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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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3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3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正文】2023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2023年应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该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一、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与限制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受到明确的限制,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募集资金可以用于扩大生产、技术创新、企业并购、资本运营等方面。

然而,在使用募集资金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政策,不得超出使用范围,不得进行未经批准的投资活动。

二、募集资金管理程序与要求1. 募集资金管理程序募集资金的管理程序应包括资金申请、审批、使用、监督等环节。

公司内部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

资金使用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包括招标、询价等采购方式,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2. 募集资金的权限与责任公司内部应明确划分不同岗位的权限与责任,在募集资金的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员工必须履行职责,确保资金的合理、合规使用。

同时,应建立严格的追责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或滥用募集资金的行为进行惩处。

三、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为了公开透明地管理募集资金,公司应对募集资金的情况进行及时披露。

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的来源、用途、使用情况以及监督情况等。

这样,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四、募集资金风险管理1. 风险识别和评估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和评估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

对于不同的风险,应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2. 风险监控和应对风险监控是募集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公司需要建立定期报告和监督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细致的跟踪和监控。

当出现风险情况时,需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减少风险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2023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需要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与限制,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程序与要求,要求及时透明地披露募集资金的情况,同时要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背景在上市公司融资活动中,募集资金的管理非常重要。

募集资金可以对公司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上市公司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控制措施来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安全和稳定性十分必要。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办法。

外部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需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有关证券发行、公司收购重组,以及上市公司和股票交易的制度、规则和标准等。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遵守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颁布的各项规定,诸如《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发布简化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审核的实施意见》、《新规结果:上市公司重组引入再融资管理等措施》等。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管理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需要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决策,并对投资行为进行披露和监督管理,规定募集资金的投资标准、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要素,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有效利用、收益最大化。

募集资金流程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流程包括募集、清算、使用和抽逃四大阶段。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的全过程中,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利,健全募集资金的流程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法有效地流转,防止非法占用和滥用。

募集资金披露和信息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披露和信息管理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坦诚交流的必要手段。

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关于募集资金的信息,包括发行申请书、信息披露之前的基本情况、募集资金的总体用途等方面。

同时,上市公司还要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共享和数据安全。

募集资金的审计监察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应当接受内部审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管和审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察体系,确保内部人员不得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腐败行为,同时,还应当接受外部审计、会计核查和其他合法的监管机构的审计、监察和核查,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概述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的指导和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度,并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募集资金的用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用于业务的发展、技术的升级、产品的升级、公司的运营等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的方向和用途。

2.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非法投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投资等。

募集资金的申报与审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申报和审批流程如下:1.公司应当编制募集资金申请书,并报经管委会审议通过。

2.申请书应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募集资金的用途和计划、募集资金的具体来源、融资方案等信息。

3.管委会审核后,如果符合募集资金的条件和审核标准,就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募集资金。

4.证监会审核后,如果认为符合规定,授权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的管理1.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公布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2.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申报时的用途和计划进行,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3.当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委员会,经审核通过后,可申请变更使用计划。

募集资金的监管1.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并对涉嫌挪用、私分、隐瞒等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2.投资者也应当积极参与募集资金的监管,及时反映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以保障自身的投资权益。

总结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通过规定募集资金的用途、申报审批流程、资金管理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管理制度,使得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度得到了保障,更好地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细则】
一、募集资金的用途:
1、用于日常经营之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日常费用、支付新产品的
研发费用、支付采购商品的成本。

2、用于购买设备、原材料,建立技术和人才储备;
3、用于购买新公司或吸纳其他公司的资产;
4、用于重组、增资、融资租赁、支付债务;
6、用于其他正常经营活动所需支付的费用。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
1、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各项支
出应落实到位,不得有虚开发票等行为;
2、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费用支出标准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支出应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支出;
3、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合理使用,尤其要求企业募集资金作为经过反
复研究后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科学地使用资金;
4、公司应认真履行资金管理义务,决策层应负责资金的调度及管理,确保公司在健康经营的基础上,募集资金的调度利用,不能超出有关规定;
5、公司应及时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应进行审计检查。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上交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上交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上交所一、引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是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为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二、募集资金的定义和来源募集资金,通常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这些资金的来源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

