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具体行政行为

目录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分析行政复议中提出审査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第30条详解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分析在辅导考生备考司法考试过程中,许多考生提出过这样的问题: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为后,相对人不服提起复议,根据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但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说明强制执行要在相对人的法定诉讼期间届满时才可,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可否认为“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自行在复议期间强制执行,无此权限的则要等到法定诉讼期间届满时才可申请执行”?以上问题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总的来说,由于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与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不同范畴的问题,不能混淆,所以应分别把握。
就行政复议程序而言,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为后,相对人不服提起复议,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除特定情况外不停止执行,这是行政复议的重要规则。
这里是就行政主体自行执行而言的,若涉及行政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则依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指出,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性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上级或法定的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经过重新审査,重新作出决定的过程。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1、和行政诉讼比较,受理标准不同(1)行为标准①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11项)和诉讼(8项),实际内容一样,都有“其他”这一项。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有效,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具体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申请行政复议有哪些具体的行政行为

申请⾏政复议有哪些具体的⾏政⾏为核⼼内容:申请⼈向⾏政机关申请⾏政复议时候,并不是都会受理。
因为要了解可以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哪些对⾏政机关作出的⾏政处罚决定不服,对⾏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对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撤销的决定不服等。
⾏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政⾏为,还有⼀部分抽象⾏政⾏为。
根据《⾏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政⾏为包括:1、对⾏政机关作出的⾏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政处罚是⾏政复议范围内最主要的具体⾏政⾏为。
2、对⾏政机关作出的⾏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这类证书通常是⾏政相对⼈从事某种职业的前提条件。
4、对⾏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权的决定不服的。
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不动产主要是指⼟地、矿藏、⽔流、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然资源。
5、认为⾏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主权的。
⾏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主权主要是指⾏政机关⾮法⼲预、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规赋予⾏政相对⼈在⽣产经营活动中处理其所属⼈、财、物以及决定产、供、销等⽅⾯的权利,特别是其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例如,⾏政机关强制企业合并、转让知识产权等。
⾏政机关对这种权利的侵犯,将直接影响到⾏政相对⼈的财产权。
因此,法律允许企业对这种具体⾏政⾏为提起⾏政复议。
6、认为⾏政机关变更或者废⽌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政机关违法要求履⾏义务的。
⾏政相对⼈的义务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
如果⾏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政相对⼈履⾏义务,这种具体⾏政⾏为就属于⾏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例如,⾏政机关乱摊派、乱收费、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等。
8、认为⾏政机关不依法办理⾏政许可等事项的。
⾏政相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政机关申请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 引言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复议申请后的审查和裁决过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2. 行政复议期间的开始与结束2.1 行政复议期间的开始行政复议期间的开始是指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之后,行政机关开始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时间点。
普通情况下,行政复议期间的开始即是复议申请被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2.2 行政复议期间的结束行政复议期间的结束是指复议机关作出最终裁决之后,复议申请审查和裁决过程正式终结的时间点。
普通情况下,复议机关的裁决书送达申请人即视为行政复议期间的结束。
3. 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的具体行政行为3.1 受理并登记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的第一步是受理并登记复议申请。
在收到复议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登记复议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2 确定案件事实与适合法律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的第二步是对复议申请的事实和适合法律进行认定和确认。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查阅相关材料、听取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陈述等方式,认定案件的事实情况并适合相关法律法规。
3.3 进行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的第三步是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实地调查、问询当事人、调取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采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3.4 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的第四步是进行听证程序。
当案件涉及重大利益关系或者申请人申请进行听证时,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取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陈述、申辩意见等。
3.5 发出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的最后一步是发出复议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 附件列表附件1:复议申请书样本附件2: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样本附件3:复议调查取证记录表样本附件4:复议决定书样本5. 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的行为。
行政复议知识问答

行政复议知识问答更新日期:2008/10/22 12:15:31索引号:000000-007181-20081022-0012名称:行政复议知识问答一、什么是行政复议?答:行政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答:有两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一)人事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复议期间的概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异议,并请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有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的需要进行处理和决策。
二.行政复议期间的具体行政行为1. 接收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负责接收行政复议申请。
包括接收书面申请,办理口头申请,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的接收凭证等。
2. 确认申请材料:行政机关负责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缺少必要材料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
3. 发送通知书: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复议的受理时间、地点、方式等。
同时在通知书中明确复议时限和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4. 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进行对相关情况的调查核实。
如需要,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5. 听证程序: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听证程序,听取涉及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等。
6. 作出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对申请进行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必须合法、合理、公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7. 履行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对复议决定负责履行,并依法进行相关处理。
8. 发布公告:行政机关可以在行政复议期间,根据需要发布相关公告,以便公众了解复议情况和结果。
三.附件本文档没有相关附件。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异议,并请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
2. 行政机关: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依法设立并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
3. 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以及行政执法活动的需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作出的具体决定性行为。
4. 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的决定性行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应否不停止执行

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救济制度中的一项特有原则,属于一种暂时权利保护措施,包括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和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
具体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它反映了一个国家行政救济制度的天平究竟是倾斜于对行政权的保障还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从维护行政效率、公共利益出发,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均采取了不停止执行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
虽然从国家行政的效率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来看,不停止执行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社会转型的逐步完成,行政法的不断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尤其是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关于是否不停止执行的争论也日益激烈。
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原则的思考。
一、不停止执行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1.不停止执行原则及例外情况的规定我国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确立了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从这两部法律规定的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来,即只有当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怕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才能适用例外,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第三⼗六条被申请⼈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记⼤过的⾏政处分;进⾏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被申请⼈故意破坏⾏政复议⼯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三种违法⾏为:第⼀,被申请⼈不提出书⾯答复的。
⾏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不服申请⾏政复议的,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是被申请⼈。
被申请⼈应当⾃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起⼗⽇内,提出书⾯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政⾏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及时对申请⼈的复议申请作出书⾯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是被申请⼈必须履⾏的法定义务,它有利于⾏政复议机关全⾯了解情况,更好地对复议申请进⾏审查,从⽽作出正确的⾏政复议决定。
如果被申请⼈不履⾏这⼀义务,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起⼗⽇内,不提出书⾯答复,或者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政⾏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员要追究相应的⾏政、刑事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少数⾏政机关⼯作⼈员,甚⾄是⼀些领导⼲部,缺乏法律意识,对⾏政复议很不重视。
当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的⾏政⾏为不服,申请⾏政复议时,就认为申请⼈是不服管理,是成⼼捣乱的刁民;认为⾏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是⼩题⼤作,没事找事,因⽽对⾏政复议机关发送的⾏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不理不睬,既不提交书⾯答复,也不提交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抗拒或者故意破坏⾏政复议⼯作,使⾏政复议⼯作难以顺利进⾏。
对被申请⼈这种不履⾏法定义务的违法⾏为,⾏政复议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以制裁这种不作为的违法⾏为,保障⾏政复议的顺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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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有效,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和;(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依法中止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律工作的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负责人批准后,行政复议机关或者采用集体讨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1)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确凿,应用基础是正确的,程序是合法的,内容适当的,决定应当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2. 申请依据错误的;2;3.违反法定程序的;4. 越权、滥用职权的;5. 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4)如果被申请人未能提交一份书面回复或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认为没有证据或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决定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