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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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6]22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6]22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8月20日财工字[1996]22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财务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兼并”,指一人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

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债务基本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的,经批准,兼并方企业可以采取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资产。

三、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前,应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兼并中的各项财政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企业兼并的全过程,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审批企业兼并的总体方案;(二)审批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清查结果及其财务处理;(三)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产评估中各项财产损失的处理结果;(四)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本金的合并,划转被兼并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五)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应上缴的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六)对企业兼并过程中的其他各项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新版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特点与变化

新版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特点与变化

5) 删除了“损益表”,取而代之的是“利 润与利润分配表”,在该表中列入了“息 税前利润”、“息税前折旧摊销利润”, 用于计算“调整所得税”,“利息备付率” 和“偿债备付率”。
6) 新增“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用于项 目的财务生存能力分析。
7) 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 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 号),在财务报表中删除了“公益金”项目。
3) 引入了“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代替 “全投资财务现金流量表”,并在该表引入 了“调整所得税”项,以实现项目投资现金 流量分析排除融资方案变化的影响,从项目 投资总获利能力的角度,考察项目方案设计 合理性的初衷。
4) 对于偿债能力分析,弱化了“资产负债 率”,引入了更能明确表明项目偿债能力 的“偿债备付率”和“利息备付率”指标。
新版的《方法与参数》增设了费用效果 分析,一方面为部分效果不易货币化,或货 币化的效果不是项目主要目标的项目,特别 是一些公共投资项目,提供了分析的手段, 其结论可为这些项目决策提供依据,另一方 面也使得经济评价方法体系更趋完整。
由于重大战略投资项目一般不是由项目 业主决策,往往是由中央政府决策;因此, 不仅要从项目的层面考虑项目本身的财务生 存能力,更重要的是还要从区域或国家的层 面考虑项目对区域经济或宏观经济的影响。 因此新增设了区域经济与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一章 。
强化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的准确性对于 提高项目经济评价结论准确性的重要性, 专门安排独立章节对此进行分析,细化并 补充了财务费用和效益的识别和估算方法, 强调项目目标市场的有效需求分析是项目 经济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指出费用 效益估算具有很强的行业特性,各行业应 针对本行业特点进行估算,表明经济评价 工作应按需而取。

《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解读(精)

《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解读(精)

《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解读《建设项目经济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以下简称《方法与参数》)包括《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三个文件。

它已由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于2006年7月3日以发改投资 [2006]1325号文批准发布,要求在开展投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中使用,这是我国投资建设、工程咨询和工程建设领域里的一件大事。

笔者结合从事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实践对《方法与参数》作如下解读。

一、《方法与参数》是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一个配套文件,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评价工作已无必要”错误观点的矫正。

1、过去我国实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企业没有投资自主权,经济评价工作往往流于形式,致力于作表面文章以谋求项目的“可批性”,对于经济评价的主旨——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反而不够深入,投资效果不好。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以贯彻“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基本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投资决策权的下放,增强了企业投资决策的谨慎程度,甚至导致一些企业无所适从,迫切需要相关指导性文件。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有关部门对1993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进行了修订。

它对于审批制项目经济评价起着规范的作用,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则起着参考文献的作用,“对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执行;对于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可根据核准机关或备案机关以及投资者的要求,选用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相应的参数”。

同时,十分重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经济评价工作的影响,强调“项目评价人员应认真做好市场预测”,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应进行定期测算、动态调整、适时发布”。

股份支付的会计与所得税如何处理

股份支付的会计与所得税如何处理

股份⽀付的会计与所得税如何处理如果就“股份⽀付的会计与所得税如何处理”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股份⽀付的会计与所得税如何处理⼀、股份⽀付的会计处理(⼀)授予⽇的会计处理。

授予⽇,是指股份⽀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期。

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或其他⽅就股份⽀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致,该协议获得股东⼤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

除了⽴即可⾏权的股份⽀付外,⽆论权益结算的股份⽀付或者现⾦结算的股份⽀付,企业在授予⽇都不做会计处理。

(⼆)等待期内的会计处理。

等待期,是指可⾏权条件得到满⾜的期间。

股份⽀付在授予后通常不能⽴即⾏权,履⾏⼀定服务期限或达到⼀定业绩条件后才可⾏权。

可⾏权⽇,是指可⾏权条件得到满⾜、职⼯和其他⽅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具或现⾦的权利的⽇期。

业绩条件分为市场条件和⾮市场条件。

市场条件是指⾏权价格、可⾏权条件、以及⾏权可能性与权益⼯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份⽀付协议中关于股价⾄少上升⾄何种⽔平才可⾏权的规定。

