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本质区别
知识产权大题及答案(部分)

知识产权法学习题集第一编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同步测试题与参考答案3、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交换关系。
(2)简述知识产权法的性质。
参考答案:知识产权法是私法、国内法、强行法。
4、论述题试述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原则;促进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同步测试题与参考答案】5、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的相同点和区别参考答案:相同点:二者都是民事权利;都是对世权、支配权;都具有法定性。
区别: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的内容不同;保护对象不同;可否分地域取得和行使不同;权能可否授予多人行使不同;有些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时间性,物权无法定时间性;有些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权利,物权仅是财产权。
(2)简述知识产权的权能参考答案: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
(3)简述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必须具备的条件参考答案:①必须与人们的智力活动有关;②必须具有财产价值;③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4)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参考答案: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①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只在批准授权的国家或地区受保护。
②不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只能按该国法律受到保护。
6、论述题试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参考答案:(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信息;(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3)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4)知识产权的权能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5)对法定时间性等“特点”的评析。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步测试题与参考答案】4、简答题简述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参考答案:①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②权利人有财产损失;③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有过错。
11『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

第一讲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且是一种主要是以财产、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2.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此特征与物权相同);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劳动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而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质。
(二)特征1.专有性又称垄断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2.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
有两方面含义:(1)一个知识产权在一个国家获得保护,到其他国家未必会获得保护;(2)知识产权在授权的时候往往会有一个地域范围。
例如:甲享有一本书的著作权,甲授权乙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那么乙就不能到中国香港地域进行出版发行。
3.时间性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范围(一)狭义上的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广义上的知识产权三、知识产权的国内法保护(一)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1.责任形式与归责原则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教和赔偿损失等。
停止侵害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救济措施,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只要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有证据表明即将发生,权利人均可请求法院裁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否要求主观上有过错。
在理论界有一定分歧,一般认为仍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2.损害赔偿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有以下计算方法:(1)按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2)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3)根据情节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l-3倍合理确定(适用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
(4)按前述方法都难以确定时。
在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的民事诉讼中,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在5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
产权与物权的区别是什么有什么关系

产权与物权的区别是什么有什么关系产权和物权都是有关特定财物的归属权,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产权与物权的区别,希望你们喜欢。
产权与物权的区别首先,所谓物权顾名思义,系指直接支配有体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不包括无体财物如发明或著作等知识产权。
而产权包括有体产权和无体产权,因此产权概念的外延要比物权宽泛。
其次,物权是法学范畴,意义在于界定特定财物归属权的法律地位。
产权从经济学上把握,其意义在于各种经济权利如何在经济关系中体现和在不同权能上实现。
围绕财产占有关系或占有权利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制度,就是财产所有制。
财产所有制是人们在财产上形成的包括狭义的所有和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等关系。
