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宝”的继承权公证及其引发的思考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理性反思与对策构建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理性反思与对策构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网络上拥有大量的虚拟财产,例如虚拟货币、虚拟物品等。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即网络用户在生前如何合法、有效地将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传承给自己的继承人。
本文将从理性反思和对策构建两个方面来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
理性反思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
实际上,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并非是一个新的问题,早在十多年前,人们就开始关注这个问题。
至今为止,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还很有限,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使得其继承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传统的财产继承制度很难直接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目前,世界各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和规范还存在较大的差异。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使得其继承问题具有技术性和复杂性,尤其是在涉及加密货币等方面。
我们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进行深入的理性反思,以便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需要构建对策来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
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继承规则。
这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考虑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我们需要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监管和管理,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虚拟财产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继承。
我们还需要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技术研究和保护,防止虚拟财产被黑客盗窃或者丢失。
我们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学习先进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和管理模式,以提高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水平。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特殊性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理性反思和对策构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良性发展。
对余额宝所引发法律问题的思考--基于金融创新的视角

第20卷第3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l.20No.3 2014年6月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Jun. 2014对余额宝所引发法律问题的思考——基于金融创新的视角黎四奇,李时琼(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摘要: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余额宝”打破了利益的平衡,对传统金融秩序格局产生了强大的心理冲击效应。
基于立场的不同,在理论界与社会界掀起了一场关于“宝宝”业务的存废之争,但激情并不能结出理性之果。
在人类智识存在局限的条件下,对余额宝的利弊进行利益称量、平衡与取舍,并对创新怀有适度的宽容与鼓励,才能使激烈的言论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获得公正竞赛的机会。
关键词:余额宝;金融创新;规制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4)03−0113−07人类的历史多次印证了以下规律:新事物的产生与被普遍接受充满着曲折、斗争与变数,因为新即意味着旧的被淘汰、秩序的失衡与利益的重整。
时下,由余额宝“宝宝”业务①所触发的新旧交锋就是对这一规律的有力回证。
以央视证券资讯频道执行总编兼首席新闻评论员钮文新为代表的反对者旗帜鲜明地认为,余额宝是典型的“金融寄生虫”,是“趴在银行身上的吸血鬼”,同时对其扣上一顶沉重的“冲击整个中国经济安全”的大帽。
虽然余额宝的创始者及拥护者也进行了针尖对麦芒的回击,但是不可否认,钮某特殊的身份与官方一些暧昧的表态仍让为数众多的“宝宝”投资者们胆战心惊。
冲动、激情、撒泼及刻意炒作等并不能达到真理越辩越明的效果,相反,它只会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只会使问题迁移不决。
很久以前,布坎南曾言:“私人偏好的满足是集体活动存在的首要目标。
”[1]事实上,余额宝存废之争实为一个“奶酪”之争。
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语境下,其或去或留只有综合当下的法律及未来法律与市场发展的走势,我们才可以寻觅到理性且顺应时代潮流的答案。
财富传承继承权公证(2篇)

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财富的积累和传承问题日益凸显。
为确保财富的合理分配和传承,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财产继承制度。
为了使财产继承过程更加透明、合法,减少纠纷,我国实行了财富传承继承权公证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对财富传承继承权公证的介绍,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财富传承继承权公证的定义及意义1. 定义财富传承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财产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利、继承份额等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的活动。
2. 意义(1)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财富传承继承权公证有助于明确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权利,避免因继承纠纷导致的财产损失。
