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处理

合集下载

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方法本文从多年的工程造价审计实务案例中,发现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补充协议、工程签证、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结算条款之间常有不一致现象,笔者从结算条款不一致的表现、案例、原因、风险、处理方法及相关法律依据等几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结算条款不一致的表现在审计中经常发现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补充协议、工程签证与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结算条款之间存在不一致现象,容易造成承发包双方出现一些价款结算纠纷,审计介入往往也难以处理,有时可能引发诉讼。

一般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结算条款是: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签证,可以相应调整工程量。

若调增或调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一致,则保持合同单价不变;若调增或调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相似,则单价可参照合同单价确定;若调增或调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月内容不同,其单价可参照有关定额、参照人工单价及取费和材料市场价格由业主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单价。

而有的招标项目,签订施工合同结算条款却是依据定额按实结算,有的补充协议结算条款为变更或增加项目依据定额按实结算,有的签证甚至否定了投标时的人工单价、费率,或直接签好金额多少。

总之这些结算条款明显与前期招标时投标承诺的结算条款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二、结算条款不一致的案例某酒店装修工程,履行招投标程序后,因建设方要求部分材料需要提高档次,中标单位迟迟不愿按原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的综合单价签订施工合同,建设方认为仅仅是装饰材料档次提高,施工工艺类似,人工、机械价格及取费还应参照投标单价结算,而中标单位借口方案变更施工难度增大,要求签订按实结算合同,完全推翻原投标报价中的人、材、机、管理费和利润等标淮。

最终,建设方因上面领导要求工期紧,妥协于中标单位签订了与投标报价完全不一致的“按实结算”合同。

三。

结算条款不一致的原因有的项目在招投标时,投标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往往采取非正常手段,恶意竞争,投标单价偏低,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格中标,中标后寻找各种理由,或因招标图纸方案不好材料档次较低,或因图纸不完善不够深化,无法施工等为借口,说服建设单位进行变更,建设单位一旦同意变更方案后,施工中提出新的施工工艺与招标方案或工程量清单描述要求完全不一致,施工难度比招标时大很多,要求重新签订合同结算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如按实结算,增加人工单价等,推翻投标单价。

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

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

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是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个常见问题。

这种情况可能会对合同的有效性、双方权益以及项目的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发现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下,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当发现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必须确保意愿一致。

双方应该明确表示是否接受或拒绝合同中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条款。

如果双方同意接受这些不一致的条款,那么合同依然有效。

但如果双方不同意,那么这些不一致的条款将无效,需要进一步商讨或修改合同内容。

其次,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通常是由于招标文件的不准确或不完善所导致的。

因此,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必须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审查,并找出不一致的地方。

将发现的问题记录下来,并与投标人讨论,以确定如何调整合同条款以使其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第三,如果发现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是由于投标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那么有必要考虑采取法律行动。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投标人赔偿造成的损失。

此外,还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寻求仲裁或其他非诉讼解决方案。

最后,为了避免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问题,有必要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加强管理和监督。

招标人应编制准确、完整和一致的招标文件,防止不一致问题的发生。

同时,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以避免可能的纠纷。

总之,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在发现不一致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必须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此外,为了预防不一致问题的发生,需要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

如何处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矛盾的问题

如何处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矛盾的问题

如何处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矛盾的问题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编制或结算审核过程中,常常碰到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互相矛盾的情形,此时工程造价单位、造价人员如何进行结算编制或审核,值得我们认真探讨。

如果盲目进行结算编制或审核,可能造成结算方式错误而徒劳无功,也可能给施工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给建设单位、财政投资增加额外的费用。

下面就某一实际工程案例(福建省公开招标工程)进行分析。

标签: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条款一、案例工程及主要分歧某市安置房建设公开招标工程,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的主要条款有:1、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2、承包风险范围:投标报价应包括实施工程合同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措施、市场价格变化、工程量清单核对后的错漏项等所有风险;3、风险包干系数,在综合单价中考虑,系数为1%;4、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后28个工作日内进行清单核对,否则视为对原清单无疑义,中标价不调整。

工程中标后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中标价格为1730多万元,其专用合同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的主要条款有:1、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2、价格调整: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按福建省建设厅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由于市场波动引起的水泥、钢筋价格调整参照省建设厅相关文件执行(闽建筑【2009】18号)。