狭义的所有,指财产的归属、领有关系,涉及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占有指人们直接掌握、实际控制和具体管理财产的关系;支配指人们最终处置、安排、调度财产和决定其使用方向的关系;使用指人们改变、消费财产的关系;收益指人们通过占有、支配和使用财产获取相应收益的关系。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财产所有制关系受到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承认和保护,在法权方面分别表现为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其中前四个产权反映了所有制主体的权利和职能,合起来简称为"四权"。
"四权"加上相应的收益权,就构成了全部的产权或财产权。
物权也是有关特定财物的归属权,它是指直接支配有体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不包括无体财物如发明或著作等知识产权。
物权是法学范畴,意义在于界定特定财物归属权的法律地位。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比较知识产权和物权的联系是:1,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
知识产权与物权所反映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它们都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2,两者都是绝对权(或称对世权)。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因此在保护方法上均可适用绝对权保护的请求权制度,比如停止侵害与侵害防止等。
2025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冲刺提分卷

2025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冲刺提分卷1.【单项选择题】知识产权区别于民法物权的本质特性是()A. 时间性B. 专有性C. 权利客体的无形性D. 权利的无形性正确(江南博哥)答案:C参考解析: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四种。
其中,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民法物权的本质特性。
2.【单项选择题】下列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我国相关法律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三种救济措施B. 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措施中,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一C. 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时,可以适用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D.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救济无法适用请求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的措施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多层次、多角度的,我国相关法律为权利人提供了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三种救济措施,法律并未限制权利人救济措施的选择。
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即由法官根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判决给予一定数额金钱的赔偿。
由于权利客体的无形性特征,在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中,知识产权主体并不能援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传统民事救济方法。
3.【单项选择题】下列属于工业产权保护范围的是()。
A. 某教材的版式设计B. 手机的外观设计C. 录音录像制品D. 广播、电视节目的信号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选项A、C、D都属于邻接权的保护范畴。
4.【单项选择题】我国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标准化文件是()。
A.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B.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则》C.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D.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引》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标准化对象,旨在指导企业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全球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态势,全面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是两个在法律领域中广泛使用的概念,它们在权益保护、物权转移和法律保护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包括定义、合用范围、权利归属等方面的内容。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合用范围知识产权是指在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中具有特定产权属性的权益,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是对创造性和创新性劳动成果的保护,它们通常是经过一定的注册程序和标识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范围很广,涵盖科学、文化、技术等各个领域。
1.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一种新的发明或者技术的独占权,它可以给发明人或者公司提供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
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专利的制度、使用方式、生产方法等。
2.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商标可以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商标的注册权、使用权以及保护权。
3.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包括文学、艺术、音乐、电影等各种形式的作品。
著作权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
二、所有权的定义和合用范围所有权是指对某种物体的彻底控制和支配权,它是私人财产的核心内容。
所有权可以是对实物的控制,也可以是对数字化物体或者信息的控制。
所有权通常是通过购买、继承和赠与等方式获得的,它可以转让和出售。
1. 物权与动产权物权是指对无形和有形财产的法律权益,包括房屋、土地、汽车等。
动产权是指对可挪移物的所有权,比如家具、电器等。
2. 数字信息的所有权数字信息的所有权是指对数字化内容的控制权,比如电子书、音乐、影视作品、软件等。
数字信息的所有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
三、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差异虽然知识产权和所有权都是指对某种权益的所有权,但它们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1. 权利获取方式知识产权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注册程序和标识才干获得法律保护,比如专利、商标和版权都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注册。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一、物权的定义与特点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
