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案件主办人制度
政策法规处工作总结「」

政策法规处工作总结「」政策法规处工作总结「推荐」篇一:政策法规处工作总结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和全市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年初制定了《2021年南京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明确了今年法制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现将我处上半年工作落实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汇报如下:一、2021年上半年所做的主要工作(一)推进普法品牌建设,全面完成普法中期检查任务今年是“六五”普法中期检查年,为做好交通运输“六五”普法工作,年初制定了《2021年南京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明确本年度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任务。
按照《南京交通运输普法品牌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在抓落实上下功夫,3月份组织召开了普法品牌建设工作推进会。
对“法通四方——交通枢纽法治苑”普法品牌理念和核心价值进行了提炼和总结,制作了宣传册,在客运南站建设了普法品牌文化墙。
制作了交通法律法规宣传动漫视频和画册,通过客运枢纽、公路收费站、内河船闸、长江汽渡等窗口开展法制宣传,普法受众每日达1.5万人次。
在汽车客票背面印制法制宣传公益广告,每日向10万人次的旅客传递普法知识。
6月28日接受了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组织的“六五”普法中期检查。
(二)推进地方交通立法,努力完善地方交通法规体系《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推进顺利,该条例继4月份通过市政府的审议之后,先后通过了市人大的第一次审议、第二次审议。
在此期间,我处会同市航道处配合市人大、市政府组织召开了七场论证会,广泛征求了行政相对人、政府部门、人大代表和专家的意见,重点就《条例》设立的航道发展资金保障制度、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取得方式、航道保护范围制度,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等,进行了反复论证修改。
《条例》的出台必将对于保护航道设施、促进我市航道发展发挥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
同时对《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总结并上报市人大。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新政〔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2015〕3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新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0日新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理顺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提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郑政〔2015〕15号)精神,现就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保障机制,优化执法队伍结构,着力解决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体制不顺、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超员严重、治超不力等问题,建立权责明确、体系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为实现我市交通运输现代化、交通执法规范化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二是精简高效,三是积极稳妥。
二、主要内容(一)整合执法职能。
将分散在交通运输管理、干线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公交、出租汽车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以及货运源头治超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具体负责全市道路交通运输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和辖区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交通运输部五个禁止

交通运输部五个禁止【篇一:交通运输部专项整改“十个突出问题”,切实做到“五个严禁”】交通运输部专项整改聚焦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注、最敏感十个突出问题一、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违规上路检查执法。
二、无执法资格人员上路执法。
三、对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只罚款(收费)、不卸载。
四、为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办理罚款“年票”、“月票”。
五、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非法超限运输车辆。
六、违规收取检测费和车辆保管费。
七、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亲友参与对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八、随意提高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
九、向治超工作机构及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十、使用无检定合格证或超过检定周期的地磅。
要切实做到“五个严禁”一是严禁违规上路执法,二是严禁无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三是严禁趋利执法,四是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执法标准,五是严禁乱罚款和乱收费。
【篇二:交通部五个规范】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体法发[2008]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单位:近年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逐渐增强,执法形象逐步改善。
但同时还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风纪不严整、执法语言不文明、执法文书不统一、执法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趵社会形象,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并决定在全行业试行。
法制科的工作总结

法制科的工作总结•相关推荐况汇报如下:一、上半年工作总体情况上半年,我科克服科室人员少、工作繁杂等各种因素,工作日晚上加点、周末加班,力所能及的开展了监督法制工作和食品工作。
二、开展的具体工作(一)监督与法制工作1、编号文书日常管理工作法制科将编号文书分门别类登记在册,按时间顺序取用,定期对文书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核实,上半年共制作、发放各类编号文书531份,回收、作废编号文书5份。
2、行政执法案件管理阳光执法工程是具体并且复杂的执法工作要求,省、市局都提出了相对具体的要求,结合县局实际法制科一是针对我局部分定编定岗执法人员存在执法经验缺乏,执法功底薄弱的情况,法制科按照县局要求在年初对执法人员进行了执法工作的知识培训,在培训中将阳光执法工程的要求融入其中,主要对执法中的现场检查、当事人调查如何进行,笔录如何制作,证据如何取得等方面进行了培训,并对我局执法工作中主要用到的各相关律法规进行了学习和讨论,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二是加强日常工作中的案卷初审工作针对县局执法案卷质量不高的情况,法制科积极做好案件的初审工作,通过制作《案件初审意见》,将案卷中需要修正的不足之处予以明确指出,对证据不扎实、事实不清楚的案件不予通过。
三是加强对下达文书的审查。
法制科对各队送来准备下达的告知和决定进行内容和程序审查,通过案件承办人员的自查和法制科的审查达到两道检查的目的,确保了文书的正确性、严肃性。
四是通过案件文书下达情况适时督促案件承办人员加强案件办理进度,要求承办案件按时结案,不能按时结案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是积极督促办结案件的案卷整理,对75份申报结案的案件进行审查。
3、做好投诉举报情况处理20xx年上半年,县局共接收市局流转投诉举报处理单11份,处理情况按时回复率100%,未出现因处理不到位被再次投诉的情况。
在日常工作中法制科接待前来投诉、询问相关事项的11人次,制作投诉举报处理单进行处理的有2起,全部投诉均得到了满意的答复。
业务主办岗位职责