中标后,施工单位造价人员认为,结算方式应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固定单价合同)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人工费调整、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进行结算,导致没有进行清单核对的相关工作(实际工程量清单中少算和漏算的造价约40万元)。

结算编制时,施工单位造价人员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编制工程结算。

在工程造价审核阶段,审核人员依据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的主要条款,认为应该按固定总价合同的形式,按中标价1730多万元加设计变更及签证造价进行审核,把施工方报送的人工差价调整(风险范围外约60万)和水泥、钢筋价差调整(风险范围外约15万元)核减。

招标文件支付与合同不一致

招标文件支付与合同不一致

招标文件支付与合同不一致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定了投标人需遵守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其中涉及到支付事项的内容是非常关键的,因为支付方式直接关系到投标人的利益和合同的履行。

然而,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遇到招标文件中的支付方式与最终签订的合同不一致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当招标文件支付与合同不一致时,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两者之间具体的差异。

这样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问题的本质,并为解决问题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方案。

可以比较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支付比例等方面的差异,找出具体的不一致点。

接下来,我们应该仔细阅读合同的其他条款,特别是关于支付事项的条款。

有时候,虽然支付方式存在差异,但合同其他条款可能存在特殊情况的规定,这些规定可能对支付方式的变更提供了一定的解释和合理性。

我们需要理性思考并与合同方进行积极沟通,寻求双方共同认可的解决方案。

如果招标文件支付与合同不一致是由于合同方的错误所致,我们可以首先尝试与其进行友好协商,说明问题并提出合理的申诉。

对于一些小的差异,我们可以进行适度的妥协和调整,以保持合作关系的良好。

如果申诉无果,我们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并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如果招标文件支付与合同不一致是由于我们自身的疏忽所导致的,我们应该及时承认错误并主动与合同方协商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我们应该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同时,我们应该吸取教训,加强对招标文件的仔细阅读和理解,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当招标文件支付与合同不一致时,我们需要积极应对,并通过合同条款的仔细阅读、友好协商和法律援助等方式寻求解决方案。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自身对招标文件的认识和理解,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以避免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维护支付事项的一致性对于保持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各方的利益和合作关系的良好。

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不一致

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不一致

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不一致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确保各方权益并规范交易关系的重要文件。

然而,有时候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给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合同执行带来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探讨这种情况的原因、对双方影响以及解决的方法。

首先,为什么会出现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造成不一致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在编写招标文件和修改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存在沟通不畅或理解偏差。

另外,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往往是由不同的团队或个人编写的,导致存在南辕北辙的情况。

此外,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修改可能会涉及多轮谈判和协商,如果各方不严格把握内容一致性,会导致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其次,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不一致会对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合同执行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不一致可能使某些条款的解释变得模糊,为未来产生纠纷埋下了伏笔。

另一方面,不一致可能涉及到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细节,例如交付日期、付款方式等,这将直接影响到双方的交易时间、资金安排和生产计划等。

因此,这种不一致有可能导致时间和资源的浪费,给双方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那么,如何解决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问题呢?首先,及时发现问题是关键。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核对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同时及时将不一致的问题提出来,进行协商和修改。

其次,明确责任和义务。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条款和招标文件的优先级,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例如,可以规定“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合同条款为准”。

再次,保留风险防范措施。

当发现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存在不一致时,合同方可以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或进行风险补偿协商,以避免风险。

此外,为了避免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双方在商业交易中应更加注重沟通和协作。

招标方应该提供准确、具体的招标文件,确保文本清晰、无歧义,避免给投标方在解读和理解上带来困扰。

投标方在参与投标前应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仔细的研究,如有疑问应及时向招标方提出,力求明确和同意。

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

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

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考虑合同解释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在商业领域,招标文件和合同是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招标文件和最终签订的合同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不一致可能给交易各方带来困惑和纠纷,因此,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完善合同解释和纠纷解决机制,以便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更好地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招标文件和合同之间的不一致问题可能是因为信息交流不畅或者是由于各方对于特定条款的解释存在差异。

在处理这种不一致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立明确的合同解释原则。

在合同制定的过程中,应该明确规定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

常见的合同解释原则包括:以双方意图为根据、按照词语普遍和客观含义解释、根据合同的目的解释等。

有明确的原则能够在出现不一致时为合同的解释提供依据,减少争议的发生。

其次,建立独立的争议解决机构。

在不一致问题出现时,由一个独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来进行调解、仲裁或审判是十分重要的。