其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 授权:物权是通过法律规定和确认的,具有合法性和保护性。
1.3 不可分性:物权是不可分割的,即人们对某一物体的权利是整体的而不会被分割。
1.4 绝对性:物权的主体可以对其享有的权利进行限制和约束,但无权干涉他人享有的物权。
1.5 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进行转移,即权利可以由一代人传给另一代人。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与特点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知识和技术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
其特点如下:2.1 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知识和技术方面所享有的专利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法律保护的权利。
2.2 创造性: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的成果,包括发明、创作等。
2.3 可复制性:知识产权的创作成果可以通过复制和传播的方式进行推广和利用。
2.4 时限性: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有限,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所不同。
2.5 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跨国界的特点,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和条约来进行维护。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的主要区别3.1 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具体的物体,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出的知识和技术。
3.2 内容不同: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而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等。
3.3 国际保护范围不同:物权通常在国家范围内受到保护,而知识产权可跨国界受到国际保护。
3.4 保护期限不同:物权的保护期限通常没有限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有限,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所不同。
3.5 转让方式不同:物权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而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转让许可等方式进行转让。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
物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那些区别是什么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那些区别是什么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尽管知识产权和物权都是与财产相关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与物权之间的区别。
一、定义与范围1.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在法律上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工商秘密等。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是对创意、信息和知识的保护。
1.2 物权物权是指对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是有形的,是对有形物质的支配与控制。
二、权利对象的性质2.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权利对象是知识、创新和创造性劳动的结果,如专利技术、商标标识、文学作品等。
这些对象是无形的,可以复制和传递。
2.2 物权物权所涉及的权利对象是具体的物质,如房屋、土地、汽车等。
这些对象是有形的,无法被复制和传递。
三、权利的性质3.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赋予权利人独有的权威和控制权,以保护其创新和创造性劳动成果。
知识产权的授予通常是有限制的,如专利的有效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等。
3.2 物权物权赋予权利人对物体的支配和控制权,具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物权通常是永久的,只受到特定法律规定的限制。
四、获取方式4.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获取通常需要进行注册和申请程序,如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
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基于创新和创造性劳动的产物,需要满足法律相关的条件和要求。
4.2 物权物权的获取通常是通过占有、合法交易等方式获得。
物权的取得是基于实际的拥有和支配,无需经过特殊的程序和审批。
五、保护方式5.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包括诉讼、仲裁、行政执法等。
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救济措施。
5.2 物权物权的保护主要依靠法律保护和物权人的行使权利。
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追究侵权责任、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等。
六、附件列表:(此处列出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专利文件、商标注册证书、物权证明等)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此处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并进行解释和注释)。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

一、知识产权总论(一)知识产权的特征1.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2.私权性: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之一种;3.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4.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5.时间性: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1.对象不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无形的知识,物权的对象是有形的物;2.排他程度不同:知识产权的排他程度明显弱于物权;3.实现方式不同:知识产权无法通过事实上的占有实现利益,只能通过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4.优先性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的优先性弱于物权;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期限,物权物法定期限;6.价值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决于使用价值的市场价格,物权的价值取决于人的劳动。