(2)简化继承程序:公证机构对继承权进行审查,可以简化继承程序,提高继承效率。
(3)维护家庭和谐:通过公证,可以确保财产继承的公正性,减少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4)促进社会稳定:财富传承继承权公证有助于减少因财产继承引发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三、财富传承继承权公证的范围1.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财富传承的主要方式之一。
公证机构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权利。
2.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财产。
公证机构对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份额等进行审查。
遗赠是指遗嘱人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行为。
公证机构对遗赠人的身份、遗赠内容等进行审查。
4. 收养关系中的财产继承收养关系中的财产继承,公证机构对收养关系、继承人身份、继承权利等进行审查。
5. 其他继承事项其他继承事项,如代位继承、转继承等,公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对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利等进行审查。
四、财富传承继承权公证的程序1. 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身份证明;(3)财产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2.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余额宝”引发的法律思考

“余额宝”引发的法律思考2019-08-02摘要:2013年6⽉,“余额宝”的横空出世掀起了互联⽹⾦融的浪潮,其凭借创新的形式和⾼收益成为⾦融市场“⿊马”,此后各种互联⽹⾦融的“宝宝”类理财产品竞相登场,冲击传统⾦融业务。
⼀年过去了,与刚出世时引发的惊涛骇浪相⽐,余额宝的收益呈下⾏趋势,发展规模也受到限制。
从余额宝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审视余额宝,并分析其存在的法律风险,旨在帮助公众从理性的视⾓来看待“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融产品。
关键词:余额宝;互联⽹⾦融;法律风险2013年6⽉13⽇,⽀付宝推出了余额宝增值服务业务,该服务推出仅6天,其⽤户就突破了100万,瞬间以其以其创新的形式和⾼收益⽽成为⾦融市场的当红明星。
2014年⼀季度披露的数据显⽰,余额宝⽤户规模已超越1亿⼈,资⾦规模达到5413亿元,可是,在余额宝推出的周年之际,即2014年6⽉份,余额宝购买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基⾦,七⽇年化收益率最⾼的是6⽉15⽇的4.742%,此后⼀路⾛低,6⽉27⽇为4.324%,6⽉28⽇为4.296%,6⽉29⽇为4.267%。
余额宝拉开了互联⽹⾦融的序幕,但⼀年过去了,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各“宝宝”类⾦融产品似乎失去了刚开始时的光环,收益的回落也限制了规模的扩⼤。
在这⼀年⾥,对互联⽹的⾦融监管也逐渐清晰:2013年,《互联⽹⾦融发展与监管》纳⼊了国务院部署的⾦融领域19个重点课题;2014年,互联⽹⾦融⾸次进⼊政府⼯作报告,随后监管层⼜采取了⼀系列措施,从暂停⼆维码和虚拟信⽤卡业务到银监会和央⾏联⼿下发10号⽂,可以说互联⽹⾦融的健康发展得到了监管部门的⾼度重视。
那么,余额宝到底是什么?这个产品在消费者、⽀付宝和天弘基⾦之间形成的是怎样的法律关系?这个产品⾯临着何种法律风险?在⾦融改⾰的⼤背景下,监管者尚未对其进⾏严格的要求和监管,但是,公众应当保持冷静的思考,慎重的审视社会上的现象,于是笔者将对余额宝进⾏法律上的分析。
虚拟财产_继承_公证(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电子邮箱、社交媒体账号、数字货币等。
然而,在现实法律体系中,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探讨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现状、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背景1. 虚拟财产的快速增长近年来,我国虚拟财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
据统计,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突破千亿,数字货币交易量持续增长,虚拟财产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财富形式。
2. 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困境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在继承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困境。
如:虚拟财产的认定、继承权的归属、遗产分割等问题。
这些问题使得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成为当务之急。
二、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现状1. 公证机构的积极参与为解决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我国公证机构积极探索,开展虚拟财产继承公证业务。
目前,部分公证机构已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便捷的服务。
2. 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为保障虚拟财产继承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为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3. 社会公众的认可度提高随着虚拟财产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重要性。
社会公众对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认可度逐渐提高,为公证机构开展此项业务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虚拟财产继承公证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滞后尽管我国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但相较于虚拟财产的快速发展,现有法律法规仍存在滞后性。
如:部分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的认定、继承权归属等问题规定模糊,给虚拟财产继承公证带来困难。
2. 公证机构专业能力不足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涉及多个领域,对公证人员专业能力要求较高。
然而,目前部分公证机构专业人才匮乏,难以满足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需求。
