的商业交易,如公司的员工在该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合伙人、代理人或顾问,员工把公司的业务给予其家庭成员所拥有或控制的公司;(4) 投资于竞争对手、客户或供应商–在竞争对手、客户或供应商拥有实质性的股份或利益(例如:股票);(5) 利用内幕信息–为了自已、朋友或家庭成员的经济利益,使用基于与公司之间的雇用关系而获取的公司机密信息或商业机会;(6) 滥用公司资产–工作时间开展私人业务,或使用公司设施、设备或其他资产从事私人业务;(7) 内幕交易–利用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非公开信息购买或出售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证券,或将该非公开信息提供给他人;(8) 办公室恋情–存在直接汇报关系员工之间发生恋爱关系。
利益冲突政策—员工

适用范围: 修订号:
规程号 CP-103
利益冲突政策 — 员工
所有地区
2
第 1 页(共 6 页)
日期:
2015 年 6 月 11 日
发布人: A.I. duPont 批准人: M.H. Mitchell
目的和适用范围
政策的目的是:
i. 辨别和避免实际、明显和潜在利益冲突; ii. 宣布员工必须遵守的、可能与公司利益冲突的关系、活动、利益和行为方面的政策和规程。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受薪员工,包括所有 Crane 公司的行政主管人员、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及部门。在 本政策中,此类员工均称为“员工”(英文以大写字母开头),有时则被称为“你”或“你们”;其雇主则 统称为“Crane 公司”[注意:一条独立政策。CP-103D 适用于 Crane 公司董事会成员,他们不属于员工。] 政策陈述
B. 实施和定期报告
和其他受薪员工人人递送一份本政策。 他们都应以此处附 上的样表 B 格式,提交已签字的确认函, 这份确认函应留存在他或她的个人存档文件中。
2. 在每年的 12 月 31 日左右,每位官员和其他受薪员工都应以此处样表 C 的格式,向公司人力资源副总 裁提交年度合规声明,此类声明应留存在该员工的个人存档文件中。
业务交易 当员工或其家庭成员在涉及“公司”、竞争对手或任何与“公司” 做生意或想要做生意的人的交易中存在个人利益(比如代理佣金或中间人佣金)时,也会出现利 益冲突。(这条规则不适用于您在“公司”本身作为员工或股东的利益,以及在公开上市交易公 司经许可的证券投资。)
CP-103 第 2 页(共 5 页)
虽然不可能标明每个想象得到的冲突,但以下是一些实际、明显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常见例子。利益冲突并非 总是那么容易识别。因此,如果您涉及下面未讲到的潜在冲突情形,应该与您的主管或公司总法律顾问讨论 具体情形。
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

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时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人事任免、奖惩、执法裁量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章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限制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持公共职务廉洁性。
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须对领导干部作出相应的行为限制。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不准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辞去领导职务,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持股份或证券作出处理,或辞去领导职务;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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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益冲突政策的规定
1、目的
本规定旨在确保所有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避免产生任何可能引起与员工维护公司最佳利益的职责相冲突的经济关系或私人关系,并且就任何可能会引起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制定披露与批准流程。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
3、总则
3.1 受本规定约束的员工必须避免发生那些,对其做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客观决策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关系和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经济利益;
B.家庭关系或私人关系;
C.与供应商或客户存在雇佣关系等。
3.2 如果员工遵循了本规定中要求的披露与批准程序,有些潜在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形或关系是可以被允许的。
3.3 员工没有充分或及时地披露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或者未经事先批准从事任何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活动,都将会受到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细则
4.1 每个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以及员工都有义务避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某些经济活动、或避
免出现家庭关系、私人关系或者业务关系,如果这些活动或关系可能:
A.与公司的利益相冲突;
B.导致不能忠诚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
