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学校物业管理指导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8•【字号】浦府[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实施办法》的通知(浦府[2003]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一月八日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浦东新区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以下简称“居改非”)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改非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实行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浦东新区建设局是居改非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产办事处受浦东新区建设局委托,负责办理居改非行政审批管理的具体事务。
浦东新区规划、工商、经贸等职能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居改非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改非的综合整治和稳定工作。
第五条因特殊需要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须经浦东新区建设局审批同意,其中涉及优秀近代建筑的,须经市文管委、市房地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审批同意。
前款所称的特殊需要,是指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不能满足日常使用要求的情况。
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由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和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局确认。
第六条申请居改非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沿街底层住宅;(二)符合浦东新区综合发展规划要求;(三)符合房屋使用安全标准;(四)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五)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物价局浦社发…2008‟教字90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浦东新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学年度浦东新区中小学、职校、幼儿园代办收费事项目录》的通知新区各教育署,各中学、小学、职校、幼儿园: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08”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沪财预“2008”59号)以及†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代办事项及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浦社发“2005”教字84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我们再次修订了†2008学年度浦东新区中小学、职校、幼儿园代办收费事项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按原定的备案要求和程序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2008学年度浦东新区中小学、职校、幼儿园代办收费事项目录‡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ОО八年九月三日主题词:教育学校收费目录通知抄送:新区教育督导室、教育发展研究院、社发局会计核算中心;新区物价检查所。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办公室 2008年9月3日印发(共印20份)2008学年度浦东新区中小学、职校、幼儿园代办收费事项目录一、统一代办事项(一)课外教育活动费由学校组织的课外教育活动,具体事项有:1、春秋游费2、夏、冬令营费3、影视教育活动费(观看爱国主义影片由公用经费列支)4、科普教育活动费5、法制教育活动费6、教育基地参观活动费7、职校生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参观活动费8、团、队活动费(包括成人仪式)9、社会实践(学工、学农)活动费10、高一、职校新生军训费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1-8项内容加以选择,实行总量控制(小学、初中每学期100元/生、高中和职校每学期160元/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一月四日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政府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的要求,为保障新区实事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加强实事项目建设过程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新区确定的实事项目和由新区负责实施的市政府实事项目。
第三条实事项目的立项,要切实贯彻实事工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原则,通过实事项目的实施,有针对性地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急、难、愁问题,不断提高浦东新区综合环境质量。
第四条新区实事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五条新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新区实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和总体协调。
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办”)负责对实事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和服务。
新区计划、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实事项目规划、计划和财力资金的落实和监督。
承担实事项目建设任务的新区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称“责任单位”)负责推进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新区政府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实事项目计划。
要严格执行年度实事项目计划的立项程序,申报的项目材料必须完整、详细,有明确的建设内容、资金计划及进度安排。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浦府[2005]202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0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发挥各级财政职能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事业的积极性,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的要求,提出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一、大力发展公益性民间组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一)对受新区各级政府委托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除政府购买服务外,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三年内给予不超过2.5元/天/平方米的房租补贴。
(二)对政府部分事务类职能向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转移、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除政府购买服务时优先考虑外,经有关部门认定,三年内其原有财政保障力度不变,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
(三)支持民间专业管理机构接受政府委托管理公办学校、医院和福利院。