⾮市场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标或销售⽬标才可⾏权的规定。

等待期长度确定后,业绩条件为⾮市场条件的,如果后续信息表明需要调整等待期长度,应对前期确定的等待期长度进⾏修改;业绩条件为市场条件的,不应因此改变等待期长度。

对于可⾏权条件为业绩条件的股份⽀付,在确定权益⼯具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条件的影响,只要职⼯满⾜了其他所有⾮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1.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企业应将取得的职⼯或其他⽅提供的服务计⼊成本费⽤,除权益结算的对其他⽅股份⽀付外,计⼊成本费⽤的⾦额应当按照权益⼯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的股份⽀付,应当按照授予⽇权益⼯具的公允价值计⼊成本费⽤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结算的涉及职⼯的股份⽀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权益⼯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和应付职⼯薪酬。

浅议《公司法》施行后企业有关财务与会计的处理

浅议《公司法》施行后企业有关财务与会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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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关财务与会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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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赖永添 吴子云


近 日, 财政部 印发 了 《 关于 <
公司法 > 施行后 有关企 业财务 处 理 问题 的通 知 》( 企 [财 7号文 ”) , 分别对 以非货 币资产 作价 出资 的 公 司收购本公司股票 的财务处 理 合 20 0 6年 1月 1日开 始实 行 的 新 《 司法 》以及 2月 中旬财 政 公 部发 布的 相关企 业 会计 准 则 , 就 “ 财企 6 7号文 ” 的几个 问题 谈些 个人看法 , 供参考 。
( ) 定 了原来 由公 益 金 二 规 安排 的购 建职工 住房及 其他福 利
二 、 于取 消 公 益 金 制 度 关 的相 关 财 务 处 理
本或 费用 的形式体现 。因此 , 以 可
将其差额借记 或者贷记 “ 投资收 2 如果 只能可靠地计量换 入 。 股权 的公允 价值 ,那么应 当按股 “ 长期股权投 资 ” “ 或 短期投 资 ” 贷 记相关 资产 科 目,将其差 额借 记或者贷记 “ 投资收益” 目。 科 在 以上两 种情况下 。企 业如
果支付或者 收到补价 ,那 么还应
关于企业 以非货 币资产
“ 财企 6 7号文 ” 就此作 了 以下规
定:
( ) 业 以非货 币资产 出 二 企
资评估的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 《 企 业会 计准则第 7号—— 非货 币性
1 国有 及 国有控股 企业 以非 . 公司制改建 、共 同投 资等情 况下
货 币资产 出资设立 公司 ,或者在 资产交换》, 业以非货 币性 资产 企 投 资设立公司 ,换来新设 公司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24•【文号】银监办发[2004]259号•【施行日期】2004.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59号2004年9月24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9月1日开始实施。

各财务公司应按《办法》要求规范相应经营行为。

现就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在2004年12月底前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提出调整业务范围的申请。

申请材料的内容及格式参照财务公司申请开业程序相关规定。

二、自文到之日起,财务公司在新的业务范围未核准前,可以继续从事现已开办的《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业务,但不得开办未经批准的第二十八条的有关业务,也不得新开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即不得新增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不得进行新的有价证券投资;不得增加新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融资租赁合同;不得新签订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合同。

个别财务公司如因停止新增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对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有条件开办新增业务。

三、自文到之日起,财务公司应立即停止新增外汇借款业务。

正在合同执行期的外汇借款,可履行至合同结束。

对成员单位的股权投资、对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以及其他超出《办法》规定范围的业务,要制定清理方案并报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四、财务公司不再申请或未获得批准经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以及不符合《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买方信贷、融资租赁、消费信贷、承销业务执行至现有合同结束。

利润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

利润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的分配。

本⽂详细介绍了利润分配的顺序及相关知识内容。

1、利润分配顺序(1)弥补亏损《公司法》第167条第2款:公司的法定公积⾦不⾜以弥补以前年度(注:原《公司法》177条为“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注:原《公司法》177条还包括“法定公益⾦”)之前,应当先⽤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列⼊公司法定公积⾦(注:原《公司法》177条还包括“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百分之⼗列⼊公司法定公益⾦”)。

公司法定公积⾦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注:上述删去有关提取法定公益⾦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提取公益⾦主要适⽤于购建职⼯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不得再为职⼯住房筹集资⾦,公益⾦失去了原有⽤途,实践中出现了⼤笔公益⾦长期挂账闲置、⽆法使⽤的问题,故公司法修订时删去。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从2006年1⽉1⽇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财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企业对2005年12⽉31⽇的公益⾦结余,转作盈余公积⾦管理使⽤;公益⾦⾚字的,依次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弥补后仍有⾚字的,结转到未分配利润账户,⽤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3)提取任意公积⾦《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后,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任意公积⾦的提取由股东⼤会决定)(4)对股东进⾏利润分配《公司法》第167条第4、5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五条(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的演变和解读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的演变和解读(2009-08-24 09:00:50)转载▼标签:中外合资企业职工奖福基金政策演变解读财经分类:新企业会计准则一、原中外合资企业奖福基金的使用规定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3]474号)规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二、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演变的解读(一)原计提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应当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解读1、“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内资企业的职工工资、奖金费用是受到税法上的限制的,在规定标准内允许税前列支,超过标准部分只能税后列支。

