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规划规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新修订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7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决策议事机构。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或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
(二)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重大项目的选址方案、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已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
(四)审议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规划面积25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面积50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2017年

.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 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 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 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2.1 建设用地分类2.1.1 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 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 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
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 建设用地管理2.2.1 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第五章公共设施第六章道路交通第七章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第八章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第九章户外广告设置第十章城市综合防灾第十一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第十二章附录1 总则1.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1.3湛江市域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2 城市用地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在湛江市域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管理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 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5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2执行。
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全文

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全文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全文摘要] 6月19日消息,国务院原则同意《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批复指出,湛江是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北部湾城市之一。
一、总则1、规划期限近期2011-2015年,远期2016-2020年,远景展望至2030年。
2、规划层次与范围规划范围包括市域、城市规划区和城区三个层次,其中市域总面积约1.32万平方公里,城区总面积约715.7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总面积约2507.23平方公里。
规划范围示意图二、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1、城市发展总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先进城市为标杆,以包括空港、深水良港等在内的全市综合运输体系为支撑,以海洋经济产业、绿色钢铁石化产业为龙头,以现代服务业发展为重点,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建设为纽带,以海湾海岛景观塑造为特色,建成全国重要的沿海开放城市,现代化的新兴港口工业城市,适宜人居、创业、旅游的生态型海湾城市,更具集聚力、辐射力、引领力的粤西地区城市,代表广东参与环北部湾和XXX合作竞争的区域性城市。
2、城市发展战略1)区域一体战略。
整合空间,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以湛江城区为辐射核,统筹协调周边的遂溪县、雷州市及经济、交通、生态等方面密切联系的区域,共同打造大湛江城镇圈,促进湛江与周边国家战略区域的协调对接。
量体裁衣,实现市域城镇差异化发展。
将湛江市域空间划分为城镇化指导地区、镇村协调发展区和生态控制区,针对各种地区制定响应的发展战略,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2)XXX统筹战略推进海洋开发。
整合湛江海洋资源,构建海洋发展新平台,加快海洋产业发展,打造中国海洋资源开发的重要基地。
统筹港城关系。
依托东海岛港区和宝满港区,大力发展钢铁、石化等临港工业,形成“港工互动”格局;积极发展面向港口经济的城市生产性服务职能,形成“港城互动”格局。
3)魅力引领战略以平安、温馨、愉悦的空间塑造,实现魅力引领发展。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

