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中妇女财产权利维护指南及案例
妇女法律保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妇女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依然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障妇女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
本文将以一起妇女法律保护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妇女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妇女法律保护案例。
当事人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有外遇,且多次与第三者发生关系。
在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李某态度恶劣,甚至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
2018年,张某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权益。
本案中,李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二)妇女权益保护措施1.法律援助本案中,张某因家庭暴力而遭受身心伤害,经济条件较为困难。
当地法院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调解与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三)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等侵害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执法力度不足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认识不足,导致执法力度不够,难以有效维护妇女权益。
妇女重生权益维护服务案例

妇女重生权益维护服务案例一、案例背景。
王女士是一位饱受生活折磨的女性。
她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身体和心灵都受到了极大的创伤。
在家庭中,她的丈夫控制着家庭的经济大权,王女士几乎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每天除了做家务就是承受丈夫的打骂。
她感觉自己就像被困在黑暗的深渊里,无法逃脱。
二、权益侵害情况。
1. 身体暴力。
她的丈夫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就对她拳打脚踢。
有一次,仅仅是因为王女士做的饭稍微有点咸,丈夫就狠狠地打了她的头部,导致她头晕目眩,好几天都无法正常活动。
2. 经济控制。
王女士没有钱去购买自己的生活用品。
她想要出去找工作,丈夫也坚决反对,并且威胁她如果敢出去找工作就打得她更厉害。
她就像一个被囚禁在家里的奴隶,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自由。
3. 精神折磨。
丈夫还经常辱骂她,说她是个没用的女人,这让王女士的自尊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
她变得越来越自卑,甚至开始怀疑自己是否真的像丈夫说的那样一无是处。
三、重生权益维护服务介入过程。
1. 法律援助。
王女士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得知了社区有妇女权益维护的法律援助服务。
她鼓起勇气去寻求帮助。
法律援助的律师非常热情地接待了她。
律师首先安慰王女士,告诉她家庭暴力是绝对不被允许的,并且详细地向她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规定,王女士的丈夫对她实施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她有权利保护自己。
律师帮助王女士收集证据,包括她身上的伤痕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邻居们的证人证言。
这些证据对于王女士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非常重要。
2. 心理辅导。
与此同时,社区为王女士安排了专业的心理辅导师。
心理辅导师就像一个温暖的知心姐姐,她耐心地听王女士倾诉自己的痛苦。
心理辅导师告诉王女士,她所遭受的一切并不是她的错,她是一个值得被尊重和爱护的女性。
在心理辅导师的帮助下,王女士逐渐恢复了自信。
她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生活,不再像以前那样自怨自艾。
心理辅导师还教给王女士一些应对压力和焦虑的方法,比如深呼吸、冥想等,让她能够更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
法律保护妇女权益的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芳,女,28岁,已婚,育有一子。
自结婚以来,小芳一直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
丈夫在酒后经常对小芳实施殴打、辱骂,甚至有几次导致小芳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在多次尝试与丈夫沟通无果后,小芳决定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经过1. 紧急求助小芳在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后,多次向亲朋好友求助,但均未能解决问题。
无奈之下,小芳向当地妇联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妇联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建议小芳寻求法律援助。
2. 法律援助小芳在妇联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联系了当地法律援助中心。
在律师的指导下,小芳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照片、病历记录、报警记录等。
3. 诉讼请求小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判决丈夫停止对小芳实施家庭暴力;(2)判决丈夫赔偿小芳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判决离婚。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小芳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2)丈夫是否构成家庭暴力;(3)小芳是否具有离婚意愿。
5.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芳提供的证据充分,丈夫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1)禁止丈夫对小芳实施家庭暴力;(2)丈夫赔偿小芳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3)准许小芳与丈夫离婚。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予以制止。
2. 法律效果本案的判决具有以下法律效果:(1)保护了小芳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其人格尊严;(2)警示了家庭暴力行为,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3)强化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提高了社会对妇女权益的认识。
法律案例全职太太(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逐渐多样化,全职太太这一群体在社会中日益受到关注。
全职太太,即指那些为了家庭而放弃工作,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不参与职场竞争的女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全职太太的法律权益保护问题却屡见不鲜。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全职太太法律权益保护案例的分析,探讨全职太太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益。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本案原告王某,原为某国有企业员工,婚后因家庭需要,辞去工作,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共同抚养子女。
然而,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未为家庭贡献经济收入为由,要求原告放弃财产分割。
(二)争议焦点1. 全职太太是否享有财产分割权?2. 全职太太在离婚诉讼中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三、案例分析(一)全职太太的法律地位全职太太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但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全职太太享有以下法律地位:1. 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2. 享有子女抚养权;3. 享有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权。
(二)全职太太的财产分割权1. 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全职太太的财产分割权本案中,原告作为全职太太,虽然未参与家庭经济收入,但其为家庭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包括照顾老人、抚养子女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因此,原告在离婚诉讼中享有财产分割权。
(三)全职太太在离婚诉讼中的权益保护1. 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贡献全职太太在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家庭中的付出,如照顾老人、抚养子女、家务劳动等。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供证据:(1)证人证言:找亲朋好友、邻居等证人证明原告在家庭中的付出;(2)书证:提供家庭账本、子女成长记录等证明原告为家庭付出的证据;(3)视听资料:提供家庭照片、视频等证明原告在家庭中的付出。
妇女法律保护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为了进一步保障妇女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
本文将分享几个妇女法律保护案例,以期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案例背景:张某,女,25岁,与丈夫李某结婚两年。
婚后,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处理过程:1. 张某向当地妇联反映情况,妇联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建议张某收集证据,寻求法律帮助。
2. 张某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了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3. 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4. 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并禁止李某再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遭受家庭暴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法律援助下,张某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三、案例二: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案例背景:赵某,女,30岁,在某服装厂工作。