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受托管理公办学校的,除按同级公办学校教育拨款生均标准给予学额补贴外,根据考核情况,在一个教学周期内,年度教育经费给予一定的委托管理费补贴;对受托管理公办医院、福利院的,三年内其原有财政补贴力度保持不变,其中对新开办医院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受益范围参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新优质学校高质量发展引领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新优质学校高质量发展引领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浦教义〔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新优质学校高质量发展引领行动计划》的通知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各学段教育指导中心,各完中、初中、一贯制学校、小学:现将《浦东新区新优质学校高质量发展引领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2024年7月29日浦东新区新优质学校高质量发展引领行动计划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新优质学校高质量发展引领计划》等文件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和“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教育强区样板”、全力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相关要求,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构建高质量基础教育服务体系,现制订浦东新区新优质学校高质量发展引领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和本市、本区基础教育改革工作部署,理解和部署加快教育引领区建设的重要使命,聚焦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题,全力推动家门口普通公办学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新优质学校的价值引领作用、办学示范效应,坚持成就每一位师生,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以育人方式和治理方式改革为着力点,以队伍建设和数字化赋能为支撑,激发普通公办学校的办学活力,促进新优质学校成长,努力办好每一所家门口的学校,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培育一批发挥明显价值引领作用和办学示范效应的新优质项目校,树立新时代家门口好学校的价值标杆,探索学校变革新路径,创生学校发展新方式,形成普通学校优质办学路径。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特殊学校残障学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特殊学校残障学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公布日期】2003.08.08•【字号】浦社发[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特殊学校残障学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浦社发[2003]95号)各有关单位:《浦东新区特殊学校残障学生免费教育的意见》意见2003年6月16日召开的社会发展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切实减轻残障学生家庭负担,体现党和政府对残障学生的关怀。
特此通知。
附件:1、《浦东新区特殊学生残障学生免费教育的意见》2、《浦东新区特殊校(班)残障学生免费申请表》(表一)(略)3、《学生学籍花名册》(表二)(略)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浦东新区特殊学校残障学生免费教育的意见一、宗旨为了更好地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维护弱势人群教育的基本权利,体现党与国家对残障学生的关怀,展现浦东新区改革开放、海纳百川的形象,减轻残障学生家庭的负担,提高残障学生的入园、入学率,特制定本意见。
二、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浦东新区陆家嘴辅读学校、上南辅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十八间小学和爱心幼儿园等五所特殊学校(以下简称为“特殊学校”)的在籍残障学生。
三、免除科目在特殊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在籍残障学生免除其学杂费和书簿费,学前教育阶段在籍残障学生免除其代办费。
四、办理程序(一)每学年开学后,特殊学校以本学年度在籍残障学生数为计算依据,如实填写《浦东新区特教校(班)残障学生减免费申请表》,报浦东新区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特教中心”)。
(二)特教中心核定后,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社发局”)教育处核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新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4017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新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4017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新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4017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东明路街道办事处:王敏代表提出的《关于统筹协调15分钟社区生活圈公建配套的建议》(第0740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就业帮扶”是“15分钟社区生活圈”五项目标愿景之一,社区居民对就近获取就业帮扶服务的需求较为迫切。
新区全方位启动“15分钟就业服务圈”项目,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等内部共享空间或预留专门空间,建设社区就业服务站点,充实社区基层就业服务队伍,不断增强队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各街镇基本完成站点全面覆盖。
全区36个街镇,以村居为单元,形成了区块就业、创业、培训服务3张“家门口就业”服务排片,结合村(居)点单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招聘会、面试会,搭建平台促进就业。
通过就业服务纳入“15分钟社区生活圈”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就业服务的重心下沉,方便服务群众,解决就业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使居民真正享受到更贴心、更便捷、更高效的就业服务。
通过统一冠名服务站点,统一设计服务清单,统一上墙“六大功能”,体现服务站点“可视化”;通过合理配置基层就业保障工作人员,为村居配齐专、兼职的就业援助工作人员,体现队伍的“稳定性”;通过开展“结对子”服务、“百日速配”行动,提供需求排摸、岗位募集、供需匹配、能力提升、援助帮扶、创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体现服务的“精准性”。
目前全区的“15分钟就业服务圈”社区就业服务站点建设整体推进有序。
下一步,进一步确保“15分钟就业服务圈”打响品牌、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围绕已出台的“15分钟就业服务圈”站点建设标准,强化六大服务功能。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中小学五育评估指数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中小学五育评估指数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9.19•【字号】浦教德〔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中小学五育评估指数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发院、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安全事务管理中心、会计结算中心,高中(职业)与终身教育指导中心、初中教育指导中心、小学教育指导中心,各中小学、中职校:现将《浦东新区中小学五育评估指数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2024年9月19日浦东新区中小学五育评估指数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教基〔2017〕8号)《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教监管〔2023〕2号)《浦东教育现代化2035》以及《浦东新区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我局先后开展科学教育、美育、体育健康、德育评估指数,实施分类评价,并给予相应经费补贴,有效促进学校五育发展,构建了全面发展育人教育体系,营造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
为提升指数评价的发展性、综合性和赋能性,促进全区中小学“五育并举”工作,现对上一轮指数管理办法予以修订,具体办法如下:一、补贴对象(一)各评估指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局属公办学校(各指数单列);(二)布局有市(区)级学生艺术团分团的局属公办学校;(三)布局有上海市二线运动队项目的局属公办学校;(四)布局有区级及以上体育特色、重点项目、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局属公办学校;(五)承担局交办的年度重点“五育”相关项目的局属公办学校。
上海市教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教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房地资源局、财政局、人事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为了更好地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本市配套商品房基地教育卫生等公建配套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40号)文件精神,加强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为动迁居民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中心城区优质资源向郊区转移和辐射,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优质、均衡的教育,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研究制定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本市配套商品房基地教育卫生等公建配套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40号)精神,现就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教育公建配套中小学及幼儿园建设(以下简