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释义《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是⾦融机构之间及其与⾃然⼈、法⼈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称同业拆借),⼆是⾃然⼈之间的借款合同。
但社会经济⽣活中实际存在的借款关系⽐合同法涉及的⼴泛,还包括⾮⾦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然⼈和⾮⾦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案由第20种第(2)项仅适⽤于⾮⾦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尽管法律和司法实践不保护这种借款关系,但这种借款关系及其纠纷却⼤量存在,故单独列为⼀项案由。
最⾼⼈民法院在《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的第⼀条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由此并根据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既包括⾃然⼈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包括⾮⾦融企业与⾃然之间的借款关系,但不包含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法集资关系。
按合同法的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关系属借款合同的⼀种,“案由规定”只是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然⼈之间及其⾮⾦融机构的法⼈、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相关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年3⽉15⽇)第⼗⼆章借款合同第⼀百九⼗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第⼀百九⼗七条借款合同采⽤书⾯形式,但⾃然⼈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式等条款。
第⼀百九⼗⼋条订⽴借款合同,贷款⼈可以要求借款⼈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百九⼗九条订⽴借款合同,借款⼈应当按照贷款⼈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百零⼀条贷款⼈未按照约定的⽇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合同的解读与释义

借款合同的解读与释义一、合同目的与约定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由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就借款事宜达成的一致意见,并由双方自愿签署的法律文件。
本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借款关系,保障双方权益为目的。
二、借款金额与利息1. 借款金额:甲方同意向乙方借款金额为(具体金额)人民币(以下简称“借款金额”),并于合同签署之日起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 利息: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具体数字)%计算,自借款发放之日起开始累计。
三、借款期限与偿还方式1. 借款期限:该笔借款期限为(具体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2. 还款方式: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以下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1)一次性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应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分期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可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四、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1. 还款保证: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准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 乙方权益:如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未偿还金额的(具体百分比)计提,并自违约开始之日起按日计算。
3. 逾期还款处理:如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多种方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1)要求甲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还款的利息按照日罚息(具体数字)%计算。
(2)采取法律救济措施: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法律责任,并可采取诉讼、仲裁等合法手段。
五、合同的效力与变更1. 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 变更与解释:本合同任何变更或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六、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条款1.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法知识练习测试题含答案解析

合同法知识练习测试题含答案解析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二)多项选择题2.下列情况,债因混同而消灭()。
A.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B.甲法人(债权人)与乙法人(债务人)合并C.丙(非法人组织)被丁(非法人组织)吸收合并D.戊(非法人组织)乙(非法人组织)新设合并5.依据《合同法》,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A.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B.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C.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经催告仍未履行D.预期非根本性违约第八章其他规定(二)多项选择题2.按照有关司法解释:()。
A.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超过1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1年的,其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B.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2年的,其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C.《合同法》第55条中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此“1年”为不变期间D.《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此“5年”为不变期间。
E.《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此五年为不变期间。
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二)多项选择题2.「答案」BCD「理由」债有两端,一端是债权人,一端是债务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这就是所谓的混同。
B项是两个法人的合并,产生混同的效果自无疑问。
有疑问的两个:一是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是否引起混同的效果;二是非法人组织,是否可以混同。
授信合同和借款合同

