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进修学习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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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进修学习人员管理制度

一、外出进修学习(3个月以上)须从专业发展出发,以德才选人,并具有一定专业基础(医生执业5年以上,护士执业1年以上)的医护人员。

二、每年年末由科教科(护理部)根据医院各专业发展的需要拟订下一年度进修计划,医院根据情况每年选派两名医护人员外出进修,根据进修申报情况,由科教科交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具体安排。

三、原则上不允许个人联系外出进修,特殊情况须事先征得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自行联系。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三年内暂不派出进修:①违反医德医风有关规定受处罚者;②病、事假超过一个月;③医疗事故的主要负责人;④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

五、进修期间须遵守进修接受单位的规章制度。

六、进修期间不得私自更换专业,不得无故中途停止学习;特殊情况需延长进修时间或提前返院时,应事先征得进修接受单位同意并报请本院主管院长批准。

七、进修期间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不享受医院奖金、劳务费。一般不准请假,特殊情况需请假时,须经进修接受单位同意。进修费用(包括进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先由本人承担,待学习期满后,视进修完成情况,按有关规定核准报销。

八、进修期间住宿由接受单位安排,按接受单位住宿收费标准报销,不能安排住宿的,原则上不派进修或按同城市安排住宿单位收费标准报销,超额部分自理。

九、进修期满须及时返院,返院后可休息1~3天。上班后应分别向科室负责人及本院主管院长汇报学习情况,并递交进修证书及进修费用单据存档,在科内或院内就其所学专业进行汇报讲座。

十、进修人员应当根据所学专业情况和医院情况提出开展新技术工作计划。

十一、进修后三年内不得调离医院,否则,由个人返还进修期间一切费用。

十二、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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