该厂拖欠赵某工资,且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处理过程:1. 赵某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后,发现该厂确实存在拖欠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2. 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责令该厂支付赵某工资,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3. 赵某在法律援助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劳动权益。
案例分析:本案中,赵某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但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
四、案例三: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案例背景:李某,女,60岁,某村村民。
李某的土地被村委会违法征收,但未获得合理的补偿。
处理过程:1. 李某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政府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建议李某收集证据,寻求法律帮助。
2. 李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支付合理的土地补偿费。
3. 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村委会支付李某合理的土地补偿费。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具体措施案例考察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具体措施案例考察婚姻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保护是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婚姻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保护措施,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共同财产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分配。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考察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措施。
案例一: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多年,他们共同经营了一家小型企业。
然而,在婚姻关系出现问题后,张先生试图转移共同财产,以逃避对李女士的财产分配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共同所有。
张先生的行为可能违反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要求。
李女士可以通过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来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
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方请求采取保全措施时,对方一般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如果张先生没有提供足够的担保,法院可以禁止他转移共同财产,并保护李女士的权益。
案例二:刘先生与王女士在离婚中财产分配的争议刘先生与王女士决定离婚,但两人对共同财产的分配存在争议。
刘先生主张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都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而王女士主张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间所得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可以分配给一方或者两个人共同所有。
如果两人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将依法判决财产的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财产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等因素来进行判决。
如果双方的贡献相当,法院有可能判决将共同财产分配给双方平等分享。
案例三:张夫妇离婚后财产归属问题张夫妇决定离婚,并约定了财产分割协议。
然而,在协议签署之后,张先生违约,并试图转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处理。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采取保全措施,保护被转移的共同财产。
保护妇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我国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逐年加大。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就业歧视、财产权益受损等问题仍然存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探讨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张女士,35岁,某市居民。
婚后,张女士一直遭受丈夫李某的家庭暴力。
自结婚以来,李某多次殴打张女士,导致张女士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在长期的恐惧和痛苦中,张女士终于鼓起勇气,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四十三条:禁止家庭暴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案件审理过程(一)调解阶段在妇联的帮助下,张女士与李某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李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改正。
然而,调解并未取得实质性的效果,李某仍然经常对张女士进行言语和身体上的攻击。
(二)诉讼阶段调解失败后,张女士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李某停止家庭暴力,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张女士提供了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照片、录音、邻居的证言等。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停止对张女士的家庭暴力,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失费5万元。
四、案例分析(一)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不仅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还会影响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本案中,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使张女士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二)法律维权的必要性本案中,张女士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维护妇女权益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妇女权益保障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法律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作用,以期提高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认识。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女士,40岁,因家庭矛盾与丈夫发生争执,导致丈夫将其赶出家门。
张女士无家可归,生活陷入困境。
在朋友的帮助下,张女士向当地妇联求助。
妇联了解情况后,认为张女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建议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经过1. 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张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丈夫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居住权、财产权和人身安全。
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停止侵害,恢复婚姻关系,并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失。
2. 法院受理案件法院在接到张女士的起诉状后,认为该案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此案。
同时,法院向被告丈夫送达起诉状,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
3. 被告丈夫拒绝承认错误被告丈夫在答辩中拒绝承认错误,认为张女士的行为导致夫妻矛盾激化,自己有权将其赶出家门。
同时,被告丈夫表示,如果张女士能够保证不再与外人有染,愿意恢复婚姻关系。
4.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丈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丈夫停止侵害张女士的居住权、财产权和人身安全;(2)被告丈夫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张女士接回家中,恢复婚姻关系;(3)被告丈夫赔偿张女士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保障妇女权益本案中,张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丈夫停止侵害,恢复婚姻关系,并赔偿损失。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作用。
2. 法律宣传的重要性本案也提醒我们,提高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认识至关重要。
通过宣传法律知识,让妇女了解自己的权益,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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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中妇女财产权利维护指南及案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对家庭、对社会的贡献有目共睹。
女性在家庭中的权利特别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也得到法律的尊重和维护。
作为家庭的重要组成成员的女性,知晓自己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有利于正确处理好自己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也有利于激发女性积极创造家庭财富的工作热情。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作为武汉地区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特组织一批民商事专业律师编辑整理了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和部分案例,藉此奉献给广大的女同胞,希望该指南能指导女性朋友有力维护自己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利,促进建设和谐、富裕的小康之家。