3. 继承纠纷频发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继承纠纷频发。
财富传承之继承权公证(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财富不断积累,财富传承问题日益凸显。
在我国,继承权公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为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继承权公证的概念、作用、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继承权公证的概念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利、遗产状况等进行确认,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的活动。
在我国,继承权公证是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三、继承权公证的作用1. 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继承权公证有助于明确继承人的身份,确保继承人合法继承遗产。
通过公证,可以有效避免因继承权纠纷导致的家庭矛盾和社会不稳定。
2. 简化继承程序继承权公证可以使继承程序更加简便、快捷。
在办理继承权公证后,继承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继承,无需再进行繁琐的继承手续。
3. 避免遗产纠纷继承权公证有助于明确遗产范围,防止遗产纠纷的发生。
在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会对遗产进行核实,确保继承人依法继承。
4. 提高继承效率继承权公证有助于提高继承效率,缩短继承时间。
在办理继承权公证后,继承人可以快速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遗产得到及时分配。
四、继承权公证的流程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公证机构提交继承权公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遗产清单等。
2. 审查材料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身份、继承权利、遗产状况等。
3. 公证调查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协助。
4. 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权公证书。
5. 领取公证书申请人领取继承权公证书,并按照公证书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五、继承权公证的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不得隐瞒、伪造。
2.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公证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继承权公证的顺利进行。
虚拟财产__继承公证(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虚拟财产包括网络货币、网络游戏道具、虚拟房产等,其价值日益凸显。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日益凸显,成为新时代继承制度的创新与挑战。
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背景、意义、法律依据、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背景1. 虚拟财产的兴起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
据统计,我国网民数量已超过8亿,虚拟财产市场规模逐年扩大。
虚拟财产的兴起,使得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2. 传统继承制度的局限性在传统继承制度中,主要针对实体财产的继承,对于虚拟财产的继承缺乏明确规定。
这使得虚拟财产在继承过程中容易引发纠纷,给继承人带来困扰。
3. 法律需求的迫切性为保障虚拟财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必要对虚拟财产继承进行规范。
虚拟财产继承公证应运而生。
三、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意义1. 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有助于明确虚拟财产的继承关系,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避免因虚拟财产继承引发的纠纷。
2.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虚拟财产继承公证,可以减少因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引发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 促进虚拟财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有助于规范虚拟财产市场,促进其健康发展。
四、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林木、牲畜、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债权、知识产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继承公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十条规定:“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五、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操作流程1. 继承人提出申请继承人需向公证机构提出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遗产继承公证心得体会(3篇)

第1篇在我国,遗产继承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保障遗产继承的合法、公平、有序进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遗产继承纠纷日益增多,遗产继承公证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人有幸参与了遗产继承公证工作,现将个人心得体会分享如下:一、遗产继承公证的意义1.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遗产继承公证有助于明确继承人的身份,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公证,可以确保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份额继承遗产,避免因继承纠纷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2.维护社会稳定遗产继承公证有助于解决遗产继承纠纷,减少因继承问题引发的诉讼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方,可以对遗产继承纠纷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
