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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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开始-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继承的开始-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继承的开始-司法考试民法答疑考生问:何为继承的开始?我们司法考试解答:1、继承开始的时间(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

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

对于宣告死亡的, 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

(2)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并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那么,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 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 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注意两点:A.虽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但是能够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 按照实际情形处理;B.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的真正含义是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因为这种情形的大前提就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张甲、王乙是夫妻, 驾车出游, 出车祸死亡。

路人丙在现场发现张甲已经死亡, 王乙也生命垂危。

王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则张甲、王乙虽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但是死亡时间有先后, 按照实际死亡时间确定继承关系。

【题例】(2008-3-60)△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是确定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也是确定遗嘱的效力、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及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地点(1)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一般也为户籍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2)如果主要遗产不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不明的, 则以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遗产的诉讼, 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样板题(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样板题(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样板题(十)代位继承、转继承1.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

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1][2],留下一子一女[3]。

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4],其女儿刚满周岁。

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A.二儿子和女儿B.小儿子C.小儿子之女D.大儿子之子女【答案】ABD2.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

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

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

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

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答案】BCD[1] 《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意见》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 《继承法意见》第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2] 《继承法》第27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3] 《继承法意见》第25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4] 《继承法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2021民法学-继承法(精选试题)

2021民法学-继承法(精选试题)

民法学-继承法1、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区分共有财产与遗产的范围。

()2、继承人的严重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3、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可以默示。

()4、有效的遗嘱只能在继承开始后才有效力。

()5、遗赠的标的是遗赠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

()6、被篡改的遗嘱无效。

()7、遗嘱不得采取口头方式。

()8、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同样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9、遗嘱是被继承人的一种单方行为。

()10、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均不适用于法定继承。

()11、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限于三代。

()12、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当适用法定继承方式。

()13、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

()14、公民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不得继承。

()15、遗产不包括职工因工伤致残发给的抚恤费。

()16、我国继承法规定,男女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

()17、继承权的实现以订立遗嘱为前提。

()18、老张去世时留下遗产8万元,在遗嘱中指定其女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3万元,不再继承其他财产,其妻、其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别继承2万元,其侄接受遗赠1万元。

遗产分割后发现老张生前欠债3万元尚未清偿。

该债务应()A.由其妻、其子负责清偿B.由其妻、其子、其女,其侄负责清偿C.由其女、其侄负责清偿D.判决由其女单独清19、下列属于遗产的是()A.被继承人生前承典的房屋B.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婚后购买的房屋的一半C.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土地D.因被继承人死亡可得的抚恤金20、甲有三子乙、丙、丁各自独立生活,其中乙、丙与甲同城生活,丁在海外工作。

乙经常上门看望,照顾甲的晚年生活,丙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

甲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乙,另有存款50万元由三子均分。

乙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30万元,另20万元由丙、丁均分。

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A.依照甲的遗嘱执行B.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C.丙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D.丁未尽扶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21、甲乙夫妇二人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已嫁至邻村。

民法传承测试题及答案解析

民法传承测试题及答案解析

民法传承测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民法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A. 财产权B. 继承权C. 选举权D. 知识产权答案:C解析: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等,而选举权属于政治权利,不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2. 在民法中,关于继承权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A.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遗产的权利B. 继承权的行使必须在遗嘱人去世后C. 继承权可以由继承人任意放弃D. 继承权是遗嘱人可以随意剥夺的权利答案:D解析: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遗产的权利,其行使必须在遗嘱人去世后。

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遗嘱人不能随意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除非继承人有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属于民法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A. 买卖合同B. 赠与C. 遗嘱D. 选举投票答案:A、B、C解析: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遗嘱等,这些行为都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

选举投票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政治行为。

三、判断题1. 民法中的“时效”是指一定时间的经过可以导致权利的丧失。

答案:正确解析:民法中的“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其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

2. 遗嘱人可以随时更改自己的遗嘱,不受任何限制。

答案:错误解析:遗嘱人可以更改自己的遗嘱,但更改遗嘱需要符合法定形式,如公证遗嘱的更改也需要通过公证程序。

四、简答题1. 请简述民法中关于遗产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答案:遗产继承的顺序通常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张三因病去世,留下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了好友李四。

张三的子女认为遗嘱无效,因为他们认为张三在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不稳定。

问题:张三的子女能否主张遗嘱无效?为什么?答案:张三的子女不能仅凭张三精神状态不稳定的主张来认定遗嘱无效。

转继承-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转继承-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转继承-司法考试民法答疑考生问:何为转继承?我们司法考试解答:1、概念: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实质:发生了两次继承,即先由死亡之继承人继承,然后再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该死亡之继承人的遗嘱确定其所继承之份额由何人继承。

2、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区别:(1)性质和效力不同。

A.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两次继承。

转继承人没有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只是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

B.代位继承则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非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A.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能成为被转继承人。

B.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主体不同。

A.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

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B.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

A.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B.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当事人的变更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当事人的变更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 当事人的变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当事人的变更当事人的变更,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根据法律的规定, 原诉讼的当事人被变更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

当事人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在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死亡, 发生诉讼继承时。

在诉讼中, 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 他的民事权利义务将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也将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因此发生当事人的变更。

但如果该民事权利义务具有人身性, 专属于死亡一方当事人, 则不发生当事人变更。

2.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在诉讼过程中, 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或分立, 其民事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其诉讼权利也只能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由此发生当事人变更。

