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线”-紫蓝绿黄红线管理制度
城市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绿紫黄蓝四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城市五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 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绿地布局 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 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 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 不得改作他用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五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线5线7线之说

城市线城市七线:红橙黄绿黑蓝紫[编辑本段]一、概念城市线是城市紫线、城市绿线、城市红线和城市蓝线的统称。
[编辑本段]二、详解1.城市紫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根据规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禁止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禁止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2.城市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3.城市红线城市红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据介绍,居住建筑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主干道两侧的不小于5米,在次干道不小于3米。
3.1用地红线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与建筑红线相比,用地红线词义明显宽泛。
只要是在所属用地红线内的施工,都不受外界的影响(噪音、粉尘方面的污染除外)。
例如,如果建筑远离城市或道路,建筑竖向(不包括地上一层或半地下地下一层)可以不受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的约束,建筑可以做成倒锥形的结构,下小上大的形式,是解决用地面积紧张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在香港、台湾、日本等用地紧张的地区较多。
3.2道路红线道路红线一般是指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有时也把确定沿街建筑位置的一条建筑线谓之红线,即建筑红线。
它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也可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但绝不许超越道路红线,在红线内不允许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
城市五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城市规划五线

1、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2、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3、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4、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5、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恩格尔系数恩格尔系数(Engel's Coefficient)是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
19世纪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根据统计资料,对消费结构的变化得出一个规律:一个家庭收入越少,家庭收入中(或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的比例就越大,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家庭收入中(或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比例则会下降。
推而广之,一个国家越穷,每个国民的平均收入中(或平均支出中)用于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比例就越大,随着国家的富裕,这个比例呈下降趋势。
1基本资料恩斯特·恩格尔是根据恩格尔定律而得出的比例数。
十九世纪中期,德国统计学家和经济学家恩格尔对比利时不同收入的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了收入增加对消费需求支出构成的影响,提出了带有规律性的原理,由此被命名为恩格尔定律。
其主要内容是指一个家庭或个人收入越少,用于购买生存性的食物的支出在家庭或个人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就越大。
对一个国家而言,一个国家越穷,每个国民的平均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费用所占比例就越大。
恩格尔系数则由食物支出金额在总支出金额中所占的比重来最后决定[1]。
2计算公式恩格尔定律的公式:食物支出变动百分比÷总支出变动百分比x100%=食物支出对总支出的比率(R1)或食物支出变动百分比÷收入变动百分比x100%=食物支出对收入的比率(R2)注意:R2又称为食物支出的收入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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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线”-----紫蓝绿黄红线管制制度
“五线”管制制度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根据规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禁止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禁止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
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城市黄线
“黄线”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
城市红线
城市红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据介绍,居住建筑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主干道两侧的不小于5米,在次干道不小于3米。
================================================= 城市规划中所谓“七线”的具体内容
红线:是指经过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黑线:是指高压线用地的控制范围;
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橙线:是指铁路和轨道交通用地范围的控制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