三、募集资金存储(一)专户存储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存储银行的选择公司应当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服务质量的商业银行作为募集资金的存储银行。

在选择存储银行时,应当综合考虑其资金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

(三)专户的设立与变更上市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专户的变更也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募集资金使用(一)使用原则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项目投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投资,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

(三)资金支付管理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的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进行操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四)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对于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

但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一)变更条件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并且应当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规则1. 引言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规则是保障资本市场运行稳定的重要法规之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则也不断完善和调整。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法律依据、管理原则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规则进行探讨和分析。

2. 历史背景2.1 中国股票市场发展历程中国股票市场起步较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

自1990年代初开始,我国相继设立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随着股票市场的逐渐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也逐渐引起了重视。

2.2 历次法律修订中国证券法于1999年实施,并经过多次修订。

其中,《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细则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立了专门机构进行监管。

3. 法律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3.2 相关规章制度除了《证券法》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与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例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

4. 管理原则4.1 透明公开原则透明公开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披露。

4.2 专款专用原则专款专用是指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事先明确指定的项目或目标。

这一原则能够有效避免将募集到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进行不当投机行为。

4.3 风险防控原则风险防控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防范募集资金的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实施效果5.1 提升市场透明度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则的实施,使得市场信息更加透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上交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上交所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至关重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严格而又详细的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从投资者那里筹集到的资金。

这些资金的用途和管理方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战略、财务状况以及投资者的回报。

上交所对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有着明确的规定。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这个专项账户就像是一个“保险箱”,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独立。

而且,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在资金的使用方面,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如果要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那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的审议通过,并且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改变用途的原因、新的用途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等信息。

上交所还特别强调了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实际投入金额、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

同时,保荐机构也需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检查,并出具相关的核查报告。

另外,对于闲置的募集资金,上市公司也有一定的处理方式。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比如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但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那么,如果上市公司违反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会怎么样呢?上交所会视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以督促上市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上交所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我们来看一个实际的例子。