授信合同和借款合同授信合同和借款合同一、引言授信合同和借款合同是两种常见的金融合同,它们在借款行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授信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定义、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授信合同1. 定义授信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用于确定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获得特定额度的借款的合同。
授信合同一般由借款人和金融机构订立,根据双方的协商一致,确定了借款的总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
2. 主要内容授信合同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借款金额和期限:约定借款的总额以及借款的期限,通常以年为单位进行计算。
利率:约定借款的利率,可以是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
固定利率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不变的利率,而浮动利率则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变动。
还款方式:约定借款的还款方式,可以是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
违约责任:规定借款人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金融机构采取的相应措施。
其他条款:如逾期利息、提前还款、借款用途等其他重要条款。
3. 法律法规授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在中国,授信合同受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同时也需要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
此外,如果涉及到跨国交易,国际贸易法律法规也将适用。
三、借款合同1. 定义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的,用于约定借款人借款事项的合同。
借款合同一般是以授信合同为基础,明确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
2. 主要内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借款金额和期限:约定借款的总额以及借款的期限,与授信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
利率:约定借款的利率,与授信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
还款方式:约定借款的还款方式,与授信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
违约责任:规定借款人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出借人采取的相应措施。
其他条款:如逾期利息、提前还款、借款用途等其他重要条款。
3. 法律法规借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同样受到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范。
借款合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款合同管理,保障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消费贷款、企业贷款、住房贷款等。
第三条借款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条借款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借款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真实性原则:借款合同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
(三)安全性原则:借款合同管理应当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四)效率性原则:借款合同管理应当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二章借款合同的基本内容第五条借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借款人、贷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等基本情况;(二)借款种类、用途;(三)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四)借款担保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第七条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担保方式,可以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等。
第八条借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在违约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三章借款合同的签订与备案第九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借款人和贷款人进行协商,就借款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二)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三)借款人和贷款人按照规定办理借款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条借款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借款合同原件;(二)借款人、贷款人的身份证明;(三)借款担保材料;(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借款合同备案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第四章借款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二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法修订:2024年借款协议条款详解

民法修订:2024年借款协议条款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借款协议概述1.1 借款人信息1.2 贷款人信息1.3 借款金额与用途第二条借款期限2.1 借款期限的起始与结束日期2.2 借款的提前还款与延长期限第三条借款利率与还款方式3.1 借款利率的确定3.2 还款计划的制定3.3 还款的逾期处理第四条担保与抵押4.1 借款的担保方式4.2 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与登记4.3 担保的解除与失效第五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5.1 借款人的权利5.2 借款人的义务第六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6.1 贷款人的权利6.2 贷款人的义务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的变更条件7.2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借款人的违约行为8.2 贷款人的违约行为8.3 违约责任的计算与赔偿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争议的协商解决9.2 争议的仲裁解决9.3 争议的法院诉讼解决第十条法律适用与合同效力10.1 合同适用的法律10.2 合同的生效与失效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11.2 保密责任的履行11.3 保密条款的例外情况第十二条第三方受益人12.1 第三方受益人的权益保障12.2 第三方受益人的权利执行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的说明与解释13.2 附件的补充与修改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4.1 合同的签署程序14.2 合同的生效日期与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借款协议概述1.1 借款人信息借款人全称: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1.2 贷款人信息贷款人全称: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1.3 借款金额与用途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
借款用途:用于_______(详细用途说明)。
第二条借款期限2.1 借款期限的起始与结束日期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合同法》课程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文本整理(12月21日)