(三)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式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取得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而且有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使用;2.排他许可: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但许可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3.普通许可: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许可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智力成果,被许可方不能排斥其他人使用。
(四)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1.全部赔偿: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2.法定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3.临时禁令: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4.诉讼时效: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已超过2年,而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法院只支持从起诉时向前追溯2年内的侵权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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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本质区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张永奇【论文摘要】本文为探究知识产权与物权在本质属性上的区别,先提出了分析思路,然后深入论证了知识产权和物权的法律属性,最后提出结论: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客体的可复制性,而物权的客体是客体的不可复制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物权本质区别一、区分知识产权与物权本质属性的意义厘清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在本质上的区别,目的在于探索清楚知识产权与物权各自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属性,从而为实践中在新的客体上设权时构建前提性背景。
例如域名权、网站名称权等新兴权利的归属究竟为何,论争纷纷的结果是大家发现各自对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为何各持不同的看法。
在这种局面下谈论新型权利的属性,实际上已经不是在讨论新型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是在争论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问题。
这说明法学界对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还未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谈论新型权利究竟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尚缺乏基本的前提背景。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联程度最高,也最难区分。
因此,讨论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本质区别,具有最重要的意义。
二、分析思路讨论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本质区别,首先必须定下分析思路。
这一点最为关键,因为如果方法是错的,那么以此方法得出的结论也就必然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就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要从客体上去讨论我们知道,民事权利都是建筑在客体之上的,民事权利是指主体基于客体而享有的能够得以要求他人做或不做什么的资格或自由。
当然,我们从知识产权和物权本身的特点进行对比也能够区分二者有诸多不同点,但是这样区分的意义终究只是在于便于我们掌握二者各自有何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深入理解各自权利的性质。
但是,对于我们从本质上掌控二者尚嫌不够。
因为,当我们讨论为一种新型客体设权时,我们面对的只有这种新型客体,还没有新型客体之上的权利,我们如何拿新型客体的权利去对比知识产权或者物权的特点?因此,满足于揭示权利的特征在用处有限。
说穿了,这是一个因果关系问题,即客体的属性决定权利的属性,权利的属性决定权利的特征。
因此,我们必须揭示出从客体到权利这个过程的样态,这才是从本质上掌握了一个权利的根本属性。
(二)要从客体决定主体之间关系的属性的角度上去思考我们知道,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表现,是与主体相关的。
为一种客体设权,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调整主体之间的关系。
而面对一种客体,尤其是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客体,通说认为是物,或者说是财产,它就是一种东西,是独立于人的“身外之物”。
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去认识它,例如它的物理属性、化学属性,甚至是数学属性等等,但是这些林林总总的属性在定位人与人之间关系方面不具有直接的影响,这些属性对人类而言的意义更多的是人对自然的掌控,不会决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应为何。
因此,当我们考察一种客体的属性,意图从此出发为其设权,从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必须抽取出那项足以决定人与人关系的属性来。
一方面,这是这种客体的属性;另一方面,它又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关。
例如,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它具有无形性,但是它的无形性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无多大关系,它能决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属性在于它的可复制性。
一个人的作品,另外一个人觉得有利可图,便复制来出售,从而导致法律对此种现象的规范,这是基于作品的可复制性属性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纷争,惹至法律就此种客体对人与人之间关系进行规范,而不是无形性。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①对于知识产权的属性或特征,学者论说众多。
计有创造性、无形性、非物质性、易逝性、可复制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法定性等说法。
其中前五种实际上是对知识产权的客体所做的描述,后四种是对知识产权权利所做的抽象。
知识产权客体的创造性,或称其智力成果性,是比较常见的观点。
但是,显然很难说某些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创造性,例如商标、地理标志、商号、商誉等。
就商标而言,商标法对商标进行保护的价值在于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以利于经营者和消费者。