4.2每个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以及员工必须避免出现以下任何情形或禁止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1) 为竞争对手、客户或供应商工作–即同时被公司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客
户或供应商雇用,不论这种雇用的性质是什么;
(2) 兼职(双重雇佣)–拥有第二份工作或为他人提供咨询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圆满
履行对公司的职责;
(3) 滥用影响力–影响或试图影响公司与另一单位之间的商业交易,如公司的员工在该
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合伙人、代理人或顾问,员工把公司的业务给予其家庭成员所拥有或控制的公司;
(4) 投资于竞争对手、客户或供应商–在竞争对手、客户或供应商拥有实质性的股份或
利益(例如:股票);
(5) 利用内幕信息–为了自已、朋友或家庭成员的经济利益,使用基于与公司之间的雇
用关系而获取的公司机密信息或商业机会;
(6) 滥用公司资产–工作时间开展私人业务,或使用公司设施、设备或其他资产从事私
人业务;
(7) 内幕交易–利用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非公开信息购买或出售公司或其他公司的
证券,或将该非公开信息提供给他人;
(8) 办公室恋情–存在直接汇报关系员工之间发生恋爱关系。
4.3 如果员工发现任何可能违反上述禁止的行为或情形,员工有义务通过本规定第6条的要求进行举报。
4.4 除非已经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披露并获得批准,必须避免出现以下任何情形或禁止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1) 自我雇佣–若员工的下述行为与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工作相同或相似,或影响其圆满
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员工必须取得批准:
A.自己投资或拥有一私有企业;
B.从事某项营业,并从中获得报酬;
C.参与家族企业或在家族企业工作,无论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2) 接受礼品或其他补偿–从寻求与公司建立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收受礼品、款项、
贷款、服务或任何补偿(这样做会使接受者可能受到不正当影响,不包括员工以当前的市场利率从贷款机构处获得贷款,或者接受单位或个人馈赠金额或物品价值小于人民币200元的情形);
(3) 家庭成员在竞争对手、客户或供应商的公司工作–即员工的家庭成员被公司的竞争
对手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客户或供应商雇用,不论这种雇用的性质是什么。
5、披露的程序
5.1 披露的一般程序
许多潜在的利益冲突均可通过对该潜在利益冲突情形的事先披露而得到解决。
所有员工均应向其主管及时并全面披露其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上述披露应由主管汇报至
内控内审及合规部。
如果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或员工的主管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该主管应向内控内审及合规部咨询。
5.2 年度报告程序
公司各部门的经理(包括总经理、部门经理、大区经理、总监)及其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或公司根据特别需求指定的其他员工,必须执行以下年度报告程序:
(1) 填写年度调查问卷–每财年第四季度末,必须填写利益冲突调查问卷并上交给内控
内审及合规部。
在利益冲突调查问卷中,必须披露自己或家庭成员在竞争对手公司、供应商或客户那里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或者是否存在任何会造成利益冲突的交易或关系。
(2) 随时更新–对提交完年度调查问卷后出现的任何变化,必须及时进行汇报。
不论可
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新情形何时出现,上述员工都有义务及时地将更新过的情况及问卷上交给内控内审及合规部。
5.3 内控内审及合规部审查
内控内审及合规部将审查所有填报的调查问卷。
如发现某情形可能引起利益冲突,将联系该员工;如果必要,还将联系该员工的上级以获得额外信息。
内控内审及合规部亦将根据情况需要,联系更高级别的管理人员。
5.4 决策和批准
对是否可以从事某项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行为,应获得内控内审及合规部评估后交由总裁办批准。
未经批准,员工禁止开展任何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活动。
6、对违规行为的举报
如果员工发现任何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A.向直接主管或主管的上级报告;
B.直接或通过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内审部报告;
C.向公司总裁办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D.通过公司设置的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举报。
7、附则
7.1本规定中,家庭成员包括直系亲属和近亲属。
(1) 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和孙子女/外孙子女。
(2) 近亲属包括:父母的兄弟或姐妹以及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以及其直系亲属,配
偶的直系亲属及其兄弟或姐妹,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直系亲属以及其兄弟或姐妹,以及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兄弟或姐妹的直系亲属。
7.2任何关于本规定的问题的咨询或解释由内控内审及合规部负责。
7.3 附表1《利益冲突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