《合同法》课程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文本整理(说明:本文档是根据中央电大王晓珉老师2010年12月21日期末复习答疑活动整理而得的文本,但根据本人自己校对后,发现内容不够详细,请同学们还是得根据相关复习资料全面复习,本文档只能作复习参考之用。
另:王晓珉老师提到《合同法》网络课程中的题目可以作为复习参考,我在这里附上该课程的地址,请同学们上这个地址,里面有较多的文本内容,也可以适当完成自测题和模拟题。
/modules/netcourse/htf/index.html)采用网上考试形式进行终结性考试(期末考试)的题型及分值单选题和多选题各20道题,案例题1道(20分)。
可以到合同法网络课程中寻找选择题进行练习。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能够写出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能够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列习题供大家练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A.平等、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C.合法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E.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民法体系中的单行法的有()。
A.竞争法B.商标法C.专利法D.合同法E.继承法下列义务属诚信义务的是()。
A.通知义务B.协助义务C.保密义务D.履行义务E.及时义务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C.加工合同D.借用合同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技术转让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下面各项中,不属于书面合同的是()。
A.表格合同B.合同确认书C.定式合同D.保险单应办理登记的合同有()。
A.出版合同B.股票质押合同C.动产质押合同D.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E.房地产抵押合同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能够写出要约的撤回、拍定、附合缔约、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能够运用本章知识分析案例。
可以做以下练习熟悉本章的基本知识。
我国《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0XX年《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会编写主编:胡康生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武再平王瑞娣严冬枫合同法释义目录总则—————————————————————————4第一章一般规定———————————————————4第二章合同的订立———————————————————15第三章合同的效力———————————————————82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18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38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55第七章违约责任————————————————————191第八章其他规定————————————————————205 分则—————————————————————————212第九章买卖合同——————————————————212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77第十一章赠与合同———————————————————293第十二章借款合同———————————————————309第十三章租赁合同———————————————————328第2页共2页合同法释义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366第十五章承揽合同———————————————————386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421第十七章运输合同———————————————————463第十八章技术合同———————————————————511第十九章保管合同———————————————————555第二十章仓储合同———————————————————574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588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606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617附则—————————————————————————626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篇: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第8条2013-02-1913:52【大中小】【我要纠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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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释义《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本章共十六条,主要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对借款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担保、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定义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和传统民法借贷合同的概念有所区别。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借贷合同一般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其中使用借贷是指无偿的将物品或者金钱借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又可称为借用合同。
消费借贷是指有偿地将物品或者金钱交给一方使用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沿用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概念,仅指消费借贷中的借钱的内容,但又和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范围不一样,它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调整范围,包括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目前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其中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
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合同生效。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借款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对于金融机构的借款,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目的是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
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
本条明确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形式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采用书面形式。
金融机构应当依据该规定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款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种类。
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
根据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质、产业属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确定借款的种类。
比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从贷款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
2.币种。
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
3.用途。
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以保证借款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及时收回。
4.数额。
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
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额。
5.利率。
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
6.期限。
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款的时间。
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款期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公民之间借款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7.还款方式。
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
以上所列举的合同内容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点的条款,除了以上七项内容外,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作出约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担保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就对担保的原则作出了规定。
1995年,在总结我国担保制度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担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
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质押。
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
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
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
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方式。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实地提供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核实,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
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
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的规定。
订立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贷款人提供的情况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与借款人资格有关的基本情况。
比如,作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借款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借款人是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时,还需要借款人提供有关产品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材料,以便于贷款人确定借款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市场、生产经营是否有效益,能否做到不挪用所借资金等。
二是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借款人可以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所有的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使贷款人全面充分地了解借款人实际帐面资金的运作情况,以便贷款人能判断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能力。
借款人还应当提供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使贷款人了解即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在总体上把握借款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保障借款的安全。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定。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
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
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比如,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200万元,到期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为5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195万元借款,但实际上还是将200万元视为本金,并按200万元收取利息。
这种做法一方面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也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体现合同公平的原则,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本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比如,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实际只得到了195万元的借款,那么,其借款数额即为195万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195万元并支付按照195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支取借款责任的规定。
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对于贷款人来说,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是其主要的义务。
但是,贷款人由于资金周转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
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会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影响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
因为贷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借款人就能将所得的资金按照计划投入正常的生产或者经营中,保证资金得到正常运转。
贷款人不能在约定的期间内提供借款的,就会打乱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影响到借款人的生产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甚至会出现因借款人资金不到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三角债或者其他纠纷的发生,影响整个资金的良性周转和循环。
其次;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也容易影响贷款人按期收回借款。
由于借款人的借款期间往往就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正常需求时间,如果贷款人事先就违约,使借款人在约定的日期得不到借款,那么,借款人就容易出现在得到借款后拖延还款的情况,这样贷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届满后就收不回借款。
因此,贷款人的这种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提供借款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而且也增加了自己经营的风险。
根据本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人应当赔偿借款人的损失。
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另一方面,对于借款人来说,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
借款人在订立借款合同后,生产经营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或者借款人从其他渠道得到了所需的资金,因而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收取借款的日期,出现不需要或者暂时不需要借款或者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