对经营者而言,所受到的保护是商标背后经营者为制造、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投入,而不是因为商标本身具有创造性。
如果因为商标本身具有创造性需要保护,有著作权法就行了,没有必要再立商标法。
因此,知识产权客体的创造性不是知识产权的根本属性。
正因如此,许多学者在为知识产权下定义的时候将知识产权的客体区分为创造性成果和商业标记。
②由此可见,在知识产权客体内部,亦存在着创造性与非创造性的对立,也就是智力成果性与非智力成果性的对立。
但是,这样的概括自然会引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这两种“毫不搭界”的客体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显然,还需要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进一步抽象,概括出可以统辖而且比创造性成果和商业标记更高的上位概念。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或者其非物质性也是一种常见的观点。
③“无形”这一提法是很早就被德国知识产权法学者所广泛使用,后来又大都不再用的一个概念。
④但是,也并非所有无形性客体都归属知识产权法中进行规范,例如无线电频谱在我国就是在物权法中予以保护;而域名,毫无疑问是无形的,但是仍有许多学者认为域名权应归属物权范畴。
也就是说,客体的无形性恐怕仍旧无法精准地概括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笔者分析其原因在于毕竟无形性是对客体的物理性概括,这是客体的自然属性,不是其法律属性。
而法律是为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欲就主体对某种客体设权,就是为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
因此,从客体的物理属性到决定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属性,这一推论似乎并不能看出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中间必须还要有一个环节将二者联系在一起。
这个环节应该一方面连结客体,一方面连结人,即主体。
例如,物权的客体——物,一般而言是有形的,这是它的物理属性。
而物权中的所有权,它的法律属性是所有①此处论述内容来自于笔者已发表之论文“论网站名称权的知识产权属性”中的部分内容,该文载《西江月》,2012年10月上旬刊。
②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二版,第3页。
③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第三版,第64-67页;张平:“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载《北京工商管理》,2009年9月,等等。
权人对物的绝对权,即所有权人之外的人都有义务尊重所有权人对物的所有权,这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从有形到绝对,即从物到人,中间连接二者的环节实际上是独占和排他这一因素。
在所有权法律产生之初,法律设立所有权的推导过程是:因为物的有形性,导致在事实状态上所有权人能够对物独占,排除他人对同一物的支配,因而最终所有权的法律属性是绝对权,也就是对世权。
这是一个从物理属性到法律属性的过程,也是一个从客体到权利的过程。
“有形——独占——绝对”,在这一链条中,第一个环节说的完全是物,是物的物理属性,尚未涉及到人,这属于客体范畴;第三个环节则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与物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此处的物已经不是重点,这属于权利范畴;正是第二个环节既与物相关,又与人相关,因为它的存在使从物到人的推论链条能得以顺利过渡。
说穿了,其实这第二个环节就是影响人之关系的客体属性,它是客体的属性,但不是纯粹的物理属性,而是与人相关的那部分客体属性,这是客体加主体的范畴。
这样,这个链条反映的就是“客体——客体加主体——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正是循着这样逐级叠加递进的路径,权利产生了。
依此来看,决定所有权法律属性的直接原因并非物的有形性或者无形性,而是看其是否能够在事实上独占,即“有形——独占——绝对”这一链条中的第二环节,而非第一环节。
这样,物的物理属性已经与最终的权利样态在直接因果关系上发生了脱离。
也就是说,自逻辑上而言,只要能够独占,即便该物是无形的,该物仍然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也正是因为如此,笔者认为由于域名所有人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对物进行独占,因此域名权应属物权范畴,尽管它在物理上是无形的。
而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而言,客体的无形性,由于它只是客体的物理属性,没有涉及到人,不是直接影响人之关系的客体属性,不能合乎逻辑地说它是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属性。
有学者提出了知识产权具有易逝性的根本属性,⑤笔者不敢苟同。
因为,无论是知识产权还是知识产权的客体都并不容易消逝。
这一点似乎显而易见。
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法定性是对知识产权特征的描述,是最常见的常规说法。
但是,无论是物权还是债权,其实都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法定性的特征,以这三个特征中的每一个来概括知识产权,实际上是无法将知识产权与民法中的其他权利区分开的。
至于时间性,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都无从表现。
有学者就这四点不属知识产权特征进行了论证,⑥笔者赞同之。
对此,郑成思先生也有相同看法,不过他进一步认为,这些特征不能分开把握,而应该从总体上看,在总体上他们是知识产权的特征。
⑦笔者认为,如果只论特征,总体把握的说法也有道理,但是,若论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则不能从多个方面总体把握。
毕竟,特征,是表现出来的外在特点;而若论本质属性,它应该是内在的,是决定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权利的根源。
本质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外貌特点即特征,因此,它不可能像特征一样表现在多个方面进而进行总体把握。
笔者认为,探讨某种权利的根本属性必须从权利的客体属性中与人相关、影响人之关系的那部分客体属性着手,而不是从权利本身出发。
分析的方法是:在探讨某种权利的本质属性时,先考虑权利客体的各种属性,然后把人的因素纳入进来,探寻各种属性中与人的因素相关,会影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那个属性。
这⑤夏德友:《论域名的法律地位———兼析知识产权的特征》,陶鑫良等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157页。
⑥参见夏德友:《论域名的法律地位———兼析知识产权的特征》,陶鑫良等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157页。
是因为,权利终究是法律赋予的,在权利产生之前,对于如何以法律手段设定权利,能用来考虑的因素尚只有主体和客体,在权利还未产生的情况下无法归纳权利的根本属性。
这种分析方法对于研究新的客体如果设权应属何种权利最为有效。
由于权利实际是建立于客体之上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反映,是以客体为基础建立的,因而影响人之关系的客体属性将对权利的构建起到基础性的作用,最终决定权利的性质。
例如所有权的客体——物,它的影响人之关系的客体属性是其事实上的可独占性,因而造就了所有权的绝对权性质,进而衍生出了其他物权种类的绝对权性质;而债权的客体是他人的行为,它的影响人之关系的客体属性是其事实上的需要他人的配合性,因而决定了债权的权利性质是请求权。
也正是因为这种需要他人的配合性,导致了违约责任、债权担保、债权保全等一系列保障债权得以实现、保障他人进行配合的制度的产生。
可以看出,物权法和债权法,充分反映了影响人之关系的客体属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