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招、投标文件内容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谁有效?

招、投标文件内容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谁有效?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往往存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份原始文件,此外还可能存在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等多份合同文本(多发生在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中)。
而履约前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之间的冲突,以及合同与合同之间的矛盾,都为履约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冲突埋下了伏笔。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仅仅规定了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却未对合同与原始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出规定。
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首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新规矛指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若招标文件等原始文件明确以合同优先,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合同具有很大效力?当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冲突时,具体应遵循什么样的解释顺序?1招标文件明确以合同为先时,如何结算价款?《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这意味着,发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由合同而非招标文件确定。
施工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的书面文件,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确实是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
然而梳理“招标→投标→定标”的招投标流程,我们不难发现: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在评标过程中应按废标处理;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当涉及到合同和招标文件时,一致性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有时候会出现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之间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可能会给双方带来麻烦和纠纷。
本文将就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供解决方案。
一、为什么会出现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合同和招标文件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是相互配套的,以确保在交易中各方权益的平衡和相互尊重。
然而,有时候在编写合同和招标文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错误或者遗漏,导致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没有认真核对和比对。
一方面,这可能是由于招标文件的制定者和合同起草者之间信息沟通不畅或者理解不一致所导致的。
例如,招标文件可能会对某项工作进行了特别约定,但是合同条款中却没有体现出来。
另一方面,这也可能是由于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对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没有充分审核所导致的。
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核对文件内容,就有可能遗漏或误解其中的条款要求。
无论造成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处理这种情况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双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和责任得到充分保护。
二、应对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解决方案1.及时的审查与补救一旦发现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应立即进行审查与补救。
妥善处理这种情况需要双方合作,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来解决。
双方应当共同确认问题的具体内容,并尽快达成一致意见,确保合同和招标文件的一致性,以免日后可能引发纠纷。
2.修订和补充合同根据发现的不一致内容,双方可以共同商议并协商修订合同条款,以确保其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修改合同可能涉及到补充、删除、更改或更新行文的具体内容,双方应当在修改过程中尽量避免损害各自利益,同时兼顾合同的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3.第三方裁决如果双方无法就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考虑请第三方进行评估和裁决。
第三方可以是专业的仲裁机构或独立咨询顾问,他们可以客观地评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4.建立沟通与合作机制为了预防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双方应建立起沟通与合作机制。
“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三者解释顺序

“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三者解释顺序这是一个大多数同志常问的一个问题,回答如下:一、《08清单规范》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首先该投标文件应为废标处理;●其次投标文件下列情况与招标文件表面上不一致、实则是响应招标文件,且应当以投标文件为准:所报工期比招标文件短、所报工程质量比招标文件高、报价在招标文件中招标控制价之下、综合单价组价内容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等。
●所以“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由此,解释顺序为:①中标人投标文件②招标文件③合同约定二、《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59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可见: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否则订立的有关条款无效。
●或认为: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为准。
1三、高院《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该条明确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备案的中标合同是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四、根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在商业运作中,合同和招标文件是两个非常关键的文件,它们被用来规范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合同和招标文件之间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给交易双方带来了很多疑问和困惑。
那么,当合同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当以哪个为准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定义。
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规定了交易的具体内容、价格、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
而招标文件是由招标方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要求所编制的文件,包括了招标方案、技术要求、合同约定等内容。
合同和招标文件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在很多情况下,招标文件被认为是合同的附件或参考文件,而合同则是招标文件的具体执行依据。
所以,一般情况下,合同和招标文件应该是一致的,以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
然而,现实中合同和招标文件的不一致并不少见。
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种原因导致的:一是信息不全面或者错误。
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有时候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不完备,导致了文件中的一些内容有疏漏或错误。
而当这些错误或疏漏出现在合同中时,就会造成合同和招标文件的不一致。
二是变更需求。
在招标文件发布之后,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项目进行变更。
这时候,招标方通常会发布变更文件或者补充文件,这些文件和原始的招标文件之间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三是谈判和协商。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的谈判和协商常常会导致合同和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调整。
这种情况下,合同和招标文件之间的不一致是可以被接受的,因为它们是通过双方的自愿达成的新的协议。
那么,当合同和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时,应当以哪个为准呢?一般来说,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首先,可以考虑双方的共识和意图。
当合同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以达成新的共识。
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协议将取代原有的合同和招标文件。
其次,可以考虑文件的优先级和权威性。
有些合同中可能会明确规定,合同的条款优先于招标文件。
监理工程师《监理案例分析(交通)》考试知识点梳理

监理工程师《监理案例分析(交通)》考试知识点梳理一、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②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③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⑤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⑦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⑧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⑨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政府投资公路工程建设程序流程如图1-1所示。
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②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③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④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⑤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⑥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⑧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⑨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⑩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企业投资公路工程建设程序流程如图1-2所示。
二、工程监理招标和投标管理1.招标投标制度的特点、作用和原则1)招标投标的作用(1)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2)可以缩短建设工期;(3)可以降低工程造价;(4)可以提高工程质量;(5)有利于釆用、推广新技术和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经验;(6)简化了经济结算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7)促进承包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8)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都得到保证,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9)促使向国际市场接轨。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知书(5)询标纪要;(6)招标文件及补充;(7)投标书及其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法律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关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合同文本的不同分类及内容
(一)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1.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三部分: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介绍招标项目等基本情况及招投标活动的程序规则;
(2)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
(3)其他供投标人了解到项目信息,如项目等地理信息、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资料。
2.投标文件。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3.1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中标通知书。
(二)中标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招标文件支付与合同不一致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招标文件支付与合同不一致篇一: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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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比如,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要求中标人在总结算金额的基础上再让利3%,中标人同意并写进合同。
此后业主(招标人)以合同为依据要求施工单位(中标人)让利,施工单位则以招投标文件没有这一条为由不予同意。
面对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之间的冲突,我们究竟应以哪个为准?
可以说,这是一个比较常见但又较为复杂的问题,因此显得非常重要。
要弄清这个问题,必须先了解签订书面合同时是否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内容绝对一致,不能有所变化?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招投标文件(包括相关的招投标书)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主要依据,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订立合同,其主要含义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
例如主体的一致性,即合同当事人为招标人和中标人;标的的一致性,即招标和投标共同标的应为一致;另外还有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一致性、工程竣工时间的一致性等等。
但是,建设工程合同是招投标文件的具体细化,建设工程合同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并不是简单的雷同照搬。
从招
投标活动到合同订立有一个过程,此间,当事人的认识难免会有所变化。
当时在招投标文件中未预见的事项,可能会在签订合同时提及,尤其是建设工程与其他商品不一样,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技术性强、环节多、涉及面广、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方面的特点。
因此,在合同签订阶段,当事人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范的原则下,将合同细化和完善是需要的,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也即并非招投标的内容都自然转化为合同条款,中标之后,双方在协商签订正式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完全保留招投标书的内容,也可能会进一步修改招投标书的内容。
当然,修改的内容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否则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既然合同的非实质内容可以与招投标文件不相一致,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规定,遇到合同内容改变了招投标书内容的情况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由正式的合同(前提为合同合法有效)来确立。
也就是说,中标后进行修改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之间有冲突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为准,不能以招投标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