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时。

在诉讼过程中, 如果法人被解散、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 将由其清算组织接管法人财产, 了结债权、债务, 参与诉讼, 由此发生当事人的变更。

发生法定的当事人变更的情况以后, 新的当事人将继续原当事人的诉讼程序, 而不是诉讼程序重新开始。

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新的当事人承担, 原当事人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 对新的当事人仍然有效。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 这种情况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或者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民法转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转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转继承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民法转继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因法定事由(如死亡、放弃继承权等)未能实际取得遗产,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2. 特征(1)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2)转继承人必须是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3)转继承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份额;(4)转继承是基于继承人的死亡或放弃继承权等法定事由发生的。

三、转继承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第一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第二条规定:“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返还给其他继承人。

”四、转继承的适用范围1. 法定继承人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 遗嘱继承人转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因法定事由未能实际取得遗产,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五、转继承的程序1. 继承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遗产。

继承人因法定事由未能实际取得遗产,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 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返还给其他继承人。

3. 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4. 遗产分割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因法定事由未能实际取得遗产,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简单知识问答

当我们谈到继承法时,通常是指财产继承法,即规定财产在个体死亡后如何分配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关于继承法的简单知识问答:
1. 什么是继承法?
- 继承法是规定在个体死亡后,其财产应如何分配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了财产权的转移和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2. 遗产是指什么?
- 遗产是指个体死亡后留下的财产、资产和权益,包括房产、现金、投资、知识产权等。

3. 继承人是谁?
- 继承人是指在个体死亡后有权继承其财产的人,可以是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亲属,具体取决于继承法的规定。

4. 继承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进行?
- 继承可以通过遗嘱和法定继承两种方式进行。

遗嘱是个体生前制定的分配财产的文件,法定继承则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

5. 遗嘱的作用是什么?
- 遗嘱是个体生前制定的文件,规定了其死后财产的分配方式。

它可以用来明确遗产的归属,规定特定的继承人或慈善捐赠等。

6. 如果没有遗嘱,继承将按照什么规定进行?
- 如果没有遗嘱,继承将按照国家法律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通常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

7. 有遗嘱时法定继承是否生效?
- 通常情况下,有遗嘱时法定继承不生效。

遗嘱是个体对财产分配的特殊规定,法定继承只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发生。

8. 继承时是否涉及税收?
- 在一些国家,继承可能涉及继承税或遗产税。

这些税收规定因国家而异,有时会根据继承人的关系和继承金额而变化。

请注意,继承法涉及的具体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具体问题的解答可能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继承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继承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1.甲有二子乙和丙,乙离家出走,经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死亡。

后甲病故,遗产由丙继承。

甲病故三年后,乙返回后得知遂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请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均为甲的继承人,理由是甲与乙、丙之间是父子关系B.只有丙为继承人,理由是继承开始后,乙被宣告死亡C.乙无权要求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遗产已由丙继承,该继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乙为甲的继承人,且提出权利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正确答案:A,D解析:乙被宣告死亡,但实际上乙未死亡,故甲乙父子关系继续存续,乙为甲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从本题推断,乙是在回到家后才知道其父遗产被丙一人继承,其继承权已受侵犯,故应从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继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不能依法变更或撤销,故C不对。

知识模块:继承概述2.村民某甲有一子一女,其妻早逝。

甲因中风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卧床十年,期间甲之子丙对甲置若罔闻,女乙对其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

乙不幸因车祸意外去世后,其赘夫丁继续照顾甲。

嗣后甲瞑目而逝。

甲去世后留有遗产若干,数额巨大。

丁意图分得部分遗产,但丙认为,按照当地风俗,赘夫不享有继承权,因而丁不能继承甲之遗产。

当地大多数村民亦认为丁无理取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农村地区发生的遗产分割纠纷中,风俗习惯应优先于法律适用B.风俗习惯与法律存在冲突时,优先适用法律C.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丁享有继承权D.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丁不享有继承权正确答案:B,C解析:我国法律并未承认习惯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因此,当习惯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时,应当适用法律而非习惯。

111.独角兽法考(民法)-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一)代位继承的条件(继承法第11条)(1)在法定继承中(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5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5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独角兽网校特别提醒】上述可以代位继承的人,都是与被继承人有血亲关系的,要么是法律拟制的,要么是有自然血亲的。

因此,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无论是这里的子女是被继承人亲生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还是养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继子女均无权代位继承。

之所以如此,源自我国关于拟制血亲的规范界定。

关于继子女,一旦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此,拟制的血亲只在继父母子女之间发生,没有扩及继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关于养子女,一旦办理收养手续,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据此,一旦收养完成,拟制血亲的范围不但在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发生,而且,还扩及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由此可得出的结论是,子女的继子女与子女的父母之间,没有拟制的血亲关系,因此不得代位继承;子女的养子女与子女的父母之间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此,可以代位继承。

例题:王小姐年幼丧母,其父王某又娶妻李某一起生活,李某丧夫,带自己3岁的女儿李晓与王某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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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何为转继承?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解答:
1、概念: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实质:发生了两次继承,即先由死亡之继承人继承,然后再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该死亡之继承人的遗嘱确定其所继承之份额由何人继承。

2、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区别:
(1)性质和效力不同。

A.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两次继承。

转继承人没有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只是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

B.代位继承则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非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A.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能成为被转继承人。

B.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主体不同。

A.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

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B.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

A.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B.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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