.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 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 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 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2.1 建设用地分类2.1.1 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 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 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
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 建设用地管理2.2.1 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粤府函〔2023〕248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248号湛江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湛府〔2023〕1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湛江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支撑湛江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综合枢纽和生态型海湾都市。
二、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湛江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本地实际,打造成为广东省域副中心城市、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和现代化区域性海洋城市。
要用足用好国家战略叠加交汇优势,全方位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和前海、横琴、南沙三大平台建设,深化与海南相向发展,深度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西部陆海新通道,推动形成高水平开放合作新格局,推进湛茂一体化发展。
三、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湛江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036.74平方公里(605.51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736.35平方公里(560.45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57.52平方公里(38.63万亩);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660.39平方公里(99.06万亩)以内。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湛江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22-2031年)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湛江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22-2031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2.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湛江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
体规划(2022-2031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湛江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22-203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湛江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22-2031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国办函〔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7〕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原则同意《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湛江是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北部湾中心城市之一。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湛江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216.92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城乡一体有序发展。
加强湛江与周边城市的协调发展,发挥对粤西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2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11.66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根据湛江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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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2、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 (2)3、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 (12)4、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19)5、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 (27)6、建筑单体设计控制要求 (34)7、城市景观环境控制 (40)8、用地竖向与地下空间利用 (49)9、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 (54)10、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66)1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 (80)12、城市综合防灾 (85)13、附则 (91)附录1 计算规则 (92)附录2 名词解释 (98)附录3 用词说明 (101)建筑主体内外阳台类型示意图 (102)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 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 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 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2.1 建设用地分类2.1.1 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 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 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
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 建设用地管理2.2.1 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建设用地兼容性按表2.2.2规定执行。
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2.2.3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各类设施的建筑面积及位置。
注:1 符号●为兼容,○为有条件兼容,×为禁止兼容。
用地兼容或有条件兼容应按相关法规要求确定用地是“部分兼容”还是“完全兼容”其他类别用地。
2 城市建设用地类别R1、R3参照R2执行;A7、A8、A9均与其他用地不兼容。
3 B9参照B4执行;M3与W3除道路、公用设施、防护绿地外,不兼容其他类型用地;S、U、G大类包括其中类和小类。
2.2.4 建设用地兼容分为部分兼容、完全兼容、禁止兼容。
部分兼容为该规划性质用地允许兼容其他一种以上性质用地,兼容用地面积之和所占该地块总面积比例不超过40%(兼容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兼容比例可按建筑面积计算,即或兼容建筑面积之和所占该地块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40%)。
完全兼容为该规划性质用地允许混合其他一种以上性质用地,兼容比例最高可达100%。
禁止兼容为该规划性质用地不允许兼容或转变为其他性质用地。
2.2.5 规划用地上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不属于兼容,其配套设施用地(或建筑)应按相关要求执行,主要包括:1 居住用地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小区级以下的教育、医疗卫生、托老所、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
2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注:1 旧城区是指成片建成时间超过30年的城区(下同)。
2 本表的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用地不满足配套停车位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下调容积率。
3 “三旧”改造项目、容积率等的指标按市“三旧”政策规定执行。
4 人口规模按照每户12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每户3.2人的标准计算。
5 因布局的合理性需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可,在不突破容积率的前提下建筑密度经规划部门审批可增加一至五个百分点。
注:1 本表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若用地不能满足停车位及配套设施时须相应3 在满足片区道路交通、建筑环境容量和城市景观等前提下,区级以上商业中心、城市综合体建筑密度可适当放宽为:旧城区不大于60%,其他城区不大于55%。
2.5.2规划用地为商业服务业,当满足居住(新增住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可兼容不大于项目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40%的住宅,住宅与商业服务业建筑容积率分别按表2.4.1和表2.5.1确定,但住宅不应与办公、酒店用房拼建或叠建。
2.5.3 商业服务业用地兼容住宅,或满足2.4.4条款居住用地兼容片区商业服务业项目的,地块综合容积率R按以下计算式确定:R=1/(B/R1+(1-B)/R2)式中R1和R2分别为住宅或商业服务业建筑容积率,B为住宅或商业服务业计容建筑面积所占比例。
2.5.4 鼓励规划建设商业居住等多功能混合社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300米半径范围内的商业居住多功能混合用地,容积率可分别按表2.4.1和表2.5.1上浮30~10%(随轨道交通站点距离增加而递减)。
2.5.5 商业服务业项目计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对项目周边城市路网围合片区及影响区域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交通影响分析结论中应对项目的交通组织及停车位配置作出明确规定,当拟建项目不能满足交通组织及停车位配置要求时,则相应减少项目开发强度。
2.5.6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在沿街面设置骑楼,骑楼首层架空廊道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架空廊道进深4~5米,进深净宽和梁底净高均不小于3.6米,并满足行人通行安全和舒适度要求(人行空间不得设置空调外机,店门不得向外开启,合理设置照明)。
满足以上条件的骑楼架空廊道面积不纳入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计算,并按架空廊道水平面积的1.5倍奖励建筑面积(不临城市道路的骑楼除外),奖励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奖励建筑面积用于住宅的,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相邻公共建筑二层以上相连或跨越街区,仅用于公共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走廊(层高不大于5米)可参照前款设置条件奖励容积率。
2.6 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强度2.6.1组团级以上成规模建设,且建筑高度27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表2.4.1相应用地规模的容积率指标上浮20%进行控制。
2.6.2当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难以达到组团级以上用地规模,且满足表2.3.4零散用地最小地块面积的,单幢建筑在满足建筑规定退让的条件下,容积率可按表2.4.1组团级规模指标上浮30%进行控制。
2.7 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及容积率计算2.7.1建筑高度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较大体量的超高层建筑应结合用地周边城市空间容量及对城市道路交通影响情况综合确定。
2.7.2符合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的商业服务业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按建筑高度分段计算:建筑高度小于10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现行规定计算容积率。
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在100~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大于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且建筑高度100米以上不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该建筑计容建筑面积的30%。
2.8 工业用地及开发强度2.8.1 工业用地应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
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水源(径流)上游地区。
2.8.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他功能区混合布局,并与其他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注:1 建筑系数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2 工业建设项目建筑层高超过8米,建筑面积应加倍计入容积率。
2.8.6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4%。
当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其建筑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4%的部分,不能视为工业用途。
经批准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应超过工业企业总用地面积的8%。
成片布置的成套住宅用地应计入居住用地,并应满足居住用地配套要求。
三类工业用地及其相邻地区禁止布置职工宿舍等居住用地。
2.9 物流仓储用地及开发强度2.9.1物流仓储用地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能方便快速地进入区域或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如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和城市主干路。
注:1 本表控制指标均为上限。
2 教育设施用地包括大学、中学、小学学校用地,不包括幼儿园用地。
注:1 本表控制指标均为上限。
2 普通中小学校配套教工单身宿舍应按国标《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筑面积指标执行。
3 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以及附属绿地,其中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计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3.1 公园绿地(G1)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公园绿地的建设要贯彻生态优先,经济实用原则,以植物造景为主,配套必要的休闲游憩设施。
3.1.1公园设计应遵循空间连续、因地制宜、地域特色、节能环保的原则,尽量保持公园原有的地形地貌。
利用公园现有的河流、水塘和低洼湿地建设雨水湿地,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收集系统。
3.1.2 综合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 市级综合公园用地规模不小于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5%。
2 区级综合公园用地规模不小于1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6%。
3 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
4 除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