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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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审计人员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审计人员”指:集团审计部人员、各事业部审计机构人员。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三条职业操守

审计体系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持客观、独立、公正,不得参与任何不正当活动,或可能影响、妨碍审计人员客观性的活动。

2、应依法、依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3、不得接受被审单位或个人、客户、供应商或其他与经营单位有联系的企业赠送的任何物品,以免削弱专业判断能力和工作独立性。

4、只能从事力所能及的、适当的专业工作。

5、应慎重使用所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机密信息谋取私利,不得在使用信息时损害公司利益。

6、应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7、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时刻铭记职责,遵守审计工作标准、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

8、汇报工作成果时,应揭示所了解的重要事实。

第四条专业素养

审计人员均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应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工程技术专业知识,且至少有两年以上企业相关工作经验。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为保持审计人员较高的业务素质,并不断提高充实,集团给予专项费用支持审计培训项目。

第六条岗位轮换

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其它部门之间,审计部与各经营单位审计机构之间可进行岗位轮换。对各经营单位审计人员进行轮换或抽调,应事先征得各事业部总经理同意。

第七条审计人员在任职期间除有违法违纪或经考核不称职外,各总经理不得予以辞退或裁员,统一由集团审计部调整。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集团审计部经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每年1月20日前向集团董事长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每年1月20日前出具对各经营单位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本年度工作业绩状况的评价意见。

(四)负责制订部门月度工作计划,检查、督促项目完成情况。

(五)负责日常性事务的协调、处理,召集并主持审计工作会议。

(六)审计培训体系内培训项目及部门工作交流的组织、实施。

(七)及时掌握与重大审计项目相关信息,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参加有关跨部门的重大会议,听取和发表意见,参与决策。

(九)定期向集团董事长汇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集团审计部经理的权限

(一)不受程序和密级限制的知情权、检查权、备案权。

(二)在审计过程中,对经营过错或损失承担重大责任的相关人员,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暂停行使职权的权力。

(三)签发审计报告(重大事项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审计人员有权调整。

(五)其它利于集团整体利益和部门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权利。

第十条审计部审计人员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人月度工作计划。

(二)按月度分工项目起草立项方案并负责实施,原则上在方案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并提交审计报告。

(三)受理举报投诉事项并记录、跟踪与调查处理。

(四)各自主管的各经营单位范围内常规审计项目的跟进。

(五)领导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从事审计项目时,有权:

(一)要求被审对象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被审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二)就与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集团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三)审核财务会计资料,查阅有关制度文件和资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或危害集团利益的行为,提议采取封存账册、资产等临时性措施;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提议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罚;

(六)提出改进建议、处理违规违纪行为的意见。

第十二条知情权、调查权权限范围

(一)审计部人员知情权、调查权权限范围根据内部分工或项目方案中分工确定。因特殊原因,需超越分工和项目方案范围或调阅本人权限以外资料的,经经理批准后调阅。如需备案,不得个人进行,而应由审计部统一备案。

(二)各经营单位审计人员知情权、调查权权限范围由本单位决定。

第四章执业限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与集团签定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审计部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试用合格应与集团签订最低服务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在三年内,不得擅自转入其他部门或单位任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经理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制度。

第五章责任、待遇与奖罚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工作中尽职尽责。实施审计前应全面了解情况,充分考虑审计重要性、正确分析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评估审计风险。对由于工作中严重失职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鉴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与风险性,以及对审计人员能力与责任的特殊要求,对审计人员每半年考评一次(主要从工作质量、效率和系统性思维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收受贿赂、或协助他人隐瞒虚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凡纳入审计培训体系的受训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计划要求接受培训。

第二十条集团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严重拖延提供审计资料,造成审计工作难以开展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相互推诿责任,不配合审计人员审计工作的;

(四)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

(五)以各种方式阻挠审计工作开展的;

(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有关审计秘密泄露的;

(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审计人员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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