3.提高继承效率遗产继承公证简化了继承手续,提高了继承效率。
通过公证,继承人可以迅速办理继承手续,避免因繁琐的程序而耽误时间。
二、遗产继承公证的流程1.申请人提交材料申请人需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死亡证明、遗产清单等。
2.公证机构审查材料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3.现场核实公证机构指派公证员到现场核实遗产情况,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
4.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和现场核实情况,出具遗产继承公证书。
5.继承手续办理继承人凭公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三、遗产继承公证心得体会1.严谨的工作态度在遗产继承公证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严谨的工作态度的重要性。
公证员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同时,现场核实过程中,公证员需保持客观、公正,避免因个人感情等因素影响判断。
2.沟通协调能力遗产继承公证过程中,沟通协调能力至关重要。
公证员需与申请人、继承人家属、相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了解各方诉求,协调解决纠纷。
3.法律知识储备遗产继承公证涉及众多法律知识,如《继承法》、《物权法》等。
公证员需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储备,才能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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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宝”的继承权公证及其引发的思考作者:文梓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摘要电子商务经济的飞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各大购物网站的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开发均给网络资金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现实生活中,一旦这些网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成为遗产,该如何实现继承权?本文通过一个“余额宝”继承权案例,分析了目前我国网络资金的现状,法律上对网络资金的监管的立法缺失,并对此提出了一些意见及建议。
关键词余额宝继承网络资金网络遗产作者简介:文梓薇,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67-02笔者近日接待了一个申办继承权公证的当事人,这个被继承人的财产,不是平常我们常见的房产或者存款,而是这一两年非常流行的一个名词“余额宝”。
据当事人称,被继承人甲某生前是一个网购达人,为淘宝、天猫、京东等各大电商网站的常客,平常足不出户,家里的日常生活用品都是网购解决,而网络支付都一直是通过网上银行及支付宝等方式进行支付,去年开始还玩上“余额宝”来赚钱了,被继承人的家属对此也只是仅仅知道被继承人有在“玩”余额宝,对于余额宝究竟是什么东西,被继承人到底投入了多少资金在这个余额宝上,家属都是一问三不知的,就更不用说什么账户名及密码的细节了。
根据家属提供的材料,笔者就此问题进行了调查,希望给当事人提供一套可行有效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支付宝”及“余额宝”。
支付宝是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成立于2004年12月,最早期主要为淘宝网提供支付服务,后来从淘宝网独立出来后迅速发展,至今已成为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与国内外180多家银行以及VISA、MasterCard国际组织等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至2013年12月31日,支付宝实名认证用户超过3亿。
2013年6月,支付宝推出账户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用户通过往余额宝转入现金,则每天都能得到一定金额的利息,而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同期利息,加上余额宝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中间不产生手续费,所以一经推出市场,马上受到广大网民消费者的青睐。
而余额宝实际上是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一款货币基金项目。
用户通过支付宝把钱转入余额宝,就与基金公司达成了一个购买货币基金的协议,等于购买了基金,钱由基金公司管理,收益是投资收益,购买基金的过程操作简便,而且中间不收取手续费用,资金亦可随意流动,这对老百姓来讲很有吸引力,至2014年2月28日,余额宝用户数突破8100万。
那么如何办理余额宝的继承权公证?笔者就此打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咨询热线得知,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天津,余额宝实际是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的一种名为“增利宝”的货币基金。
《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增利宝”的继承定义为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当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热线话务员还告知笔者,首先,被继承人的家属需要向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材料审核须办理继承的事实,提交的材料有:(1)继承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2)死亡证明复印件;(3)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常住人口登记卡户主页+继承人员页+被继承人员页)请证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申请人需要将上述资料扫描并发送到天弘基金客服邮箱,由天弘公司审核通过后,天弘基金将查询被继承人名下余额宝账户信息,并且为其出具资产证明。
该资产证明的原件由天弘公司邮寄到继承申请人手上,以供继承申请人持该证明向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
办妥继承权公证后,由继承人向天弘公司邮寄继承权公证书,经天弘公司核实后再向继承人的账户划拨“余额宝”基金的现金价值。
至此,这件“余额宝”的继承权案件,算是完满解决。