关于业务主办设置岗位职责及任用的办法根据《组织设计方案》,业务主办是在集团公司职能部门设置的协助部门领导处理部门主要业务的人员。
各部门新任用的业务主办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45岁以下,熟悉部门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业务能力较强,部门情况熟悉,爱岗敬业,团结同志、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各部门的业务主办由部门提出任用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任用。
各部门业务主办的设置和主要职责为:一、综合办公室2人1、负责草拟、校对、印制、处理、传递、催办、督办和归档公文及其他文书;2、负责有关会议的记录;3、负责公务车管理、业务接待、低耗品管理、设施设备维护、会议安排、会议室管理;4、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临时性任务;5、善于积累写作素材,注重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办文、办事等工作能力。
提高工作效率。
6、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1人1、负责总部和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工资的发放;2、负责总部五大保险、公积金等的申报;3、负责办理总部员工退休手续,协助各分公司办理有关退休手续;4、负责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续签、解除等手续;5、负责集团劳动工资的统计工作;6、工伤保险理赔手续的办续;7、负责员工档案的建立,有关材料的归集、整理。
8、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信息中心(宣传部)1人1、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集团公司工作安排草拟相关文件、总结和材料;2、负责集团先进典型和重要信息的采编、宣传和上报;3、负责做好集团公司重要工作会议的宣传工作;4、负责信息中心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协调;5、负责公司网络信息的管理,确保网络信息安全;6、负责公司网站的正常运行、推广和更新;7、负责公司信息化建设规划、实施和更新;8、负责《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信息》内刊的采编;9、协助基层单位和部门解决网络信息服务技术问题;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安全部1人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督促各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职责,坚持“一岗双责制,做到安全责任层层落实;2、协助部长负责重、特大事故的组织、救援、处理、信息报送、善后处理、统筹赔付、法律诉讼等任务。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章制度.doc

9.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可以由旗局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用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拆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以下程序:(一)告诫;(二)执行;第五章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旗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
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旗局纪委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认定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四)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六)处理结果有悖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七)违法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部颁相关规章,结合我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政稽查部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权。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同级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政策法规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交通运输局或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
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12328(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服务热线)。
第四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尽可能要求所举报的情况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第五条受理举报电话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于实名举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人不愿提供本人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六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超出管辖权限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告知其有权处理机关。
第七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电话、信函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一般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情况严重、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案件,要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案件,主办部门可要求其他部门联合办案,共同配合查处。
第八条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状态,消除事故隐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凡受理的安全生产实名举报电话、信函处理完毕后,由受理部门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凡收到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信函,办理完毕后,也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来函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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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属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下列部门或者机构:
(一)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
(三)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
第三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交通违法案件时,应当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案件主办人。
主办人对案件办理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四条主办人、协办人由办案机构按本制度要求实行个案指定。
主办人确定后应当在相应执法文书中注明。
第五条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法律、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是在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并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定为主办人:
(一)受到行政处分,尚在处分期间的;
(二)因违法行政被追究过错责任未满两年的;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四)参加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试不及格的;
(五)不认真履行主办人职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作为主办人所办理案件一年内累计两件以上被法定机关依法撤销的;
(七)作为主办人年度内所办案件因程序违法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累计五件被法律审核机构建议纠正或补正的;
(八)作为主办人查办案件中应当申请回避而不申请,造成后果的;
(九)其他情形。
第七条主办人查处案件时,应当行使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办案组组长;
(二)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依法组织调查取证;
(四)案件查证终结,负责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裁量标准和处罚建议;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主办人查处案件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报批手续;
(三)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草拟处罚决定书后,连同案卷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部门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负责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部门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事实、证据、依据、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处罚建议,并进行质证、辩论;
(八)负责向当事人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
(九)负责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十)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一)所办案件发生行政复议、赔偿、诉讼的,配合做好复议、赔偿的答复及应诉工作;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及相关证据的立卷归档;
(十三)本部门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未采取或者擅自解除已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导致处罚决定无法执行的;
(八)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或者以费代罚的;
(九)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未及时申请,导致处罚决定无法执行的;
(十)处罚建议与核审建议产生分歧,未采纳核审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十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决定,导致案件败诉或者引发赔偿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协办人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过错责任:
(一)办案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
(一)圆满完成年度执法工作,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查结率达100%;
(二)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因程序违法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建议纠正或补证;
(三)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或采纳;
(四)办案组内部有凝聚力,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