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配套商品房市属基地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和管理,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公建配套学校建设是本市教育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关系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对上海城市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切实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推动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教育部于2006年11月14日下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06〕21号),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提高贯彻实施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筑设计规范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地方政府领导和责任、完善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机制,合理规划中小学校布局、科学选定学校建设地址,做好校园校舍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校舍建设质量,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校舍建设与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现将该文件转发你单位,请认真学习,并根据文件精神制订落实相应工作方案,切实有效地做好所属中小学校校舍建设和管理工作。
附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06〕2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附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06〕2l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切实加强中小学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推动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指导,提高对建设标准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筑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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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学校物业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社发局”)系统内学校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校园环境,深化教育系统后勤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社发局系统内实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条社发局后勤社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后勤办”),在局“后勤社会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起草物业管理合同标准文本,指导、协助学校与各相关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
(二)对学校物业管理工作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并督促责任单位纠正不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三)负责与学校、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沟通、协调;
(四)对发生的物业管理事故进行调查,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汇报;(五)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或物业管理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六)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学校的职责
第四条学校应当做到:
(一)指派专人监管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并进行考评反馈;
(二)认真履行合同规定;
(三)配合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相关设施、消耗品等;
(四)督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与学校在编物业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不收取物业管理单位任何形式的赞助费、劳务费等费用;不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给予的任何形式的回扣。
第五条学校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学校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征询局后勤办意见,并将正式签订的合同送局后勤办备案。
合同履行期满后是否续约,学校应征询局后勤办意见。
合同期满,学校不再续约,需另行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四章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
第六条学校选择物业管理单位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招投标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信誉的物业管理单位。
第七条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学校的物业管理工作:(一)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二)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有相关的上岗证明,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组织管理网络健全,有快速而完善的信息反馈机构。
第八条学校选择物业管理单位时,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新区教育后勤社会化改革中人员分流的意见〉的通知》(浦社发[2004]32号)的要求,与物业管理单位约定由其接受所在学校从事物业管理岗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并签订合同。
第五章对物业管理单位的要求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负责学校的保安、清洁、维修、绿化养护等物业,合理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保持舒适、整洁、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派到学校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品德优良,通过培训后统一着装上岗服务。
国家、上海市规定应当取得相关上岗资格或者达到一定职称方可上岗的,物业管
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派具有资格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学校物业管理收费根据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关于物价管理的规定,由学校与物业管理单位自行商定。
第六章对物业管理的检查和考评
第十二条局后勤办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学校物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不规范情形及时要求责任单位改正。
第十三条学校发现物业管理中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即时向物业管理单位指出要求改正,并可向局后勤办反映。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学校对物业管理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向学校说明,并可向局后勤办反映。
第十四条建立学校物业管理季度考核制度。
局后勤办负责组织对学校物业管理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在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学校不得选择其作为学校物业管理单位:
(一)在管理学校物业期间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秩序;
(二)严重违反相关操作流程,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物业管理单位在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原合同期满,学校不得与其续签物业管理合同:
(一)对检查发现的不规范行为拒不改正的;
(二)连续四次被考核为B级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学校在与物业管理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本指导意见,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社发局。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