在中外合资企业财税政策制订中,没有完全跳出内资企业在这方面的总体框架,只是作了一些变通:考虑到中外合资企业的特殊情况,为了限制企业无限制地发放工资性费用,防止过份消蚀企业所得税税基,公司员工年度工资税前列支总额,采取的是备案制(向税务部门),超过备案额度的,由企业在税后列支。

在备案额度外,规定了税后计提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

2、“计划经济”时期,内资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5%至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制度制定时,是通过税后计提福利基金来对接内资企业“法定公益金”的功效。

3、原《公司法》设计的强制性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安排,属于计划经济的产物。

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公司对职工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工资性的薪酬当中,特别是企业职工住房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后,公司已经没有必要为职工筹集住房资金和其他福利性资金,法定公益金制度失去了原来的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帐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

新公司法下利润分配及其财务与会计处理


公司的前期亏损尚未弥补 , 应以借方余额记录
在“ 利润 分配—— 未 分配 利润 ” 帐户 。 1企 业前 期亏 损 按 规定 可 以用 以后 年 度 税 前 .
产负债表 日的负债, 而在年报的所有者权益 中单设 项 目反映或在 附注中单 独披 露 [ 文假定在所有 本 者权益中增设“ 拟分配利润” 目( 目) 科 项 反映] 。 ( ) 取法定 公积 金 和任 意公 积金 一 提
财 务会计 制度 的变更 , 并对相 关 的衔接 过 渡提 出规 范要 求 ; 同时 , 的会计 准 则 又对 利 润 分 配会计 处 理作 新
了 修改, 这样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和新准则的企业, 将需按新规定对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重新作出安排 。
关键 词 : 润分配 ; 利 现金股 利 ; 票股利 ; 股 盈余 公积 ; 弥补 亏损
利润弥补亏损 , 意味着国家对企业亏损承担相应的 份 额 ( 当 于 按 弥 补 的 亏 损 和 所 得税 率 计 算 的所 相
得税 )企 业 当年 可 以因 此 少 交 或 不 交 所 得 税 , , 而
企业的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 以下合称盈余
公积 ) 均在税 后 提 取 , 于 企业 的 “ 属 已税 所 得 ” 用 , 其弥补 本来 可 以用 税前 利 润弥补 的前期 亏损 , 意味 着企业 主动 承担 了应 由国家 承担 的损失 。因此 , 在


相 关 规 定 及 解 读
新修订 的《 公司法》 17 第 6 条规定 :1 公司分 () 配 当年税后 利 润时 , 当 提取 利 润 的 1% 列 入 公 应 0 司法定 公积 金 。公 司 法定 公 积金 累计 额 为公 司注
册 资本 5 % 以上时 , 以不再提取 。( ) 司 的法 0 可 2公 定 公积 金不 足弥补 以前 年度 亏损 的 , 提取法定 公 积 金 之前 , 当先用 当年 利润 弥 补 亏损 。( ) 司 提 应 3公 取 法定 公 积金 后 , 股东 会 或 股东 大 会 决议 , 可 经 还 以提取任 意 公 积 金 。 ( ) 司 弥 补 亏损 和 提取 公 4公 积金 后所 余税 后利 润 , 股东 持股或 出资 比例进 应按 行分 配 ,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 ) 东 但 5 股 会 、 东大 会 或者 董 事会 违 反前 款 规定 , 弥补 亏 股 在 损 和提取 法定公 积 金之前 向股东分 配利润 的, 东 股 必须将 违 反 规定 分 配 的利 润 退还 公 司。 ( ) 司 6公 持有 的本 公 司 的股 份不 得分 配利润 。 对上 述规定 的解读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21〕151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21〕151号)篇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7.1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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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股注销时,按照注销的股份数量减少相应股本,库存股成本高于对应
股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低于
对应股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 库存股转让时,转让收入高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低于
库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
润。 (二)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
J 878号)的相关
规定执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
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
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 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
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评估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 27条的规定,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
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固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
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 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资产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数额之内。 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 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 利润中作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
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
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
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经批准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
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 (2000 J 295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 (财企 (2000
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行财务处理:
(一)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回购股份
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但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导致的股
份回购,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如均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库存
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技资账面价值确认;如不 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相关投资公允价值确认。
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本公积金 O
(兰)库存股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其作为所有者 权益的备抵项目反映。
四、本通知自 2006年 4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我部反
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 00 六年三月十五日
167 .
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二、关于公益金余额处理问题
从2006年 1 月 1 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 167条进 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固
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 2005年 12月 31 日的公益 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
企业发行上市法规汇编
2.3 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
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 (2006
J 67 号
2006 年 3 月 15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我国第兰次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于 2006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企业
业生产经营资产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关管理制度执行。
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 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 166 .
改制与设立
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财务处理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 143条规定回购股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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