假设某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了大量资金,计划用于一个新的研发项目。

浅谈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细则

O p e r a t i o n Ma n a g e me n t经 营

管理
浅谈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细则
王霞
新疆 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摘 要 】当前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中出现的 问题越来越 多,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势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促进企业的发展 ,维护经济市场秩序。
【 关键词 】 企业板上市公 司 ; 募集资金 ; 管理细则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企业的规模逐步扩大 ,而且企业 间的竞 他们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不与企业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而 争越来越激烈 。募集资金作为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形式 ,对企业发 是代表着中小股东切身利益 。但是在企业的实际的运行中,独立董 展产生重要影响。然而当前部分企业,尤其是上市公 司在对募集 资 事并没有发挥 出应有监督作用,甚至成为了一些大股东 的权利经济 金使用中存在诸多 问题 ,不仅影响了本公司的长远发展情况 ,同时 代言人 ,董事的独立地位也在逐步丧失 。尽管如此 ,也不能够忽视 也扰乱了经济市场的秩序。因此加强对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的 了独立董事 的重要作用 ,而是要对董事监督企业 的权利和责任进行 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 强化。 上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中的 “ 潜规则” 4 . 限定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范 围 近些年来 ,我 国上市公司经常会 出现滥用募集资金的情况,而 根据实 际发展需要 ,上市公司能够使用闲置 的募集资金来暂时 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这种现象愈演愈烈 。多数上市公司没有对 补充流动资金。但是 在具体操作 中,要符合一定要求。 第一 ,对 自身情况有清晰认识 ,没有意识到以发展主业来扩大企业实力的重 于募集资金的用途不能随意更改 ; 第二,在对流动资金进行补充时 , 要性 ,而是把大量流动资金都头向到了股票市场中,忽略了当初在 不能影响到募集资金的正常计划 ; 第三 ,单次流动资金进行补充 的 募集 资金 时做 出的承诺。早在 2 0 0 7 年 ,我国证监会就 已经颁发文 时间不能超过 6个月 ; 第四,单次对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能超 出 件明令禁止了上市公司挪用 、滥用募集资金而去参与新股配售 、申 募集资金净金额的一半 。 公 司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 , 购, 或者是开展股票及其衍生附属品或其他可 以对债券转换等交易。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 而且还对上市公司中的董事责任进行了严格要求 ,董事 、 监事以及 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相关高层管理人员都要 自觉履行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重要职责。当 5 . 严格规范结余募集资金的使用 前 ,部分上市公司已经肆元忌惮 的滥用募集资金 ,甚至有公司经挪 完成单个募投项目之后 ,上市公司要想对该项 目的剩余募集资 用1 亿多元人民币来建设职工宿舍。针对当前上市公司在使用募集 金用于其他募投项 目时 ,需要向保荐人 、董事会以及监事会提出 申 资金 中的潜规则 ,一定要对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严格管理。 请 ,当审批同意后 ,可以进行操作。另外,当结余募集资金 ,包括 二、募集资金 的管理细则 利息收入在 内,不 足 5 0万元人 民币或者是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投 1 . 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 资金额的 1 % 时,此时就可以免除履行前款的程序 ,但是,其使用 上市公司应该把募集到 的资金存放在董事会应用 的专项账户 情况需要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中,进行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而 三 、重视保荐人在募集资金使用中的作用 对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 的数量也要进行严格把控,同一投资项 目所 在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 中,保荐人发挥了重要作用。保荐人制 需资金应当在 同一专户存储 ,原则上不应该超过本公司募集项 目的 度在实施 的多年 以后 ,成为 了稳定经济市场的重要 因素。由于在 数量 。当公司融资次数超过两次以上时 , 此时需要对募集资金账户 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中的缺 陷,往往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严 进行独立设置 。 重威胁着上市公 司的经济资产安全 ,而保荐人此 时却扮演着重要 2 . 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严格使用募集资金 角 色,已经成为 了防止我 国上市公司资金风险的重 要保 障。而且 上市公司应该制定适用于本公 司的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应 随着市场经济 的深人发展 ,保荐人与上市公 司之 间的连带责任也 当按 照招 股说 明书或募 集说 明书中承诺 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在进一步强化。重要表现为 : 保荐人 与上市公 司要真正履行双方 募集 资金 。公 司的募集 资金投 资项 目 不得 为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 在保荐协议 中约定 内容 ,保荐人要至少每个季度都对上市公司的 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 予他 人、委托理财 等财 务性 投资 ,不 募集资金 的存储 、使用等情况进行调查 ,并且要到现场进行 ,确 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 司。公 司 保调查的真实有效性。 不得将募集 资金用 于质 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四 、结 束语 金用途的投资 。 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细则在对企业使用募集资金时 使用募集资金时 ,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 ,严格履行资金 起到了很好 的规范作用。因此一定该管理细则有足够的重视,加强 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 对该管理细则的研究 , 结合 自己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按照管理细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 则 , 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严格规范 , 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 进展情况。 促进企业发展 ,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 公司会计部 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 台账,具体反映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 目 的投人情况 。 公 司内部审计部 参考文献 : 【 1 】 张为国. 上 市 公 司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研 究 卟 会 计 研 究, 门应 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 并及时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2 0 1 1 , ( 7 ) : 1 9 — 2 4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六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上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上市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本所同意。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兼顾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五条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3、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5、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6、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变更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实施,如有必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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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上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本所同意。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上市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
(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上市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条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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