这个机构应该有权威性、中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准确地理解双方的主张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为了提高效率,可以考虑引入调解或快速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此外,建立合同解释的有效机制也是关键。

对于合同中出现不一致问题,各方应该积极主动地展开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共识。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那么可以提出请求由争议解决机构进行介入。

同时,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一些特殊条款,如争议解决程序、违约责任等,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出现纠纷时有所依据。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审查和管理。

在起草招标文件和最终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各方应该更加谨慎和专业地审查文件内容,避免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确保双方执行合同的内容一致性。

最后,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问题的发生往往涉及到沟通、信息共享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各方在交易之前应该加强沟通和了解,尽量减少不一致问题的发生。

合同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合同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合同和招标⽂件不⼀致怎么办
在进⾏招标的时候,对于合同的内容和招标⽂件不⼀致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办呢?这需要⼤家做好相关的了解,才能在招标时能够更好的进⾏处理。

那么,具体应该怎么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和招标⽂件不⼀致怎么办
施⼯合同与招投标不⼀致的,属于阴阳合同,按照招投标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来确定各⾃权利义务。

《招标投标法》
第四⼗六条 招标⼈和中标⼈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内,按照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订⽴书⾯合同。

招标⼈和中标⼈不得再⾏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件要求中标⼈提交履约保证⾦的,中标⼈应当提交。

第五⼗九条 招标⼈与中标⼈不按照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订⽴合同的,或者招标⼈、中标⼈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

《最⾼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条 当事⼈就同⼀建设⼯程另⾏订⽴的建设⼯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程价款的根据。

以上就是相关的内容介绍,当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就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进⾏处理。

才能在招标的时候更加容易顺利的进⾏,当然⼤家要清楚这是属于⼀种阴阳合同,需要确定各⾃权利义务。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约定不一致处理方法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约定不一致处理方法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约定不一致处理方法在日常的投资审计工作中,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作为工程项目的关键资料以及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属于审计的重点范畴之一,然而,在从事价款结算审计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遭遇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通过以下工程案例阐述施工方、第三方观点:在某安置小区项目中,招标文件明确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除施工内容发生变化外不作任何调整,承包人需自行承担人工、材料涨价、政策性调整等带来的潜在风险。

”,而施工合同中却又规定:“建筑材料中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的结算方式,依据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规定,单项价格在 1000元以内(含1000 元)变动幅度超过10%的,价格在1000元以上变动幅度超过5% 时,对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

一、施工方观点施工方主张应以合同为准,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1、施工合同是在招标结束后签订的,充分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理应按照合同执行;2、签订合同时恰逢钢材市场大幅涨价,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3、合同法的法律效力与招投标法等同,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与约束。

二、第三方观点审计认为应以招标文件的约定为准,施工方的观点存在错误。

依据如下:首先,合同签订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从法理角度而言,招投标法已经对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诠释和明确,属于一种法律约束前置。

招投标法与合同法之间并不矛盾,而是相互支撑、紧密衔接,因此,虽然合同法的法律效力与招投标法等同,但前提是受合同法保护的条款必须遵循其他法律法规,如招投标法。

所以,工程施工合同在招投标之后,其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能与招投标文件相抵触。

其次,违背招标文件精神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处理
审计人员在进行投资项目决算审计时,发现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建设单位已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结算造价进行了审核。

这类问题是投资审计中经常遇到的,如何解决这类问题?
项目背景
某项目于201X年4月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约定为固定价格报价。

招标控制价为1809.96万元,由X X集团以1697.74万元中标。

因甲设计院设计的基础与地勘报告的地质情况相矛盾,即东边地质较好的钢仓库为人工挖孔桩,西边地质较差的平仓库为条形基础。

建设单位经与甲设计院交涉无果后,委托乙设计院重新设计,保留原有图纸的平面布置,包括栋数、栋距、方位、层次及部分结构等,将东边地质较好的钢仓库改为条形基础,西边地质较差的平仓库改为沉管灌注桩。

中标单位以项目进行了变更为由,将合同价变为可调价格合同,并约定工程量计算按定额,即按实结算。

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1、什么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

固定价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不好消息传来!如果不是央视报导,你敢相信这是事实吗?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结算价=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