第一部分婚姻家庭妇女财产之婚前篇一、婚前个人财产当明确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
当女性达到法定婚龄时,谈婚论嫁自然也成为女性的关注点,恋爱、婚姻、组建家庭的课题摆上议事日程。
家庭的组成首先是人员的组合即夫和妻,其次要考虑的是家庭的物质基础。
虽然“裸婚”现象时有出现,那也只能说是在结婚成本日益高涨的社会环境下的无奈之举。
组建新家庭最初的物质基础在当今社会主要来自两大渠道:一是夫、妻婚前的财产积累;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亲属的财产上的资助。
对于形成家庭物质基础的这些财产,到底哪些应属于妻子婚前个人财产,她对此又享有哪些权利,我们将通过以下问题来简要回答。
1、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婚后的归属?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给的“嫁妆”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嫁妆是否为婚前个人财产没有明确规定。
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嫁妆”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婚前赠与的规定处理:对于婚前赠与的财物,如果没有明确指明赠与双方,即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反之,对于婚后赠与,若没有明确指明赠与一方,即认定是对双方的赠与。
父母给的陪嫁物是否属于婚前财产,一般情况下,应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
比如,女方父母按照传统习惯在小夫妻登记结婚之后、举办婚礼之前出资为女儿购置的陪嫁物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明确指定只赠与女儿,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所以,大家通常所理解的“嫁妆”只有在登记结婚前为女儿购置的陪嫁物品才是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
否则,该“嫁妆”为夫妻共同财产。
3、男方结婚时给女方的彩礼是否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彩礼一般是指结婚时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规定,如果男方请求返还彩礼,查明属于如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男方结婚时给予女方的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即在彩礼给付未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前提下,只有在满足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该赠与才成立,彩礼即成为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男方不能要求女方予以返还。
否则,该赠与不能成立,彩礼不能成为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男方请求返还,将会得到法院支持。
4、一方婚前的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若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该债务可以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5、婚前财产公证公证什么,有何效果?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6、婚前单位分给一方的福利房,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改房的出售和价格都受国家房改政策的调整,夫妻双方的工龄、职务、人口等因素均影响到房屋的价格,且一方购买房改房影响到另一方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得对方失去享受福利购房的可能性。
因此,无论是从所有权取得时间上,还是从房屋的福利性质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只是在实际分割时,应当适当考虑出资方的利益。
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利用个人的福利因素取得,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且没有影响对方享受房改房福利政策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二、案例简析:1、包“二奶”赠与财产被认定无效的案例(1)案件简介:丈夫胡某在新婚不久,就将一辆价值16万元的小轿车赠与“二奶”施某,并登记在施某的名下,妻子郑某得知后,将丈夫及二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受赠的小轿车(2)法院审理:在该案中,郑某认为胡某购车的资金来源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胡某未经其同意,私自为施某购车的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开庭审理时,胡某也立场坚定地站在妻子一方,认为其购车的行为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无效的。
施某则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胡某已婚,且所受赠的小轿车已经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应属于善意取得,郑某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未经郑某同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出资为施某购买小轿车,数额较大,其无偿赠与小轿车的行为损害了郑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是无效的。
善意取得应当是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本案中,施某在取得小轿车的同时并未支付相应的对价,故不适用善意取得。
此外,虽然小轿车已经登记在施某的名下,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照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既然赠与行为因侵犯郑某的合法权益而归于无效,那么施某小轿车的取得也失去了合法的依据,《物权法》对非合法取得物权是不予保护的。
因此,法院判决胡某赠与施某小轿车的行为无效,施某应将小轿车返还给胡某与郑某。
(3)律师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例中,施某接受胡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另一方面因该16万元价值的小轿车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胡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施某的行为损害了郑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并且胡某和施某的这种同居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胡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郑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施某返还。
对于是要求返还价值16万元的小轿车还是8万元,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郑某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2、婚前买房、婚后办证如何认定的案例(1)案件简介: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又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三年。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双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无争议,只是对住房一套的性质及如何分割发生争议。
经查,李某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该住房原价20万元,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共6万元。
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是李某,李某用自己的工资存折累计还按揭款4万元。
经评估,该住房现值40万元。
(2)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诉争的房子是婚前首付婚后按揭,离婚时房子应判归李某一方比较合适。
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个人工资也属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获得房子的一方给付对方一半的补偿。
但对于原告以婚前财产支付的首付款6万元,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而,在房屋已经升值,双方对房屋现价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评估出来的价格减去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3)律师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涉及该婚前首付婚后按揭的房屋系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房产及其按揭款和增值部分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1>该房是李某婚前交纳首付款按揭购买,虽然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是在李某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
该房并不因李某与王某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李某用个人工资交纳按揭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即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故对于婚后李某交纳的按揭款应确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债务,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必然要进行分割。
<3>该房的增值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但应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
因为:A、该房虽由李某个人购得,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但在与王某结婚后,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共同支付按揭款。
现该房屋增值,对此增值部分如何认定,应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出发,本着有利于巩固我国传统夫妻家庭关系的原则处理。
如果此增值部分归个人所有,将会成为一方推卸家庭责任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