当事人在笔者的协助和指引下顺利办妥了继承权公证,说到底余额宝的继承方式与普通的基金继承公证是一样的,只是类似余额宝的网络财产一般只有电子文本,没有纸质的合同,一旦出现投资人身故,发生继承的时候,往往会被家属忽略,哪怕家属有所闻,但现实中也没有有效的查询方式,这时候,就会出现网络遗产查询难、继承难的情况,在办理这个案例的过程中,笔者进行了以下的思考:一、网络资金的纷呈出现导致网络遗产的大量产生在今天这个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万千的网民通过网络达到了商品交换的目的,足不出户就可以解决人们的衣食住行,而电商的发展不得不提的就是各类型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即各种购物网站,像亚马逊、京东、唯品会、当当网等等。
这些网站里的虚拟账户中大多都有资金账户,可直接转入现金进行购物,购物网站的支付方式都是通过网络支付平台,从而又衍生出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2015年春节兴起的网络发红包活动,让一系列的支付宝钱包,微信钱包,微博钱包等等迅速的发展起来,这些网络支付平台被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也就导致越来越多的隐藏网络资金的出现,人们的金钱不像从前那样不是在银行存着就是在自己手中拿着,现在还可能在某个网络平台放着,但是网络平台不像银行会给你一个存折或者银行卡,你手头上仅有的就是只有你自己知道的账户名跟密码,一般情况下连家人都不会知晓,而当发生继承时,这些保密的信息就会成为继承人办理继承中的拦路虎,如何举证?到底被继承人有没有网络遗产?在哪个平台能查询被继承人的账户及资金的信息?当这些遗产成为无头公案的时候,这些资金最终会归向何处?余额宝的面世就预示着,越来越多的网络投资渠道会被一一开发,据证监会网站最新披露的数据,截至2014年2月,获批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共有13家。
加上最新获得资格的新浪及百度,目前已有15家机构获得资质。
如此多的大型企业投入到这个网络投资世界,各大证券金融企业与各大网站的联合,开发各类新型网络投资渠道,而网络的投资模式往往没有纸质合同,具有一定隐秘性,这就让日后这些资金一旦变成遗产,将会面临无法实现继承权的风险。
二、目前我国对网络资金缺乏监管和保护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2010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
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上购物相关行为的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规范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但是对网络交易行为衍生的网络资金则没有提及,就更谈不上设定监管措施。
目前各大购物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网络基金投资项目等都存在虚拟交易账户,而网络虚拟交易账户是以现实的资金或资金账户为基础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财产的范围,应予以立法监管及保护,这些存放在网络里的资金一旦发生继承,能有法可依,有效的查询途径则尤为重要。
笔者联想到银行方面的相关规定,司法部、银监会《关于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公证机构经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由公证处出具《存款查询函》,供继承申请人向各大银行金融机构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信息,并由银行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以供继承申请人办理继承所用。
该通知里面明确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义务协助当事人及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但是对于互联网这个大平台,却严重缺乏法律的监管与保护,当事人仅靠猜测、手机短信或银行账单等简单的交易信息去寻找网络资金,等同于大海捞针。
网络资金的迅猛发展必然衍生网络遗产,如不及早作出应对,进行立法,就会有大量的网络遗产滞留在互联网里,这对于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及网络电商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三、我国需尽快对网络资金的管理进行立法及监管现有的涉及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办法大多仅限于对交易安全的监管,对于交易资金的流向及管理问题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对网络资金进行立法管理、指定监管部门是目前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
这不单单是为了办理网络遗产继承问题,更是为了整个网络交易安全及其延伸出的资金安全问题,让网民能有更安全的交易空间。
笔者认为须从两个方面进行立法:首先,购物网站须实行购物实名制,不实名的前提下一切都是妄谈。
如果不实名,就难以判断财产的归属,如今大部分购物网站都不要求实名制。
随便注册一个账号,就可以购物,虽然大多数购物网站都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支付,资金直接交付到卖家账户或第三方平台,但还是存在账号充值或者退货退款到账户此类情况,这个时候,一旦用户去世,如何论证账户余额与用户本人的关联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尽管有人说可以通过银行流水明细去印证,但是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操作,操作难度大。
其次,对拥有资金交易账户的网站及第三方平台的资金账户进行登记备案,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监管部门应建立一个总的监控平台,这个平台适用于对各大运营购物网站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转进行有效监管,一旦出现异常操作,即可发现并予以制止,防资金的流失或随意挪用,一旦发生网络资金成为网络遗产的时候,向继承人提供一个有效可循的查询平台,方便群众实现自身的合法继承权。
像银监会、司法部出台的《通知》那样把网络资金进行规范管理,切实保障资金所有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交易及资金监管秩序。
四、公证处在办理网络遗产继承公证中须发挥重要作用现今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公证处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像网页证据保全、电子邮件证据保全以及新型的网络遗产继承公证等也将成为公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于公证处来讲,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公证处应积极介入其中,拓展服务领域,积极发挥公证处预防纠纷的职能作用。
公证员应加强对网络公证的学习,对新型的公证事项进行研究,特别是在目前网络资金监管及查询方式等均欠缺的情况下,公证员须抱着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态度去寻找解决方案,万万不能推搪当事人,应为当事人多想办法,多寻找途径解决问题,为老百姓排忧解难,完善公证服务,实现公证价值。
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