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合同单价可调。

在合同中签订的投标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

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括:
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⑶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⑷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2、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条款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审计人员经审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经咨询公司审定的结算书,发现经招标的项目,结算方式由招标文件的固定价格报价变为施工合同的可调价格。

由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结算时,就是把投标价放在一边,按照重新计算工程量、重新套价、总价下浮 6.2%的原则,确定结算造价为1996.37万
元。

这种做法曲解了可调价格合同的前提条件,重新按定额套价,等于把所有承包风险转移给了建设单位。

以上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的规定。

3、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效力
审计人员把发现的问题向建设单位反馈,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计算造价。

一开始,这两家单位都有抵触情绪。

建设单位反复强调的是,对基础进行重新设计,为国家节约了多少钱;由于进行了设计变更,不得已修改合同结算条款。

咨询公司则迟迟不肯计算。

审计人员跟建设单位反复讲明,该项目基础变更是必要的,确实是为政府节约了建设资金。

但是项目地面以上部分基本上没有改动,只能按照投标清单的报价结算。

如果地面以上部分也重新按定额套价计算,等于把基础变更节约的钱,在地面以上部分又还给了施工单位。

并强调,变更合同结算条款,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是要追究责任的。

此时,建设单位才明白问题的严重性,才知道修改合同结算条款是被施工单位利用。

建设单位为此召开了班子会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同意按招标文件结算条款计算造价。

但是,施工单位听说后就不干了,找审计人员申诉。

说合同是双方签订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会认可审计结果,要到法院起诉。

审计人员则强调,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果施工单位坚持要按合同约定结算条款结算,由其找建设单位解决。

审计是对建设单位进行审计,发现了管理问题就要提出来,与施工单位不存在法律关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合同关系,施工单位要起诉,起诉对象是建设单位。

4、审计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审计人员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对没有变更的分部分项工程按投标价+补材差的方式结算,只对变更工程、签证工程、增加工程重新计
算工程量、重新套价、总价下浮 6.2%。

招标范围内工程的结算价应为1928.42
万元,调减67.95万元。

审计人员将计算结果制成审计取证记录单,给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在审计报告中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条款也写入(要说明的是,招标投标法及条例的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不能处罚,只能移送),也就是说不按审计结果执行,其他部门还可以处罚,给建设单位施压。

建设单位承诺,将做好施工单位的工作,保证将审计调减的造价不支付给施工单位。

为了避免施工单位将审计局连带起诉,审计报告将“审定结算价”改为“结算价应为”,也就是说审计代表政府认可的结算价应为1928.42万元。

对没有变更的分部分项工程补材差,是因为基础进行设计变更,推迟了开工时间。

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施工延期而引起的材料价格变化属于可调价格合同约定的调价因素。

要说明的是,补材差是指施工期的信息价与招标文件约定的信息价之间的差价,不是施工期的信息价与投标报价的材料价之间的差价,这个规定在《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第三十九条
中已讲得很清楚。

审计经验
建设项目的被审计单位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只是被调查单位。

但是,在审计
结算的过程中,往往将施工单位作为被审计对象,由审计人员与施工人员核对。

审计人员面临各种压力,甚至受到威胁。

负责任的建设单位还会从中协调,不
负责任的建设单位则会“溜边”,由审计人员与施工人员直接“干仗”。

因此,投资审计在审计对象上,一定要把建设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对发现的
建设管理问题,要及时作审计取证记录,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要向建设单位
讲清楚,审计报告将发送哪些部门(市局投资审计报告一般抄送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及主管部门,必要时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报政府),给建设单位施加
压力,树立审计的权威。

在审计内容上,除了对工程结算情况进行审计外,要
按《江西省审计条例》第十七条等的规定,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情况,预算、概算执行和项目绩效情况等进行审计。

本文的审
计案例,经审计人员反复说明利害关系,建设单位站到了审计这一边,同意审
计人员的观点,答应做施工单位的工作。

因此,施工单位只到审计局两次,没
有再纠缠审计人员。

另外,要注意法律、法规的概念和实施时间的不同。

《招标投标法》由全国人大颁布,是法律,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是法规,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在《招标投标法》实施约12年后才颁布,因此《条例》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计人员在审计2012年2月1日以后招标的工程,审计报告引用法律法规时,建议引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